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 抗震承载力验算
12.3.1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为了保证结构的安全,确保节点不应先于构件破坏,其节点的承载力要比现行行业标准《锅炉构架抗震设计标准》JB 5339规定提高约20%,这是通过抗震构造措施要求来保证的。
12.3.3 容量为300MW的锅炉钢结构,其抗震计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容量为600MW及以上的锅炉钢结构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进行抗震计算。
12.3.4 现有的电厂对各主机设备设计,制造厂家只按照工程勘察报告提供场地类别,而不提供土层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等相关资料,此时地震影响系数可根据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和结构自振周期以及阻尼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确定。
12.3.5 锅炉钢结构的基本自振周期的近似计算公式来自美国UBC的规定,根据此公式计算得到的基本自振周期与锅炉钢结构的实测数值接近,因此推荐使用此公式计算锅炉钢结构的基本自振周期。
12.3.6 锅炉行业曾对锅炉钢结构进行过多次测震,但300MW及以上的锅炉实测较少,本条规定的阻尼比数值一方面根据实测数据,同时也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关于钢结构阻尼比的推荐数值。
12.3.7、12.3.8 经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比较,锅炉钢结构属弯剪型结构。因此,按《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规定的底部剪力法计算时,其结构类型指数和基本振型指数均按弯剪型结构取值。
12.3.10 悬吊锅炉炉体通过导向装置将炉体的水平地震作用直接作用在锅炉钢结构相应位置上,不沿高度重新分配。
12.3.12 大型锅炉都设有导向装置。但是200MW及其以下的悬吊锅炉有的不设导向装置,悬吊炉体和锅筒的地震作用只作用在锅炉钢结构的顶部。根据实测分析7度(0.1g)Ⅱ类场地的地震影响系数为0.022,其计算结果是偏于安全的。其地震作用计算方法与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规定相同,但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可乘以调整系数。
12.3.13 对于基本周期大于3.5s的结构,可能出现计算所得的水平地震作用效应偏小,出于结构安全考虑,给出了各主平面水平地震剪力最小值的要求。对于一般的锅炉钢结构基本自振周期远小于3.5s,本条要求自然满足,不需进行验算。在特殊情况下,基本周期大于3.5s时,应按本条规定进行验算,若不满足要求应对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效应进行相应的调整。
12.3.16 锅炉钢结构是由永久荷载起控制作用的,风荷载是主要的可变荷载,其他可变荷载很小。考虑到锅炉钢结构以往的设计经验和效应组合的一贯做法,避免降低结构可靠度,保持和过去的设计安全度相当,故将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和风荷载分项系数取为1.35。
12.3.17 锅炉钢结构构件承载力的抗震调整系数,根据锅炉钢结构的特点和我国锅炉行业多年的设计经验,仅梁、柱承载力的抗震调整系数与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稍有不同,其余相同。
12.3.19 对于不规则且具有明显薄弱部位时或高度大于150m及9度时的乙类锅炉钢结构,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变形分析,这与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是一致的,但其罕遇地震的地震影响系数可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