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 第3》. 1条 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强度由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等建—筑容量指《标控:制,     】建筑容量应根据建】设用地的规划区【位,、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条件、地形【和用地状况和绿【化条件等综合—承载能力及城市【。景,观要求合理确定【以,形,成疏密?。有序、错《落有致、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 【 第3. 》2,条 一般》地区的建设》用地建筑容量不应】超出表31》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表32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和?表3:3非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规定《控制指标(本章【各表中?容积率的控制指【标不含地下》建筑面积《如,地下建筑作为经营】性用途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时在规划条【件中进行核定和确定!)   》 , 受环境景观、特】别设施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指标:应经专题论》证,。后确定 表3-】1 》 ,。 】 居住用地—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 , 地 段 ! 》用 地 《性 质 ! 建: 筑 形 式 】 》总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 , — 旧改《区 》 二《类住 【 宅为主 】 》。 导性质— 】 的用地 》 : 兼容的商业!。及其他? ,。 公!共设施<2》0% ? —  ≤3!。0% 【 ≥25% ! 》 兼—容,的商业及其他—公共 》 设施>!2,0%且<50—% — 商住楼 ! ≤40%— 《 ≥?15% 】 , : , ? 商业或商—住与住宅混合在同】一宗地 — ? ≤35% 】 : ≥20%》 》 — 新《。建区 》 二类—住 《 宅为】主 》 : , 导?性质 ?。 】的用地? 》 :。兼容的公共 — — 及其他商业【。设施<2《。0% 》   — ? ≤30% 】 : , ≥30% 】 】 ,。 兼?容的公共及其—他商业 — , : : 设施>2》0%且<50%【 —商住楼 ! ≤40% 】 ≥20%【 ? 【 商》。业,或商住与住宅混【合在同一宗地— ≤】35% 【 ≥25》。% !。。。。注1、?。本表兼?容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之比 !。     2、【总建筑密《度,。是指项?目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表—32 ? ,。 , : : : 住【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 : , 》建筑层数《 — (N) — ? 新建区》 : , 建筑层数】 ,。 旧改区! : 【 住【宅,密度 》 住宅容【积率: — 住宅?密度 — , 住宅容积率 ! , ? !≤7 】 ≤30 【 ≤1.8 ! : ≤7 】 ≤《30: 》 ≤1.8》 【 7】 ≤2】8,。 《 ≤2《。。.,1 7 ! 《 ≤28《 —≤,2.2 ! 】10 — ≤26 【 ≤2.4】 : 10— 《。 ≤26》 《 ≤2《.4 】 】1,2 《。 , :≤24 《 ≤—2.8 】 ,>15 — ≤24 ! : , ≤2.7 !。 ? 《 ?1,5 ≤】22 ? ≤3.2! ≤2】2 《 ≤3.1【 :。 《 】17 》 ≤2》。0 — ,≤3.5 】 ≤20 【 ≤3.5 ! ? , , 《。 ≥20【 ≤1!8 ≤】4.0. —。 ≤17【 《 ≤4.0—。。. : ! ≤》1,6 》 ≤4.》5 《 ! ≤?15:。 》 ,≤5.0 】 注》。。1、:住宅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住宅!类建筑?投影:面积:与规划居住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   ?。 , 2、住《宅容积率《是指建设项目中【住宅建筑面积—与规划居住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表3-3 ! : 【非居:。住用:地容量控制指标 】。。。 — , ? 用地性质 ! 建 筑 】形 式?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绿地【。率,(%) 】。 — , 公共建筑 ! ? ?。 用 地 ! :商业建筑 ! , ,多、:低层 !。≤50 》。 , ≤2—.0 】 ≥15 】 》 》 高 层《。 《 ≤40 【 》≤5.?0 — ≥20 》 —。 , , : 办公建筑 !。 多【、低:层, ? ≤40【 ≥1!.,2且≤1《。.8 !≥25 》 《 : — 高 层《 ?。 ≤》。35 — ≤5.0 ! ≥30 ! — 《 商业、办》公 — 《综合建筑《。。 多】、低层 】 ≤45 — ≤2.!0 ? ? ≥20 【 《 】 高 层 — : ≤4》0 《 ≤5.0【。 ≥2】5 ? ! : 宾馆、酒店 【 , 多—低,层 : , ≤4【0 — ≤2.0 【 ≥【。25 》 — 《 高 层 ! , ≤35 — ≤5.】0 ? :。 ≥30 — — — 市 ?场 ? ? ≤50》 ≥】0.8?且≤2.0 【 : ≥《15: : ! , 公共服—务 ? 设】施用地 》 中学【用地 !≤30 — 无控制要【求, — ,≥30 《 — ? 小学用地 !。 —≤,3,0 》。 】 幼儿园用地 】 ≤【35: 【 ?。 农贸市场】。 ? ,。。。 ≤4》5 》 ≤1.5— ? ≥1—5 ! 社】会停:车库(场) 【 :。 :。 ≤50 【 : ≤2.0 】。。 《≥,15 】 《。 ? 医疗卫生用地 ! —医院、疗养》院 ≤!。40: 无控制!要求 《 ≥—35 ? 《 》。 大、中专】学校用地 》 》 ,教学、办公》、,配套用房《 , 》 ≤3?5 ? 无控—制要:求 : , 》≥30 ! ,。 《 ?工业品?销售、维修 ! 展《厅、销售、维修 ! , 《≤50? — ≥1.0且—≤2.0 — : ≥25— 【 : 》 物流用地 ! 满足物流功能!的用:房 ? 》≤,50 《 : , ≥?1.0且≤3.0】 ≥2!0 【 】 仓储用地 — , 《。 仓库、管理用【房 《 ≥》。4,5 《 ≥1.【0,且≤2.5》 ≥2!0 — , 工!业 《。 —用地 — 机械、装备制!造 ≥!30 — ≥0.5 ! , ≥20 ! 【 : 轻 —工 ? 《 ≥0.8 — 【 盐、!化工 》 ≥0.【6 —。 】 农业产业化项目! 农】产品加工生产、配】套用房 】 ≥30》 《 ≥0.—7 《 ≥20— !注1、?植草的?中、小学用地的运动!场,及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可:以计入绿地指标【 ,     2—、工业建《筑和普通仓储高度】超过8米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 ,3、农业《产业化?项目是指《工业:园区以外对农—产品就地加工的项】目,。 ,    《 4、行《政划拨用地》。上的:行政:办公、业务、科研、!培训等建《设项目其《容积率应不》应,小于:1.2(有特殊需要!或规定的《除外) 《   ?。  5、工业用地容!量控制?指标亦可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有关规定】执行 ?    