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 B类井塔抗震鉴定
13.3.1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规定的抗震等级进行抗震构造措施核查。井塔为乙类时,应提高一度查表确定其抗震等级,一级时不提高,但从严要求。
13.3.3 本条给出了钢筋混凝土井塔的构造措施检查的具体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井塔采用上部预制下部现浇的结构形式,应采取保证其整体性的措施。
13.3.6、13.3.7 对钢筋混凝土框架式井塔可依据抗震措施满足要求的程度改变抗震承载力验算要求的原则,抗震措施满足程度较高时,降低抗震承载力验算要求;而抗震措施满足程度较低时,提高抗震承载力验算要求。但对其他钢筋混凝土井塔则仅根据抗震承载力直接判定是否满足要求,其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可不作调整。
13.3.8 B类钢井塔抗震验算时的组合内力设计值不要求调整。对乙类井塔在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要求进行罕遇地震下的弹塑性变形验算,是从地震时保证人员安全升井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