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三章 !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第3!. 1条 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强度由【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等建筑容量指标】控制
— , 建筑》容量应根据建设用地!。的规划区位》。、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条件】。、地形?和,用地状况《和绿化条件等—综合承载能力及【城市景观要求合理】确定以形《成疏密?。有序、?错,落有致?、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
? :
《第3. 2条 【 一般?。。地区的建设用—。地建筑容量不—应超出表31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表32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和表33】非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规定控《制指标(本章—各表中容积率的控】制,指标不含地下—建,。筑面积如地下建【筑作:为经营性用途—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时在规划条件中】进行核定和确定)
!
, 受环—境景观?、,特别设施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指》标,应经:专题:论,证后确定《
表3-1 】。 ! 居》住用地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
地 段】
用 !地 性 质
! 建 筑 【形 式
! 总建筑密度—
【绿地率
— :
?。
旧改!区
【 二类住 》
— 宅为主 —
】导性质
》
【的用地
— 兼容—的商业及其他—
!公共设施《<20%
!
《
≤—30%
《
》≥2:5%
?
?
《
兼容的!商业及其《他公:共
【 设施>20】%,且<50%》
—商住楼?
? ≤40【%
:
? ≥1《5%
!
:
《 ,商业或商住与住宅混!合在同一宗地
】
≤35%!。
: ≥20%
!
《
【 新建《区
二!类住:。。。
— 宅为》主
【 , 导?性质
】 的用地
! 《兼,。容的:公共 ?
: : 及其—。他商业设施<2【0%: ,。
? 《
《 ≤30%
】 , : ≥:3,0%
—
》
? 兼?容的:公共及其他商—业
》 设施>】20%且<5—0%
【 商住楼
】 ≤40—%
:
》≥20%
【
! 商业或商住与】住宅混合在同一宗地!
【≤3:5,%
《 ,。 ≥25%
!
注1、本!表兼容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之比
】 2、总建筑密】度是指项目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表》32 【 】 住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
》 建筑层数
】
(N)】
【新建区 《。
,
》。建筑层数
! , 旧改?区
?
?
?
住】宅密:度
【 住宅容积率 【
住【宅密度
【。 住《宅容积率
—。
?
】 ≤7
! , ≤30
》
:。 : ≤1.8
—
《。 ≤7
! ≤30
》
》≤1.8
】
】 7
》 《≤28
】 ≤2.1
—
: : 7
》 ≤28—
—≤2.2《
,
【
: 10
【
《 ≤26《
,
≤—2,.4:
: ? 10
》 ≤26【
,
, ≤2.【4
!
: 12
! ≤24
【
, ≤2.8】
>15! ,
—≤24
》。 ≤2.7】。
?
:
》 , , 1?5
≤2!2
≤】3.2
!≤22
— ≤3.1
】
! 《17
— ≤20
—
: ≤3.5
! , ≤《。20
》 ≤3》.5
?
【
—≥20
! ≤18
】 ≤?4.0.
— ≤17
】
≤4.】。0.
【
,
≤!16
≤!4.5
】
《
》≤15
】 ≤:5.0
】。
注1、—。住宅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住宅【类建:筑投:影面积与规划居住】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
2—、住宅容积率是【指建设项目》中住宅建筑面积【与规划居住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 表3-《3 : 《 — : ,非居住用地容量【控制指标
】
,
?
用地【性质
【 建 《筑 形 式》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绿地率(%【)
—
【 , 公共建》。筑
【 , 用? 地
《
商业建筑!
— ,。。多、低层
! ≤?50
《
≤—2.0
》
≥15】
!
: 高 层【
《 ≤4》0
》 ≤?5,.0
≥!。20
!
】办,公,。建筑
—。 多、低层
!
》≤40
》
≥1.2!且≤1?.8
《
, ≥25【
》
— ? 高 层 》
: , : ,≤35
— ≤5.0【
《。 ≥30
【。
《
?。
《 商业?。、办公
【 综合建筑!
多】、低层
! ≤:45:
《。。 ≤2.0 】
》 ≥20
】
》
高【 层
!≤40
!。≤5.0
》
≥2【5
!
—宾馆、酒店 —
《 多低《层
— ≤40 —
? ≤2.0 】
,
, ≥25
!
!。。 高 层
!
》≤35
】 ≤5.《0
:
≥30
!
—
:。
市 【场,
》 ≤5《0
≥!。0.8且≤》2.0?
》 ≥15
【
《
?
,
《 公共服《务 :
— 设施用地
! 中》学用地
! ≤30
】 无控制要求
!
≥—30
【
《
小学用】地
?。
》≤3:0
【 :
《 幼儿园用—地
【 ≤:3,5,
?
】 农贸》市场
】 ≤45《
,
≤—1.5
【 ≥15
】
,
《 ,
— 社会停车库(场)!。
:
, ≤50
】
《 ≤2.0
【
≥15 !
