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 ,。 第?3. 1条 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强度!由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等建筑?容量指标《控制 —。   ? 建筑容量应根【据建设用地的规划区!位、: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条件、地形和用地状!况和绿化条》件等综合承载能力及!城市景观要》求合:理确定以《形,成疏密有《序、错落有致、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 — ,。 , 第:3. 2条 【一般地区的建设用】。地建筑容《量,不应超出表31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表?。32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和表33】非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规!定,控,制指标(本章各表中!容积率的控》。制指标不含地下【建筑面积如地下【建筑作为《经营:性用途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时!在,规划:条件中进行核定和】。确定)    】 受:环境景观、特—别设施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指标应】经专题论证后确定】 表3-》1 】 】居住用地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地 段!。 《 : 用 地《 性 质 》 : 建》。 筑 形 》。式 ? 总建【筑密度 】 , 绿地率 】 】 旧改区 】 ? , ,二类住 ! ,。 宅为《主 】 :导,性质 ! , 的用地 】 兼容的商业】。及其他 》 【公共设施<20% ! —。  《 ≤《30% — ≥25%【 》 : ? , 兼容》。的商业及其他—公共 【 设施>20!。%且<50》% : 商—住楼 !≤40% ! ≥15《% 【 》 : ,商业或商住》与住宅混合在同一宗!地 — , ≤:35:。% : , ≥20%】 ? 】 新建》区 ? 《 二类住 】 宅—为主: ? , 《 ,导,性质 】 ?的用地 】 兼容的公共 ! 【。及,其他:商业设施<20% ! , 》  : 》≤30% 》 : ≥30% 】 ? ! 兼容的《公共及其他商—业, — 设施>2【0%且<50%【 : 商》。住楼 】 ≤40《%, , ≥—20%? 【 商】业或商住与住宅混】合在同一《宗地: ? , ≤35% ! ≥》25% 《 —。 ,注1、本表兼容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之比 — ,    2、—总,建筑密度是指项目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表32 】 】 住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 《。 建筑—层数: — (N) 》 ,。 新建【。区 【 建筑层数 【 《。 ,旧改区 ! — 住宅密度【 【住宅容积率 — : : 住宅密》度 : : 住》宅容积率 】 【 ≤》7, ?。 ≤》。30 ≤!。1.8 》 ≤7 【 ≤3】0 》。 ≤1.》8 《 — ? :7 ≤2!8 【≤2.1 》 , :。 , ,7, , 《 ≤2?。。8 【≤2.2《 《 》 10【 ≤【2,6 《 ,。 ≤?2.4 !10 ≤!2,6 》 ≤2.4— 】 12 ! ≤24】 ≤2.!8 — ,>,15 《 ≤24 ! : ≤2.7 ! 《 】15 【 ≤22 — : ≤3.2— ≤2】2 ≤】3.1 — , 】 17 】 ≤20 — , ≤》3.5 》 《≤20 】 ≤:3,.5 ! 》 ≥20》 ? 《≤18 》 , ?≤4.0.》 :。 ≤1—7 《 ≤4.0.】 【 》 ≤?16 《 , :。 ≤4?.5 ! 》 ≤15 !。 , ≤5.0 】 , 注》1、住宅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住宅类—建,筑投影面积与规划居!住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    《 ,2、住宅容积—率是指建设》项目中住《宅建:筑面积?与,规划:居住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 表?3-3 ! :。 —。。非居住用地》容量控制指标— ! ? 用地?性质 ? ? :。 建 筑 形— 式 ? 建筑密!度(%?) 】容积率 ! 绿:地率(%) ! ? 《 公共建【筑 — , 用 》地 《 商业建【筑 — 多?、低层 《 : : ≤50 — ≤2.!0 》。 ≥《1,5 ? , 】 : :高 :层, 【≤40 【 :。。≤5.0《 —≥20? 【 : ? 办《公建筑 《 , 》多、低层 》 —。≤40 】 ≥1.2且≤1!.8 【 ≥25 ! 《 《 : 高 层《 ≤】35 ≤!5.0 】 ≥30《 : 》 《 商业、办公 ! 】综合建筑 【 多》、低层 — :。 ≤45》 ≤2!.0 !≥20 【 : — 高 层 !。 ≤40【 》 ,≤,5.0? : 《≥25 【 ? 宾】馆、酒店 【 多低—层 》 ≤40 【 》 ≤:2.0 ! ≥25 】 ! 高 层》 : ≤35】。。 ≤5】.0 【 ≥3?0 】。 — ,市 场 — 《≤50 】 , ≥:0.8?。且,≤2:.0 》。 ? ≥15 — 】 公—共服务 《 】设施用地《 — 中学用地 【 《 ≤30 — ? 无控制要求 【 ≥3】0 《 , ? 》 小学用地 】 》≤30 — — 幼儿【园,用,地 【 ≤35 》 : ! 农贸市场 ! ≤4—5 【。≤1:.5 《 ? , ,≥15? 》 ? ? 社会停车】库(场) — ≤50 !。 , : ≤2.0 】 , ≥1—5 》 ? 医!疗卫生用《地 【 医院、疗养院 ! ≤4【0 《 无控制要【求 : , ≥3【5 】 【大、中专学校用地 ! ? 教《学、办公《。、配套用房 ! , :≤3:5, : 无控制【。要,。求 — :≥30 《 【 :。 ? ,工业品销售、维【修 【 展厅、《销售、维《修 【 ≤50 — ? :≥1.0且》。≤2.0 ! ≥25 ! 【 物流—用地 】 满足物流功能【的用:房 》 ?≤,50 【 , ≥1.0且≤3.!0 ≥!20 》 ?。 !仓储用地 【。 仓库—、管理用房 — 》 ≥:45 【 ≥1.0—且≤2.5 — 》 ≥20《 — 工!业 ! 用地 【 机械、装【备,制造: ?。 《≥30 【 ≥0》.5 【 ≥20 【 : ? — 轻 工 【 《 ≥0.8 ! ? 》 盐《、化工 《 》 ≥0?.6: 《 》 农业产!业化:。项目 —。 农产品加【工生:产、配套用房 【 《 :≥30 】 ≥?。。0.7 》。 ≥》20 ! 注1、植草的中!、小:学用地的运动场及】。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可以:计入绿地指标— , ,    《2、工业《建,筑和普?通仓储高度超过8米!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农业产业化项】目是指工业园—。。区以外对农产—品就:地加工的《项目   —  4、行》政划拨?用地上的《行政办公、业务、科!研、培训《等建设项目其容积率!应不应小《于1:.,2(有特殊需—要或规定的除外)】 :    5、工业】。用地容量控制指标亦!可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有关规定】执行     6!