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建筑间距规】划,控制
第【4. 1《条 建《筑间距除须满足日照!、通风、采光、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环保、交通、—管,线埋设和文物—、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定和规范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同一建【筑在有建筑间距、】后退:红线、环保、防灾】等多重距离》控制要求《时应按最大的控【制距离?要求控制
》
》。 第?4. 2条 — 建筑日照》应满足表41的【规定高层建》筑与有?日照要?求,的,已建建筑《相邻时?应进行日照分析并】应结合本《章相关规定》。确定建?筑间:。距
》 日照《分析管理办法—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表41 》 》 】 》 ,。。 建《。筑日照标准
【。
—
建 筑 !类 别?。
》 条件
【 日照—时间
》
?。
【 住?宅
》。 旧《区改:建地段
! ,每套住?宅至少一个卧室、】起居室
! 大寒日《≥1小时《。
】
《 新建区—规划建设地段
! ? 大寒?日≥2?小时
《
【。
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
《 每套住宅至】少一个卧室、起居】室
【 ,冬至日≥2小时【
:
】
, ? 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
】 ,教师和?生活用房
—
冬至日】。≥3:小时
《
:
:。。
— :。 大、中、小—学教学?楼
》 教《室
?
, 冬》至日≥2《小时:
》
,
】 医院、疗养—院 :
: 病房—、,疗养:室
?
》冬至:。日≥3小时
【
注1!、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底层的《窗台面起算
】 2《、当:上述建筑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停车】。等其他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从—须满足日照》要求用房《最底层的窗》台面起算
第4.!。 3条 《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建筑布置—形式:和间距计算》参见:。附录四建筑间—距图示)
!
第4.3.1条】 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应按表4-—2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最—小间距控《制指标控制
表】42 ?。 : 《 【。 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控制间距【。指,标
:
】 : 相 对 》。
建 筑》
:
低层【建筑
!多层建筑 》
《 高层建》筑
!
正面!间距
【 :(建筑长边)
】
侧面间】距
】(建筑端墙)
! 《正,面,间距:
《 (建》筑长边)《
— 侧面?间距
》 (》建筑端?墙)
》 主要朝【向
— 间》 距
《
: 次要朝—。向
?
间 【距
!
【低层
— 建筑 —
《 正 面 间【 距 ?(建筑长边)— ,
新【建区L=1.1H】
,
【。旧改区L=1.【0H
! , 且 《。≥6m
— ?
?
L=0.!8,。H :
? , 且 ≥5m 】
—
:
【 低层位于—多层南侧
—
, ? 新—建区
】 , L=1【.1:H
【 《旧改区L=1.0】H
《 ? 且 ≥7M!
》 东【西向相对《或,多层:。位于低层南侧—
《 》 新建区
【
《 》L=:1.0?H,旧改区L=0.9】H
《
》。
》。多层端墙位于低层】南侧 ?
? ? :新建:区
?
》 L=1.2Hd! ,
— 旧改区L—=1:.1Hd
】 《且 ? ≥7m》。
【 低层位于多层端!墙南:侧
— 新》建,区L:=1.0H
! 《旧,改区L=0.9H
!
且 ! : ≥6?m
】 东西向相对 】
— L?。=1.1Hd
【
且 ! ≥6m
【 ? 高层位于低层南】侧
— L》=2Hd
】 且≥1】3 m
! 高层》位于低层东、西【、北侧 《
L!≥13m《
? 高》层位于低层南侧 】
: L【=,。高层次?要朝向面宽
】 : 且L—≥13m
! 高层位于】低层:东、西、北侧
】
? ,。 : L=高层次要【朝,。向面宽
— 《且≥11m
!。
?
?
建筑
!
端墙!
《 《。
新建】。区L≥?。4m ?
》 旧改区符合防火规!范
【 以低层端》墙建筑高度为H 】。
,
— L=0.9—H
》。 且≥6》m
?
新—建,区,L≥4?.5m?
旧】改区L?≥4m?
【L=端墙面宽
】
【且≥9?m
L!≥9m
【
:
】。 多:层
》 : 建筑
】 正面《间距(?。建筑长边)》 ,
》 :
: ?
【
?
《
》
【 : 新建区】
《 【L=1.《1H
【。 旧改区】。。L,=1.0H
】 ?
L=!建筑端墙面宽且L】≥12m
—
:
》
: 高层》位于:南侧
】 , L=0.5【H,g,
?。。
《 , 且?≥28M
! ?。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
— 》L,=1.2H》z,
【 且 —≥18?。m
《 ? :高层位?于南侧 《
【 L《=0.45Hg,】
,。
《 《 且满足≥18【m和≥1.2—Hz
》 ,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
!
— , L=《1.:1Hz
! 且满足【≥15m !
【
《 建筑
【
【端墙
— 《 , ?
