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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拆迁》管理 《 第五条 需【要拆迁的单位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申请书、拆迁计划】。及拆迁方案;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其提交?的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前款第?(一:)项属非《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其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前款第(四)项所】。提,。供的资料应》当载明拟拆迁—范,围的房屋基本情况、!拆迁方式和期限【、拆迁?实施步骤各项补偿】、补助费用预—算安置房源、拆迁实!施,单位及工《作人员名单、房屋拆!除方案(《含,安全:防护和环保措施)等!事,项 ?第六条 办》理拆迁许可证时拆】迁人:。。须按:规定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拆迁专用存款—帐户专款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决定《并且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  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或居民户数在1!20户以上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被拆迁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应拆迁当事人!的,申请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的意见听《证意见作为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政】策、拆迁《补偿补助标准、产权!调换:房源、?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名称及工作人员!名单等事项并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  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擅自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人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拆迁范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房屋拆》迁许可及有关手续】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含装饰、装修);!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房屋抵押;—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上述活—。动的其?责任由其自行—承担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   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其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拆迁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拆迁实施单位拆!迁拆迁?实施不能采》取大包干形式拆迁服!。务费不?能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中列支拆迁!服务费收取》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由拆迁人支付  ! 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拆迁资【格,。。证制度接受拆迁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必须!是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并根据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拆迁业—务 第十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拆迁!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取,得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件后《方可从事房屋拆迁】实施工作《从事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的单!位其持证上岗—。工作人员《不得:少于:8人 第十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除拆:迁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都应当进—行评估由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机构进行拆》迁,房屋估价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的日期为准 【  对申请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机构市》、县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该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协调能力!、评估技术》水平、社会信誉等结!合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需要《予以备案登记  ! 未经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接受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委托不得出】具拆迁评估报告或】价格咨询报告等【 ,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裁决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货:币补偿金《额已提存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作出裁决【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第十九《。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二?十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进行:转,让应当经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的》拆,除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承?担房屋拆除施工的】建筑企业负责—人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负,责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除完毕后1—5日:内到房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被拆除房屋及土!地的:权属注销手续—未注销的《不得进行新的房【。屋产权登记与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须保持原房屋的完】整不得损坏房屋各种!设,施违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公,安、教育、邮—政,、电信、《工,商、税务、》广电、水电》气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户口迁移!、子:女转托?转学、?电话及有线电视迁移!停止供水供》电和供气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变?更、注销登记或【歇业手续   城!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应,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请求派!人参加见《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文书送【达工作   被】拆迁人依条》例、办法和》本办法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在【重新购置《房地产?时凭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湖南省】实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被拆迁人依条例、】办法和本办》。法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凭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