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失,对现有构筑物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并为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减灾对策提供依据,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9度地区的现有构筑物的抗震鉴定。本标准不适用于新建构筑物施工质量的评定。
1.0.3 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现有构筑物,在预期的后续使用年限内应具有相应的抗震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为50年的现有构筑物,应具有与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相同的设防目标。
1.0.4 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的地震基本烈度或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对行业有特殊要求的构筑物,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1.0.5 构筑物的抗震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