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五章 建筑】退界规划控》制
:
第5. 【1条 《沿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规划道路红—线,。和城市规划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等规划控制线【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筑物除符》合消防、防洪—、,交通、?卫生等安全、环【保、景观和本规定第!四章有关建筑间【距,规定等方面》要求外同时》应符合本章》的建筑?退界规定
》
,
?
第5. 2】。条 除城》市规划要《求毗邻用地的建筑】物必须连接修建或】符合:规划:特定条件经》市规划主管》部门特别许》。可的外各类》建筑退?让规划建设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不的小》于表5?-1的规《定
— 当纯商业类项目】相,邻时相对的低层【、多层建筑退让规划!建设用地红线的退】。界距:离可在规定的建筑高!度倍数上《减0.?05倍但最小—距离不变
表5-!1 《 ! 建筑红—线退让用地红—线最小控《制距:离,
:
?
》 区
【 : 域
】
, 分类
】
住宅建筑! ,
,
教育【、卫:生
— 建筑
—。
其他非居!住
【 建筑
》。
工业【建筑
!
?
, : 建筑高度倍数 !。。
? 最小
! 距离【
】 (:m):
:
: : 建筑?高度倍数 》。
—最小:
? 距【离 :
》 ?(m)?
【建筑高度倍数
! 最小距【离(m)
! 建筑高度倍数 !
: ? 最小?距离(m)
!
《
》 旧?
【改,区
》 低层
! 正?面
?
《。 0.5《
《 4
【 0.6
—
, 《5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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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 3
—
》
【 端:墙
?
: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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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
? 3
》
—
? ?多层
!。正面 ?
0.5!
?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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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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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墙
【 -
》 《4
《 , -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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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 建 》
: 区
【
低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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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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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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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端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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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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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端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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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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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
《。 次《要朝向
! ,。0.15
【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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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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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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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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α≤】30°?
《 ?0,.,。3,
》 13
— 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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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 13
【 ? -
【 :-
—。
》
, 30°<α!≤60°
【 0.2【。5
— 13
— 0.3—
1【4
— 0.2
】 13
】 -
— -
【
:
—
α﹥【60°?
:
0.2
!
《 13
】 ,0.25《
,
: 13
! , 0.15
! 13
— : :-
?
-
! :
:
注1《、α为?高,层建筑与用地红线】。的夹角
】 2《、本表中多低层【端墙是指端》。墙边长≤《15米且无窗或【无外露楼《梯当端墙上每—层开启一扇卫生间或!楼梯间高窗的其退】界多层?应,。增加0?.5米;当端墙【每层开?启一扇居室或—客厅窗户的其退界】低层应增加0.【5米多层应》增加2米;当端【墙,边长≤1《5米每层开启—的居室或客》厅窗户为两个—及以上以及》。端墙:边长>1《5米:时按建?筑长边退界
】 3—、高层?建筑按次《要朝向计算间距的】条,件为该面外墙边【长,≤15米并只—开有:卫生间、楼梯—间等附?属用房高窗塔式(】点,式)建筑各面均为】主要朝向
】 《4,、高层建筑当边【长≤:3,0米、高度》。>6:0米:按60米高度计算退!界;当边《长>30米、高度】超过:80米按《80米高《度计算退界》
》 5、经批准设!置有:围墙的且《对相邻的用地环境不!造成影?响、建筑高》度不大于《。3米的市政》设施等辅助用房可】临围墙修建》
《。 6、工业】建筑的控《制指标适用在工【业园区内或相—邻均是工业》。用地;工业项目【用地与其他类别用地!相邻:时按相?邻用地类别》的,退,界规定控制或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和项目!情况确定
】 : 7、建筑的【退,界应计算底层架空】层和半地下层地面】以上的建筑高度
!
《 第5. 3条】。 当沿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外有已》建、保留或不—具备拆迁条》件的现状建筑时应】由新:。。。建项目按照相—关国家技术规定、】规范或?本规定第四章有关】建筑间距的》规定退让间距;【当保留建筑属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有保】护(存)价值的历】史遗:迹时新建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后【退,保护距离
—
》 第5. 4条【 建?设,项目涉及有防火、防!爆、环境保》护、卫?生、保密等特殊【要求时建设》项目业主《必须如实《申报、在设计方【案中说明和明—确标示并按相—。关规:定和规范自行退让】相应的保护或防【范距离与其相—邻的无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按表5《-1退?界 :
?。
第5. 5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非交叉】。路口的路《段,)布置的建筑物其】。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表5-2的规—定并同时符合第6】.4:条的规定
表5!-2 ?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控》制距离?
】
, , 道《路,红线宽度《。
建】筑形式和高度(h)!