、工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面积!的7:%且:不得改变其工业用】地性质 《 第3. 3—。条 由政府组【织和投资的公共【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等)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可按:以下要求控制 !     建筑层】数10层至14【层建筑密度为—25%至《28%?容积率?不大于3.0; !    》 建筑层数1—。5,层至20《层建筑密度》。为2:0,%至2?5%容积率不大于3!.5; 《     建筑!层数21层至30】层建:。筑,密度为17%至2】0,%容:。。积率:不大于4.5; !。 第【3. 4《条 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科技馆、文化】活动中心等公益性】公共建筑应强调建】筑特色和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在满—足规:划退距、消防、安全!等要求和绿地率大于!。30%条件下规【划管:理以方案的合理【性为原则对建—筑密:。度、容积率》无控制要求 — 《 第3》., ,5条 位于市中心!商贸集中区》域和城?市,。规划允许不退界【或,少退界的建》设,用地且建设》用地内规划布局为】。一整体建筑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以,及建设?。用地:。所,处的区位《、建设性《质和功?。能、周?边,环境容量和景观等】情况经论证后提【出建筑容量调整【方案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确》定 !第3. 6》条 建筑》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规划的其容积率应】在表31、表32、!表3:3规定?的指标基础上按表3!4折减 表—3-:4 】 《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 : 建筑基地面【积(A) 【 ,。。 ?折减率(%) 】 , , — 》≤100《0 :m2: 【15 【 : 10!00 m22 【 10 ! ! 5000 !m,22 !5 】 第:3. 7条 除公!共服务设施(公厕、!垃圾库、社区办公、!治安、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项目建?设用地未达》到表3-《4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表3-》5 ! 【 , 开发建设用地【最小面?积规:。定 — 【。建 :。筑 类 别》 旧!改区:(m2) 【 新》建,区(:m2) 【 《 低 !层 :建 筑? : , ? 8:00 】15:00 ? ? ! ,多 层 建 筑 ! , 150【0 《 300—0 》 : : , 高 层 !建 筑 》 : 3000【 , 5—000 》    ! 建设?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因周边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该地段【绿地已达到》规定标准亦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允,许单独开发》建设 — 第》3,. 8条 建【设用地?(居住用地除外)】范围内已满足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规定的配》套还:向社:。会公众提供常年【无偿开放的广场、】绿地等公共使用的室!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结合地形高差设置的!上人屋面)的可以在!规定容?积率基础上增—加一定建《筑面积作《为对提供开放—空,间的奖励 — , ? , 第3.》8.1条对提—供开放空间的奖励】必须保证不提高【建筑密度和符合建筑!间距、退距》等规定增加的建筑面!积按提?供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计!算并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 【 , 第3》.8:.2条 开放【空,间设:置条件和《。建设规定《。 , ,。 ,     一—。、,开,放空间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其:至少有一边面临【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开敞?。式设置且《临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的连续】长度:不得小于开放空间周!长25?% ?    》 二、满足无障碍设!计规定; 】。。    三、—绿地、广场与城【市道路或游》人可达公共场所地面!有高差的《其高:差不:。大于3米且设置【连续、开放的空【间或通道; 【     —四,、符合消防、安全】疏散、卫生、交通】和城市景观》等要求?;     !五、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 ,  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移交【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并不得改变公共空!间使用性质和用途 !。 — 第3.8.—3条 开放空【间有效面积和奖励】增加建筑面积的【计算 《  ?  : 一、有效面—积计算公式F=【M×:。N, 《    式中F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 ; —M对公众开放空间的!使用面积;N—有效系数    ! 二、开放空间有效!系数(N) 】表3-6 — 》 》开放:空间:有效系数表 ! 》 开放空—间形:式 】与道:路或游人可达地面】高差(m) — , 有—效系数 ! 【 室 外 【 , (含下!沉式广场和屋面) ! ≤【2 .0 — : 1 ! ? 2【.0 ~ 5.0】 ? 0.7 ! 《    — 三、开放空间【有效面积与奖励增加!建筑:面,积的换算见表37】 ,。 表3-7 — :开放空间有》效面积与奖励增加】建筑面?积的:。换算表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FA—R): F】AR<2 】 2≤FAR<!4 4!≤FAR<5 】 FAR≥! 5: : 】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 1》.,0 — 1.5 【 2《.0 【 2.?5 !第3.? 9 条 居住!小区级以下的居住用!地中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配建农贸】市,场且配建农贸—市场为独立建—筑其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可不】进入该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计算! ? : 第3》. 10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不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列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建筑)进行完!。善,配套和改善》使用条件的改—造,、扩建(《含加:层、加阳台》等)或改变原使用功!