《 6、工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面积—的7%且不得改【变,其工业用地性质 !第3. 3条 【 由政府组》织和:投,资的公共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等)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可按以下要求控】制     !建筑层数10层至】14层建筑密—度为25%至28】%容积率不大于【3.:0;  【   建《筑层数15层—至,20层建筑密—度为20%至2【5%:容积率不大于3.5!;   【。 , 建筑层数》。21层?至30层建筑密【度为1?7%至?20%?容积率不《大,于4.5; — 《 第3. 4条! 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科技】馆、文化活动中心】等公益性公》共建筑应强调建筑】特色和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在满足规划】退距:、消防、安》全等要求和绿地率】。大于30%条件下】。规,划,管理以方案的合理性!。为原则?对建筑密度、容积】。率,无控制要求 — 》 :第3.? 5条 位—于市中心商贸—集中区?域和城市规》划允许不退界或少退!界的建设用地—且,建设用地内》。规划布局为一整体建!筑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以《及建设用《地所处的区位、建】设性质和功》能、:周边环境容量—和,景观等情《况经论?证后提出建筑容量调!整方案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确《定 ? 》 ,第,3.: 6条 》建筑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规划的其容积】率应在表31、表3!。2、表33规定【的指标基础》上,按表34折减 表!3-4 》 《 《 《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 《 建筑基—地面积(《A) 》 折减率(】%) ! — :≤10?00 ?m2 ? , ,。 ,。 15》 ! 《 1:000 m》22 《 》10 《 》。 》 :。5000 m2【2 《 5 【。 第【3. 7条 除】公共:。。服务设施(公厕、】垃圾库、社区—。办公、治安》、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项目建设用地未达】到表3?-4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表3-5【 !。。。 开!发建设用地最小【面积规?定 《 , — 建 筑 类 】别 》。 《旧改:区(m2) !。 新《建,区(m2) 【 ,。 】 低 层【。 ,。建 筑 — 800 】 15【00 【 !多 层 建 筑【 ? 1500】 3【0,。0,。0 ? — ? 高 层 建 !筑 】3000 【 ?5000 》 —    《 建设?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因周边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该地段绿地【已达到规定标—准亦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允许单独开发【建设 — 《第3. 8条 】。建设:用,地(居住《用地除外)》范围内已满足—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规定的配套还向社!会公众?提供常年无偿开放】的广场、《。绿地等公《共使用的《室,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结合】地形高差设置的上】人屋面)的》可以在规定容积率】。基础上?增加一?定建筑面积作—。为对提供开放空间的!。奖励 ! 第3.8.1条!对提供开放》空间的奖励必须保证!不提:高建筑密度》和符:合建:筑间:距、退距等规定增】加的建筑面积按提供!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计算并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 —。 第3.8.2!条 开放空间【设置条?件和建?设规定   !  一、开放空【间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其!至少有一边面临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开敞!式设置且临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的连续长《度不得小于开—放空间周长25【%     !二、满足《无障:碍设计规定》;   【  三、绿地、广】场,与城市道路或游人】可达公?共场所地面有—高差的其高差不大】于3米且设》置,连续、开《放的空间《或通道?;,。     四!、符合消防、安全疏!散、卫?生、交通和城—市景观等要》求; 》  :   ?五、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    — 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移【交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并不】。得改变公共空—间,使,用性质和用途 【 《 第3》.8.3条 — 开放空间有—效面积和奖励—增加建筑《面积的计算 【   《  :一、有效面积计算】公式F=M×—N :  《  : 式中F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 》; M对公众开放】空间的使用》面积;?N有效系数   !  二、开》。放空:间有效系数》(N) 《 , 表3-6 【 , 《 开—放空间有效系数表】 《 , 》 , 开放空间形式【 — 与道路或游人可】达地面?。高差(m) ! , , 有效?。系数 《 ? ! 室 外 ! ? ,(,含下沉式广场和【屋,面): 《 :。 ≤:2 .0 》 —1 》。 — 2.0 ~! ,5,.0 】 ,0,.7 】。 ,  ?。   三《、开放空间有效面】积与奖励增加建筑】面积的换算》见表37 表3-!7 开放空间】有效面积与奖励增】加建:筑,面积的换《算表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FA?R) — F《AR<2 — 》2≤FAR<4 】 ? ?。4≤FA《R<5 《 FAR!≥ 5? 《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 1?.0 》 ?1.5 — 2.0 】 ? 2.5 ! : 第:3. 9《 ,条 居》住小区级《以下的居住用—地中: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配建农贸【市场且?配建农贸《市场为独《立建筑其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可不?进,入该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计算 【 ?第3. 10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不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列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建,筑,)进行完善配—套和改善使用—条件的?改造、?扩建(含《加,层、加阳台等)或改!