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五章 》建筑退界《规划控?制
第—5. 1《条 沿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规划道路红》。线和城市规划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等规划控制线】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筑物除符合消!防、防洪、交通、卫!生等安全、环保【、景观和本规定第四!章有关?建筑间距《规定等方面要求外同!时应符?合本章?的建筑退界规定
】
《
第5》., 2条 》除城市规划要求毗】邻用地的建筑—物必:须连接修建》或符合规划特定【条件经市规划主管】部门特别许可的【外,各类建筑退》让规:划建设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不的【。小于:表5-1的规—定
》 :当纯商业类项目相邻!时相对的低》。层、多?层,建筑退让规划—建设用地红》线的退界距离—可在规定的建筑【高度倍?数,上,减0.05》倍但:最小距离不变
】表5-1《 , 【 《 建筑红—线退让用地红线最小!控制距离《
! , 区
【 ? 域》
:
》分类
《
住—宅建筑
【 教育、卫【生
— 建筑 》。。
: 其他—非居住
! 建筑
— 工业建筑】。
《
—
建筑高度!。倍数
!最小
】 ?距离
】 (m》) :
建筑高!度倍:数
《 最》小
! 距离
》
【。(m)? ,
? 建筑高度【倍数
《
? 最小距离(m)!
【建筑高度倍数
】
《 最小距离(m) !。
《
! ,旧
《 《改区
》 低层
】 ? 正面
》
《 0:.5
》 , 4
《
0.6】
?。 5《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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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端【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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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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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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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层
?
》正面
】 0.5
】 6
】 0.6
》
8
! 0.》5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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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端【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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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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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 新
》
? 《 建
! 区
】 ,低层:。
》 正面 》
》 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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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7
6】
,
? 0.55
! 4
》
, : 0?.5
《 : 3
! :
—端墙 ?
》 -
!3
《 ?-
》 , , 5
?
-
】
》。3,
—-
【 3
!
多】层
】正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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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0.7
】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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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 , 5?
【 ,
: 《端墙:
-】
4】
《 - 《
》 6
《 -》
《 4
— -
】。 3
】
—
高
】
—。 ,。
! 层
】 :次要:。朝向
— 0《.15
— : 11
【 0.1》5
》 :11:。
—0.:15
1!1
-】。
— -
—
! :主要朝
— , 《 向 ?
《 α≤30°【
《 : 0.3
— , : 13
》。 0》.35
】 15
】。 0.25
】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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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0°】<α≤60°
! 0.—25
— :。13
《 : 0.3
!。 14
— 0.2
】
,。 : 13
》
: ?-
-! ,。
《
— α﹥—6,0°
!0.2
!13
【 0.25》。
? 13
—
》0.15
— 1》3
《。 -
【 -
!
》注1、α为高—层建筑与用地红线的!夹角
— 2、本表中!多低层端墙是指端墙!边长≤15米且无窗!或无外露楼梯—。当端墙上每层—开启一扇卫》生间或楼梯间—高窗的其退》界,多层应增《加0.5米;当【端墙每层《开启一?。扇居室或客》厅窗户?。的其退界低层—应增加0.5米【多层应增加2米;】当端墙边长≤—15米每层开启的居!室或客?厅窗户为两》个及以上以》及端墙边长>1【5米时按建》筑长边退《界
? ? 3《。、高层建筑按次要】朝向计算间距—的条件为该面—外墙:边长:≤15米并只开有卫!生,间、楼梯间等附属用!房高窗塔《式(点式)建筑【各面均为主》。要朝向
!。。 4、高层建筑当!边长:≤30米、高—度>60《。米按:60米高度计算【退界:。;当边长>3—0,米、高度超》过80米按80米】。高,度计:算退界
【。 5、经【批准设置有》围墙的且对相邻【的用地?环境不?。造,成影响、《建筑高度不大于【3米的市《政设施等辅助用房可!临围墙修《建
:
— 6、工《业建筑的控制—指标适用在》工业:园区内或相邻均【是工业用地;工业项!目用地?与其他类别用地【相,邻时按?相邻用地类别—的退界规定控—制,或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和!项目情?况确定
》 7【。、建:筑的退界《应计算?底层架空层和—半地下层地面以上的!建筑高度
》
?
第》5. 3条》 当?沿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外有?已建、保留》。或,不具备拆迁》条件的现状建筑时应!由新建项《目按照相关国家技】术规定、规范—或本规定第四章有关!建筑间距《的规定退《让间距;当保留【建筑属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有保护】(存)价值的—历,史遗迹时新建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后退保—护距:离
《
第5. !4条 ? 建设项目涉及有防!火、:防,爆、环境保》护、卫生、保密等】特殊:要求时建设项目【业主必须如实申报、!在,设计:方案中说明和—明确标?示,并按相关《规定和?。规范自行退让相应的!保护或?防范:距离与其相邻的无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按!表5-1退界
】
:
第5. 【5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非交叉路口的【路段:。)布置的建筑物其】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表5-2—的规定?并同:时符合第6.4条】的规定
表【5-2 — 《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控?制距离
【
:
【道路红线宽度
】
, 建筑形式和!高度(?。。h) ?
