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地震作用和抗震验算
5.1 一般规定
5.1.1 6度和本标准各章节有具体规定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当6度第一级鉴定不满足要求时,可通过抗震验算进行综合抗震能力评定。
5.1.2 现有构筑物的抗震验算,应至少在两个主轴方向进行验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