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
,。
第?3. 1条 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强度!由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等建筑?容量指标《控制
—。 ? 建筑容量应根【据建设用地的规划区!位、: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条件、地形和用地状!况和绿化条》件等综合承载能力及!城市景观要》求合:理确定以《形,成疏密有《序、错落有致、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
—
,。 , 第:3. 2条 【一般地区的建设用】。地建筑容《量,不应超出表31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表?。32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和表33】非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规!定,控,制指标(本章各表中!容积率的控》。制指标不含地下【建筑面积如地下【建筑作为《经营:性用途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时!在,规划:条件中进行核定和】。确定)
】 受:环境景观、特—别设施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指标应】经专题论证后确定】
表3-》1 】 】居住用地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地 段!。
《 : 用 地《 性 质 》
: 建》。 筑 形 》。式
?
总建【筑密度
】 , 绿地率
】
】 旧改区
】
? , ,二类住
! ,。 宅为《主
】 :导,性质
! , 的用地
】 兼容的商业】。及其他
》
【公共设施<20% !
—。
《 ≤《30%
— ≥25%【
》
:
? , 兼容》。的商业及其他—公共
【 设施>20!。%且<50》%
:
商—住楼
!≤40%
! ≥15《%
【
》 : ,商业或商住》与住宅混合在同一宗!地
— , ≤:35:。%
:
, ≥20%】
?
】 新建》区
?
《 二类住
】 宅—为主:
? , 《 ,导,性质
】 ?的用地
】 兼容的公共
!
【。及,其他:商业设施<20% !
,
》
:
》≤30%
》
: ≥30%
】
?
! 兼容的《公共及其他商—业,
— 设施>2【0%且<50%【
: 商》。住楼
】 ≤40《%,
,
≥—20%?
【
商】业或商住与住宅混】合在同一《宗地:
? , ≤35%
! ≥》25%
《
—。
,注1、本表兼容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之比
—
, 2、—总,建筑密度是指项目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表32 】 】 住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
《。 建筑—层数:
— (N) 》
,。
新建【。区
【 建筑层数
【
《。 ,旧改区
!
— 住宅密度【
【住宅容积率 —
: : 住宅密》度 :
: 住》宅容积率
】
【 ≤》7,
?。 ≤》。30
≤!。1.8
》 ≤7 【
≤3】0
》。 ≤1.》8
《
—
? :7
≤2!8
【≤2.1
》
, :。 , ,7,
,
《 ≤2?。。8
【≤2.2《
《
》
10【
≤【2,6
《 ,。 ≤?2.4
!10
≤!2,6
》 ≤2.4—
】
12
!
≤24】
≤2.!8
— ,>,15
《
≤24
!
: ≤2.7
!
《
】15
【 ≤22
— : ≤3.2—
≤2】2
≤】3.1
— ,
】 17
】 ≤20
—
, ≤》3.5
》 《≤20
】 ≤:3,.5
!
》 ≥20》
? 《≤18
》 , ?≤4.0.》
:。 ≤1—7
《 ≤4.0.】
【
》 ≤?16
《 , :。 ≤4?.5
!
》 ≤15
!。 , ≤5.0
】 ,
注》1、住宅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住宅类—建,筑投影面积与规划居!住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
《 ,2、住宅容积—率是指建设》项目中住《宅建:筑面积?与,规划:居住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
表?3-3 ! :。 —。。非居住用地》容量控制指标—
! ? 用地?性质 ?
? :。 建 筑 形— 式 ?
建筑密!度(%?)
】容积率
! 绿:地率(%)
!
?
《 公共建【筑
— , 用 》地
《 商业建【筑
— 多?、低层 《
: : ≤50 —
≤2.!0
》。 ≥《1,5
?
,
】 : :高 :层,
【≤40
【 :。。≤5.0《
—≥20?
【 :
? 办《公建筑 《
,
》多、低层 》
—。≤40
】 ≥1.2且≤1!.8
【 ≥25
!
《
《 : 高 层《
≤】35
≤!5.0
】 ≥30《
:
》
《 商业、办公 !
】综合建筑
【 多》、低层
— :。 ≤45》
≤2!.0
!≥20
【
:
— 高 层
!。 ≤40【
》 ,≤,5.0?
: 《≥25
【
?
宾】馆、酒店
【 多低—层
》 ≤40 【
》 ≤:2.0
! ≥25
】
! 高 层》
:
≤35】。。
≤5】.0
【 ≥3?0
】。
— ,市 场
— 《≤50
】 , ≥:0.8?。且,≤2:.0
》。 ? ≥15
—
】
公—共服务 《
】设施用地《
— 中学用地
【
《 ≤30
— ? 无控制要求 【
≥3】0
《 ,
?
》 小学用地
】
》≤30
—
—
幼儿【园,用,地
【 ≤35
》
:
! 农贸市场
! ≤4—5
【。≤1:.5
《
? , ,≥15?
》
?
? 社会停车】库(场)
—
≤50
!。
, : ≤2.0
】
, ≥1—5
》
?
