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
,第3. 1条 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强度由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等—建,筑,。容,。量指标控制》
】建筑容量《应根据?。建设用?地的规划区位、【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条件》、地形和用》地,。状况和?绿化条件等综合承】载能力及《城市景观《要求合理确定以形】成,疏密:有序、错落有致、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
《
,。。。
第3》. 2条 一【般,地区的建设用—地建筑容量不应超】出,表31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表【32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和表33非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规定控制指标(本!章各表中容积率的】控制指标不含地下建!筑面积如地下建筑作!为经:营性用途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时在【规,划条:。件中进行核定和确】定):。
: ?。 受:。环境:景观、特别设—。施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指标应经专题论!证后确定
表【3-1 】 ? , 》 居住用地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
地 段 !
,
用 地】 性: 质 ?
》。 建 筑 形 式】
》 , 总建筑密度 【
? 绿地率—
?
! ?旧改区
— 二类住
!。
《 宅《为主
! 导性质 —
?。 ? 的用地
! 兼容的商业及!其他:
》 公共设施<!20%
—
【 ≤》30:%
≥2!5%
《
?
— : 兼容的《商业及其他公—共
—。 , ?设,施>20%且<50!%
:
,。 , 商住》。楼,
≤4!0%
《 《≥1:。5%
》 ,
》。
,。 商业—或,。商住与住宅混合在同!一宗地
! ≤:35:%
【。≥20%
【
?
— :新建区
— , 二类住
! 宅【为,主
》 导性质】 ,
— 的用《地 :
《。 , 兼容的公共—
【 及?。其他商业设施—<20%
!。
【。 ≤30%
】 : :≥30%
】
! 兼容的公共及【。其他商?业
— 设施>2】0,%且<50%—
商住】楼
》 ≤《40%?
《 ≥?20%
!
商!业或商住与住宅【混合在同一宗地 】
》 ≤35%
】。 ≥2》。5%
【
注1、—本表兼容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之比《
2、总!建筑密度是指项【目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表32— — 】 住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
!建筑层数
【 , (N)— ,
新建】区 :。
建【筑层数?
【旧改区?
【
?
住宅【密度
】 ,。住宅容积率
【
住—宅密度 《
住宅容!积率
《
【
? ≤7》
? ≤3—0,
≤1】.8
≤!7
》 ≤30
【
≤1.】8
】
7
!
≤—2,。。8
≤2!。.1
【 7
》。 ≤28—
》 ≤:2.2?
】
》 10
】 ≤26
】 :≤2.4
— 10
! : ≤2?6
:
》≤2.4《
》
!12
】≤24?
,
≤—2.8
】 >15 》
≤【24:
≤2.!7
!
—15
【 ≤22《
,
≤3.】2
【≤22
【 ≤3.1
!。
?
?
? , 17
— ≤《20:
≤3】.5
— :≤20
】 ≤3.5》
—
?。
≥20】
:
≤18】
≤4.!0.
【 ≤17
【 ≤4》.0.
》
》
≤】16:
》 ≤:4.5
】
《
≤—15
《 ≤》5.0
《
:
注—1、住宅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住宅类—建筑投影面积与【。。。规划居住《。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 2、住宅容积率】是指建设项目中【住宅:建筑:面积与规划居住【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表3【-3: 《 ! 非居住用地容量控!制指标
!
:
》用地性质《。 ,。
《 建?。 筑 ?形 式
】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绿地率(】%)
》
】 公共建【筑
— : , 用 地《
商】业建筑
【 多、低层
!。
, ≤5—0
【 ≤2.0
【
《 ≥15
—
?
】 高? 层
】 ≤40
! ≤5.0》
》 ≥20
!
,
:
:
: ?办公建筑
【 : 多、低层
】
, 《≤40 《
≥【1.2且≤1.8】
【。≥25
》
—
》。 高? 层
— ≤《35:
≤【。5.0
【。 ≥?30
【。
》 : :商业、办公
【
, 综合建!筑 :
》 多、低《层 :
≤【45 ?
》 ≤:2.0?
