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
第3》. 1条 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强度由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等建—筑容量指《标控:制,
】建筑容量应根据建】设用地的规划区【位,、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条件、地形【和用地状况和绿【化条件等综合—承载能力及城市【。景,观要求合理确定【以,形,成疏密?。有序、错《落有致、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
【 第3. 》2,条 一般》地区的建设》用地建筑容量不应】超出表31》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表32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和?表3:3非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规定《控制指标(本章【各表中?容积率的控制指【标不含地下》建筑面积《如,地下建筑作为经营】性用途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时在规划条【件中进行核定和确定!)
》 , 受环境景观、特】别设施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指标:应经专题论》证,。后确定
表3-】1 》 ,。 】 居住用地—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
, 地 段
!
》用 地 《性 质
! 建: 筑 形 式
】
》总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
,
— 旧改《区
》 二《类住
【 宅为主 】
》。 导性质—
】 的用地 》
: 兼容的商业!。及其他? ,。
公!共设施<2》0% ?
—
≤3!。0%
【 ≥25%
!
》
兼—容,的商业及其他—公共
》 设施>!2,0%且<50—%
— 商住楼
! ≤40%—
《 ≥?15%
】
, :
,
? 商业或商—住与住宅混合在同】一宗地
— ? ≤35%
】 : ≥20%》
》
— 新《。建区
》 二类—住
《 宅为】主
》 : , 导?性质 ?。
】的用地?
》 :。兼容的公共 —
— 及其他商业【。设施<2《。0%
》
—
? ≤30%
】 : , ≥30%
】
】 ,。 兼?容的公共及其—他商业
— , : : 设施>2》0%且<50%【
—商住楼
! ≤40%
】 ≥20%【
?
【 商》。业,或商住与住宅混【合在同一宗地—
≤】35%
【 ≥25》。%
!。。。。注1、?。本表兼?容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之比
!。
2、【总建筑密《度,。是指项?目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表—32 ? ,。 , : : : 住【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 :
,
》建筑层数《
— (N)
—
? 新建区》
:
, 建筑层数】 ,。
旧改区!
:
【
住【宅,密度
》 住宅容【积率:
— 住宅?密度
— , 住宅容积率
!
,
?
!≤7
】 ≤30
【 ≤1.8
! : ≤7
】 ≤《30:
》 ≤1.8》
【
7】
≤2】8,。
《 ≤2《。。.,1
7
!
《 ≤28《
—≤,2.2
!
】10
— ≤26
【 ≤2.4】
: 10—
《。 ≤26》
《 ≤2《.4
】
】1,2
《。 , :≤24
《
≤—2.8
】 ,>15
— ≤24
! : , ≤2.7
!。
?
《 ?1,5
≤】22
?
≤3.2!
≤2】2
《 ≤3.1【
:。
《
】17
》 ≤2》。0
— ,≤3.5
】 ≤20
【 ≤3.5
!
?
,
,
《。 ≥20【
≤1!8
≤】4.0.
—。 ≤17【
《 ≤4.0—。。.
:
! ≤》1,6
》 ≤4.》5
《
! ≤?15:。
》 ,≤5.0
】
注》。。1、:住宅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住宅!类建筑?投影:面积:与规划居住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
?。 , 2、住《宅容积率《是指建设项目中【住宅建筑面积—与规划居住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表3-3 ! : 【非居:。住用:地容量控制指标 】。。。
—
,
? 用地性质
! 建 筑 】形 式?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绿地【。率,(%)
】。
— , 公共建筑
!
? ?。 用 地
! :商业建筑
! , ,多、:低层
!。≤50
》。
, ≤2—.0
】 ≥15
】
》
》 高 层《。
《 ≤40
【
》≤5.?0
— ≥20 》
—。 , ,
: 办公建筑 !。
多【、低:层,
? ≤40【
≥1!.,2且≤1《。.8
!≥25
》
《
:
— 高 层《
?。 ≤》。35
— ≤5.0
! ≥30
!
—
《 商业、办》公
— 《综合建筑《。。
多】、低层
】 ≤45 —
≤2.!0
?
? ≥20
【
《
】 高 层
—
: ≤4》0
《 ≤5.0【。
≥2】5
?
! : 宾馆、酒店 【
,
多—低,层 :
,
≤4【0
— ≤2.0 【
≥【。25
》
—
《 高 层
! , ≤35
—
≤5.】0
? :。 ≥30
—
—
— 市 ?场
?
? ≤50》
≥】0.8?且≤2.0
【
: ≥《15:
:
! , 公共服—务
?
设】施用地
》
中学【用地
!≤30
— 无控制要【求,
— ,≥30
《
—
? 小学用地 !。
—≤,3,0
》。
】 幼儿园用地 】
≤【35:
【
?。 农贸市场】。
? ,。。。 ≤4》5
》 ≤1.5—
? ≥1—5
!
社】会停:车库(场)
【
:。 :。 ≤50
【 : ≤2.0
】。。 《≥,15
】
《。
? 医疗卫生用地 !
