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建筑《退界规划控制
】
第5. 1条 ! 沿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规,划道路红《线和城市规划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等规划控制线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筑物【除符合消防、防【洪、交通《、卫生等安》全、环保、》景观和本规定第四】章有关建筑》间距规定《等方面要求外同时】应符合?本章的建筑》退界规定
【
》第5. 2》。条 ?除城市规划》要求毗邻用地—的建筑物必须连【接修建?或符合规划特定条件!经市规划主管—部门特别许可—的外:各类建筑退让—规,划建设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不的小【于表5-1》的规定
》 当纯商业】类项目?相邻时相对的低【层、多?层建筑退让规划建】设用地红线的退界】距离可在规定的建筑!高度倍数《上减0?.05倍但最小距】离不变
》表5-1 》 《 【。 建筑红—线退让用《地红线最小》控,制距离
》。
【 区
—
, , , 域 】
《。 分类《
《 , 住宅建筑 【
教育、!卫生
】 ,建筑
【 其他非居—住
》 建筑
【
工—业建筑?
!
,。
, 建筑高度】倍数
】。 ,最小
— 《 距离
》
(m!)
》。 建筑高度【倍数
— : 最小
【。 》距离 ?
(!m)
《
? 建筑高度倍【数
》 最小距离(m!)
建!筑高度倍数
】 最小距【。离(m)《
!
—旧
】改区
》。 低层
! ?正面
!0.5?
4
】
0.【6
5
!
0—.5
】4
? 0.5
】
《 ,3
《
】 端墙
【
,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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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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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
!3
《 ,。
】 :多,层
》 : 正面?。 ,
》 0:.5
《 6
【 0.6
!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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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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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端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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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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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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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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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
—。 ? 建 【
: 区
! 低《。层
】正面
— 0.》55
—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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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7
:
: 6
— :。 0.55
】 4
! 0.《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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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端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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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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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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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层
《 ? 正面?
— 0:.55?
? 6
》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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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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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
》5
?
! : 端墙
】 :-
《 , 4
】 - 《
:。 6
】 -《
— 4
《 - —
3
】
】
: 高
】 【
— 层
【 次要朝向 !
0【.15
》。 11
】 0.1【5
《 , 11《
—。0.15
】 11
— -
】 -》。
】
《 主《要朝
!。 向
》
《 ,α≤30° —
0.】3
13!
0.3!5
:
? 15
! 0.25
【 13
【
, ?。 -
— -《
?。
! , 30°<—α≤:60°?
0】.25
】 13
【 0?.3
】14
《 ? 0.?2
【13
— - 《
? ?-
?
! α﹥6【0°
》 0.2
】。
1—3
:
, 《0.25
》
《 13?
《 , 0.?15
1!3
- !
-
!
,
注1】、α为高层建筑与】。用,地红线的夹角—
《 2、本表中!多低层端墙是—指端墙边《长≤15米且无窗或!无外露楼梯》当端墙上每层开启】一扇卫生间或楼【梯间高?。窗的其?退界多?层应增加《0.5?米;当端墙》每层开启一》扇,居室或客厅窗户【的其退?界低:层应增加0.5米】多层应增《加2米;当端墙边长!≤,15米每层开启的居!室或客厅窗户为两】个及以上以及端【墙边长>《1,5米时按建》筑长边退界》
3!、高层建筑》按次要朝向计算间】距的条?件,。为该面外墙边长≤】1,5米并只开有卫生间!、楼梯间等附—属用房高窗塔式【。(点式?)建筑各面均为主】。要朝向
《
》 4、《高层建筑当边—长≤30米、高【度,>60米按60【米高度计算退界;当!边长>30米、【高度超过80米按8!0米高度计算退界
!
《 5《、,经批准设置有围【墙的且对《相邻的用地》环境不造成影响【、建筑高度》不大于3《米的市政设施等【辅助用房可临—围墙修建
! 6《、工业建筑》的控:制指标适用》在工业?园区内或相邻—均,是工业用《地;工业项目—用地与?其他类别用地相邻时!按相邻?用,。地类别的退》界规定控制或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和项?目情:况确定
— 《 7、建筑的退界应!计算:底,层,架空:层和半地下层地面】以上的?建筑高?度
】 第5. 3—。。条 当《沿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外:有已建、保留—或不具备拆》迁条件?的,现状建筑《时应由新建项目【按照相关国》家技术规《。定、规范或本规定】第,四章:。有关建筑间》距的规定退》让间:距;当保留建筑属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有保护(存)—价,值的历史《遗迹时新建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后退保护【距离
! 第5. 4—条 建设》项目涉及有》。防火、防《爆、环境《保护、卫生、保密】等特殊要求时建设】项目业主《必须如实《申报、在设计方案】中说明和明确标示】并按相关《规定和规范自行退让!相,应的保护或防—范距离与其相邻【的,无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按【表,5-:1退:。界
】第,5. 5条 — 沿城市道路两侧(!非,交叉路口的路段【)布置的建筑物【其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表5:-2的规定并同时符!合第6.《4条的规定》
表《5-2? ?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控制《距离
】
《 道路》红线宽度
—
建筑形】式和高度(h)【。
L】≥30 《m :
》 , :(m)
【 30>L≥】24 m
【 —(m)
【 ?< :24: ,m
! (m)
—
?