L≥】30 ?m
《 》 (m)
! :3,0>L≥2》4 :m :
】(m)
【 < 24【 m
— 》(m) 《
?
》
: 旧改区【
》 多、《低层或?高度≤2《4 m的《建筑
【 , 5:
4
! , 3《
》
》 高层建筑 !
《 h≤《40 ?米,
》 6?
? 5
》
4
!
】 4《。0米< h》。≤60? 米
— 8
— 7
】 6
【
?
】60米?。< h≤80 米 !
,
,。 10
】
—。
【
?
,
【 :。h,>8:0 m
! 12
】
?
!
》
》。 大型公《共建:筑,、批发市场
! : 10
》 8
—
6
【
: ,。
《
? 新建区
! ? 多、?低层或高度》≤24 m的建筑 !
6
】。
, 5
】 4
【
【 : 高层建》筑
《 h≤40】 米
】 8
7!
6
】
】
》40米< h≤60! 米
— 10
! 8
】 7
】
《 6》0,米< h≤》80 米
! 12
》
,
—
【
:
—
》h>80 m
】。
1—5
》
!
》
《
? 大型公共【建筑、批发市—。场
【 12
】 1:0
? : 8
】
注《1、:除满足本《表规定外《与道路对面的—建筑之间《还应符?合间距规定
】 》 2、大型公共建筑!特,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的影剧院、艺术【中心:、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
《
,
第5. 6条【 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控制【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表5!-3的规定或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道路:等级、交叉》口形:式及城市空间—环境要?求具体确定
—
表:5-3 【 ,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控】制线最小《距离
》
,
》。 道路交叉口】等级
《
,。 建筑形式 !
》 主干道交叉—口
】 (m《)
】次干:道交叉口
! (m)【
支】道交叉口《
:。
: (m)】
:
! ? 旧改区
—
《 ,多、低层或高度【≤24 m的建筑 !
10】
》。 ,8
》 6
【
】 高层建筑
】
高度≤6!0 m
】 , ,13
— 11
】 8
《
:
》
《 高?。度>6?0 m 《
—15
?
: : 13?。
》 10
【
— 大型公共】建筑:、批发市场》
1】5
? 《13
— 10
— ,
】 新建区
! 《多、低层《或高度≤24 m的!建,筑,
? 1》2,
,。
10
】
8
【
—
? 高层建筑 !
—高度≤60 m
!
? 1?5
1】2
? , , 1?0
】 ,。
,
高度>】60 m
】 17
【 , , 1?。5,
《。。 12
!
》 ? 大型公共》建筑、批发》。市场
》 17
】 《15
?
12【
【
注1?、表53、表5【。4计算交叉路—口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交点?的连线?与建筑物外墙—之间距离
》
: ?2、道路交叉口【等级:以交叉口上其中道】路等:级最高的《确定
?
第5. 7条 !临街建筑红》线后退道路》红线大?于或等?于3:米的允许以》下建筑凸出物突【。出,建筑控制《红线空?调,机位、凸窗、窗【罩高度2.5米【以上的允许其突出深!度不大于0.5米】;雨棚、挑檐高【。度4.5米以上【。。的允:许其:突出深度《。不大于1.》0,米;挑檐、》装饰构件高》度10米以上的允】。许其突?出宽度不大于3【米
—
第5. 【8条 建设—用地:内的地下建(构)筑!物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地下建(—构):筑物:的外墙(外侧)后】退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线)、建设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表5:4的规定
—表5:4
! ? 类:别
最!小退距?(m)
—
《 ,
》 :城市道?路交叉口
! 主干《道,交叉口
! 6:
》
【 :次干道交叉口
! ? 5
【。
?
,
支—。道交叉口《
【4,
—
】城市道路
—
《 L≥30 —m
?
《 5
?
—。
? 3》0>L≥24 【m
4!
》
:
≤2!4 m?
— 3
—
】 建?设用地红线
! (不临道【路的用地边退距)】
:
: 3
】
【 二、地下建—(构)筑物的—顶板埋深除符合管线!埋设深度《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
: (一)超!出地面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建筑其顶板应低】于,室,外,地坪不小于0—.6米;
】 (二)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建筑其顶板上的】覆土应不小于1【.2米
【
第5. 9条】 ,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台阶(平台】)和建设项目配套的!地下工程管道—、管井、《管,沟、管涵(》城市市政管线—和连接城市市政管线!的除外)《等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的最小净距不得小!于表5-5的规定
!
表5-5
!。
】退界及条件(—m):
S】大,于10
!10:。。≥S>8
】 8≥S>6
! 6≥S>4!
