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
第《五条 需要拆—迁的单?位,。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申请书、拆!迁计划及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其,提交的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前款第(一】),项属非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其,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前款:第(四)项》。所提供的资料应【当载明拟拆迁—范,围的:房屋基本情况、拆迁!方式和期《限、拆迁实施步骤各!项,补偿、补助费用【预算安?置,房,源、拆迁《实施:单位及工作人员名】单,、房屋拆除方—案(含安全防—护和环保措施—)等事项
第六条! 办:理,拆迁许?。可证时拆迁人须按规!。定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拆迁专用存款帐】户,专款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决定并且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
, :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或居民户》数在120户以上】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被拆迁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应》。拆迁当事人的申请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的意见《听证意见作为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政策、拆迁补偿补助!标准、产权调换房源!、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名称《及工作人《员名单等事项并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 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擅自: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人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拆迁范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房屋拆迁许—可,及有关手续
—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含装饰、装修);!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房:屋抵押?;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上述活动《的其责任由其自【行承担?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
? , 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其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拆迁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拆迁《实施:单位:拆迁拆迁实》施不能采取大—包干形式《拆迁服务费不—能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中列?支拆:迁服务费收取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由拆迁人支》。付
? 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第,十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拆:迁资格?。证制度接受》拆,迁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必须是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并根据!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拆迁》业务
第》十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拆—迁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取得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件后方可从》事房屋拆迁实—施工作从事》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的》单位其持《证上:岗工:作,。人员不得少》于8人
第十【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除拆迁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都:应,当进行评《估由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机构进行拆迁】房屋估价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的日】期为准
【对申请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机构:市、县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该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协【调能力、评估技【。术水平、社》会信誉?等结合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需要予以备案【登记
未经】。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接受?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委托》不得出具《。拆迁评估报告或价格!咨,询报告等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裁决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货币】补偿金额已提存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作出:裁决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九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进行转让应当经】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的拆除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承担:房,。。屋拆除施工的建【筑,企业负责人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负责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除完毕后15日内】到房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被拆?除房:屋及土地《的权属注销手续未】注销:的不得进行》新的房屋产权—登记与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须保持原—房屋的完整不—得损:坏房屋各种设施【违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公安、—教育、邮政、—电信、工商、税务】、广:电、:水电气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户口迁移、子!女,转托转学《、电话?及有线电视迁—移停止供水供电【和供气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变更【、注销登记或歇业】手续
城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应,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请求【派人参加见》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文书?送达工作
被!。拆迁人依条例、【办法和本办法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在重新购置房地产!时凭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湖南—省实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 被拆迁《人依条例《、办法和本办法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凭【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