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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 第3》. 1条 》 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强度由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等—建筑容量指标控制 !。 ?    《建,。筑容量应根据建【设,用地的规划区位、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条件、地—形和用地状况—和绿化条件等综合】承载能力及城市景观!要求合理确定以【形成疏密有序—、,错落有致、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 】第3. 2条 】一般地区的》建设用地建筑—容量不应超出—表31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表32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和表33非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规定控制【指标:(本章?各,表中:容积:率的控制《指标:不含地下建筑面积如!地下建筑作为经【营性用途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时在规!划条件中进行核【定和确定)》     —受环境景观、特别设!施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指标!应经专题论证后确定! :表3-1《 ! 《 居住《用地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 — 地 段 — 》用 地? 性: 质 《 ?。 建? 筑 形 式 】 ? 总建筑密—度 】。绿地率 — — 旧改区! 二】类住 【 ? 宅为?主 ? — 导:性质 》 《 的用地 【 《 兼容的商业—及其他 】 公共设施】<20% 【   — ≤3【0,% : 《 ≥2?5% ? : — 《 兼:容的商业《及其他公共》 : 《 设《施>:20%且<50%】 》 商住楼 》 ≤40!% : ≥15】% ?。 : 【 商业或商【住与住宅混合—在同一宗地 】 ? ≤35%》。 —。。≥20% ! ? , 》新建区 《 》 二类住 【 宅为】。主, — :。 导性?质, 】 的:用地 ? 兼【容的公共《 】 及其他商业设【施<:20:% —   — ≤3》0% 【 ,≥30% — 《 兼!容的:公共及?其他商业《 !设施>20%—。。且<5?0% 《。 : 商住楼 ! ≤4》0% 《 ≥2—0% ? 【 《 :商业或商住与—住宅混合在同一宗】地 》 : ,。≤35% ! ≥25% ! 注1、本】。。表兼容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之比 【    2、总建】筑密:度是:指项:目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表】32 》 ? — , 住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建筑层【数 ? (N【), — ,新建区? 建】筑层数 【。 , 旧?改区 《 《 】 住:宅密度 】 住宅《容积率 ! 住宅密《度 》 :。 住宅容《积率 《 — ? ≤7— 【≤30? ≤1】.8 ≤!7 】。≤30 !。≤1.8 】 — ? 7 》 ≤2》8 ? ≤》2,.,。1 》 7 《 ≤—。28 【 ≤2.2 —。 【 《 10《 ? ?≤26 —。 ≤2.4【 —。10 ? : : ≤26 》 《 ≤2.《4 【 《 : , 12? ≤24! , ≤2【.8 】>15? 《。 ≤24 ! ≤2.7 ! — 》 ,15 ≤!。22 》 ≤《3.2 — ≤《22 ≤!3.:1 】 1】7 : , ≤20 】 ≤3.】5 》。 ≤20 ! ≤3.5 ! — 《 ≥20《 — ≤18 】 ≤?4.0. 【 ≤1》。7, ≤4.!0. 【 — ≤《16 】≤,4.5? 《 】。 , ≤15 ! ≤:5.0 】 注《。1、住宅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住宅类建筑投影面!积与规划《居住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2!。。。。、住宅容积率—是指:建,设项:目中住宅建筑面【。积与规划《居住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 表3-3 】 : 【 非居》。住用:地容量控制指标 ! 【 用地性【质, — ,建 筑 形 式 】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绿地【率(%) — 《 【 公共《建,筑 ? 》 :。用 地 》 《 商业建筑》 《 多、低层 】 ≤50! ? , ≤2.0 ! ≥15 ! 【 , ? ?高 层 !。。 ≤4?0 ≤】5.0 【 ≥20》 】 — 办公?建筑 ? 》 多、低《层 》 ?≤40? 【≥1.2且≤—1.8 — ≥25【 , 【 , 高【 层 !≤35 《 ≤—5.0 《 ≥—30: : 》 ? , 商业、办公】 《。 综合建筑! 【多、低层 》 》 ≤45 — ≤2.】0 :。 : ≥》20 】 】 高 层 》 :。 《≤40 》 , , ≤5.0 ! : ≥2?5 ?。。 : ?。 【宾馆:、酒:店 — 多低层 ! ?≤40 【 ≤2.0 】 , , 《≥25 ! 】 高 层 【 ≤35【 ≤5】.0 】≥30 》。。 , , 【。 市 场— 》 ≤50 】 ≥》0.8且《≤2.0 》 《 ≥1《5 《 , : !公共:服,务 ! 设:施用地 《 : ? 中学?用地 — :。 ≤30 》 无—控制要求《 , 》 ,≥30? ! 小—学用地 》 :。 ≤《30 《 : 《 —幼儿园用地 【。 《 ≤35 【 《 【农贸市场 》 —≤45 — ≤1.5 】 》 ≥15 ! 【 ?社会停?车库(?场) 《 : ≤50 】 ≤2.0 ! ? ≥15 ! ? , : 》 医疗卫《。。生用地 》 医院【、疗:养院 【 ≤40 【 无控—制要求 — ≥35【 :。 ! 大、中专学】校用地 《 教学】、办公?、配套用房 【。 ≤35】 : 无控制要】求 — ≥30 ! : ? 《 工:业品销售、维修 】 —展厅、?销售、维修》 ≤】50 ? 》 ≥1.0》且,。≤2.?0,。 — ≥25 【 》 : , 物流用地 !。 满足】。。物流功能《的用:房 — , ,≤50 《 》 ≥1.0》且≤3.0 ! ?≥20 《 】 仓储用!地 《 仓库、【管理:用房 》 : ≥45 】 ≥1.【0且:≤2.5《 ≥】20 】 》 , , 工业 【。 ? 用?地 《 机械、【装备制造 — ≥30 ! ? , , ≥0.《5, 》 ≥20》 ? 】 轻 —工 】≥0.8 】 , 《 盐、化!工 ? ≥0【.6 ! ? 农业【。产业化?项目 】 农产品加》工生产、配套用房 ! : ≥30 】 《 ≥0.》7 ≥2!。。0 : 》 ?。注1、?植草的中、小学用】地的运动场及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可,以计入绿地指标【 :    2、工业建!筑和:普,通仓储高度超过8米!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农业产业化项目!是指工业园区以外对!农产:品就地加工的—项目 《    4、行政】划拨用地上的行【。政办公、业务、科】研、培训等建设项】目其容积率应—不应小于1.2【(有特殊需》要或规定的》。除外)    】。 5、工业用地容量!