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117-2014 建标库

10.3  常压立式圆筒形储罐基础结构

(Ⅰ)抗震措施鉴定

10.3.1  现有储罐的基础结构抗震鉴定时,应依据其抗震设防烈度和本标准第4章的有关要求,重点检查下列部位和内容:

    1  护坡式基础结构,应重点检查其场地稳定性、地基基础的现状及护坡的完整性。

    2  钢筋混凝土环墙式基础结构,应重点检查其场地稳定性、地基基础的现状、实际的混凝土强度等级;8度、9度时,尚应重点检查基础的配筋情况。

10.3.2  不设置地脚螺栓的非桩基基础结构,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满足相应的抗震措施要求。

10.3.3  现有储罐基础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护坡式或外环墙式基础结构,在罐壁下部应设有钢筋混凝土构造环梁;采用混凝土或碎石灌浆的护坡时,其厚度不宜小于100mm采用浆砌毛石护坡时,其厚度不宜小于200mm。

    2  钢筋混凝土环墙式基础结构,环墙厚度不宜小于250mm,罐壁至环墙外缘的距离不宜小于100mm。

    3  钢筋混凝土环墙式基础结构的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环向受力钢筋的截面最小总配筋率,不宜小于0.4%;

        2)竖向构造钢筋的截面最小配筋率,每侧不宜小于0.20%,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2mm,间距不宜大于200mm;

        3)公称容量不小于10000m3或建在软土、软硬不均地基上的储罐,其环墙式基础顶部和底部宜各设有两圈附加环向钢筋,直径不宜小于环向受力钢筋直径,竖向钢筋在环墙的上下端宜为封闭式;

        4)钢筋混凝土环墙式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8。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10.3.4  8度、9度时,设置地脚螺栓的A类、B类储罐基础结构,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计算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验算基础顶部在水平地震作用下螺栓受拉承载力。

10.3.5  储罐地基的变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储罐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473的有关规定。

10.3.6  储罐结构的阻尼比,多遇地震时可采用0.05,罕遇地震时可采用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