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
?第九条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地下管线普》查、资料更新和成果!汇编规划和》实施计划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资料更【新,和成果汇编》工作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和现势性
【 ?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资料更新和成果汇】编工作?
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开?工前进行放线—验,线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
第十二条! 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第十三条 》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测量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的》测量技术规范进行
!
第十四《。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