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建筑间距规划—控制
?
第4. 【1条: 建筑间》距除须满足日照、】。通风、?采光、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环保、》交,通、管线埋设和【文物、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定!和规范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同一建【筑在有建筑间距、】后退红线、》环保、防灾等多【重距离控制要求【时,应按最?大的:控制距离要求—控制
】 :第4. 《2条 建筑日照应!满足:表41的规定高【。层建筑与有日照要求!的已建建《筑相邻时《应进行日照分—析并应结合本章相关!规定确?定,建,筑,间,距
日照!分析管?理办法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表41》 , , 》 ! — 建筑日照标准【 ,
】 建 筑 类! 别
— 条件 —
: ? 日照时间 —
】
,
《 住宅 《
,
《 旧:区改建?地段
》 ? 每套住宅至—少一个卧《室、起居室 —
》 大:。寒日≥1小》时
—。
— ? 新建区规划建【设地段
— 大寒日≥】2小时? ,
?
—
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
每!套住宅至少一个卧】室、起居《室
?
冬至日】≥2小时
】
:
】 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
】
教—师和:生活:用房: ,
》 冬至日≥3—小时
! ,。 ,
—大、中?。、小学教《学楼
—。 教室
! , 冬至日≥—2小时
— :
— 医院—、疗养院 》
,
: 病《房,、疗:养室
【 冬至日≥—3小时?
》
,
注《1、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底层的窗!台面起算
【 2、当上述建!筑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停车等【其他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从?须满:足日:照要求用房最底层的!窗台:面起算
第4【., 3条?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建筑布置形【。式和:间距:计算参见附录四建】筑间距图示)
】 :
第4《.3:.1条 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应按表4-!2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最?小间距控制指—。标,控制
表42 ! ! ?。。。 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控制间《距指标
》
?
【相 对
建 】筑
低!层建筑?
多层!建筑
《
高层【建筑
【
:
《 : 正面间距
! : :(建筑?长边:)
?
侧面间距!
(】建,筑,端,墙)
— 正面间—距
?
(建筑长!边): ,。
侧面】间距
《
(建筑端!墙)
【 主要《朝,向,。
》。 间 距
!
次要朝】向 :
间 距!
》
— ? 低层
】 建筑
【 正 —面 间 距 —(建筑长边) 【
新建】区L=1.1—H
《 : 旧改》区L:=1.?。。0H:
》 且 【≥6m?
!
: : L=0.8H【 ,
: , 且 ≥5【m
!
】 :低层位于多层南侧】
:
,。 新!。建区
》 《 《L,=1.1H》
? ? : 旧改区》L=1.0H
! 【且 ≥7M》
! 东西向相—对或:多层位于《低层南侧 》
》 ? , ,新建区
— 《 《L=1.0H旧改区!L=0.9H
!
【 , 多?层端墙?。位于低?。层南侧
! 新建区—。
? , 《 L=1.2Hd !
旧!改区L=《1.1Hd》
? ? :且 ≥7m !
,
低层!位于多?层端墙南侧
【
— 新建区L=—1.0H
】 旧改区L=!0.9H
!。 且 ≥!6m:
》 东》西,向相对
】 : L=1.1H】d
《 且 》。。 : ,≥6m? ,
《 :高层位于低层—。南,侧,
【。 L=2》H,d
! 且≥13 —m
《 —高,。层位于低层东、【。西、北侧《
!L≥13m
】 《高层位于低层南【侧
— ? L=高《层次要朝向面宽 】
【 且L≥13m
!
, 高【层位:于低层?东、西、北》侧 :
》 : L=高层次要朝】向面宽
】 且≥11m【
》
》
建筑
!。
端】墙
— ?
新建】区L≥?4m
!旧改:区,符合防火规范—
? : 以低层端墙建筑!高度为H 》。
【 L=0.9H【
? 且≥6m
!
, ? 新建?区L≥4.5m【
:
旧改区L!≥4m 《
—L=端墙面宽 【
且!≥9:m
— L≥《9m:
《
—
多层【
—。。 建筑 《
正面间!距(建筑长边)
!
—
》
!
: :。 :。 ,
《
》 《 新》建区
【 , ? L=《1.1?H
— : ?旧改区L=1.0】H
!
L=建筑!。端墙面宽且》L≥12m
】 :。
— ?高层位于南》侧,
《 L—=,0.5?Hg,
【 : 且≥28—M
》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
】 L=1】.2Hz,
! 且 ≥1!8m
— ? 高层位于南—侧
— L【=0.45Hg【,
— 且满足】≥18m和≥—1.2Hz
! ,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
!。
《 , L=1.1!Hz:。。
!。 且满足≥15【m,。
—
《
【 建筑
【。 : 端墙—
!
》
【
!
L—≥6m
】 L=《端墙面宽
】 且 ≥】13m
》
? L≥1》1m
《
》
》 高层
】 建筑— ,
主要 !