》
旧改区 !
? 多、低层【或高度≤2》4, m的?建筑
《
5
【
4
【
》3
》。
】 高层建筑 【
》 h≤?40 ?米
6!
《 :5
? 4
—
》
》。 4《0米<?。 ,h≤60 米—
《 8
】 7?
? 6
【
—。
60米】<, ,h≤80 米 【
》 10
!
:
:
》
】
h—>80 m —
12
!
【。
: , :
:
】
: 大型》公共建筑、批发【市场
!10
《 8
—
,。 6
【
【
》新建区
! 多、低层或高度≤!24: m的建筑》
6】
: 5》
4【
【
:
? 高层建》筑
》 h≤40【 米 ?
,
8
! 7《
—6
:。
》
【 40米< h≤】60: 米 ?
: : 10
! 8
】7
:
《
【 6?0米< h≤8【0 米
【 12
—
: :
!
—
《 h》>80 m —
15】。
,
:。 《
: 》。
》
《
《 大:型公共建《筑、:批发市场《。
:
12
】
10
】
8
!
注1、】除满足本表规定【外与:道路对面的建筑之间!还应符合间距—规定
》 —2、:大型公共建筑特【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的影剧院、艺术中心!。、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
—
第5. —6条 《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控,制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表5-3的规【定或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道路等级、交叉【口形式及城市—。空间:环境要求具体确定
!
表:5-3 《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控制线最小距离
!
】 道路》交,叉口等级 》。
:。。 ? ,建筑形?式
《 主》干道交叉《口
【 , (?m)
【 次干《道交叉口
】 :。 : (m)《
支道!。交叉:口
【 (m) 【
— ,
? , : 旧改区
! 多、低层或【高度≤?24 m的建—筑
1!0
》 8
】 6
?
:
》
: 高》层建筑
— 《高度≤60》 m ?
》 13
【 11
】 8
《
【
高度】>60? m
— 15》。
13
!
: ?10
【
!。大型公?共建:筑、批发《市场
!15
【 13
— 10
】
!。 新建区
】 多、低层】或高度≤24— ,m的建?筑
?
12
】
: ?。10
《 《8
—
》 , 高《层建筑
— , 高度≤60 !m
— 15
》。
《 12
》 : :10
《
! 高度》>60 m —
17
!
15
】
12
!
《
】。大型公共建筑—、批发市场》 ,
—1,。7
15!
1【2
》
注》1、表53、表【54计算交叉路【口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交点的连《线与建筑物外墙之】间距离?。
2、道!路,交叉口等级以交叉口!上其中道路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5. 7条 【 ,临街建筑红》线后退道路》红,线大于或等于—。3米的允许以下【建,筑凸出物突出建筑控!制红:线空调机位》、凸窗、窗》罩,高度2.5米以【。上的允许其突—出深度不大》于0.5米;—雨棚、挑檐高—度,4.5米以》上的允许《其突出深度不大于1!.0米;挑檐—。。、装饰构件高—度10米以上—的允许其突出—。宽度不大于3米【
?
《 ,第5. 8条—。。 建设用》。地内:的地下建(构—)筑物按以下规定执!行
》 一、地下建【(构)筑物的外【墙(外侧)后退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线)、建—设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表54—的规:定,
表54》
:
【 类别》
最小!退,距(m)
—
《
,
《 城市道路交!叉口
《
, , 主干道交叉口! ,
6
!
—
次干道!交叉口
— ? 5
《
—
支道】交叉:口
】4,
?。
—
《 城市?道路
》 , L≥30 】m
】5
】
《。 ?30>L《≥24 m
】 4》
《
》
: ≤2》4 m
【 3
—
》。
》 建设用地—红线
》 (不临道】路,的用地边退距—)
】3
?。。 :
《 《。二、地下建(—构)筑物的顶板埋深!。除符:合,管线:埋设深度《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
《 (一)超出】地,面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建筑!其顶:板应低?于室外地坪不—小于0.6》米;
— (二)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建筑其顶!板上:的覆土应不小于【1.:。2,。米
? ,
第《5,. 9?条 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台阶?(平台)和》建设项目配》套的地下工》程管:道、管井、》管沟、管涵(城市市!。政管线?和连接?城市:市政管线《的除外)等》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的最小净距不—得小于表5-—5的规定
表5】-5
】
: 退界及条件!(m)
! S大于10
】 《10≥S>8
】 , : 8≥S>》6
:
,。 6≥S【>4
】S≤:4
—
【 建筑物台阶(】。平台:。)
】6
— 5
— 4
!3
》 2
】
《
地下工】程,管线
【 4
》 4》
? ,。 3?