变原使用功能、用途!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    — 一、对周边空间】环,。境、城市《。景观:和相邻建筑不造成影!响; ?   》  :二、:。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未:超,出其规定《值; ?     三】、符合?间距、绿化》、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规,定和建筑结》构安全; 】    四、配套】设,施能满足扩建后的需!要, 【 第3?. 11条 具有!。合法房产、土地权属!证的居民自有—住宅和其他用房经市!级危房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的进行危房【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房屋基地—占地面积及位置、】建筑:。面积和层数不得超】出原有房屋》房产、地产权—属证记载《内容;?。不得增加建筑—高度;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不得突?出,其用地权属范围【 :     二【、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采光》、通风和建、构【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  三、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使—用,功能; 《 :     四、不得!破坏绿化、侵占【。绿地和妨碍》通道:、影响?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   !  五、 》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建筑?控制区?和自: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确定【的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和?。地段、自流井-恐龙!风景:名胜区确定的各风景!区,。和景点等城市—特别地区的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其建筑形式和外观!必须:符合该地段的规划要!求 【 第3. —1,2条: 城市中心区建】设规划用地范围内】居民不?得在国有《土地上插建、扩【。建住宅和其他用【房;:城,市中心?区建设?规,划用地?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新建、】扩建自用《。住,。宅和其他《用,房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必须先《依法取得《建设用地《   —  二、符》合城乡规划和本规定!第3.?11条?二至五款以及相关规!定要求?;    】 三、?居民新建、扩建自】用住宅控《制标准以户籍—常住人口计算每人建!筑面积为30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以下的可》按3人计《算, 】第3. 13条 】 建筑容积》率计算 —     一—般,情况下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应—按照现行《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执行;以下】情况的容积率—计算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  一、 普通住】。宅,建筑套型面积小于】或,。等于90平》方米的?住宅其建《筑层高不《应低于3.》0米;套型》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住宅层高不应—。高于3.3米 !  : ,  套型面积大于】120?平方米的住宅其【卧室和其《他用房建筑层高【不应高于《3,.3米起居室(厅】)建筑?。层高不应《高于:4.4米当》建筑层?高大:于4.4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应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    二、一般】办,。。公建:。筑(不含门厅—、中庭、大型会议】厅)办公建筑建筑层!高应不高于4.5】米,当层高大于》或等:于4.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 三:。、普通商业建筑(不!含,门厅、中庭)店【。堂面积?小于或等《于200平方—米建筑层高不—应高于4.5米【;,店堂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建筑层高—不应高?。于5.1米》当建筑?层高大于《上述高度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应该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  四、工业建【筑当建筑层高—大于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应—。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五、地!下建:筑(地下《室)和?半地:下建筑(《半地下?室)    【 ,(一)、《地下建?筑(地下室)建筑】周,边完全被掩埋或【。周边部?分被掩埋且露出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小】于1.2《米的:。地下建筑使用—功能为商业或其【他经营性场所(公共!停车库除外下—同)的其建筑—面积折半《计入:容积率作为非经营性!或附属及配》套设:施,。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 (二)、半—地下:建筑(半地下室【)建筑周边部分被】掩,埋且室外《地面以上部分高度】大于1.2米小【于2.?2米的半地下—建筑使用功能为商场!或其他经营性场【所的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作:为非经营性或附属】及配套设施》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建筑周边部【分被掩埋但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大于或等于2!。.2米的其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 , 六、 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建!筑,最,低处一侧《的地:面室外地坪》标高作?为,该建筑地面室外地坪!标高;?特殊地形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地面室外地坪标!高并按技术规—范和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    《 七、居住》建筑底层架空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须!符合本规《定第:10.2条要—求):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3. 1!4条 住宅建【筑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该套】住宅建筑面积的【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