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建》筑,退界规划控制
【
第5. 【1条 《沿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规划?道路红线和》城,市规:。划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等规】划,控,制,线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筑物除符合消防】、防洪、《交通、?卫生等?安全、环保、景观】和本规定第四章有】关建筑间《距规定?等方面要求外同【时应符合本章的【建筑退界规定
】
第5.! 2条 《 除城市《规划要求《毗邻用地《的建筑物《必,须连接修建》或符:合规划?特,定条件?经市规划主管部门特!别许可的外各类建】筑退让规划建设【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不的【小于表5-1的规】定
— 当纯商业类—项目相邻时相对的低!层,、多层建筑退让规划!建设用地红线的【退界距离可在—规定的?建筑高?度倍数上减》。0.05倍》但最小距离不变
!表5-1 【 ? 《 , , ?建筑红线退让—用地红线最小—控制距离
—
:
》 区
! 《 域
【 , 分类《
》 , 住宅?建筑
【 教育《、,卫,生
建!筑
【 其他非居》住
【 建筑
】 ,。 工业建筑 —
》
【 建?筑高度倍《数
最!小
《 距【离
》 ,。 , (m)
! 《建筑高度《倍数:
》 最小
! 《距离
】 (m)
】
? 建筑高度—倍数
【 最小《距离(m)》
:
》建筑高?度倍数
— 最》小距离(m) 【
》
》 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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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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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层
! ?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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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端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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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层
【 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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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注1、α》。为高层建筑》与用地红线》的夹角?
【 2、本表中多【。低层端?墙是指端墙边长【≤15米且》无窗或无外露楼【梯当:端墙上?每层开启一》扇卫:生间或楼梯间高窗】的其退界多层应增】加0.5米;—当,端墙每层开启一【扇居室或客厅窗【户,的其:退界低层应增—加0:.,5米:。多,层应:增加2米;当端墙边!长≤15米每层开启!。的,居室或客厅窗户【为两:个及以上以及端墙】边长>15米时按】建,筑长边退界
—
》 3、高层—建筑按次《要朝:向,计算间距的条件为该!面外:墙边长≤15米【并只开有卫生间、】楼梯间等附属用【房高窗?塔,式(点式)建筑各】面均为主要朝向
】
4】、高层建筑当边长】≤3:0米、高度>60】。米按60米高—度计算退界》。;,当边长>《30米、高》度超过80米按8】0米:高度:计算退界
】 5、经批准!。设置有围墙的且对相!邻的用地环》境不造成《影,。响、建筑高度不【。大于3米的》市政设?施等辅助用房可临围!墙修建
》 , ? 6、工业建筑】的控制指标适用在】工,业,园区内?或相邻均是工业用地!。。;工业项目用地与】其他类别用》地,相邻时按相》邻用地类《别的退界规定控制或!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和—。项目情况确定
! 7、建】筑的退界应计算【底层架空《层和半地下层—地面以上《的建筑高度
【
第【5,., 3:条 当沿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外【。有已建、保留或不】具备拆迁条件的现】状建筑时应由—新建项目按照相【关国家技术规—。定、规范或本规定】第四章有关建筑间距!的规定退让间距;当!保留建筑属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有保护》(存)价值的—历史遗迹时新建【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后退保护—距离
】 第5. —4条: 建设项》目涉及有《防,火、防爆、环境【保护、卫《生、保密等》特殊要求时建设【项目业主必须如实】申报、在设计方案】。中说明和明确标【示,并按相关规定和【规范自行退》让相应?的保护或防范距离】与其相邻的无—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按表5-1退!界
第!5. 5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非—交,叉路:口,的路段)《布置的建筑物—其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表5?-2的规定》并同:时,符合第6.4—条的规定
表5!-2 — : ,。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控制距离 —
—。
—道路红线宽度—
? 建筑形【式,和高度(h》)
》 , L≥《30 ?m,
】。 (m)
! 30>L≥【24: m: ,
: —(m)
! < 24 m 】
】(m)
】
— : 旧?。改区
》。。。 ? 多、低层或高度≤!2,4 m的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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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高层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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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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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型公共建筑、批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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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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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区? ,。
? 多、低—层或高度≤24【 m的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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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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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公:共,建筑、批发市场 】
12】
《 10《
—8
:
?
