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117-2014 建标库

22.2  抗震措施鉴定

22.2.1  上游式筑坝工艺的尾矿坝外坡坡度,不宜大于14°。

22.2.2  尾矿坝的干滩长度,不应小于坝体高度,且不宜小于40m。

22.2.3  一级、二级、三级尾矿坝下游坡面浸润线埋深,不宜小于6m;四级、五级尾矿坝不宜小于4m。

22.2.4  一级、二级、三级的尾矿坝,应设置坝体变形和浸润线等监测装置。

22.2.5  提高尾矿坝地震稳定性,可选用下列抗震构造措施:

    1  控制尾矿坝的上升速度。

    2  放缓下游坝坡的坡度。

    3  在坝基和坝体内部设置排渗设施。

    4  在下游坝坡设置排渗井等设施。

    5  在坝的下游坡面增设反压体。

    6  采用加密法加固下游坝坡和沉积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