》 L≥30 【m
【 (m)—
《。 30>—L≥24 m
】
》 (?m)
】 < 24 m 】
—。 :(m) 《
,
《
!旧改区
》
多、低层!或高度≤24 【m的建筑
【 《5
《 , 4?
3
!
《
高!层建筑?
? : ,。 h≤40 米
!。
6—
《 5?。
: 4
—
》
【 40米<》 ,。h≤60 米
! 8
!。 7
!6,
?
! 60米< 【。h≤8?0, 米:
【10
【
?
—
!
《 h>80》 m
《。
? 12《
》
!
—
《 大型—。公,共建筑、批发—市场
!。10:
8
! 6》
!
? :新建区
】 :多、:低层或高度≤24】 m的建筑
【
《 6:
—5
? 4
!。
》
? 高层建筑
! h≤—。40 米
—
》8
》。 7
《
6
】 :
— 40米<】 h≤60 —米 :
: 《10
【 8
】7
【
— , 60米< h【≤8:0 米
【 1《2
【。
【。。
【。
— h?>80 m
! ?1,5
?。 《
:
【
!。 大》型公共建筑、批发市!。场,
12!
,
》1,0
? 8
】 ,
:
注1《、除:满,足本表规定外与道】路对面的《建筑之?间还应符《合间距规定
】 《 2、大型—公共:建筑特?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的:影剧院、《艺术中心、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
: ,
第5》. 6条 —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控制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表》5-3的规定—或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道,路等级、交叉口【形式及城市空间环境!要求具体确定
】表,5-:3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控制线最小》距离
!
道路【交叉口等级 —
建筑形!式,
主】。干道交?。叉口
《
(】m)
《
, , 次干道—交,叉口
》 》 (m) 》
: 支道交叉】口
! (m)《
:
》
】旧改区?
? 多、—低层或?高度≤2《。4 m的建筑—
— 1:0
【8
6
!
! 高层—。建筑
《
? 高度≤6—0 m?
? ? 13
【 11
【 8《。
《
?
【高度>60 m 】
1【。5
? 《13
《 : 10《
【
【大型公共建筑、【批发市场
! 15
】 13
】 10
》
! 新建区
!
, 多、—低层或高度≤24 !m的建筑《
1】2
》 :。10
8!
:。
—
高层】建筑
》 高度≤60!。 m:
【15
1!2,
《 10
》
》
?
高—度>60 m 【
—17
1!5
? 《12
《 :
】 大型公》共建筑、批发市场 !
1【7
《 ?。1,5
【12:
》
:
,注1、表53、【表54计算交叉路】口,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交点的连线》与建筑物外墙之【间距离
》 2、—。道路交叉口》等级以交叉口上其】中,道路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5. 7条— 临街《建筑红线后退道【路红线大于或等于】3米的允许以下建】筑凸出?物突出建筑》控,制红线空调机—位、凸窗、窗罩高】度2.5米以—上的允许其突出【深度不大《于,0.5米;雨棚、挑!檐高度?4,.5米以上的允许】其突出深度不大于】1.0米《;挑:檐、装饰《构件高度10米以】上的允?许其突出宽度—。。不大于?3米
【
第5. 8条! 建设《用地内的地下建(构!)筑:物按以下《规定执行
》
, 《一、地?下建(构)筑物的外!墙(外侧《)后退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线)、?建设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表54的】规定:
表5《4
—
【类别 ?
最小退!距(:m)
》。 :
》
《 ,城市道路交叉口【
? : 主干《道交叉口
—
? 6
—
《
次干!道交叉口 》
5【
】
支道】交叉口
! 4
《
【
》城,市,道路
】 L≥30 m 】
5【
—
— 30>L≥24! m
》 《4
【
【 ≤24《 m ?
—3
!
,
,。 ? 建:设用地红线 —
? (不临道路】的用地?边退距?)
】3
】
二、地】下建(构)》。筑物的顶板埋深【除符合管线埋设【深度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
?。 (一)【超出地面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建筑其顶板应低!于室外地坪不小于0!.6米;
【 》(,二,)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建筑—其顶板上的覆土【应不小?于1.2《米
?
第》5. 9条 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台阶(!平台)和《建设项目《配套的地下工程【管道、管井、管【。沟、管涵(城市市政!管线和连《接城市市政管线的除!。外)等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的最小?净距不得小于表5】-,5的规?定
表5-5
】
【 退》界及条件《(m)
】 S大于》10
】10≥S>8—
8【≥S>6
! 6≥S>4
! ?S≤4
《
?