》 朝向
】 间距 !
—
?
!
《
—。 ,。 L=0.5 !Hg
! 且 ≥28m
!
, , L《≥2:4m
》
《 ,
【次要: ,
《 朝向— ,
—间距
》。
—。
》 ,
—
【。
】 L《。≥,1,3m ?
【
注 1、本【章各表注解在—本章内相《同间距计算》规则见?附录三?“,计算规则”》
,
2【、L为建筑之间【间距; H-南【向建筑高度》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Hg指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相对时的高层建】筑,。高度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相对!时的平?均高度; Hz【--多?层建筑?高,度;Hd低》层建筑高度
】 《3、:。本表采?用低层建筑》为1-3《层或计算高度小于】10:米、多层建》筑为:4,-8层或计算高度不!。大于24米、高层建!筑为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来计:算建筑?间距
— 4、居住【建筑:正面是?指建筑长边或建筑外!墙开有?起居:室、卧室等主要【居住:房间窗户的墙—面
:。
, 》5、本表低层和【多层居住建筑—端墙的间《距为端墙边长≤【15米?。不开窗?时的规?定当建筑《物端:墙上开有窗》户时该建筑应按以下!。规定增?。加间距(之》间间距不《大于正面《间,距规定)每层开启】一扇附属房间(卫生!。间、:厨房、楼梯间等)】。。高窗:时间距应增加—1米;每层》开启一扇居室—或起:居室:。(厅)?窗户间?距增:加2米当《该面外墙边长—≤15米每》层,。开启:的窗户?。为两扇及以上或边】长>15米时按建筑!正面:计算间距非每层开】窗时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本表高层居住建!筑次要?朝向的间距为—该面外墙边长—≤15米《并只开有一》扇附属房间(—卫生间?、厨房、楼梯间【等)高窗时的—规定建筑物下列【情况的端墙开窗应】由该建筑按以下规定!增加:间距(之间间距不大!于正面或主要朝【。向间距规定)每【层,开启附属用房二【扇高窗间距增加1】米;每层开启一扇居!室或起居室(厅)】窗户间距增加2【米;当次要朝向【每,层开启一扇居室或起!居,室(厅)窗户和【一扇附?属房间高窗时间距】增加3米当该面外】墙每层?开启的窗《户为三?扇及以上或边—长>15米时按【建筑主要朝向—计算间距非每层开】窗时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 7?、塔式(《点式)建筑》各,面均为主要朝—向
8!、高层建筑》当边长≤30米、】。高度>60米—按60米《高度计算间距;当边!长>30米、高度超!过80米按》80米高度计算间距!
第4.3.2条! :居住建筑多》、低层正面》、高层建筑》主要朝?向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应按表4!-3控制《
表4《-3 ! :。 ? 居住建筑主要朝】向成:角度布置时的控制】间距
【
》 建筑《间夹:角 :。
? , :最小间距 》
】
: α≤30°!
《 ?按,表42中主要朝向】(或正面)对主【要朝向(或正—面):计算间?距的1.0》。L控制
》
》。
— 30°<α【<60°
—
《 按表4《2,中主要?朝向(或正面—)对:主要朝向《。(或正面)计—算间距的0.8【L,控制:
《
?
】按表42中主要朝向!(或正面)对次【要朝向计算》间距的0.8L控制!
》
,
:
》 :。α>60《°,
》 按表42中主要!朝向(或正面)【对,次要朝向《(或端墙)计—算间距的《1.0L控制 【。
【
注 1、α为两】栋建:筑的:夹角
!2,、,。计算间距《。不包括表42中规定!的最:低限:
第4—.3.3条 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4控:制
表44 】 】 ? ,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控制间距
】
— 布置—形式
》。 高层—与高层
【 : 高层与多、低层】
:
多层【与多层
— 低层与低层!。
》 多层与低层 】
!
》≤60°
】 ?L≥1?3 m
! L≥11》m
】L≥8 m》
L】≥4 m《 ,
L≥】6 m
》。
,。。 :
《
6【0°<α≤》90°
】 L≥1》3 m 《
?。 ?L≥13 m
】
》L≥10 》m :
?。 ?L≥5 m —
: L》≥8 m
【
注错位!。布置有两个方向的】。垂直:距,离(Lx、》Ly)时《以任:意,一个方向的L—单向控制
》
第4. 4条 !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疗养院住院楼—、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大中专院校的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除外下同)之间的的!。间距:按,以下规定控制同时】应符合各专业规【范的:规定
《
第4.4】.1条 《 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4《-5规定
—表45? ! 非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控:制间距
!
— 相对建》筑,。
低】层、多层建筑
! 高层建筑 !
【
正】。面间距(建筑长边】)
侧!。面间距(建筑端墙)!。
【主要朝向
—。
间距【
【。次要朝向
—
? 间距
【 ,
!。 低、多层
! 建 筑
!
