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三章 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
第3. 1—条 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强度由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等?建,。筑容量指标控制
】
, —建筑容量应根据建设!用地的规划区—位、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条件、地【形和用地《状,况和:绿化条?件等综合承载—能力及城市景观要】求合理确定以形【成疏密有序、—错落有致、》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
】
》 第3. 2条【 一般地区的【建设用地建筑容量不!应超出表31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表32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和表3—3非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规定控【制指标(本章—。各表中容积率的控】制指标不含地—下建筑?面积如地《下建筑作为经营性用!途,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时在规【。划条件中进行核【定和确定)
!。 :受环境景观、特别】设施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指标应—经专题论证后确定
!
表:3-1 — ! ,。 居住用地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 地 段 —
用 地!。 性 质 》。
《 建 筑 形 式!
— 总建筑密度
! ? 绿地率 》
?
—
旧改区 !
二类】住
】 宅为主 —
,
? 导性质 】
,
:。 的用【地
【 ,兼容的商业及—其他:
?。 , 》公共设施<》20%
】 , ,
【≤30%《
≥25!%
【
】兼容的?。商业及?其他公?共
】。。 设?施,>2:0%且<50%
! ? 商住楼
! ≤?40%?
≥15!%
?
【
商业或商!住与住宅混合在同】一宗地
【 ?≤35%
! ≥:。20%
】
【 新建区
【
二类【住,
:
, 》 宅为主
! 导性质 】
,
【的用地?
兼容!。的公共
》
及】其,他商业设施<2【0,% :
—
》 ≤30%
【
, ? ≥30%
—
! 兼容的公共!及,其他商业
! ,。 ?。设施:>2:0%且<50—。。%
【商住楼
【 ≤40%
! 《≥,2,。0%
】
商!业或:商住与住宅混合在】同一:宗,。地
】≤,35:。%
》 ≥25%
【
》
:注1、本表兼—容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之比
】 2、总建【筑密:度是:。指项目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表32》。 ? 【。 住—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 建筑《层数
!(N)
! 新:。建区:
《 建筑》层,数,
— ,旧改区
》
!。 ,。 住宅》密,度
?
住—宅容积率《
《 : 住宅密《度
》 ?住宅容积率
】 :
! ≤7 《。。
—≤30
》 ≤1.8
!
≤7【。 ,
≤3】0
? ≤1.8
!
:
》
? 7《
》 ≤28《
≤【2.1
】 7
— ≤28
【 ≤2—.2
—
《。
《 10
— ≤26
】
》≤2.4
! 10
》 ? ,≤26
【 ≤2.》。4
】
?。 ?。 12?
?。 ≤24—
,
≤2.8!
>15!。
≤2!4
≤2!.,7
?
?
【 15《
《 , ≤22
》
《 ,≤3:.2
》 ≤22
】 ≤3.【1
—
,
】17
】≤20?
—。≤3.5
— ≤》20
》 ?≤3.?5
》
【 ≥20
】
》≤18
【 ≤4.0.【
》 ≤17
! ≤4.《0.
!
【≤16
!。≤4.5
》
【
≤【15
— :≤5.0
】
注1、【住宅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住—宅类建?筑投影面积与规划居!住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 2、住宅【容积率?是,指建设项目中住宅建!筑面积与《规划居住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 表3?-3 《。 ! : 非居住用地—容量控?制指标
】
【 用地性质
【
建 筑】 形: 式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绿地率(%)【
】
《 公共建筑【 ,
:。 用 地! ,
商业建!筑
— 多、低层
! ≤5—0 :。
≤【2.0
! ≥1?5
【
《。
? 高 层 —
? ?≤40
】 ≤5.《0
— ≥20 》
》。
【 :办公建筑
【 多、低【层
】≤40 《
》 ≥1?.2且≤1.8 】
≥25!
?
》
? , 高 层 【
,
》≤,35:
? ?≤5.0
】 ≥?3,0
? , ,
《
: 商业、【办公 ?
《 综》合建筑
! 多、低层
! ≤45—
≤】2.0
》
: : ≥2?。0
!
》 高 层
【
≤40】
? , ≤5.》0
【≥25
】
《
? :宾馆、酒店 —
多低层!
≤】40
— ?≤2.0
【 ? ,。≥,25
》
】 高 层
!
? :。≤35?。
≤5.!0
≥3!0
!
? 市 场
】
≤50】
? 《≥0.8且≤2【.0
!≥15
!
》 公共服务】
!设,施用地?
? 中学用地 !
≤3】0,
: 《无控制要求
! , ≥30
!
】。 小学用地
】
≤30】
!
幼儿园用!地
《 《≤35
】
》 ? 农:贸市:场,。
? ≤45
】
≤1.5!
《 : ≥15 》
:
—
社【会停车库(场—。) :
: , ≤50
【
《。 ≤2.0
】 ? ≥15
!
