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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程造】价控制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按照建】设程序实行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以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
】第十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 :。工程建设中确需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前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 第十五条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
》 发包方—。。收,到工程量报》告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对并确认逾【期未核对并确—认的承包方申报的工!程量视为被认可【
》。 发包方与承包方没!有约定工程》量核对?确认办法的按照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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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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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时应当将相应】的建筑务工人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转入:承包方?在,银行开立的专户承包!。方应当及时支付【建筑务工人》。。。员工资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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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因!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调整;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等调整】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应当按照工期—定额和?工程实际合理—确定不得无故压【缩工期确需压缩工期!的发包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和质】量安全论证》;因:压,缩工:期增加的《技术:措施:等相关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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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 , ?(一)承包方应【当,客,观,、真实地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 : (二?)发包方应当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合同【约定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 (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行业协—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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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承包?。方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期限没有约定的【认定为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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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签字确认生效由发包!方在十日内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 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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