—医院、疗养》院
≤!。40:
无控制!要求
《
≥—35
?
《
》。 大、中专】学校用地 》
》 ,教学、办公》、,配套用房《 ,
》 ≤3?5
? 无控—制要:求 :
,
》≥30
! ,。
《 ?工业品?销售、维修
! 展《厅、销售、维修
!
, 《≤50?
— ≥1.0且—≤2.0
—
: ≥25—
【 :
》 物流用地
! 满足物流功能!的用:房
?
》≤,50
《
: , ≥?1.0且≤3.0】
≥2!0
【
】 仓储用地 —
,
《。 仓库、管理用【房
《 ≥》。4,5
《 ≥1.【0,且≤2.5》
≥2!0
—
,
工!业
《。 —用地
— 机械、装备制!造
≥!30
— ≥0.5
!
, ≥20
!
【
: 轻 —工
?
《 ≥0.8 —
【
盐、!化工
》 ≥0.【6
—。
】 农业产业化项目!
农】产品加工生产、配】套用房
】 ≥30》
《 ≥0.—7
《 ≥20—
!注1、?植草的?中、小学用地的运动!场,及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可:以计入绿地指标【
,
2—、工业建《筑和普通仓储高度】超过8米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 ,3、农业《产业化?项目是指《工业:园区以外对农—产品就地加工的项】目,。
,
《 4、行《政划拨用地》。上的:行政:办公、业务、科研、!培训等建《设项目其《容积率应不》应,小于:1.2(有特殊需要!或规定的《除外)
《
?。 5、工业用地容!量控制?指标亦可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有关规定】执行
?
《 6、工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面积—的7%且不得改【变,其工业用地性质
!第3. 3条 【 由政府组》织和:投,资的公共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等)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可按以下要求控】制
!建筑层数10层至】14层建筑密—度为25%至28】%容积率不大于【3.:0;
【 建《筑层数15层—至,20层建筑密—度为20%至2【5%:容积率不大于3.5!;
【。 , 建筑层数》。21层?至30层建筑密【度为1?7%至?20%?容积率不《大,于4.5;
—
《
第3. 4条! 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科技】馆、文化活动中心】等公益性公》共建筑应强调建筑】特色和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在满足规划】退距:、消防、安》全等要求和绿地率】。大于30%条件下】。规,划,管理以方案的合理性!。为原则?对建筑密度、容积】。率,无控制要求
—
》 :第3.? 5条 位—于市中心商贸—集中区?域和城市规》划允许不退界或少退!界的建设用地—且,建设用地内》。规划布局为一整体建!筑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以《及建设用《地所处的区位、建】设性质和功》能、:周边环境容量—和,景观等情《况经论?证后提出建筑容量调!整方案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确《定
?
》 ,第,3.: 6条 》建筑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规划的其容积】率应在表31、表3!。2、表33规定【的指标基础》上,按表34折减
表!3-4 》 《 《 《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
《 建筑基—地面积(《A)
》 折减率(】%)
!
— :≤10?00 ?m2 ?
,
,。 ,。 15》
!
《 1:000 m》22
《
》10
《
》。
》 :。5000 m2【2
《 5
【。
第【3. 7条 除】公共:。。服务设施(公厕、】垃圾库、社区—。办公、治安》、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项目建设用地未达】到表3?-4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表3-5【 !。。。 开!发建设用地最小【面积规?定
《
,
— 建 筑 类 】别
》。 《旧改:区(m2)
!。 新《建,区(m2)
【
,。
】 低 层【。 ,。建 筑
— 800
】
15【00
【
!多 层 建 筑【
? 1500】
3【0,。0,。0
?
—
? 高 层 建 !筑
】3000
【 ?5000
》
—
《 建设?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因周边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该地段绿地【已达到规定标—准亦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允许单独开发【建设
—
《第3. 8条 】。建设:用,地(居住《用地除外)》范围内已满足—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规定的配套还向社!会公众?提供常年无偿开放】的广场、《。绿地等公《共使用的《室,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结合】地形高差设置的上】人屋面)的》可以在规定容积率】。基础上?增加一?定建筑面积作—。为对提供开放空间的!。奖励
! 第3.8.1条!对提供开放》空间的奖励必须保证!不提:高建筑密度》和符:合建:筑间:距、退距等规定增】加的建筑面积按提供!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计算并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
—。
第3.8.2!条 开放空间【设置条?件和建?设规定
! 一、开放空【间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其!至少有一边面临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开敞!式设置且临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的连续长《度不得小于开—放空间周长25【%
!二、满足《无障:碍设计规定》;
【 三、绿地、广】场,与城市道路或游人】可达公?共场所地面有—高差的其高差不大】于3米且设》置,连续、开《放的空间《或通道?;,。
四!、符合消防、安全疏!散、卫?生、交通和城—市景观等要》求;
》 : ?五、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
— 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移【交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并不】。得改变公共空—间,使,用性质和用途
【
《
第3》.8.3条 — 开放空间有—效面积和奖励—增加建筑《面积的计算
【 《 :一、有效面积计算】公式F=M×—N
:
《 : 式中F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 》; M对公众开放】空间的使用》面积;?N有效系数
! 二、开》。放空:间有效系数》(N) 《
,
表3-6 【 , 《 开—放空间有效系数表】
《 ,
》 , 开放空间形式【
— 与道路或游人可】达地面?。高差(m)
! , , 有效?。系数
《
?