【 医《疗卫生用地 —
医【院、疗养院
! ≤4》0,
无控制!要求
《
≥3【。。5
】
【大、中专学校用地】
? 教》学、办公《、配套用房
! ?≤35
》 《。无控:制要求
! ≥30
【 ,
:。。
?
《 工业品销售、维】修,
? 展厅、销】售、:维,修
《 ≤50【
《 ?≥,。1.0且≤》2.0
! ≥2?5
《 :
《
物流】用地
》 满足物流功!能的用房
! ≤?50:
《 ?≥1.0且≤3.】0 :
? ≥20
】
】
? 仓?储用地
— , 仓库、管【理用房 《。。
《。 , ≥45
! :≥1:。.0且≤2.—。5
?
≥—。20
—
,
】 工业
》
用】地
【。 机械、《装备制造
! ≥?30:
? ≥》0.5
》
≥20】
【
轻! 工
【 ≥0.8—。
:
?
《
《 盐、化工 【。
,
≥0.6!
?
—
农【业产业化项目
】
农—产品加工生产、配】套用:房 :
《 , ≥:30
!≥0.?7
》 , ,≥20
】
注1、【植草的?中、小学用地的【运动场及《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可【以计入?绿地指标
【 2、工—业建筑和普通仓【储高:度超过8米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 3、农—。。业产:业化项目是》指工业?园区以外对农产【品就地加工的项【目
? 4、—行政:划拨用地上的行【政办公、《业务、科研、—培训等建设项—目其容积率应—不应:小于1?.2(有特殊—需要或规定的除外)!
—5、工业《用地容量控》。制指标亦可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有关规》定,执行
?
《 6、?工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面积的7【%,且不得改变其工业用!地性质
第3.】。 3条 由政府组!。织和投资的公共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等)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可按?以,下要:求控制
— 建—筑层数?1,。0层至1《。4层建?筑密度为《2,5%至?28%容积率不大】于,3.0;
!。。 建筑层数【15层至20层建筑!密度为20%至2】5%容积率不—。大,。于3.5;
! , ?建筑层数2》1层:至,30层建筑密度【为17%至》20%容《积率不大《于4:.5;
《
第3!。. 4条 —。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科技馆》、文化活动中心等公!益性公共建》筑应强调建》筑特色和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在,满,足规划退距、消【。防、安全《等要求和绿》地率:大于30《%条件下规划—管理以?方案的合理性为原则!对建筑密度、容【积率无控制要求
】
【第,3. 5条 — 位于市中心—商贸集中区域和城市!规划允?许不退界或少退界的!建设用地《。。。且建设用地内规划布!局为:一整体建筑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以及【建设用地所处的【。。区位、建设性质和功!能、周边《环境容量和景观等情!况经论证后提出建筑!。容量调整方案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确定
【
: 第3. 6条【。 建筑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规划的》。其容:积率应在表31、表!3,2、表33规定【的,指标基础上按表【34:折减
表3-4 ! 《 !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
?
— 建筑基》地面积(A)—
【折减率(%) 【
】
—≤1000》 ,m2:
15!
】
: ? 1000 m【2,2,。
1】0
》
《
? 500—0 m?22 ?
,。
5
【
—
第3. 7条【 除公共服务设施!(公厕?、垃圾库、社区【办公、?治安、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项目建设用地未【达到表3-4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
表3?-5 》 ! , : 开发建设用【地最小面《积规定
!
建 】筑 类 别
! ? 旧改区(m2)】
? 《新建区(m2—)
】
低! 层 建 筑
】
? 8?00
》 , 1500
】
】 , , 多 层 建 筑!
15!0,0
:
3—000
《
】
》。高 层 建》 ,筑
— 3?000
!5000
》
《
建设!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因周边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该地段绿!地已达到《规定标准《亦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允许:单独开发建设
】
第3.! 8条 建设【用地(?。居住用地除外)【范围:内已满足《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规定的】。配套:还向社?会公众提供常—年无:偿开放的《广场:、绿地等《公共使?用的室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结合地形高差!设置的上《人屋面?)的可以在规定容】积率基础上增加一】。定建筑面积作—为对:提,。供开放空间的—奖励 ?
: :
第3.8】.1条对提供开放空!间的奖?励必须保《。证,不提高建《。筑密度和符》合,建筑间距、退距等】规定增?加的建筑《面积按提供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计算并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
《
第【3.8.2》条 开放空间设】置条件和建》设规定
《
《 , 一、开放空【间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其至少?有一边面临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开敞式《设置且临《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的:连续长度不得—小于:开放空间周长25%!
】二,。、满足无障》碍设计规定》;
!三、绿地、》广场与城市》道,路或:游人可达公共—场所地面有高—差的其高《差不:大于3米且》设置连续、开放的】空间或?通道;?
》 ?四、符合消防、安】全疏散、卫生、【交通和城市景观【等要求;
! , , 五:、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移交: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并不得—改,变公共?空间使用性》质和用途
!