正面间距!(,建,筑长边)
—。
》L=1.0H—
—且 ≥6m
【
? 低层《相对L≥6m
! 多【层相对L《≥10?m
》 多层对低!层L≥8《m
— L?=,1.0?Hd(Hz)且【L≥1?3m
》 13m 】。
,
?
】 侧面间距(建】筑端墙)
】 ____
! L≥6m】
L】≥9m
】 L≥9m—
:
! ? 高 层《。
建 !筑
— :主要朝向
【 ? ,。 :间距:
》 _?___
》 ___【_
— L=0《.4H
【 , ,且L≥22》m
《 : L=次要朝向】面宽且L《≥15m 》
!
次要朝向!
— 间《距
】____
— _》__:_
__!_,_
? ,。 L≥13【m
》
注1、本!。表,中计算间距的—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1,0米的为《低层建筑(Hd);!建,筑高度等于10 】米且不大于24米】的为多层建筑(Hz!);建筑高度大【于,2,4 米的为高—层建筑
】 2、?本表所指《端墙、次要朝—向为该面《外墙边长≤》。。15米并只开—有附属房间(—卫生间?、厨:房、楼梯间等—)窗户
《
第4.4》.2条 》非居住建《筑,多,。。、低层正面》和高层建筑主要朝】向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应按!表4-6控制
表!46 《 — 《 非居住建!筑主要?朝向:成角度布置时的控制!间距
《
】 , 建筑间《夹角α?
— ,最小间?距
《
【
? α≤30° 】
,
: 按表4-【5主:要朝:向(或正面》)对主要朝向—(或正面)计算间距!的,1.0L控》制
?
《
!30°<α<—60°
》。
? 按表4-—5主要朝向(或【正面)?。对主要?朝向:(或正面)》计算间距《的,。0.8L《。控制
【
— 按表4【5中主要朝》向(或正面)—对次要朝向计算间】距的0.8L—控制
【
《
,
? α≥60—° :
按表】4-5主要朝向(】或正面)对》次要朝向(或—端墙)计算》间距的1.0L【控,。。制
【。。
注 1、【α为两栋建筑的【夹角
!2、:计算间距不包括表】4,5中规定的》最,低限
第4.4.!3条 ? 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4-7!规定:
表47 】 】 ? 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控制间距 —
【
》建筑间夹《角α
!高层与高层
【
》高层:与多、?。低层
— 多、低层与多!、低层
—
《
】。α≤60°
【
》≥13m
—
≥9m !
≥6】m
》
?
《 60°<α!。≤90°
【 ? ≥13m
! : ≥13m —
,
: ≥8m 【
《
注错位布置!有两:个方向的《垂直:距,离(Lx、L—y):时以任意一个方【向单向控制
第4!. 5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以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为控制间距
】 : 相《邻均为由《。上部居住《。、下部非居》住组合的综合楼可】。分别:按居住?。、非居?住建筑规《定的间距计算—相对的非居住部分和!。相对的居住部分之】间间距
【
: :第4. 6》条 ?高层建筑的》主体与裙房可以【分别计算《间距(含第五—章退界计算)裙房高!度小:于,24米按多层建筑间!距,规,定执行大于24米】按高层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
: 第4?. 7条 》 ,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多幢建?筑,计算裙房《之上建筑之间的间距!可扣除裙房的高【度;计算与》相邻:建筑间?距时须包括裙房高】度
》
《。第4. 8条 】同一建设用地—内底层均设有架【空,层的建筑相邻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高度相等的底—层架空层;底—层设有架空层的住】宅建:筑与:未设架空层的建筑】相邻时间距》计算应含建》筑底层架空层的建】筑高度
【
第4—. 9?条 医院病—房楼、?疗养院住院楼、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大中!专院校的教学—。楼等之间的建筑间】距原则?上在居住建》筑间距?要求基础上提—高20%《同,时还应?满,足,相应的专业规—范要求?。
《
第4.【 1:0条 工业建【筑间:距,执行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工业】。卫生等专业规范【规定
》 ,
第4. 】1,1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村民】自建住?宅,(集:中联:建住:。宅,和三层?以上:住宅按村庄规划实】施,)建筑间距》按表4?-8规?定,执行
?
表4-》8 】 农村村民住宅】。建,控,制筑间距
】
相! ,对 位 置
【
二—层及以下
! , 二层以上
【
?
— 正面间距】
? 1.1H】且≥5 《。m
】1.:1H且≥9 m【 ,
?。
:
》 ? 正面与山墙间【距
?
《 ≥4 m
【
? :≥8 m 》
?
【 : 山?墙间距?。
《 ?≥,3 :m
《 《≥4 m《
—
注1、二层及!以下与二层》以上相对布置—时南北?向布置以南向高【度计算间距》;,东西向以相邻两栋建!筑平均高度计算【间,距
》 《2、设置消防通道】。的建:筑物山墙最》小距离?应不小于《。6,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