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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章《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
—
第1》0. 1条 【建设用地内应按居住!人,口,规模或建《设规模以《及建筑使用功能等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简称配套设施【。)并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和投入《使用配套《设施包括绿》地、道路、各—类工:程管线、教育、文】化,和体:育活:动、:医疗卫生、基—层商业服务、—停车场(《库,)、:公厕、垃圾库、社】区办公、警务—、物业?管理、应急避难场所!等用:房及:设施配套设施的【配,置和控制《指标:除符合国家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其他规范和规】。定外还应符合本【章的要求
【
第1【0,. 2条 新建居!住(含商住混合)建!。筑项目的居住面积之!和达:到2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活动场地!面积旧区改建区不】少,于100平方米新】建区不?小,于15?0平方米;大于2万!平方米的项目按居住!建筑面?积每:增加1万平》。。方米活动场地面【积增:。加50平《方米为单位递—增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因:地制宜地结》合绿地、文化活动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
】 第10. 3【条, 新建居住(含商!住混合)《建筑项?目应根据居住面积】。规模按以下规—定配建社区办公和】公益活动、》服务:(包括行政办公【、文化活动、警务室!、便民服务等—)用房
《
: 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按居住总建筑!面积的4‰》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30— 平方?米;
》 总—建筑面积2》万10万平方米的】按居住总建》筑面积的3‰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
》 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按居住总!建筑:面积的2《.5‰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
》
,
—第,1,。0. 4条 — 新建居住(含商住!混,合)建筑《和十层?及,以上的非居住高【层,建筑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包括物业办公、【环,卫,、保安、绿化、维护!、维修、储藏、业主!委员:会活动等)用房【
,
? : 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按总建》筑面积的5》‰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50 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5万1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总建筑面积的4‰!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250 【平方米;
【 , ? 总建筑面积10万!30万平方米—的按总建《筑面积的3》‰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400 平方!米;
! 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按,总建筑面《积,的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900【平方米
》
》 ,。第10.《。 ,。5,条 停车场(【库)配建《
》
第1》0.5.1条 【 停车场《(库)宜采》用地下或半地—下方式设置地面【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宜!超过:应配建停车位—总数的20%停车库!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不《小于30平》方米:控制
?
第10】.5.?2条 居住建筑停】车场(库)配—建指标?按表91执行
【
表9?1 】 ? — 居住建筑停—车场:(,库,)配件指标
!
》 居住建筑【类,别及面?积(A?) :
? , 停车位》(辆/户)
【
,
—
,
中—心城区以内
】 中心—城区以外 》
:
—
? 商品住—宅 :。
,
别 【墅,
≥】1,.5
!≥1.5
!
《
A【。≥150㎡
【
《。 ≥0?.8:
≥0】.,4
《
:
?
120!≤,A,<1:50:㎡
《 ≥0.6
!
,。 ≥》0.3
】
: :
—。90≤A<》12:0㎡
《
, : ≥0.》5 :
《
》
? :A<90㎡
】 : ≥?0.4?
》 ≥0.2
】
《
经!。济适用房、动迁房 !
—≥0.3
】
— 廉租房【
≥0!.2
】
?第1:0.:5.3条《 ,非居住?建筑停?车场(库)配—建指标按表9—2执行
—表92?。 非居住建筑停【车场(库)配—建指标
【
— 建 筑 类】 别
!停 车 位 —
—
】辆/100㎡建【筑面积
! 辆/100座
!
】
: 中心》。城区以内
! 中?心城区以外
【
《
:
【办 公 楼、写字】楼,
:
≥0.8!。
《 ≥0.5
!
—
—
医】 院
》 《≥0:.5
《 ,。 ≥0.3
!
—。
?。
—
? :餐饮、娱乐 —
≥1.!7
≥】1.:0
【
?
】
宾馆、】酒店
】。 ≥0.5
【 ≥0—.4 ?
!
! , 商业场所 【
,
, , ≥《0.5
《。
, ≥0.3 !
!
?。
?
展览】馆
【 ≥:0.5
】。 ≥:。0.3
》
—
!
: 农贸市场
!
≥—0.2
— , ≥0.2—
《
—。
【
批发市场!
》 ≥0.5
】 《≥,0.5
】 ,
!
【会展中?心、产品展销 【。
≥【0.8
》 ≥0.3 !
?
》
】
: 体育场—(馆)
】
》 , ,
】 ≥:3.0
】
】 影剧院
】
》
《 :
? ?≥4.0《
?
】 会议厅、【礼堂
— : , ,
】
: , :≥,。6.0
—
注以上】。停车场(库)—配建指?标为规?划控制的下限其中停!车位以?当量小型《汽车计算;综合【型建筑按建筑—面积分别计算配建指!标
第1!0.6?。条, 规划建设用地内!配套建设的》各类工程管线—必须与城《市,管网衔接并》符合城市管》网的各项技术规【定和:。容量、压力》、高度等要求—
室【外变压器不得设置】在临街面且引入规划!建设用地内的—。电力线路必须埋【地,。敷设室外《给水、燃气、供电】表箱及各类管道应】。隐蔽设?置,不得影响建筑外观】和,街,道景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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