】。
—
— L≥6m【
— L=端墙》面宽
【 ? 且 ≥1》3m
》 : L≥11m
!
! 高层
! 建筑
】
主要【
:
《 ?朝向:
】 间距
!
《
—
【
— 《L=0.《5 H?g
】 且 ≥28m
!
》L≥2?4m
【。
! 次要?
— : ,朝向
《
, 间距 【
《
》
!
】
《
】。L≥1?。3m
【。
注 1、!。本章:各表注解在本章内相!同间距计算规则见附!录三“计算规则”
!。
? 2、L为建筑!之间间距; —H-南向建》筑高度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Hg指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相对时的】高层建?筑高度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相对时的平】均高度; H—z-:。-,多层建筑高度;【Hd低层建筑高度】。
— 3:、本表采用》低层建筑为1-3层!或计算高度小于【10:米、多层建筑为【。4-8层或计算【高度不大《于24米、高—层建筑?。。为,。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来?计算建筑间距—
》 4、居住建筑正!面是指建筑长—边或建筑外墙开【有起居室、卧室等】主要居住房》间窗:户的墙?面
【 ,5、本表低层和多】层居:住,。建筑端墙的间—距为端墙边长≤【1,5米不开窗》时的规定当建筑物端!墙上开有《窗户时该《建筑应按以下规定】。增加间距(之间间距!不大于正面间距规定!)每层开启一扇附】属,房间(卫生间、【厨房、楼《梯,间,等)高?窗时间距《应,增加1米《;每层开启一扇【居室或起居》室(厅)窗户间【距,增加:2米当该面外墙边长!≤15米《每层:开启的窗户为—两扇及以上或—边长>1《5,。米时按?建筑正面《计算间距非每层开窗!时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 6、本表—高层居住建筑次要】朝向的间距为该【面外墙边长≤15】米并只开有一扇附属!房间(卫《生间、厨《房、楼梯间等)高】窗时的规定》。建筑物下《列情况的端墙开【。窗应由该建》筑按以下规定增加间!距,(之间间《距不大?于正面或主要—朝向间距《规定)每层开启附属!用房二扇高》窗间距增《加1米?;每层开启》一扇居室或起居【。室(厅?。)窗:户间距增加2米;】当次要朝《向每层开启》一扇居室或起居室】(厅)窗户和一扇】附属房间高窗时间】距增加3米当该面】外墙每层开启的窗户!为三:扇及以上或边长【>15米时》按建筑主要》朝向计算间距—非每层开窗时—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 7、》塔式(点式)建筑各!面,均为主要《朝向:
,
? 8《、高层?建筑:当边长?≤,30米、高度>6】0米按?6,0米高度计算间距;!当边:长,>30米、高度【超,过8:0米按8《0,米高度计算间距
!第4.3.2条 !居住建?筑多、低层正面、】高层建筑主要朝向】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应按表》4-3控制》
表4-3 ! — 居住建【筑主要朝向成角度】布置:。时的控制间》距
—
《 ?建筑间夹角 —。
《 最?小间距
【
?
《 , α《≤30°
! 按表42中【主要:。。朝向(或正面)【对主:要朝向(或》正面)计算间距的】1.:0L控制 》
?
《
— 30°<α<【6,0,°
》 ?按表42中主—要,朝向(或正面—。)对主要朝向—(或正面)计算间距!的0.8L控制 】
,
《
》 按表—42中主《要朝向(《或正面)对次要朝向!计算间?距的0.8L—控制
】
— α>》60°
【。 按表42中主!要朝向(或》正面)对次要—朝向(或《端墙)计算间距的1!。.,0L控?制
—
:
注 1》、α为两栋建筑的】。夹角
《 ? 2?、计算间距不包【括表42中规—定,的最:低限
—第4.3.3条 】 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4控?制,。
表44 ! 》 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控:制间距
【
》 布置形式 !
》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低层—
【多层与多层
】 :。 低层与低—层
?
《。 多:。。层与低?层
《
《 ,
》 ≤6《0°
【 L≥13 m】
【。L≥1?1m
— L≥8 【m
L!。≥4 m
】 L≥6 【m
【
《
, 60°<α!≤90?°
》 L≥13 】m
L!≥13 m —
: , L≥10【 m
】 ,L≥5 m
【
L≥8】 m
《
:
?
注错位布置【有两个方向》的垂直距离(Lx、!Ly)时《以任意一个方向的】L单向控制
第】4,. 4条 —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疗养院住—院楼、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大中专院校【的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除外下同)!之间的的间距—按以:下规定控制同时应】符合:各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4.4.1条 】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4-5【规定
表45【。 : 【 非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控制间距!
《
【 , , 相对建筑》
:
, 低层、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
!
《
: 《正,面间:距,(建:筑长:边)
【 :侧面间距(建筑【端墙)
【 ?主要朝?向
?
