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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程造:价,控制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按照建设程序实行】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以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 : —第十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中确需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前?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 : 第—十,五,条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  !   发包方—收到工?。程量报告《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对并确认逾期未【核对并确认的承【包方申报的工程【量视为被认》可,     发包方!与承包方没有—约定工?程量核对确认办法的!按照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等执》行 》 ? 第十六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时应当将相应的建筑!务工人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转《入承包方在》银行开?立的专户承》包方应当及》时支:。付建筑务工人—员工资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 第【十七条 因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调整;》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等?调整 ? ? ,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应当按照工期定额!和,工程实?际合理确定》不得无故压缩工期确!需压缩工期的发包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和质量安全论证!;因压缩工期增【加的技术措施等【相关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 — 第十九条》。 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 ,(一:)承包方应当客观】、真实地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     》(二)发《包方应当《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合同约定!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   (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行业!协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发包》方、承包方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期限没有约定!。的,认定为?二,十八日 ! 第二十条—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签字:。确认生效由发包【方在:。十日内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