— ≥20
】
—
高 层】
【≤4:0
? 《≤,5.:0
— ≥25
!
《
: 宾馆》、酒店
— 多低层 】。
,
≤40 !
: ≤》。2.0
—。 ? ,≥,25
】
— ?高 层
! ≤35
! ≤5.《0
? ≥30
!
《
》。 市 场
】
, ≤50【 ,
《 ≥0《.8且≤2.0
!
≥1【5
?
】
》公共服务
】 : 设《施用地? ,
,
中学【。用地
【 ≤3《。0
:
》无控制要求》
≥】30
【
!。小学用地
】 ≤3》0
:
?。
:
【 幼儿园《用地
《
≤—3,。5
》
】 农?贸市场?
【≤,45
《 ≤1—.5 ?
: : ≥?15
【
— 社会停【车库(场)
! : ≤50
》
≤—2.0
—。 ≥15【
《
:
:
》 :医,疗卫生用地 —
医【院、疗养院
【
, ≤40
】
无—控制要求
】 : ≥35
!
:
【大、中专学校—用地:
? 教学、【办公、配套》用房 ?
≤3】5
》 无?控制要求 》
≥3】0
:
】。
》。工业品销售、维修】
?。。 , 展厅、销售、!维修 ?
≤50!
— ≥1.0》且,≤2.0 》
,
≥2【5
《。
! 物流用地 】
满足物!流功能?的用房
— ≤50
!
≥1.0!且≤3.0
】 《。≥20
】
》
仓储用】地
《 仓库、管理!用,房
?
≥—。45
!≥1.0且≤2.】5,
— ≥20
【
! 工?业,。
:
? ? 用地
》
, 机械、装】备制:。。造,
? ≥30 】
《 :≥0.5
—。
, ≥20【 ,
,
—。 ,
》 轻 工
【 《≥,0.8
】
,
,
《 : 盐、化工
】
≥0.】6
—
,
【 :农业产业《。化项:目
农!。产品:加工:生,产、配套用》房
— ≥30》
— ≥0.7
—
, :。 ≥2《0 :
,
注】1、植草的中、小】学用地的运动—场及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可以计入绿地指】标
2、!工业建筑和普—。通仓储高度超过8米!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 3、农业】产业:化,项目是指工业园区】以外对农产品就【地加工的项目
! 4、行政划拨!用地上?的行政办公》、业务、科研、培训!等建设项目》其容:积率应不应》小于1.2》(有:。特殊需要或规定的】除外)?
? 5、工业用地!容量控制指标亦可】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有关规定】。。执行
》 , :6、工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面积的7%且【不得:改变:其工业用地》性质:
第3. —。3,条 ?由政府?组织和投《。。资,的公:共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等《)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可按以下!要求控制
— 建筑层!数10?层至:14层?建筑密度为25%至!28%容积》率不大?于3:.0;
】 ?建筑层数15层至2!0层建筑密度为【20%至25—。%容积率不大于【3.5?;
:
, ? 建筑层数【21层至30层【建筑密度为17【%,。至,20%容积率不【大于4.5;
【
《
第3. 【4条: 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科技馆、文化】活动中心等公益【性公共建筑》应强调建筑特色和】。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在满足规划》退,距、消防、安全【等,要求:和绿:地率大于《30:%条件下规划管理以!方,案的:合,理,性,为原则对建筑密【度、容积率无控制】要求
《
》 第3. 5条 !位于市中心》商贸集中区》域和城市规》划允许不退界或【少退界的建设用地且!。建设用?地内规划《布局为一整体建【筑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以及建设用地所处】的区:位、建设性》质和功能、周—边环境容量和—。景,观等情况经论证后提!出建筑容量调整方案!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确定
【
》 第3. 6条 】 建筑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规划的其容—积率应?在表:。3,1,、表3?2、表33规定的指!标,基础:上按表34折减
】
表3-《4 【 —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
】 建筑基地》面积(A)
! 折减率(%)!。 ,
,
! 《。≤1:0,00 m2
【
》1,5
? :
》
100】0, m22 》。
《 10
》
—
— 5000 —m22
》
? 5
!
