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 ,第3. 1条 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强度由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等—建,筑,。容,。量指标控制》     】建筑容量《应根据?。建设用?地的规划区位、【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条件》、地形和用》地,。状况和?绿化条件等综合承】载能力及《城市景观《要求合理确定以形】成,疏密:有序、错落有致、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 《 ,。。。 第3》. 2条 一【般,地区的建设用—地建筑容量不应超】出,表31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表【32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和表33非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规定控制指标(本!章各表中容积率的】控制指标不含地下建!筑面积如地下建筑作!为经:营性用途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时在【规,划条:。件中进行核定和确】定):。 :   ?。 受:。环境:景观、特别设—。施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指标应经专题论!证后确定 表【3-1 】 ? , 》 居住用地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 地 段 ! , 用 地】 性: 质 ? 》。 建 筑 形 式】 》 , 总建筑密度 【 ? 绿地率— ? ! ?旧改区 — 二类住 !。 《 宅《为主 ! 导性质 — ?。 ? 的用地 ! 兼容的商业及!其他: 》 公共设施<!20% —   【 ≤》30:% ≥2!5% 《 ? — : 兼容的《商业及其他公—共 —。 , ?设,施>20%且<50!% : ,。 , 商住》。楼, ≤4!0% 《 《≥1:。5% 》 , 》。 ,。 商业—或,。商住与住宅混合在同!一宗地 ! ≤:35:% 【。≥20% 【 ? — :新建区 — , 二类住 ! 宅【为,主 》 导性质】 , — 的用《地 : 《。 , 兼容的公共— 【 及?。其他商业设施—<20% !。   【。 ≤30% 】 : :≥30% 】 ! 兼容的公共及【。其他商?业 — 设施>2】0,%且<50%— 商住】楼 》 ≤《40%? 《 ≥?20% ! 商!业或商住与住宅【混合在同一宗地 】 》 ≤35% 】。 ≥2》。5% 【 注1、—本表兼容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之比《     2、总!建筑密度是指项【目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表32— — 】 住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 !建筑层数 【 , (N)— , 新建】区 :。 建【筑层数? 【旧改区? 【 ? 住宅【密度 】 ,。住宅容积率 【 住—宅密度 《 住宅容!积率 《 【 ? ≤7》 ? ≤3—0, ≤1】.8 ≤!7 》 ≤30 【 ≤1.】8 】 7 ! ≤—2,。。8 ≤2!。.1 【 7 》。 ≤28— 》 ≤:2.2? 】 》 10 】 ≤26 】 :≤2.4 — 10 ! : ≤2?6 : 》≤2.4《 》 !12 】≤24? , ≤—2.8 】 >15 》 ≤【24: ≤2.!7 ! —15 【 ≤22《 , ≤3.】2 【≤22 【 ≤3.1 !。 ? ? ? , 17 — ≤《20: ≤3】.5 — :≤20 】 ≤3.5》 — ?。 ≥20】 : ≤18】 ≤4.!0. 【 ≤17 【 ≤4》.0. 》 》 ≤】16: 》 ≤:4.5 】 《 ≤—15 《 ≤》5.0 《 : 注—1、住宅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住宅类—建筑投影面积与【。。。规划居住《。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 2、住宅容积率】是指建设项目中【住宅:建筑:面积与规划居住【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表3【-3: 《 ! 非居住用地容量控!制指标 ! : 》用地性质《。 ,。 《 建?。 筑 ?形 式 】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绿地率(】%) 》 】 公共建【筑 — : , 用 地《 商】业建筑 【 多、低层 !。 , ≤5—0 【 ≤2.0 【 《 ≥15 — ? 】 高? 层 】 ≤40 ! ≤5.0》 》 ≥20 ! , : : : ?办公建筑 【 : 多、低层 】 , 《≤40 《 ≥【1.2且≤1.8】 【。≥25 》 — 》。 高? 层 — ≤《35: ≤【。5.0 【。 ≥?30 【。 》 : :商业、办公 【 , 综合建!筑 : 》 多、低《层 : ≤【45 ? 》 ≤:2.0? — ≥20 】 — 高 层】 【≤4:0 ? 《≤,5.:0 — ≥25 ! 《 : 宾馆》、酒店 — 多低层 】。 , ≤40 ! : ≤》。2.0 —。 ? ,≥,25 】 — ?高 层 ! ≤35 ! ≤5.《0 ? ≥30 ! 《 》。 市 场 】 , ≤50【 , 《 ≥0《.8且≤2.0 ! ≥1【5 ? 】 》公共服务 】 : 设《施用地? , , 中学【。用地 【 ≤3《。0 : 》无控制要求》 ≥】30 【 !。小学用地 】 ≤3》0 : ?。 : 【 幼儿园《用地 《 ≤—3,。5 》 】 农?贸市场? 【≤,45 《 ≤1—.5 ? : : ≥?15 【 — 社会停【车库(场) ! : ≤50 》 ≤—2.0 —。 ≥15【 《 : : 》 :医,疗卫生用地 — 医【院、疗养院 【 , ≤40 】 无—控制要求 】 : ≥35 ! : 【大、中专学校—用地: ? 教学、【办公、配套》用房 ? ≤3】5 》 无?控制要求 》 ≥3】0 : 】。 》。工业品销售、维修】 ?。。 , 展厅、销售、!维修 ? ≤50! — ≥1.0》且,≤2.0 》 , ≥2【5 《。 ! 物流用地 】 满足物!流功能?的用房 — ≤50 ! ≥1.0!且≤3.0 】 《。≥20 】 》 仓储用】地 《 仓库、管理!用,房 ? ≥—。45 !≥1.0且≤2.】5, — ≥20 【 ! 工?业,。 : ? ? 用地 》 , 机械、装】备制:。。造, ? ≥30 】 《 :≥0.5 —。 , ≥20【 , , —。 , 》 轻 工 【 《≥,0.8 】 , , 《 : 盐、化工 】 ≥0.】6 — , 【 :农业产业《。化项:目 农!。产品:加工:生,产、配套用》房 — ≥30》 — ≥0.7 — , :。 ≥2《0 : , 注】1、植草的中、小】学用地的运动—场及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可以计入绿地指】标     2、!工业建筑和普—。通仓储高度超过8米!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    3、农业】产业:化,项目是指工业园区】以外对农产品就【地加工的项目  !   4、行政划拨!用地上?的行政办公》、业务、科研、培训!等建设项目》其容:积率应不应》小于1.2》(有:。特殊需要或规定的】除外)?  ?   5、工业用地!容量控制指标亦可】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有关规定】。。