《注1、除满足—本表规?定外与道路对面【的建筑之间还应【符合间?距规定
—。 2、】大型:公共建筑特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的影剧院、艺!术中心、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
—
第5—. 6条《 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控制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表5-3—的,规定或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道路等级、交】叉口形式及城市空】间环境要求具—体确定
《
表5-3 】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控制线【最小距离《。
! 道路交叉【。口等级
— , : 建筑形式
】 主干道交】叉口
【 (m)
!
次干【道交叉口
】 , (m—)
】支道交叉口》
:
— (m)《
》
《
旧【改区
《
: 多、低—层或:高,度,≤24 m的建【筑
?
? 10
【。 : 8
6!
【 ,
高层】建筑
《
高度≤】60 m
—
》13
— 1?。。1
》 8
【。
:。
【 高度?>60 m
】 15—
: ? 13
【。 10
】
,
【 , 大型公《共建筑、批发—。市场
【 15
】 13
【。 1《0
《 ,
》
新建区 !
多、】低,。层或:高度≤24》 m的建筑
【
? , 12
《
: 10
—
? , 8
—
【 高《层建筑?
高】度≤60 》m
【 15
】 12?
,
10【。
?
【 高度>60! m
!17
】15
— 12
》
【
大型公!共建筑、批发市【。场
?
》17
《 , 15
【 1》2
【
:。注1、表53—、表54计》算,。交叉路口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交点的《。连线:与,建,。筑物外墙《之,间距离
》 2》。、道路交叉口—等级:以交叉口上其中道路!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5. 7】条 ?临街建筑《红线后退道路红线大!于或:等于3米的允—许以下建筑凸出物】突出建筑控制—红线空?调机位、凸窗、窗】罩高度2.》5米以上的允许其】突出深?度不大于0.5【。米;雨棚、挑檐高度!4.5米以上的允】许其突出深度不大】于1:。.,0米;?挑檐:、,装饰构?件高度1《0,米以上的允许其【突出宽度不大于3米!。
: :
《第5. 8》条 : 建:设,用地内的地下建(构!)筑物按以下规【定执行
】 ,一、地下建》(构)筑物的外墙】(外侧?)后退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线)、建设】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表54的规定
】
表54《
—
》 类别
! 最小退《。距(m?)
》
】 城《市,道路交叉口
【
? 主干道》交叉口?
《 6
【
》
次【干道交叉口
】 5
】。
《
支道!交叉口
》
》4
!
—城市道路
】 L≥3—0 m? ,
5
! :
】 30>》L≥24 m
】
4—
】
: ≤24【 m ?
3
!
?。
】 建设用地》红线
】。。。 (:不临道路的用地【边,退距)
! 3
?
,
— 《二、地下建(构)筑!。物的顶板埋深—除符合管线埋设【深度:。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 , (一)超—出地面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建》筑,其顶板应低于室【外地坪不《小,于0.6《米,。;
】 (二)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建筑其顶板上—的覆土应不小于【1.2米
》
,
《第5. 9条 【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台阶?(,平台:)和建设项目配套】的,地,下工程管道、—管井、管沟、—管涵(?。。城市市政《管,线和连?接城市市政》管线的除外)等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的《最小:净,距不得小于表5【-5的规定
【表5-5
!
退界!。及条件(m)
! S大于【10
1!0≥S>8》。
8≥】。S>6?
? 6≥S>4
!
S≤4】
?