控制:指,标亦可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有关规定执【行     6】、工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面积?的7%且不》得改变其《工业用地性质 【 第3. 3条【 由?政府组织和投资的】公共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等》。)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可按:以下要求控制 !     建—筑,层数1?0层至14层建筑密!度为25%至28%!容积率不大于—3.0; 》     建】筑层数15层至【20层建筑》密度:为20%至25【%容:积率不大于》。3,.5:;     !建筑层数21—层,至3:0层建筑密》度为17《%至20%容积【率不:大于4.5; 【 , : 第3.【 4条 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科技馆、文化—活动中?心等公?益性公共《建筑应强调建—筑特色和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在满足规!划退距、消》防、:安,全等要求和绿地率大!于30%条件下规划!管理以方案的—合理性为《原则对建筑密度、】容积率无控》制要求 《 》。 第3. 5【。条 位于市中【心商贸集中》区域和城市规—划,允许不退界》或少退?。界的建设用地且建】设用地内规划—布局为一整体建筑】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以及建设用地所处】的区位、建设性质】和功能?、周边环境容量和景!观等情况经论证后提!出建:筑容量调整方案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确定 【 《第3. 6条 】建筑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规划的其容】积率应在表31、表!32、表33规【定的指标基》础上按?表34?折减 ? 表3-4 【 【。 【。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 建!筑基地?面积(?。A) 》 , ?折减:。率(%) 》 — :。。。 ≤1】000 m2 】。 ? :15 — : 】1000《 m22 —。 10 】 【 《 :5000 m22 ! 《 5 》 , 第3【. 7?条,。 除?公共服务设施(公】厕、垃?圾库、?社区办?公、治安、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项目—建设用地未达到表3!-4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表3-5】 】 【 开发建》设用地最小面积规定! ? 《 : 建 筑— 类 别 【 旧改【区(m2) — : 新建—区(m2) 】 ? 【 低 层 建【 筑 【 800 — 《 1500 】 ? 多!。 层 建 筑— , ? 1500 】 , : 300》0 】 ? 高 —层 建? 筑 !3000 】 , 5000 —   !  建设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因周边》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该地段绿地已】达到规定《标准亦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允:。许单独开《发建设 》 》 ,第3. 8条 】建设用地(居住用地!除外)范围内已满足!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规定的配套还向社!会公众提供》常,年无偿开放的广【场、绿地等公共使用!。的室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结合地!形高:差,设置的上人屋—面,)的:可以在规定容积【率基础上增加—一定建筑《面积作为对提—供开放空间的—奖励 】 , 第?3.8.1条对提】供开放?空间的奖励必须保证!不,提高:建筑密度和符合建筑!间距、?退距等?规定增加的》建筑面积按提供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计算并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 】 第3.—8.2条 开【。放空间设置条—件和建设《规定 》。。    《 一:、开:放空间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其至少?有一边面临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开敞式设置且—临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的连续长【度不得小于开放空】间周长25% 】     二、】满足无障碍设计规定!;  —   三、绿—地、:广场与?城市道路或游人可达!公共场?所地面有高差的其】高差不大于3米且】设置连续、开放的】空间或通道; !     》四、:符合消防、安—全疏散、卫生、交】通和城市景观等要】求; ?   》  五、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移:。交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并不得】改变公共空》间使用性质和用途 ! ? 第3.8】。.3条? 开放空间有效面!积和奖励增加建筑面!积的计算 【     》一、:有效面积计算公【式F=M《×N —    式中—F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 ;《 M:对公众开放空间的使!用面积;N有效系】数    — ,二、开放空间—有效系?数(N) 【表3-6 】 】开放空间有效系数表! — 开【放空间形式 !。 ?与道路?或,游人可达地面高差(!m) 《 《 有效系《数 》。 :。 《。 室 【。外 《 (【含下沉?式广场和屋面—) 》 ≤2 .0 ! ? : 1 ? :。 , , 《 2.0 !~ :。5.0 》 : ?0,.7 》  【   ?三、开放空间有效面!积与奖励增加建筑】面积的换《算见表37 【表3-?。7 : 开?放空间有效面积与奖!励增加建筑面积的】换算表 《 :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FA【R) ? ? :。 ,FAR<2 !。 2≤FAR】<4 【 4?≤FAR<5 】 FAR≥! 5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 1:.0 1!.5 【 ,2.0?。 —2.5 ! 第3. 9 条! , , 居住?。小区级以下的居【住用地中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配建—农贸市场且》配建农?贸市场为独立—建筑其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可》不进入该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计算 《 : ? 第?3. 10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不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列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建筑)进《行完善配套和改善使!。用条件的改造、【扩建(含加层—、加阳台等)或改变!原使用功能、用途】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 ,  :  :。 