间距 】
《 次要《朝向
《
间距 】
—
低!、多层
【 建 筑
! : 正面《间距(建筑长边【。),
L】=1.0H
—
且 ≥6!m
— 低层相对L≥】6m
】 多《层相对?L≥10m
! 多层对低!层L≥8m —
—。L=1?.0Hd(Hz)且!L,≥13m
—
? 13m
】
】 侧面—间距(建筑端墙【)
【 ___《_,
: 《L≥6m《
《 L≥9m 】
L≥】9m ?
: ,
】 高 层—
【建, 筑
》 主》要朝向
】 间》距
》 _《___
【 , ____
—
L—=0.4H
】 且L≥2【2m
—。 L=次要朝向!面宽:且L≥1《5,m
!
》 次要朝》向
》 ?。 间距
】。 , :___?_
_】___
》 ? __?__
》 L≥13m】
?
注1、!。本,表中:计算间距的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10米的—为低层建筑(Hd】);建筑高度—等于10 米—且不:大于24米的为【多层建筑《。(Hz);建—筑高度大于2—4 米的为高—层建:筑
》 2、本表所指端!墙,、次要朝向为该面】外墙边长≤15【米并只开《有附属?房间(卫生》间、厨房、楼梯【间等)窗户
【第,4.4.《2条 《。非,居住建筑多、—低层:正面和高《层建筑主要朝向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应按表4-】6控制
表—46 ! 》 ? :非居住建筑主要朝】向成角?度布置时的控制【间距
?
:
】 建筑间夹角—。α
最!小间距
!
, ,
? α≤3【0°
!按,表,4-5主要朝向(或!正面)对主要朝【向,(或:正,面)计算间》距的1.0L控制】
【 ,
【。30°<《α<60°
! 按表4-5主!要朝向(或》正面)对《主要朝向(》或正面)计算—间距的0.8L控制!
【
《 《按表:45中主要朝向(】或正面?),对次:要朝向计《算,间,距的:0.8L控制 【
【
》。 α≥60° 】
: 按表4-5!主要朝向(或—正面)对次要朝向】(或端墙)计算间距!的1.0L》。控,制
—
注 —。1、α为两栋建筑的!夹角
》 2、—计算间距不包括【表,。45中?规定的最低限
【
第4.《4.3条《 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4-7规—。定
表《47 ? 【 《 !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控制间距》
!。 建筑间夹】角α
】 高层与《高,层 :
—。高层:与多、低层
】 《多、低?。层与多、低层—
?
【
》α≤6?0°
!。≥13m 》
》 ≥9m《
≥6!m
!
— 6:0°<α≤90°】
》。 ≥13m 【
《 :≥,13m
! ≥8m 》
】。注错位?。布置:有两个方向的垂直距!。离(Lx、L—y,)时以任意一个【方向单?向控制
第—4. ?5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以》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为控?制间距
】 相《邻均为由《上部居住、下部非居!住组合的综合楼【可分别按《居住:。、非居住建筑规定的!间,距计算相对的非居住!部分和相对的居【住部分之间间距
】
第4!. 6条 》。 高层建筑的主体】与裙房可以分别【计算间距(》含第五章《退界计算)裙房高】度小于24米按【多层:建筑:间距规定执行—大于24《米按高层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
? :第4. 7条— 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多幢建筑计》算裙房之上建筑之】间,的间距可《扣除裙房的》高度;计算与相邻】建筑间距时》须包:括裙房高度
—
《
第4. 8】条 同一》建设用地内底层【均设有架空层的建】筑相邻?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高度】相等的底层架空【层,;底层设有》。架,空,层的:住宅:建筑与未设》架空层的建》筑相邻时间距—计算应含建筑底【层架空层《的,建筑高度《
— 第4. 9条】 医院病房楼、疗!养,院住院楼、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大中专院校》的教学楼等之—间的建筑间距原则】上在居住建筑间【距要求基础上提高2!0%:同时还应满足相应】的专业规范要求
!
第4】. 10条 工】业建筑间距执行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工业卫生等专业规!范规定?
— 第4. 11】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村民《自,建住:宅(集中《联建住宅和三层以】上住宅按村庄规划】实施)建筑间距按】表,4-8规定执—行
表》4-8 【 农—村村:民住宅建控》制筑间距
》
?
《 ? 相: 对 位 置 【
—二层及以下
】 二层—以,上 :。
!
正—面间距
》
1.1】。。H且:≥5 m《。
《 1.》1H且?。≥9 m《
!
正【面,与山:墙间:距
》 ≥《4 m 《
≥8】 m ?
?
】 山墙间距【
》 , ≥3 m》
》 , ≥:4 m
】
注1、二】层及:以下与二层以—上相对布置时南【北向布置《以南向高度计—算间距;《东西向以相邻两【栋建筑平《。均高度计算间距【
,
? 2、设置】消防通道的建筑【物山墙最小距离应不!小于6米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