医!疗卫生用《地
【 医院、疗养院
!
≤4【0
《 无控制要【求 :
,
≥3【5
】
【大、中专学校用地 !
? 教《学、办公《。、配套用房
! , :≤3:5,
: 无控制【。要,。求
— :≥30
《
【
:。 ? ,工业品销售、维【修
【 展厅、《销售、维《修
【 ≤50
—
? :≥1.0且》。≤2.0
! ≥25
!
【 物流—用地
】 满足物流功能【的用:房
》 ?≤,50
【 , ≥1.0且≤3.!0
≥!20
》
?。
!仓储用地
【。 仓库—、管理用房 —
》 ≥:45
【 ≥1.0—且≤2.5 —
》 ≥20《
—
工!业
! 用地
【 机械、装【备,制造:
?。 《≥30
【 ≥0》.5
【 ≥20
【
:
?
— 轻 工
【
《 ≥0.8
!
?
》 盐《、化工 《
》 ≥0?.6:
《
》
农业产!业化:。项目
—。 农产品加【工生:产、配套用房 【
《 :≥30
】 ≥?。。0.7
》。 ≥》20
!
注1、植草的中!、小:学用地的运动场及】。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可以:计入绿地指标—
,
, 《2、工业《建,筑和普?通仓储高度超过8米!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农业产业化项】目是指工业园—。。区以外对农产—品就:地加工的《项目
— 4、行》政划拨?用地上的《行政办公、业务、科!研、培训《等建设项目其容积率!应不应小《于1:.,2(有特殊需—要或规定的除外)】
: 5、工业】。用地容量控制指标亦!可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有关规定】执行
6!、工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面积!的7:%且:不得改变其工业用】地性质
《
第3. 3—。条 由政府组【织和投资的公共【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等)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可按:以下要求控制
! 建筑层】数10层至14【层建筑密度为—25%至《28%?容积率?不大于3.0;
! 》 建筑层数1—。5,层至20《层建筑密度》。为2:0,%至2?5%容积率不大于3!.5;
《
建筑!层数21层至30】层建:。筑,密度为17%至2】0,%容:。。积率:不大于4.5;
!。
第【3. 4《条 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科技馆、文化】活动中心等公益性】公共建筑应强调建】筑特色和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在满—足规:划退距、消防、安全!等要求和绿地率大于!。30%条件下规【划管:理以方案的合理【性为原则对建—筑密:。度、容积率》无控制要求
—
《
第3》., ,5条 位于市中心!商贸集中区》域和城?市,。规划允许不退界【或,少退界的建》设,用地且建设》用地内规划布局为】。一整体建筑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以,及建设?。用地:。所,处的区位《、建设性《质和功?。能、周?边,环境容量和景观等】情况经论证后提【出建筑容量调整【方案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确》定
!第3. 6》条 建筑》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规划的其容积率应】在表31、表32、!表3:3规定?的指标基础上按表3!4折减
表—3-:4 】 《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 : 建筑基地面【积(A)
【 ,。。 ?折减率(%)
】
, ,
—
》≤100《0 :m2:
【15
【
:
10!00 m22 【
10
!
! 5000 !m,22
!5
】
第:3. 7条 除公!共服务设施(公厕、!垃圾库、社区办公、!治安、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项目建?设用地未达》到表3-《4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表3-》5 ! 【 , 开发建设用地【最小面?积规:。定
—
【。建 :。筑 类 别》
旧!改区:(m2)
【 新》建,区(:m2)
【
《
低 !层 :建 筑?
:
, ? 8:00
】15:00
?
?
! ,多 层 建 筑
!
, 150【0
《 300—0
》
: :
,
高 层 !建 筑
》
: 3000【
,
5—000
》
! 建设?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因周边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该地段【绿地已达到》规定标准亦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允,许单独开发》建设
—
第》3,. 8条 建【设用地?(居住用地除外)】范围内已满足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规定的配》套还:向社:。会公众提供常年【无偿开放的广场、】绿地等公共使用的室!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结合地形高差设置的!上人屋面)的可以在!规定容?积率基础上增—加一定建《筑面积作《为对提供开放—空,间的奖励
—
,
?
, 第3.》8.1条对提—供开放空间的奖励】必须保证不提高【建筑密度和符合建筑!间距、退距》等规定增加的建筑面!积按提?供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计!算并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
【
,
第3》.8:.2条 开放【空,间设:置条件和《。建设规定《。
,
,。 , 一—。、,开,放空间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其:至少有一边面临【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开敞?。式设置且《临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的连续】长度:不得小于开放空间周!长25?%
? 》 二、满足无障碍设!计规定;
】。。 三、—绿地、广场与城【市道路或游》人可达公共场所地面!有高差的《其高:差不:。大于3米且设置【连续、开放的空【间或通道;
【 —四,、符合消防、安全】疏散、卫生、交通】和城市景观》等要求?;
!五、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 , 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移交【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并不得改变公共空!间使用性质和用途
!。
— 第3.8.—3条 开放空【间有效面积和奖励】增加建筑面积的【计算
《 ? : 一、有效面—积计算公式F=【M×:。N,
《 式中F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 ; —M对公众开放空间的!使用面积;N—有效系数
! 二、开放空间有效!系数(N)
】表3-6 — 》 》开放:空间:有效系数表
!
