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井 塔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条给出了B类井塔抗震鉴定的适用范围,A类井塔不受其高度限制,但不宜超过B类井塔高度限值10%。
钢筋混凝土井塔有框架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剪力墙结构、箱型结构、内框外箱结构、外框内箱结构、筒型结构、筒中筒结构等多种形式。
钢井塔有框架结构、框架-支撑结构、排架结构、桁架结构、下部框架上部排架的叠加结构、下部为正八角形的空间桁架体系上部为平面排架体系的叠加结构等形式。
钢筋混凝土和钢混合井塔是指下部为钢筋混凝土内框外箱结构,上部为钢排架结构。
对于砖或混凝土砌块结构井塔,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煤炭工业抗震设计规定》(1978年7月12日试行)第85条规定,井塔一般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不应采用砖石或混凝土砌块结构。砖石或混凝土砌块结构井塔,应列入报废拆除之列,不能进行加固处理。
依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第7.1.3条规定采煤生产建筑中,“矿井的提升、通风、供电、供水、通信和瓦斯排放系统,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因此井塔属于乙类构筑物。
13.1.2 在88版鉴定标准的基础上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中对井塔的要求进行了补充。井塔结构的抗震性能主要取决于结构体系、结构构件布置、性能和连接构造等因素,这是检查的重点部位。非结构构件和附属结构也是检查的重要内容,以防止地震时伤人或对主体结构及其连接产生不利影响。
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和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在井塔结构中应用较多,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中对剪力墙没有单独要求,因此剪力墙可以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中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抗震墙的要求执行。
洞口的布置及加强措施包括楼面洞口和塔壁洞口。
13.1.3 钢筋混凝土井塔和钢井塔的使用中的损坏主要由生产中的碰撞和环境作用等引起混凝土保护层脱落、钢筋或钢材锈蚀,因此对出现外观和内在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进行限制。
13.1.4 井塔结构的抗震性能主要取决于结构体系、结构构件布置和构件性能以及连接等因素,为此从以上几个方面综合评定。
钢筋混凝土井塔的梁、柱、剪力墙、塔壁等构件或节点构造有明确的抗震要求,当这些要求不符合时,要评定为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须进行加固等措施。而仅有填充墙或屋盖结构不符合抗震要求时,可以进行局部改造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