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抗震措施鉴定
12.2.1 锅炉钢结构和邻近建筑结构属不同类型的结构,须设置防震缝分开,避免锅炉钢结构和贴建厂房在地震时因碰撞而破坏。
12.2.3 锅炉钢结构的主柱和支撑杆件的长细比,柱、梁和支撑板件的宽厚比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确定,其限值有所放宽。
12.2.4 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的锅炉钢结构,梁与柱的连接不采用铰接,主要是考虑铰接将使结构位移增大,同时考虑双重抗侧力体系对大型锅炉钢结构抗强震是有利的。
12.2.5 埋入式栓脚是指刚接柱脚,柱底板的下标高均设在厂房±0.0m以下,埋深不小于300mm。
12.2.6 非埋入式铰接柱脚,柱底板所受地震剪力,不考虑由地脚螺栓承受,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规定由底板与混凝土基础间的摩擦力承受(摩擦系数可取0.4)。当不满足时,须设抗剪键。基础出现上拔力时,锚栓的数量和直径应根据柱脚作用于基础上的净上拔力确定。计算上拔力时使用最不利工况的上拔力减去0.75倍的永久荷载。
12.2.8 梁与柱为刚接时,柱在梁翼缘对应位置设置横向加劲肋是十分必要的,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横向加劲肋的厚度取为梁翼缘的厚度。
12.2.9 杆端至节点板嵌固点的距离系指为通过节点板与构架焊缝起点引出一条垂直于支撑杆轴线的直线至支撑杆端的距离。在大震时让节点板发生平面外屈曲,以减轻支撑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