》 开放空—间形:式
】与道:路或游人可达地面】高差(m) —
,
有—效系数
!
【 室 外
【
, (含下!沉式广场和屋面) !
≤【2 .0
—
: 1
!
?
2【.0 ~ 5.0】
? 0.7
!
《
— 三、开放空间【有效面积与奖励增加!建筑:面,积的换算见表37】
,。
表3-7 — :开放空间有》效面积与奖励增加】建筑面?积的:。换算表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FA—R):
F】AR<2
】 2≤FAR<!4
4!≤FAR<5
】
FAR≥! 5:
:
】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 1》.,0
— 1.5
【 2《.0
【 2.?5
!第3.? 9 条 居住!小区级以下的居住用!地中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配建农贸】市,场且配建农贸—市场为独立建—筑其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可不】进入该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计算!
?
:
第3》. 10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不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列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建筑)进行完!。善,配套和改善》使用条件的改—造,、扩建(《含加:层、加阳台》等)或改变原使用功!能、用途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一、对周边空间【环境、城市景观【和相邻建筑不造【成影响;
【 ? 二、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未超出其规定】值;
》。 , : 三、《符合间?距,。、绿化、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规定】和建筑结构安全;
!。。
《 ?四、配套《设施能满《足扩建后《的需要
》 :
《。第,3. 11条 具!有合法房《产、土地权属证【的,。居民自有住》宅和:其他用房经》市级危房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的进行】危房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房屋?基地:占地面积《及位置、建》筑面积和层数—不得超出原有—房屋房?产、地?产权属证记载内容】;不:。得增加建筑高度【;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不得突出其用地权属!范,围
【 二、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采《光、通风和建—、构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 ,。 : , ,三、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使用功能—;
《 四、【。不得破坏绿化、【侵占绿地和妨碍【通道、影响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
】 五、 》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建筑控!制区和自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确定的!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和地段、自流—井,-恐龙风《景名胜区确定—的各风景《区和景点等》城市特?别地区的《。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其建:筑形式和外观必【。须符合该地段—的规划要《求
?
第【3. 12》条 城市中心区】。建设:规划用地范围—内居民不得在—国有土地上》插建、扩《建住宅和其他—用房;?城,市,中心区?建设:规划用地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新!。建、扩建自》用,住宅和其《他用:房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必须先依法取得【建设用?地
》 , , 二、符》。合城乡规划》和本规定第》3,。.11?条二至五《款以及相《关规定要求;
】 三、居!民新建、扩建自【。用住宅控《制标准以户籍—常住人?口计算每人建筑面积!为30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以下的可按3【人计算
【
第3. 1!3,条 : 建筑容积率计算
!
《 一般情—况下: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应按?照现:。行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执行:;以下情况》的容积率计算—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 普通《住宅建筑套型面积小!于或:等于90平方米的】住宅其建筑》层,高不应低《于3.0《米;套型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住:宅层高不应高—于3.3米
—
?。。 套型面积大!于120平》方米的住宅其卧室】和其他?用房建筑层高不应】高于3?.3:米起居室(厅)【建筑层?高不应高于4—.4:米当建筑《层高:大于4?.4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应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二、一般办公建【筑(不含《门厅、中《庭、大?型会议厅)办公建筑!建筑层高《应不高于4.5【米,当层高大《于或等于4.—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 三、普通商!业建筑(不含门厅、!中,庭):店堂面积小》于或:等于2?00平方《米建:筑层高不应高—于4.5米;店堂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建筑层高不应高于5!.1米当《。建筑层高大于上述】高度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应?该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 四、工业建筑】当建筑层高大于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应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 五、地》下建:筑(地下室)和半地!。下建筑(半》。地下室)
》
《 (一)、》地下建?筑(地下《室)建筑《周边完全被掩埋或周!边部分?被掩:埋且露出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小于1.2》米的地下建筑—使用功能《为商业或其他—经营性?场所(公共停车【库除外下同》)的其建《筑面:。积折半?计,入容积率作为非经】。营性或附《属及配套《设施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二)、半】地,下建筑(半地下室】)建筑周边部分被】掩,埋且室?外地面以上部—分,高度大于1.2米】小于2.2米—的半地下建筑使【用功能为商场或其】他经营?。性,场所的?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作》为非经?。营性或附属》及配套?设施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建《筑周边部分被掩埋】但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大于】或等于?2.2米的》其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 : 六?、 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建筑最—低处一侧的地面室】外地坪标《高,作为该建筑地面室外!。地坪标高;特—殊地形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地面室外》地坪标高并》按技术?规范和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
七、【居住建?筑底层架空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须符合本》规定第10.2【条要求)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3. 14!条 : 住宅建筑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该套住宅建—筑面积的2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