! 室 外
! ? ,(,含下沉式广场和【屋,面):
《 :。 ≤:2 .0 》
—1
》。
— 2.0 ~! ,5,.0
】 ,0,.7
】。
,
?。 三《、开放空间有效面】积与奖励增加建筑】面积的换算》见表37
表3-!7 开放空间】有效面积与奖励增】加建:筑,面积的换《算表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FA?R)
— F《AR<2
—
》2≤FAR<4 】
? ?。4≤FA《R<5 《
FAR!≥ 5?
《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 1?.0
》 ?1.5
— 2.0
】 ? 2.5
!
:
第:3. 9《 ,条 居》住小区级《以下的居住用—地中: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配建农贸【市场且?配建农贸《市场为独《立建筑其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可不?进,入该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计算
【
?第3. 10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不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列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建,筑,)进行完善配—套和改善使用—条件的?改造、?扩建(含《加,层、加阳台等)或改!变原使用功能、用途!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
— 一、对周边空间】环,。境、城市《。景观:和相邻建筑不造成影!响;
?
》 :二、:。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未:超,出其规定《值;
?
三】、符合?间距、绿化》、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规,定和建筑结》构安全;
】 四、配套】设,施能满足扩建后的需!要,
【 第3?. 11条 具有!。合法房产、土地权属!证的居民自有—住宅和其他用房经市!级危房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的进行危房【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房屋基地—占地面积及位置、】建筑:。面积和层数不得超】出原有房屋》房产、地产权—属证记载《内容;?。不得增加建筑—高度;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不得突?出,其用地权属范围【
: 二【、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采光》、通风和建、构【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 三、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使—用,功能;
《
: 四、不得!破坏绿化、侵占【。绿地和妨碍》通道:、影响?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
! 五、 》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建筑?控制区?和自: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确定【的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和?。地段、自流井-恐龙!风景:名胜区确定的各风景!区,。和景点等城市—特别地区的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其建筑形式和外观!必须:符合该地段的规划要!求
【 第3. —1,2条: 城市中心区建】设规划用地范围内】居民不?得在国有《土地上插建、扩【。建住宅和其他用【房;:城,市中心?区建设?规,划用地?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新建、】扩建自用《。住,。宅和其他《用,房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必须先《依法取得《建设用地《
— 二、符》合城乡规划和本规定!第3.?11条?二至五款以及相关规!定要求?;
】 三、?居民新建、扩建自】用住宅控《制标准以户籍—常住人口计算每人建!筑面积为30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以下的可》按3人计《算,
】第3. 13条 】 建筑容积》率计算
— 一—般,情况下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应—按照现行《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执行;以下】情况的容积率—计算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 一、 普通住】。宅,建筑套型面积小于】或,。等于90平》方米的?住宅其建《筑层高不《应低于3.》0米;套型》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住宅层高不应—。高于3.3米
! : , 套型面积大于】120?平方米的住宅其【卧室和其《他用房建筑层高【不应高于《3,.3米起居室(厅】)建筑?。层高不应《高于:4.4米当》建筑层?高大:于4.4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应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 二、一般】办,。。公建:。筑(不含门厅—、中庭、大型会议】厅)办公建筑建筑层!高应不高于4.5】米,当层高大于》或等:于4.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 三:。、普通商业建筑(不!含,门厅、中庭)店【。堂面积?小于或等《于200平方—米建筑层高不—应高于4.5米【;,店堂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建筑层高—不应高?。于5.1米》当建筑?层高大于《上述高度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应该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 四、工业建【筑当建筑层高—大于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应—。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五、地!下建:筑(地下《室)和?半地:下建筑(《半地下?室)
【 ,(一)、《地下建?筑(地下室)建筑】周,边完全被掩埋或【。周边部?分被掩埋且露出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小】于1.2《米的:。地下建筑使用—功能为商业或其【他经营性场所(公共!停车库除外下—同)的其建筑—面积折半《计入:容积率作为非经营性!或附属及配》套设:施,。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 (二)、半—地下:建筑(半地下室【)建筑周边部分被】掩,埋且室外《地面以上部分高度】大于1.2米小【于2.?2米的半地下—建筑使用功能为商场!或其他经营性场【所的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作:为非经营性或附属】及配套设施》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建筑周边部【分被掩埋但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大于或等于2!。.2米的其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 , 六、 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建!筑,最,低处一侧《的地:面室外地坪》标高作?为,该建筑地面室外地坪!标高;?特殊地形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地面室外地坪标!高并按技术规—范和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
《 七、居住》建筑底层架空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须!符合本规《定第:10.2条要—求):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3. 1!4条 住宅建【筑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该套】住宅建筑面积的【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