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Standard for seismic appraisal of special structures
GB 50117-201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42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17-2014,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3.0.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工业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J 117-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5月16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8]105号)的要求,由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原国家标准《工业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J 117-88进行修订而成的。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通过调查总结抗震鉴定经验和国内外地震破坏实例,作了专题研究和计算分析,吸收近年来的工程实践经验,并在全国范围内征求了有关设计、勘察、科研、教学等单位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经多次讨论、修改并作了经济分析,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22章和6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场地、地基和基础,地震作用和抗震验算,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钢框排架结构,通廊,筒仓,容器和塔型设备基础结构,支架及构架,锅炉钢结构,井塔、井架,电视塔,冷却塔,炉窑结构基础,高炉系统结构,浓缩池、沉淀池、蓄水池,尾矿坝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 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等国家现行标准相协调并作了相应修订。
2 增加了钢筋混凝土和钢框排架结构、电视塔,通信钢塔桅结构,索道支架、变电构架、尾矿坝等构筑物。
3 按后续使用年限分为不超过30年,30年以上50年以内和50年三个档次,按A、B、C类分别进行抗震鉴定。
4 完善和修订了各类构筑物的抗震验算和抗震构造措施。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到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管理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邮编:100088),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
北京远达国际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国家工业建构筑物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工业建筑诊断与改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首钢总公司
厦门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李永录 侯忠良 耿树江 马天鹏 王建文 王新培 石建光 朱丽华 孙恒志 李晓东 张文革 辛鸿博 金立赞 姚友成 席向东 姜迎秋 段威阳 黄左坚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高小旺 马永欣 马绅 朱小芸 朱金铨 李志明 宋波 张明 张家启 杜肇民 崔元瑞 端木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