,
:。 : S≤4
》
?
?。
《 : 建筑物台》阶,(平台)
【 : 6
【 5
》 4
【 3
—
2
!
】 地下工程管】线
【 4
?
4
【。。
3
】 2
—
,。 《1
【。
注:S》为规:定的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
》
第5.—10条 新建—影剧院、体育馆、】游乐场、大型—会议厅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一侧的建筑红!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5米
】
第】5,., 11条 内部道!路、地下停车库通】道坡:道起坡点和地下【停,车库出?入,口边线与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7.5】米
—
第5.12】。条 经批准允许沿!城市道路《修建的围《墙(含建筑面积【。小于10平方米的】门卫室)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空透式围墙或绿篱!距主、次干道路红线!。不应小于3米;支】。。路以下不应小于2米!。;封:闭式围墙距主—、次:。干道路红线4米;】支路以下不应小于2!米
? 》 施工期间》的临:时围墙在不》影响交通、消防等安!全和:市,政,建设需要情况—下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期间—可在:本建设?项目用地界》内不退让用地红线】建设临时围墙在其工!程竣:工验收前或批准【的使用期满应立即无!偿自行拆除
!
,
第5.13条!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其!退,让距离可《适当调整
】 , 一、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列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建(构】)筑:物周边环境的恢复或!保护:性建筑和设施
】 二、为【了保持原《有建筑?风貌和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传统街区—保护性改建工程但】道路:两侧挑楼、骑楼、】阳,。台等建筑《最突出?物的投影不得—超,过道路?红线
【 三、?符,合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城市景观设》计的公?共建筑、公益性【设,施
《
第5?.14条 建筑退!让绿线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相邻用地为【城市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退界应按表5】1中其他《非,居住:建筑的?退,。。界要求控制
】 二、》相邻用地为》环保林地、》园林生产绿地—各类建筑的退界应大!于,3米
】三、相邻用地—为工业、道路及【其他:防护、隔离绿地【的,在符合市政、交【通、消防等安—全等:的前提?下可不退界
】
第5.1》5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建筑物其建!筑红:线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市,政基础设施和有专门!规定的除外)—。;蓝线外划》定为公?共绿地或其他绿地】绿线的应按》退让绿线规定执行】
建筑】红线退?让城市防洪堤除有】关,专门规定外退—让城市防《洪堤脚?不得小于8》米
第5【.16条《 , 规划电力高压【线路保护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有特殊情况需—要建设的应》征求供电《部门的意见;未划定!电力高?压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建筑红?线,退让电?力高压线外边线【距离不得小于表【56的规定
【表,56:
:
】 线路电压
】。
? 退让外》边线距离 》
线【路电压?
退让!外边线距离》
】 ,
《 , <1千《伏
》 :。>2:.0米 《。
66】~110千伏
! : >5.0米
!
《 ,
《 ?1~10千伏
! >2—.5:米
:
》220千伏 —
: >6.【0米
—
?
35!千伏
】 ,>4.0米》
? 《330千伏
】 >7.0米 !。
第!5,.17条《 沿铁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符,合以下规定(铁路内!部的生产管理、配套!用房除外非铁路【部门的?城,市建设?项目还?应征求铁路部门的意!见)
!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设项》目其建筑红线与规】划的轨道线最外股道!中心线的最》小,距离为25米路基】高于3米以》上的再增加退—界1.?0H(H=》路基高度-3米)】;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难,切坡路段的》还,需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 二、《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设—项目:其建筑红线与规划的!轨道:线最:外股道中心》线的最小距》离应:大于15米》路基高于3》米以上的再增加的】退界距离同上款或铁!路部门有关规定
! 《 三、按上述【要求退?界小于表5-1的】按,表5-1退》界;:铁路:线外划定绿》线的按退《让绿线规定执行
! :
第》5,.18条 城市】外环快速道路和【对外交通《主、次干道通过城】市,和村镇?区间路段沿》线的建设项目其用】地红线和建筑红线距!离按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镇、村镇建【。设规划为准;—无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无城镇、村镇建!设,规划的应后》退至道路规划红【线(尚未确定—规划红线的至现状】道路外边沟》)50米或绿线以】外
】 ,第,。5.19条 要】严格控制沿县级以上!公路及专用公路两侧!的建设现状为—公路穿越《城镇、村镇或—现有的沿线》村,民住宅其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必须按城》镇、村?镇规划进行管—理建筑红线退让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征【求公路管理部门的】意见:
— 第5.20条】 为?。合,。理利用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空间共享相关权益】。人自愿?协商:并签订协《议(包括书面协【。议和附图)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按?双方:的意见确认》其,。各自的退界或不退】界
:。。
一、!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时相邻建《筑只控制建筑间距
!
二】、采用建筑拼—。接修建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等规定拼接—立面必?须整体?设计和同步实施
! 三、地!块之间地下室可【以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出》入口和坡道共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