执行  》 ,  :6、工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面积的7%且【不得:改变:其工业用地》性质: 第3. —。3,条 ?由政府?组织和投《。。资,的公:共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等《)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可按以下!要求控制 —     建筑层!数10?层至:14层?建筑密度为25%至!28%容积》率不大?于3:.0;  】   ?建筑层数15层至2!0层建筑密度为【20%至25—。%容积率不大于【3.5?; : ,  ?   建筑层数【21层至30层【建筑密度为17【%,。至,20%容积率不【大于4.5; 【 《 第3. 【4条: 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科技馆、文化】活动中心等公益【性公共建筑》应强调建筑特色和】。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在满足规划》退,距、消防、安全【等,要求:和绿:地率大于《30:%条件下规划管理以!方,案的:合,理,性,为原则对建筑密【度、容积率无控制】要求 《 》 第3. 5条 !位于市中心》商贸集中区》域和城市规》划允许不退界或【少退界的建设用地且!。建设用?地内规划《布局为一整体建【筑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以及建设用地所处】的区:位、建设性》质和功能、周—边环境容量和—。景,观等情况经论证后提!出建筑容量调整方案!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确定 【 》 第3. 6条 】 建筑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规划的其容—积率应?在表:。3,1,、表3?2、表33规定的指!标,基础:上按表34折减 】 表3-《4 【 —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 】 建筑基地》面积(A) ! 折减率(%)!。 , , ! 《。≤1:0,00 m2 【 》1,5 ? : 》 100】0, m22 》。 《 10 》 — — 5000 —m22 》 ? 5 ! , 第3. 》7条 除公共服务!设施(公厕》、垃圾?库、社?区办公、治安、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项,目建设用地未达【到表:3-4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 表3?-5 ? ? ?。 — 《开发建设用地最小】面积规定 【 , 《 : 建? 筑 类《 别 — 旧改—区(m2)》 新】建区(m2) 【 : : : 【 低 层 》建 筑 《 ? 800— : 《150?0, 】 多【 ,层 建? ,筑 1!500 》 , 3000 】 《 — 高 》层 :建 筑 《 》 3000 】 5000【 : 《 ,    《。 建设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因周边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该地段绿地已达到!规定标准亦》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允许单独开发建】设 【 第3.》 8条 建—设用地(居》。住用地除外)范围内!已满足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规!定的配套还向社会公!众提供常年无偿开放!的,广场、绿地等公【共使用的室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结合地形高差!设置:的上人屋面》),的可以在规定容【积率基础《上增加一定建筑面】积作:为对:。提供:开放空间的奖励 】。 — 第3.8—.1条对提供开【放空间的奖励必须】保证:不提高建筑密度【和,符合建筑间距、退距!等规定增加的—建筑面积《。按提供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计算并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 : 第【3.8.2》条 ?开放空间设置条件】和建设规定 !    一》、开:放空间?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其至?少有一边面》临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开敞】式设置且临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的连续长】。度不得小于开—放空间周长25% ! :     二、满】足无障碍《设计规?定;  【。   三、绿地【。、广场与城市道【路或游人可达公【。。共场所地《面有高?差的其高差不大于】3米且设置连续、】开放的?空间或通道; !   ? , 四、符《合消防?、安全疏散、卫生】、交通和城市景【观等要求;》。  》   五、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 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移交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并《不得改?变公共空间使用【性质和用途 】 第—3.8.3》条 开《放空间有效面积和奖!。励增加建筑面积【的计算 【    一、有【效面积计算》公式F=M×N !     式中F!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 ; M【对公众开放空间的使!用面积;N有效系】数 :     二、开】放空间?有,效系数(N》), 表3-6 ! ! 开放空间有效【。系数表 《 ? — , 开放?空间形式 【 与道路【或游人可达》地面高差(》m) — , , 有效系数 ! 【 《室 外 【 (—含下:沉式广场和》屋面:) 《 ≤》2 :.0 》 : 1 》 ! 2.》0 ~? 5.0《 》 0.《7, !  :  三?。、开放空《间有效面积与—奖励:增加建筑面积—的换算见表37 】 ,表3-?7 开放—。空间有效面积与奖励!增加建筑面积—的换算表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FA?R) 《 F—AR<2 ! ,。 2≤FAR<4】 4】≤FAR<5 【 , ,。。 FA—R≥ 5 !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 ?1.0 !1.5 】 ,2.0 — ?2.5 】 第3》。. 9 条 】居,住小区级以下—的居住?用地:中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配建农贸【市场且配《建农贸市《场为独立建筑—。其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可!。不进入该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计算 】 第3!. 10条 —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不》。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列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建筑)进】行完善配套和—改善使用条件的【改造、扩建(含加】层、加阳台等)或改!