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尾 矿 坝
22.1 一般规定
22.1.1 本章适用于金属矿山等现有尾矿坝的抗震鉴定。
22.1.2 现有尾矿坝抗震设计标准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要求或坝体参数改变时,应进行抗震鉴定。经鉴定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加固等处理措施。
22.1.3 距尾矿坝50m内存在活动断裂时,尾矿坝的抗震等级应按同类等级提高一级进行鉴定。
22.1.4 现有尾矿坝应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抗震鉴定。当上游式尾矿坝坝体的堆筑高度达到设计坝高的1/2~2/3时,尚应进行一次抗震鉴定。
22.1.5 尾矿坝的抗震鉴定,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 尾矿坝坝址,是否处于抗震不利地段或危险地段。
2 坝基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3 是否采取了降低浸润线和加强坝体抗滑稳定性的有效措施。
4 实际堆积坡比、库容、坝高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5 干滩长度、最小干滩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 排水、排渗设施是否齐全,排洪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7 坝面是否存在严重滑坡、裂缝、沼泽化、流土管涌、冲沟等现象。
22.1.6 尾矿坝的抗震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