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117-2014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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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一般规定

22.1.1  本章适用于金属矿山等现有尾矿坝的抗震鉴定。

22.1.2  现有尾矿坝抗震设计标准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要求或坝体参数改变时,应进行抗震鉴定。经鉴定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加固等处理措施。

22.1.3  距尾矿坝50m内存在活动断裂时,尾矿坝的抗震等级应按同类等级提高一级进行鉴定。

22.1.4  现有尾矿坝应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抗震鉴定。当上游式尾矿坝坝体的堆筑高度达到设计坝高的1/2~2/3时,尚应进行一次抗震鉴定。

22.1.5  尾矿坝的抗震鉴定,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  尾矿坝坝址,是否处于抗震不利地段或危险地段。

    2  坝基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3  是否采取了降低浸润线和加强坝体抗滑稳定性的有效措施。

    4  实际堆积坡比、库容、坝高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5  干滩长度、最小干滩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  排水、排渗设施是否齐全,排洪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7  坝面是否存在严重滑坡、裂缝、沼泽化、流土管涌、冲沟等现象。

22.1.6  尾矿坝的抗震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