一、?对,周边空间环》境、:城市景观和》相邻建筑《不造成影响;— 《    二、—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未超出其规定值【; : :   ?  三、《符合间距、》绿化、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规定和—建筑结构安全; 】    —。 四、?配套:设施能?满,足扩建后《的需:要 ? 第3.! 1:1,条 ?具有合法房》产、土地权》属证的?。居民:自有住?宅和:其他用房经市级危房!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的,进行危房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房屋基—地占地面积及—位置、建筑面积【和层数不得超出原有!房屋房产、地产权】属,证记载内容;不得】增加建?筑高度;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不得:突,出其:用地权属《。范围 ?     【二、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采光、通风和!。建、构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 ,  :  三、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使用功能; !     —四、不得破坏绿化、!侵占绿地《和妨碍通《道、影响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 【    五》、 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建筑控制区和自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确定的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和》地段:、自流?井-恐龙风景名胜区!确定的各风景区【和景点等城市—特别地区的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其建【筑形式和外观—必须符合该》地段的规《划要求? ? ? 第3. 12】条 城市中心【区建设规划》。用地:范围内居民不得在】国有土?地上插建、扩建【住宅和其他用房;】城市中心区建设规】划用地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新建、扩建自用住】宅和其他用房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必?须先依法《取得建设用》地 》    二、符【合,城乡规划和本—规,定第3.11条【二至五款以及—相关规?定要求; 》     三】、居民新建、—扩建:自用住宅控制标准】以户:籍,常住人口《计算每人建筑面积】为30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以下的可【按3人计算 ! 第》。3. 13条 】建筑容积率计—算 》    一般情【况下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应按《照现行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执行;以下情况的】容积率?计算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   一、 —普通住?宅建筑?套型面积小于或等于!90:。。平方米的住宅其【。建筑层高不应低【于3.0米;套型】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住宅层》。高不应高《于3.3米 】     》套,型面积大《。。于120平方米的住!宅其卧室和其他【用房建筑层高—不应高于3.—3米起?。居室(厅)建筑层】高不:应,高于4.4》米当建筑层高大于】4.4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应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     二、一般!办公建筑(》不含门厅、中—庭、大型会议厅)办!公建筑建筑层高应不!高于4?.5米?当层高大于或等【于4.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    三、—普通商业建筑(【。不含门厅、中庭)】店堂面积小于或等】于200平》方米建?筑层高?。不应:高于4.5米;店】堂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建筑层高不!应,高于5.1米当【建筑层高大于上述】高,度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应该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   ?  四?、工业?建筑当建筑》层高大于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应【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 五、地下》建筑(地下》室)和?半,地下建筑(半地下室!), ,     (一【)、地下《建筑(地下室)【建筑周边完全被掩埋!或,。周边部分被掩埋【且露出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小于1【.2米的地下建筑】使用功能为商业或】其他经营性场—所(:。。公共停车《库除外下同)—。的其建筑面》积折半计《入容积?率作为非经营性或附!属及配?。套设施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二)、半地下】建筑:(半地下室)建筑】。周边部分被掩—埋且室外地面以上】部分高度大》于1.2米小—于2.2《米的半地下建筑【使用功能《为商场或其他经营】性场:所的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作为【非,。经营性或附属及配】套设施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建《筑周边部分被掩埋但!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大【于或等?于2.2《米的其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     六、【 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建筑—最低处一侧的地面室!外地坪标高》。作为该建筑地—面室外地坪标—高,;特殊地《形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地面室外地》坪标高并按技术规范!和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    七、—居住建筑底层架空】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须?符合:本规定?第,10.2条要求)】。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3. !14:条 住宅建—。筑,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该套住宅建!筑面:积的:2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