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常压立式圆筒形储罐基础结构
(Ⅰ)抗震措施鉴定
10.3.1 现有储罐的基础结构抗震鉴定时,应依据其抗震设防烈度和本标准第4章的有关要求,重点检查下列部位和内容:
1 护坡式基础结构,应重点检查其场地稳定性、地基基础的现状及护坡的完整性。
2 钢筋混凝土环墙式基础结构,应重点检查其场地稳定性、地基基础的现状、实际的混凝土强度等级;8度、9度时,尚应重点检查基础的配筋情况。
10.3.2 不设置地脚螺栓的非桩基基础结构,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满足相应的抗震措施要求。
10.3.3 现有储罐基础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护坡式或外环墙式基础结构,在罐壁下部应设有钢筋混凝土构造环梁;采用混凝土或碎石灌浆的护坡时,其厚度不宜小于100mm采用浆砌毛石护坡时,其厚度不宜小于200mm。
2 钢筋混凝土环墙式基础结构,环墙厚度不宜小于250mm,罐壁至环墙外缘的距离不宜小于100mm。
3 钢筋混凝土环墙式基础结构的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环向受力钢筋的截面最小总配筋率,不宜小于0.4%;
2)竖向构造钢筋的截面最小配筋率,每侧不宜小于0.20%,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2mm,间距不宜大于200mm;
3)公称容量不小于10000m3或建在软土、软硬不均地基上的储罐,其环墙式基础顶部和底部宜各设有两圈附加环向钢筋,直径不宜小于环向受力钢筋直径,竖向钢筋在环墙的上下端宜为封闭式;
4)钢筋混凝土环墙式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8。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10.3.4 8度、9度时,设置地脚螺栓的A类、B类储罐基础结构,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计算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验算基础顶部在水平地震作用下螺栓受拉承载力。
10.3.5 储罐地基的变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储罐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473的有关规定。
10.3.6 储罐结构的阻尼比,多遇地震时可采用0.05,罕遇地震时可采用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