,
【
》 医疗卫生用地【
:
医院、疗!养,院
≤!40
《 无控制【要,求,
《 ≥35—
【
?。 大》、中专学校》用,地
【。 教:学、办公、》配套用房《
— ≤35
】 , ,无控制要《求
≥!30
【
?
: ,。。。 , :工业品销售》、维修
【 ?展厅、?销售:、维修
! ≤:50 ?
? ≥1.0且】≤,2.:0
≥!25
— ,
,
《
物流用地!
? 满足—。物流功能的用房
!
≤5【。0
】≥1.0《且≤3.0
】 : ≥2《0
—
?
仓储!用地
《
: 仓库》。、管理用房 —
≥45!
:
《 ≥1.《0且≤2.》5
】≥2:0
:
—
【工业
—。 用地
!
机—。械、装备制造 【
》 ,≥30
》。
: ≥《0.5
】 , ≥20
!
】 轻 工 —
》 ,≥0.8
】
【。 , 盐《、化工
》
≥—0.6
】
:
》 , 农业《产业化项目
【
, 农产—品,加,工生产、《。配套用?房 :
≥3】。。。0
?
《 ≥0.《7
? 《≥20
— :
注1、【植,草的中、小学用地】。的运动场及》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可以计入》。绿地指?标
2】、工业?建筑和普通》仓储高度《超过8米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 3、农【业产业?化项目是指》工业:园区以外对农产品】就地加工的项目
! 4、—。行,。政,划拨:用地上的行》政办公、业务、【科研、培训等建设】项目其容积率应不】应小于1.2(【有特殊需要或—规定的?除外)
— 5、工—业用地?容量控制指标亦可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有关规定《执行
— 6、《工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面积:的7%且不得改变】其工业?用地性质
》
第3. 3—条 由《政府组织和投资的公!共,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等)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可按以下要求控制】
建!筑层数1《0层:至14层《建筑密?度为25《%至:28%容《积率不大《于,3.0;《
— ,。 建筑层数15层至!。2,0层建筑《密,度,为20?%至25《%容积?。率不大于3.—5;
》 , 建筑层【数,21层至30层建筑!密度为17%至【。20%容积率—。不,大于4.5;
】 ,
:。
: 第:3. 4条 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科技馆、文!化,活动:中心等公《益性:公共建筑《应强调建筑特—色和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在满:足规划退距、消【防、安全等要求和】绿地率?大于30%》条件下?规划管理以》方案的合《理性为?。原,则对建筑密度、容】积,率无控制要求
!
第3. !5条 《位于市中心商贸集中!区域和城市规划允许!不退界或少》。退,界的建设用地且建设!用地内规划布—局为:一整:体建筑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以及建设《用地所处的区—位、建设性质—和功能、周边环境容!量和景观《等情:况经论证后提出建】筑容量调整方案【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确】定
【 第3. 6【条 建筑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规划《。的其容积率应在表3!1、表32、表【33规定的指标基础!上按表34折—减
:
表3-《。4 《 :。 , ! ,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
:
,
》 建筑》基地面积(A)
!
折减【率,(%)?
《 ,
【 ≤10—00 ?m2
【 15
【
【 , 1000 】m22
】。。 1?0
】
》 :。5000 》m22 《
》。 5
?
》。
第3《. :7条 除公共服务!设施(公《厕、垃圾库、社区】办,公,、治安、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项,目建设用《地未达?到表3-《4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表3-—5 】 ? 开发!建设:用地最小面积规定】
,
—
建 【筑 类 《别
【 , 旧改区(m—2)
】 新建区《(m2)
【 :
:
【 低 层 建— 筑 ?
? , 800
【 150【0
!
多 】。层,。 ,建,。 筑
】 1500
【 《3000
—
》
— 高:。。 层 建 筑
! 300【0
? 50—00
【
:。
》建设: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因周边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该地段绿地已!。达到规定《标准亦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允许》单独开发建设—
?
《 第3.《 8条 《 ,建设:用地(居住用—。地除外)范》围内已满足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规定的配套—还,。向社会公《众提供常年无偿【开,放的广?场、绿?地等:公共使用的室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结合地形高差设【置的上人屋》。面,。)的可以《在规定容积》。。率基:础上增加《一定建筑面积作为】对提:供,。开,放空间?的奖励
!
第3.8.】1条对提供开放空】间的奖励必须—。保证不提高建筑密度!和符合建筑间—距、退距等规—定增:加的建筑面积按提供!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计算并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
】
第3.—8.2条 》 ,开放空间《。设,置条:件和建设《规定
— 一、开放空!间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其》至少有一边面临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开敞式设置且】。临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的连续长度不得小】于开放空间周长【25%
》 ? 二、》满足无障碍设计规】定;
》 : 三、绿地、】广场与城市道路【或游人可达》公共场所地面—有高差的其高—差不大?于3米且《设置连续《、开放的空间或通道!;
】 四、符合消防、安!全疏散、卫生、【交通和城市》景观:等要求;《。。。
—。。。 五?、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移交: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并不得改变公共!空,间使用性《质和用途
】
: 第3.8.3条!。 开放空间有效面!积和奖励增加建筑】面积的计算》
? 》一、有?效面积计《算,公式F=M》×N:
】式中F?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 ; M对》公众开放空间的【使用:面积;N有》效系数
《。
二、开放!空间有效系数(【N,)
表》3-6 — 》 开放空【间有效系数表
!。
《
》开,放空间形式
【
? 与道路或—游,。人可达地《面高差(m)—
《 有效》系数
《
,。
】 室 外【
》 ? (含下沉》式广:场和屋面)
! ≤2 .0 !