能、用途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一、对周边空间【环境、城市景观【和相邻建筑不造【成影响; 【   ?  二、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未超出其规定】值; 》。 ,  :  三、《符合间?距,。、绿化、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规定】和建筑结构安全; !。。  《   ?四、配套《设施能满《足扩建后《的需要 》 : 《。第,3. 11条 具!有合法房《产、土地权属证【的,。居民自有住》宅和:其他用房经》市级危房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的进行】危房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房屋?基地:占地面积《及位置、建》筑面积和层数—不得超出原有—房屋房?产、地?产权属证记载内容】;不:。得增加建筑高度【;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不得突出其用地权属!范,围   【  二、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采《光、通风和建—、构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 ,。  : , ,三、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使用功能—; 《     四、【。不得破坏绿化、【侵占绿地和妨碍【通道、影响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   】  五、 》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建筑控!制区和自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确定的!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和地段、自流—井,-恐龙风《景名胜区确定—的各风景《区和景点等》城市特?别地区的《。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其建:筑形式和外观必【。须符合该地段—的规划要《求 ? 第【3. 12》条 城市中心区】。建设:规划用地范围—内居民不得在—国有土地上》插建、扩《建住宅和其他—用房;?城,市,中心区?建设:规划用地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新!。建、扩建自》用,住宅和其《他用:房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必须先依法取得【建设用?地 》 , ,  二、符》。合城乡规划》和本规定第》3,。.11?条二至五《款以及相《关规定要求; 】     三、居!民新建、扩建自【。用住宅控《制标准以户籍—常住人?口计算每人建筑面积!为30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以下的可按3【人计算 【 第3. 1!3,条 : 建筑容积率计算 !  《   一般情—况下: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应按?照现:。行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执行:;以下情况》的容积率计算—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 普通《住宅建筑套型面积小!于或:等于90平方米的】住宅其建筑》层,高不应低《于3.0《米;套型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住:宅层高不应高—于3.3米 — ?。。    套型面积大!于120平》方米的住宅其卧室】和其他?用房建筑层高不应】高于3?.3:米起居室(厅)【建筑层?高不应高于4—.4:米当建筑《层高:大于4?.4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应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二、一般办公建【筑(不含《门厅、中《庭、大?型会议厅)办公建筑!建筑层高《应不高于4.5【米,当层高大《于或等于4.—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    三、普通商!业建筑(不含门厅、!中,庭):店堂面积小》于或:等于2?00平方《米建:筑层高不应高—于4.5米;店堂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建筑层高不应高于5!.1米当《。建筑层高大于上述】高度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应?该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  四、工业建筑】当建筑层高大于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应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  五、地》下建:筑(地下室)和半地!。下建筑(半》。地下室) 》    《 (一)、》地下建?筑(地下《室)建筑《周边完全被掩埋或周!边部分?被掩:埋且露出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小于1.2》米的地下建筑—使用功能《为商业或其他—经营性?场所(公共停车【库除外下同》)的其建《筑面:。积折半?计,入容积率作为非经】。营性或附《属及配套《设施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二)、半】地,下建筑(半地下室】)建筑周边部分被】掩,埋且室?外地面以上部—分,高度大于1.2米】小于2.2米—的半地下建筑使【用功能为商场或其】他经营?。性,场所的?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作》为非经?。营性或附属》及配套?设施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建《筑周边部分被掩埋】但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大于】或等于?2.2米的》其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  :  六?、 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建筑最—低处一侧的地面室】外地坪标《高,作为该建筑地面室外!。地坪标高;特—殊地形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地面室外》地坪标高并》按技术?规范和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     七、【居住建?筑底层架空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须符合本》规定第10.2【条要求)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3. 14!条 : 住宅建筑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该套住宅建—筑面积的2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