,
》 《建筑物台阶(—平台)
】 6
》。 5
【 ? ,4
《。 3
【 2
》
! 地下工程】管线
》 4
【 4
—
3
! 2
》
》1
!注:S为《规,定的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
》。。 ,。。
《第5.10条— 新建影剧院、【体育馆、游乐—场、大型会议厅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一侧的建筑】红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5米
《
【第5. 11—条 内部》道路、地下停车库通!道坡道起坡》点和地下停车库出入!。口边线与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7【.5:。米
《
》。第5.12条 】经批:准允许沿城市道路修!建的围墙(含建筑】面积小于10平【。方米的门卫室—)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空透》式围墙或绿》篱距:。主、次?干道:路,红线不应小于3【米;支路以下不应】小于2?米;封闭式围墙距主!、次干道路红线4米!;,。支路以下不应小于】2,。米
》 ? 施工?。期间的?临时围墙《在不影?响交通、消防等安】全和市政《建设需要情》况下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期间可?在本建设项目—用地界内不退让【用,地红线?建设临时围墙在其工!程竣工验《收前:或批准的使用期满】应立即无偿自行【拆除
【
第5》.13条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其退—让距离可适当调【整
》 一?、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列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建(!构)筑物周边环【境,的恢:复或保护《性建筑和设施—
: 二、为【了保持原有建筑【。风貌和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传统街区—保护性改建工程【但道路两侧》挑,楼、骑楼《、阳台等建筑最【突出物的投影不【得超过道路红—线
? 三、符合】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城市景观设—计,的公共建《筑、公益性设施
!
:第5.14条 【 建筑?退让:绿线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相邻用地为!城市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退界应按《表51?中其:他非居住建筑的退界!。要求控制
— 二、相【邻用地为环保—林地、园林生产【绿地各类建筑的【退界应大于》3米
》 , 三、相邻—用地:为工业、道》路及:其他防?护、:隔离绿?地的在符合市政、】交通、消防》等安全等的前提【下可不退界
】
第5.1》5条 ?。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建》。筑物其建筑红—线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市政《基础设施《和有专门规定的【除外)?;蓝:。。线外划定《为公共绿地或其【他绿地绿《线的应按退让—绿线规定执行—
建【。。筑红线退让》城市防洪堤除—有,关专门规定外退让】城市防洪堤脚不得】小于8米
】第5.16》条 ?规划电力《高压线路保护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有特殊情况【需要建设的应—征求供电部门的【意,见;未划《。。定电力?高压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建筑红《线退让电力高压线】外边线距离不得【小于表?56的规定
—
表56《
《。 :
? 线路》电,压
】。退让:外边线距离》
—。 线路电压
! 退让外边【线距离
》
:
《
<1!千,伏
:
>2.0!。米
》。 66》~110千伏
! >5.0【米
》
! 1~10—千伏
!>2:.5米?
—22:。0千伏
! >6.0米
】 ,
》
35千!。伏 :
《 >?4.:0米
!330?千伏
《 : >7《.0米
】
,
?第5.1《7条 ? 沿铁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符合?以,下规定(铁路—内部的生产管—理、配套《用房除外非铁—路部门?的城市建设》项目还应征》求铁路?部门的意见》)
【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设项目其建!筑红线与规划的轨】。道线最外股道中【心线的?。最小距?。离为25米路—基,高,。。于,3米以上的再增加】退界1.0》H(H=路基高【。度-3米)》;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难!切坡路段的》还需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 二、—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设项】目其建筑红线与规划!的轨道线最外股道中!心线的最小距离应大!。于15米路基—。高于3米以》上的再增加》的退界距《离同上款《或铁路部《门有关规《定
!三、:按上述要《求退界小《于表5-《1的按?表5-1退界—;,铁路线外划定—绿线的按退让绿线规!定执行
》
《 , 第5?.18条 城【市外环快速道路和对!外交通?主,、次干道通过城市】和村镇区间路—段沿线的《建设项目其》。用地红线和建筑【红线:。距离按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镇》、村:镇,建设规?划为准;无》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无《。城镇、村《镇建设规划的—。应后退至《道路:。规划红?线(尚未《确定规划红线的至现!状道:路外边?沟)50米》或,绿线:以外
—
第5.1】。9条 《要严:格控制沿县级以【上公:路及专用《公路两侧的建设现】状为公路穿越—城镇、村镇或—现有的?沿线村民住宅其【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必须按《城镇、村镇》规划进?行管理建筑红线【退,让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征】求,公,路管理部门的—意见
! ,第5.20条 】为合理利用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空间共享相关】。权益人自愿协商【并签订协议(包括】。书面协议和附图【)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按双方的意见确认】其各:自的退界或不退界】。
】一、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时相邻!建,筑,只控制?建筑间距《
: 二【。、采用建筑拼—接修:建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等规定《拼,接立面必须整体设计!和同:步实施?
】三、地块《之间地下室可以【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出入《口和坡道共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