? :。 1
?
【
? 2.0 ~ !5.0
【 0.7
】
?
《 三、—开放空间有效面积与!。奖,励增加建筑面积的换!算见表?37
?
表3-7 【 开放空间有效【面积与奖励增加建筑!。面积的换算》表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FAR!)
F!AR<?2
《 2≤FA】R<4
》
4—≤FAR<5 【
《 F?AR:≥ 5?
【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
1—。.,0
》 , 1.5
! 2.?0
— 2.5
—
第【3. 9 条— 居住小—区级以下的居住用地!中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配建农》贸市场且配建农贸】市场为独立建—。筑其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可不进入该》。。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计算
《
?
第《3,。. 10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不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列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建筑)进》行完善配套和—。改善使用条件—。。的改造?、扩建(《含加层、《加阳台等)或—改变原使用》功能、用途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一、!对周边空间环境、】城市景观和相邻建筑!不造成?影响:;
— 二、》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未《超出:其规定值《;
? —三、符合间距、【绿化、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规定和】建筑结构安全;
】
》 四?、配套设施能满足】扩建后的需》要,
?。
第3. !11条 具—有合法?房产、?土地权属《证的居?民自:有住宅?和其他用房经市【级危房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的进行《危房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房屋基地》占地面积及位置【、建筑面积和层数】。不得超出原有房屋】房产、地产权属证记!载内容;不得—。增,加建筑高度》;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不得突—出其用地《权属范围
【 》二、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采光、!通风:和建、构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 三、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使用功能;》
: —四、不得《破坏绿化、》侵占绿地和》妨,碍通道、影响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
《 五、— 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建筑控制区和—自,。。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确定的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和地段、自!流井-恐龙风景【名胜区确定的各风】景区和景《点等城市特别地【区的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其建筑形式!和外:观必须符合该—地段的规划要求【
第!3. 1《。2条 城市中心区!建,。设,规划用?地,范围内居民不得【在国有土地上插建】、扩建住宅和其他】用房;城市中心区】建设规?划用地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新建、扩建自!用住宅和其》他用房?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必须先依》。法取得建设用地
】
《 ?二、:符合城乡规》划和本规《定第3.11—条二至五《款以及相关规定【要求:;,。
】三、居民新建、扩】建自用住宅控制标准!以户籍常住人口计算!每人建筑面积为3】0,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以下的可按3—人计算
《
: ,
《第3. 13条 !建筑容积率计—算
? —一般情?。况,下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应按照现行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执行;》以下:情况的?。容,积率计算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 普通住宅建筑!套型面积小》于或等于《90平?方,米的:住宅其建筑层高【不应低于3》.0米;套型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住宅】层高不应《高于:3.3米
! 套型面积【大于120平方【米的住宅其》卧,室和其他用房建筑层!高不应高于3.3米!起居室(厅)建筑层!高不应高于》4.4米当建筑层高!大于:4.4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应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二、!一般办公《建筑(不含门—厅、中庭、大型会】议,厅)办公建筑建筑】层高应不高于4【.5米当层高大于】或等于4.》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
? 三?、普通商《业,建筑:(不:含门厅、中庭)【店堂:面积小于《或等于200—平,方米建筑《层,高不应高《于4:.5米;店堂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建?筑层高不《应高于5.1米当】建筑层?高大于上述高度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应该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四、!。工业建筑当建筑【层高大于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应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
》五、地下建筑—(地:下室)和半》地下建?筑(半地《下室)?
(一】)、地下建筑(地】下室)建筑周边完】全被掩埋《或,周边:部分被掩埋且—露出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小于1.2》米,。的地下建筑使用功能!为商业或其》他经营性场》所(公共《停车库除外下—同,)的其建筑面积折半!计,入容积?率作为非经营性或附!属及配套设施—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二:)、半地下建筑【(半地下《室)建?筑周:边部分被掩埋且【室外地面以上部分】高度大于《。1.2米小于—2.2米的半—地下建筑使》用功能?为商场或其他经营性!场所的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作!为非经营《性,或附属及配套设施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建筑周—边,部分被掩埋但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大于或【等于2.2》米的其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 六、 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建筑最低处一—侧的地面室外地坪标!。高作为?该建筑地《面,室外地坪《标高;特《殊地形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地面【。室外地坪《标高并?按技术规《范和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 七、居住建筑!底层:架,空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须符合本规定第】10.2条要求)】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第3.《 14条 住【宅建筑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该—套住宅建筑面积【的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