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地基和基础
4.2.1 地基基础现状的抗震鉴定,应重点检查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上部结构开裂和倾斜及其发展趋势,以及基础有无腐蚀、酥碱、松散或剥落。
4.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现有构筑物,可不进行其地基基础的抗震鉴定:
1 丁类现有构筑物。
2 6度时的现有构筑物。
3 7度时,地基基础现状无严重静载缺陷的乙类、丙类现有构筑物。
4 在基础主要受力层范围内,不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的乙类、丙类现有构筑物。
4.2.3 上部结构无因不均匀沉降产生裂缝和倾斜或虽有轻微裂缝和倾斜但已稳定,且基础无腐蚀、酥碱、松散或剥落时,地基基础可评为无严重静载缺陷。
4.2.4 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地基基础,应根据烈度、设防类别、结构现状和基础类型,进行液化、震陷和抗震承载力的两级鉴定。符合第一级鉴定的规定时,应评为地基符合抗震要求,可不进行第二级鉴定。静载下已出现严重缺陷的地基基础,应同时校核其静载下的承载力。
4.2.5 地基基础的第一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时,存在下列情况的构筑物,可不进行液化影响的判别:
1)对液化沉陷不敏感的丙类构筑物;
2)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有关液化初步判别要求的构筑物。
2 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软弱土时,下列情况可不进行地震作用下的沉陷估算:
1)6度、7度时或8度、9度时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分别大于80kPa和100kPa;
2)8度时,基础底面以下的软弱土层厚度不大于5m。
3 采用桩基的构筑物,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桩基的抗震验算:
1)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规定可不进行桩基抗震验算的构筑物;
2)位于斜坡但地震时土体稳定的构筑物。
4.2.6 地基基础的第二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饱和土液化的第二级判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判别时,可计入地基附加应力对土体抗液化强度的影响。存在液化土时,应确定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并应提出相应的抗液化措施。
2 软弱土地基及8度、9度时,Ⅲ、Ⅳ类场地上的高耸构筑物,应进行地基和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4.2.7 现有构筑物天然地基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地基的竖向承载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的方法验算,其中,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应改用长期压密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长期压密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fSC——长期压密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kPa);
fS——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kPa),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采用;
ζc——地基土静承载力长期压密提高系数,可按表4.2.7采用。
表4.2.7 地基土静承载力长期压密提高系数
注:1 P0为基础底面实际平均压应力(kPa);
2 使用年限不够或岩石、碎石土、其他软弱土,提高系数值均可取1.0。
2 承受水平力为主的天然地基验算水平抗滑时,抗滑阻力可采用基础底面摩擦力和基础正侧面土的水平抗力之和;基础正侧面土的水平抗力,可取其被动土压力的1/3;抗滑安全系数不宜小于1.1;当刚性地坪的宽度不小于地坪孔口承压面宽度的3倍时,尚可利用刚性地坪的抗滑能力。
4.2.8 低承台桩基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执行。
4.2.9 7度~9度时,挡土结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外墙的稳定性验算,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有关挡土结构的规定执行。
4.2.10 同一结构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或基础埋深不同时,宜根据地震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估算地震导致两部分地基的差异沉降,检查基础抵抗差异沉降的能力,并应检查上部结构相应部位在构造上抵抗附加地震作用和差异沉降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