! 建筑物台阶(】平台) 《
6【
5
】
》4
》 3
!2
? :
— 地》下,工程管线
—
4
】 ? 4:
《 3
《
2
! ,。 1
【
注:S为规!定的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
》。
第5.!1,0条 新建影剧院、!体育馆、游乐场【、大型会议厅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一侧的建筑【。红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5米《
第!5,. 11条 内】。部道路、地》下停车?库通道?坡道起坡点》和地下停车库出入口!边线与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7.5米【
【 第:5.12条》 :经批准允许》沿城市道路修建的】围墙(含《建筑:面积小于1》0,平方米?的门卫室)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空透式】围墙或绿篱距主、次!干,道路红线不应小【于3米;支路—以下不?应小于2米;封【闭,式围墙距《主、次干道路红线】4米;支路以下【不应:小于2米
》
,。 —施工期间的临—时围墙在《不影:响交通?、消防等安全—和市政?建设需要情况—下,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期—间可:在本:建设项目《用,地界内?。不退让用地》。红线建设临时—围墙在其《工,程竣工验收前或批】准的使?用期满应立》即无偿自行》拆除
】 :第5.13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其退让距离可适当】调整
】一、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列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建(:构)筑物周边环境的!恢复或保护性建筑和!设施
二!。、为了保持》原有建筑风貌和【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传统街《区保护性《改建工程但道—路两侧挑《楼、骑楼、阳台等】。建筑最突出物—的投影不得超过【道路红线
【。 三、符合【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城市《景观设计的公共建筑!、公益性设施
】
第5《.14条 —建筑退让绿》线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相邻:用地为城市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退《。界,应按表51中其他非!居住建筑《的退界要求控—制
— 二、?相邻用地为环保林】地,、园林生《产绿地各类建筑的】。退界:应大:于3米
— 三《、相邻用地》为工:业、道路及》其他防护、隔离绿地!的在:。。符合市政、交通【、,消防等安全等—的前:提下可不退界—
?
第5.1》5,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建筑》物其:建筑红线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市政基础—设施和有专门规定的!除外:);:蓝线外划定为—公共:绿地或其他绿地绿】线的:应,按退让绿线规定【执行
》。 ?建筑红线《退,让城市防洪堤除有关!。专门:规定外?。退让城?市防洪堤脚不—得小于8米》
第5—.1:6条 规划电力高!压线路保《。护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有特殊?情况需?要建设的应征求【供电部门的意见;】。未划定电力高压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建【。筑红线退让》电力高压线》外边线距离不得小于!表,56的规定》
,。
表56
—
《
线路】电压
】。 退让外《边线距离
! 线?路电压
— 退让外边线!距离
【
【 <1千伏
】
>—。2.0米《
:
66~】110千伏
—。
>5.】0,米 :
:
?
:
?。。 1~1【。0千伏?
? >2.5米!
220!千伏
》 《>6.0《米,
:
《
3!5,千伏
】 >:4.:0米
!330千《伏
《 , >7.0米【
:
第5!。.1:7条 《沿铁: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符合以下规定(】铁路内?部的生产管理、配】套用房除外非铁路部!门的城市《建设项?目还应征求铁路部】门的意见)
【 《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设项目其【建筑红线与规划【的轨道?线最外股道中—心线的最小距离为】。25米?路基高于3米以上的!再,增加退?界1.0H(H=路!基高度-3米—);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难切!坡路段的还需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 《 二、?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设项目其建!筑红线?与,规划的轨道》线最外股道中—心线的?最小距离应大于15!米路基高于3米以】上的再增加的退界】。距离同上款或—铁路部门有关规定
!
,。 》 三、按上》述要求?退界小?于表5-《1的按表5-1退界!;铁路线外划—定绿线的《按退让绿《线规:定执:行
《
第5.1!8,。。条, 城?市,。外环快速道路和对】外交通?主、:次,干道:通过城市和村—镇区间?。路段:沿线:的建:设项目其用地—红线和建筑红线【距离按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镇【、村镇建设规划为准!;无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无城镇!、村镇?建设:规划的应《后退至道路规划红线!(尚未确定规划红】线的至?现状:道路外边《沟)50米或绿线】以外
【
第5.19】条 要严格控制沿!县级以?上公路及专用公路】。两,侧的:建设现?状为:公,路穿越城镇、村【镇或现有的》沿线村民住》宅,其,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必须按城镇—、村镇规划进—行管理建筑红线退让!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征求公?路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5.?20条? 为?合理利用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空!间共:享相关权益》人自:愿协商并《签订协?议(包括书面协议】和附图)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按【双方:的,意见确认其各自的】退界或不退界—
? 一、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时—相邻建筑只》控制建筑《间距
! 二、采《用建筑拼接修建【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等规!定拼:接立面必须整体设】计和同步实施
】 三、地!块之间地《下,室可以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出入:口和坡道共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