, 第3.8.3条! 开放空间有效面!积和奖励增加建【筑面积的计算
!。 一、有】。。效面积?。计算公式《F=M?×N
— ? 式中F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 ; ?M对公众《开放空间的使—用面:积;N有《效系数
【 , 二、开放空间有】效系数(N)— ,
,
表3-6 — — 开—放,。空间:有效系数表
】
: ,。
《 开放空间形式】
》 与道路或游人】可达地面《高,差(m)
】。 : 有效系数
!
《
室 !外
】 :(含下沉式》广场和屋面》)
— ≤2 》.0
!1
】
:
, 2.0 ~! 5.0
! 0.7
【
?
【 三:、开放空间》有,效面积与奖励增加建!筑面积的换算见表3!7
表3-7 ! 开放空《间有效面积与奖励】增加建筑面》。积的换算《表
!
》核定:建筑容积率 (【FAR)《 ,
—FAR<2 —
2≤】FAR<《4
— 4≤F》AR<5 》
: : :FAR≥ 5 【
: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 1《.0
?
1.5
!
》2.:0
》 2?.5
》
》第3. 9 条【 居住小区级】以下的?。居住用地中》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配建农贸》市场且配建农—贸市场为独立建【筑其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可—不进入该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计《算
?
第3.! 1:0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不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列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建筑)进行—完善:配套和改《。善使:。用条件的改》。造,、扩建(《含加层、加阳—台等:)或改变原使用【功能、?用途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 ?。 一、对周边空间】环境、城市》景,观和相邻建筑不造成!影响;?
》 二、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未超出其规定值;
!
三】、符合间距、绿化、!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规,定和:建筑结?构安:全;
》 四、【配套设施能满—足扩建后的需要
!
《 :第3. 11条【 具?有合法房《产、土地权属证的居!民自有住《宅,和其他用房经市【级危房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的进行】危房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房屋基《地占地面积及位【置、建?筑面积和《层数不得《超出原?有房屋房产、地产】权属证?记载:内容;不得增—加建筑高度;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不得!突出其用地权—属,范围
! 二、?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采光、通风!和建、构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 三、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使用功能【;
】 ,四、:不得破坏绿》化,、,。侵占绿地和妨—碍通道、影响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
:
, —五、 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建筑控制《区和自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确定的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和地!段、自流井-恐【龙风景名《胜区确?。定的各风景区和【景点等城《市特别地区》的,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其建《筑形式和外观—必,须符合该地段的【规划要求《
— 第3. 12条! 城市中心区建设!规划:用地范围《内,居民:不得在国有土地【上,插,建,、扩建住宅和其他用!房;城?市中心区建设—。规划用地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新建、】扩建自?用住宅和其他用【房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 , 一、必】须先依法取得建【设,用地
】 二?、,符合城乡规划和本规!定第3.11条【二至五款以及相【关,。。规定要求;
】 三—、居民?新建:。、扩建?自用住宅控制—标准以?户籍常?住,人口计算《每人建?筑面积?为30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以下—的可:按3人?计算
》
? :第3.? 13条 建筑】容积率计《算
【 一般情况下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应按《照现:行,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执行:。;以下情况》的,容积率计算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 一、 】普通住宅建筑—套型面?积小于或等于90】平方米的住》宅其建筑层》高不应低《于3.0米;—套型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住宅】层高不应高于3【.3米
【。 : 套型面积—大于1?20平方米的—住宅其卧室和其他用!房建筑层高不—。应高于3.3米起居!室(厅)建筑层高不!应高:于4.4米当建【筑层高大《于4.4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应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 二?、,一般办公建筑(不】含门厅、中庭、大】型会议厅)》办公建筑建筑—层高应不高于4.5!。米当层?高大于或等于4.】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 三、普通商【。。业,建筑(不含门厅【。、中庭)《店堂面积小于—或等于200平方】米建:筑,层高不应高于—4.5米;店堂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建筑层高不应【高,于,5.1米《当建筑层高大于上述!高度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应该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
《 四、工业建筑【当建筑层高大—于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应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 , 五、《地下:建筑(?地,。下室)和半地—下建筑(半》。地下室)《
:。 (一—)、地下建筑(【地下室)建筑周边完!全被掩埋或周—边部分被掩埋且露出!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小于1.】2米的地下建筑使用!功能为商业或—其他经营性场—所(公共停车库除外!下同)的其建筑面积!折半计入容》积率作为非经营【性或附属及配套【设施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二)、半地下【建筑:(半地下室)—建筑周边部分被【掩埋且室外地面以上!部分:高度大于1.—2米小于2.2【米的半地下建筑使用!功能为商场》或其他经营性—场,所的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作为:非,经营:性或:附属及配套设施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建【筑周边部分》被掩埋?但,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大于或!等于2.2米的【其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 六、— 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建筑?最低处一侧的地面室!外,地坪标高作为该建】筑地:面,室外地坪标高—。;特殊?地形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地面室外地坪【标,高并按技术规—范,和,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 七、居住【建筑:底层架空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须符合本】规定第10》.2条要求)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3.: 1:4条 住宅建筑】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该套住—。。宅建筑面《积的2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