2【。
1【。
:
《
注:S为规定】的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
》
?第5.10条—。 新建影剧院、体】育馆、游乐》场、大型会议—厅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一侧的建筑红【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5米
】
:
, 第5. 1【1条 《内部道路、地下【停车库?通道坡道起》坡点和地下停车库出!入口:边,线,与,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7.5米
!
第5.】12条 》经批准允许沿城市】道路修建的围墙【(含建筑面积小于1!0平方米的门卫室】。)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空透式围墙或绿【篱,距主、?次干道路红线—不应小于3米;支】路,以下不应小于2米;!封,闭式围?。墙距主、次干道路红!线4:米;支路以》。下不应小于2米
! 》 施工期间的临时围!墙在不?。影响交通、消防【等安全和市政—建设需?要情:况下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期间可—在本建设项目用地】界内不退让用地红】线建设临《时围墙?在其:工程竣工验收前或】批准的使用》期满应立即无偿自】行拆除
! 第?5.1?3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其退?。让距离可适当调【。整
一、!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列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建!(构:。)筑物周《边环境的恢复或保护!。性建筑和设施—
《 二、为了保持】原有建筑风貌和【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传统街区保护性改!建工程但道路两侧】挑,楼、骑楼、阳台【等建筑最突出物【。的投影不得超—过,道路:红线
》 : 三、?符合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城—市,景观设计的公—共建筑、公益性设施!
:
:第5.14条 建!筑退:让绿线?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相邻用地《为,城市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退界应—按表51中其他【非居住建筑》的退界?要求控?制
? 二、相【邻用:地为环保林地、【园林生产绿地各类建!筑的退界应大—于3米
》 ?。 三、相邻用地【为工业、道路及其他!防护、隔离绿地【的在符合市政、【。交通、消防等安全】等的前提下可不【退,。界
第5.1!5,。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建?筑物其?建筑红线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市政基础设施和!有专门规定的除外】。);蓝?线外划定为公共绿】地或其他绿地绿线的!应按退让绿线规定】。执行
— 建筑红线退【让城市防洪堤—除,有关专门规》定外退让城市防【洪,堤脚不得小于8【。米
第5【.16条 规【划电力高《压线路保护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有特】殊,情,况需要建《设的应征求供—。。电,部门的意见》;未划?。定电力高压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建—筑红线退让电力【高压线外边线距离不!得小于表56的【规定:。
:表56
《
《
?。 ? 线:路电压
— 退》让外边线距离 【
《 , 线路电压
【
: 退让外—边线距离
】
《
— <1千伏
】 >《2.0米《
— 66~11—0千伏
》 >5—.0:米
【
:。
? 1~1【0千伏
! ,>2.5米
—
《 220千伏
】
>6【.0米
》。
【
:。 3《5千:伏
— >4《.0米
》
33【0千:伏
>】7.0?米
?
第】5.17条 沿】铁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符合以下规】定(铁路内部的【生产管理、配套用】房除外非铁》路部门的城市建设项!目还应征求》铁路:。部门的意《见)
!。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设项目其建】。筑红线与规划的轨道!线最外股道中—。心线:的最小距《离为:25米路《基高于3米以上的】再,增加退界1.—。。0H:。(H=路《。基高度?-,3米);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难切坡路段的【还,需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 二》、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设项目其建筑】红线与?规划的轨道线—最外股道中心线的】最小距离应大—于,15米?路基高?。于3米以上》的再:增加的退界》距离同上款或铁路】部门有?关规:定
— 三《、按上述要求—退界小于表5-1的!按表5-1退界;铁!路线外划定绿线【的,按,退让绿线《规定执行
】
第5.18!条 城市外环快速!道路和对外交通主、!次干:道通过城市和村【镇区间路段沿线【。的,建设项目其用—地红线和《建筑红线距离—按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镇、村镇建设规划为!准;无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无【城镇、村镇建设规】划的:应后退至道路规划】红线(尚未确—定规划红《线,。的至现状道》路外边沟)50【米或绿线以外
】
》 第5.19条 】 要严格控制—沿县级以上公—路及:专,。用公路两侧的—建设:现状为?。公路:穿越城镇、村镇或】现有:的沿线?村,民住宅其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必须按城镇、村镇】规,划进行管理建筑红线!。退让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征,求公路管理》部门的意见
】
第5.2!0条 为合理【利用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空间共】享相关权《益人:。自愿协商并签订【协议(包《括书面协议和—附,。图)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按双—方的意?见确:认,其各自的《退界或不退界
【
》 一、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时相邻建筑只—控制建?筑间距?
》 二、采用建】。筑拼接修《建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等规定拼接立面必!须整体设计和同【。步,实,施,
: 三、地!块之间地下室可以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出入口—和坡道共《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