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锅炉钢结构
12.1 一般规定
12.1.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规定,单机容量为300MW以下或规划容量为800MW以下的火力发电厂锅炉钢结构,属丙类构筑物。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规划容量为800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锅炉钢结构,属乙类构筑物。
12.1.2 根据历次地震的震害总结以及锅炉钢结构的设计经验,提出了抗震的主要薄弱环节,作为抗震检查的重点。
12.1.4、12.1.5 锅炉钢结构的抗震鉴定时,同样要考虑抗震承载力和抗震措施两个因素。首先按本章的抗震措施规定进行检查,若满足各项规定时,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不满足时应根据以上两个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是否采取加固等措施。关键薄弱部位不满足要求时,均应采取加固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