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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九条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地下管线》普查、?资料:更新和成果汇编规】划和实施计划—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资?料更新和成果—汇编:工作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和现【。势性    !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资料】更新和成《果汇编?工作   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开工】前进:行放线验线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 —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 】第十二条 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第十【三,条, 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测量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的测—量技术?规范进行 》 第十四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