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 A类井塔抗震鉴定
13.2.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有关平面布置、高宽比的规定,对A类井塔有所放宽,不对井塔的高宽比提出要求,仅作了原则性规定。
13.2.3 88版鉴定标准仅提出了箱(筒)型井塔底层塔壁洞口的构造要求,本次修订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补充了塔壁厚度、内侧转角、塔壁门窗洞边配筋和塔壁配筋等基本构造措施要求,体现抗震要求的全面性,但锚固长度仍然沿用88版鉴定标准的规定。
13.2.5 本条系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井塔的规定给出的要求,6度时放宽为5.5m,7度、8度时放宽为4.5m。
13.2.8 本条仍保留88版鉴定标准的规定,将“锁口盘”改为“井颈基础”。
13.2.9 本条系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给出的要求。
13.2.11 A类井塔的第二级鉴定需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进行抗震计算后评价,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可不作调整,但地震动参数(加速度或地震影响系数)可按本标准第5.2.2条规定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