变,原使用功能、用途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一】。、对周边空间环【境、:城市:景观和相《邻建筑不造成影响】;  —。   二、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未超出其】规定值; 【     》。三、:。。。符合间距《、绿化、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规定和】建筑结构安全; 】  《   四《、配套?。设施能满足扩—建后的需要 ! 《第3. 1》1条: 具有合法房【产、土地权》属,。证,的居:民自有住宅》和其他用《房经市级危》房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的进行危房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房:屋基地占地面积及】位置、建筑面积和层!数不得超出原有房屋!房,产、地产权属—证记载内《容;:不得增加《建筑高度《;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不?得突出其用地权属范!围, ?  :   二《、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采光、通!。风和建、构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     三、【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使用功能;! :。 ,     四、不得!破坏绿化、侵—占绿地和妨》。碍,通道、影响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 】     五】、 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建筑控制—。区和自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确?定的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和?地段、?自流:。井,-恐龙风景名胜区确!定的各风景区和【。景点等?城,市特别地《。区的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其:建筑形式和外观【必须符合《该地段?。的规划要求》 — 第3《. 12条 城市!中心:区建设规划》用地范围内居民不】得在国有土地上插建!、扩:建住宅和《其他用房;城市中】心,区建设规划用地【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新建、扩》建自用住宅和其他用!房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必须先依法取得建】设用地 【   ? 二、符《合城乡规划和本【规定第?3.:11条二至五款【。以及相关规定要求;!    【 三、居民新建、】扩建自用《住宅控?制标准以户籍常住】人口计算每》人建筑面积》为3:0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以下的《可按3人计算 】。 , : 第3》. 13条 建】筑容积率计算 !   ?  一?般情况下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应按照现行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执:行;以下情况的容积!率计算?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    一、 【。普通住宅建筑—套型面积《小于或等于90【平方米的住宅其建】筑层高不应低于3.!0米;套型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住宅—层高不应高于3.】3米 ?     套】型面积?大于1?20平方米》的住宅其卧室和其】他用房?建筑层高不应高【于3.3米起居【室(厅)建》筑,层高:不,应,高于4.4米当建筑!层高:大于4.4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应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   ?二,、一般办公》。建,筑,(不含?门厅、中庭、—。大型会议厅)办公建!筑建筑层高》应不高于4.5米】。当层高大于或等于4!.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 三、普通商业【建筑(不含》门厅:、中庭)店堂面【积小于或等》于20?0平方米建筑层【高不应高于4.5】米;店堂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建筑层高不—应高于?。5.:。1米当建筑层高【大于:上述高度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应该》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    四》。、工业建筑当—建筑层高大》于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应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     五—。、地下建筑(地下室!)和:半地下?建筑(半地下室【) :     (一【)、地下建筑(地下!室)建?筑周边完全被掩【埋或周边《部分被掩埋且露【出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小于【1.2米的地下建筑!使用功?能为商业《。。或其他经营性场所】(公:共停:车库除外下》同):的其建筑面积—折,半,计入容积率》作,为非经营性或附属】。及配套设施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二)、!半地:下建筑(半地下室)!建筑周边部分被掩埋!且室外地面以上部分!高度大于1.2【。米小:于2.?2米的半地下—建筑使用《功,能为商?场或其他经营性场】所的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作】为非经营《性或附属及配套设施!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建筑》周边部?分被掩埋但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大于或等!于2.2米的其【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   六《、 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建筑【最低处一侧的地面】室外地坪标》。高作为该《建筑地面室》外地坪?标高;特殊地形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地面》。。室外地?坪标高?并按技术《规范和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七、:居,住建筑?底层架空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须,。。符,合本规定第》1,0.2条要求)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第3. 14条 ! 住:宅建筑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该》套住宅建筑面积的】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