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117-2014 建标库

10.2  卧式容器基础结构

(Ⅰ)抗震措施鉴定

10.2.1  卧式冷换类设备的基础结构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但应满足相应的抗震措施要求。

10.2.2  现有卧式容器的基础结构抗震鉴定时,应依据抗震设防烈度和本标准第4章的有关要求,重点检查下列部位和内容:

    1  场地稳定性和地基基础现状。

    2  基础结构的实际混凝土强度等级。

    3  8度、9度时,对T形、Ⅱ形或H形等支架式钢筋混凝土基础结构,应按本标准第6.1.3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10.2.3  支架式基础结构的梁、柱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有关框架结构的要求。B类设备支架应符合三级框架结构的要求。

10.2.4  现有支墩式容器基础结构的构造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墩竖向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2mm,间距不宜大于200mm;横向应配置封闭箍筋,其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

    2  9度时,支墩式基础结构高度不宜大于1.5m。

    3  钢筋混凝土基础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8,素混凝土基础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3。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10.2.5  8度、9度时,卧式容器基础结构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其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可按本标准第5章的有关规定确定,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FEK——基础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αmax——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可按本标准第5.2.2条规定乘以调整系数;

          GBK——正常操作状态下容器及介质重力荷载标准值;

          GjK——基础底板顶面以上结构构件自重标准值。

10.2.6  卧式容器结构的阻尼比,可采用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