,
第3. 》7条 除公共服务!设施(公厕》、垃圾?库、社?区办公、治安、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项,目建设用地未达【到表:3-4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
表3?-5 ? ? ?。 — 《开发建设用地最小】面积规定
【
,
《 : 建? 筑 类《 别
— 旧改—区(m2)》
新】建区(m2) 【
: :
:
【 低 层 》建 筑 《
? 800—
: 《150?0,
】
多【 ,层 建? ,筑
1!500
》 , 3000
】
《
— 高 》层 :建 筑 《
》 3000
】 5000【
:
《
,
《。 建设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因周边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该地段绿地已达到!规定标准亦》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允许单独开发建】设
【 第3.》 8条 建—设用地(居》。住用地除外)范围内!已满足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规!定的配套还向社会公!众提供常年无偿开放!的,广场、绿地等公【共使用的室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结合地形高差!设置:的上人屋面》),的可以在规定容【积率基础《上增加一定建筑面】积作:为对:。提供:开放空间的奖励 】。
— 第3.8—.1条对提供开【放空间的奖励必须】保证:不提高建筑密度【和,符合建筑间距、退距!等规定增加的—建筑面积《。按提供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计算并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
:
第【3.8.2》条 ?开放空间设置条件】和建设规定
! 一》、开:放空间?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其至?少有一边面》临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开敞】式设置且临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的连续长】。度不得小于开—放空间周长25%
!
: 二、满】足无障碍《设计规?定;
【。 三、绿地【。、广场与城市道【路或游人可达公【。。共场所地《面有高?差的其高差不大于】3米且设置连续、】开放的?空间或通道;
! ? , 四、符《合消防?、安全疏散、卫生】、交通和城市景【观等要求;》。
》 五、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 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移交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并《不得改?变公共空间使用【性质和用途
】
第—3.8.3》条 开《放空间有效面积和奖!。励增加建筑面积【的计算
【 一、有【效面积计算》公式F=M×N
! 式中F!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 ; M【对公众开放空间的使!用面积;N有效系】数
:
二、开】放空间?有,效系数(N》),
表3-6 ! ! 开放空间有效【。系数表
《
?
— , 开放?空间形式
【 与道路【或游人可达》地面高差(》m)
— , , 有效系数
!
【 《室 外
【 (—含下:沉式广场和》屋面:)
《 ≤》2 :.0
》 : 1
》
! 2.》0 ~? 5.0《
》 0.《7,
! : 三?。、开放空《间有效面积与—奖励:增加建筑面积—的换算见表37
】
,表3-?7 开放—。空间有效面积与奖励!增加建筑面积—的换算表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FA?R)
《
F—AR<2
! ,。 2≤FAR<4】
4】≤FAR<5 【
,
,。。 FA—R≥ 5
!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 ?1.0
!1.5
】 ,2.0
— ?2.5
】
第3》。. 9 条 】居,住小区级以下—的居住?用地:中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配建农贸【市场且配《建农贸市《场为独立建筑—。其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可!。不进入该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计算
】
第3!. 10条 —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不》。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列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建筑)进】行完善配套和—改善使用条件的【改造、扩建(含加】层、加阳台等)或改!变,原使用功能、用途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一】。、对周边空间环【境、:城市:景观和相《邻建筑不造成影响】;
—。 二、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未超出其】规定值;
【 》。三、:。。。符合间距《、绿化、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规定和】建筑结构安全;
】
《 四《、配套?。设施能满足扩—建后的需要
!
《第3. 1》1条: 具有合法房【产、土地权》属,。证,的居:民自有住宅》和其他用《房经市级危》房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的进行危房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房:屋基地占地面积及】位置、建筑面积和层!数不得超出原有房屋!房,产、地产权属—证记载内《容;:不得增加《建筑高度《;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不?得突出其用地权属范!围,
? : 二《、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采光、通!。风和建、构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 三、【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使用功能;!
:。 , 四、不得!破坏绿化、侵—占绿地和妨》。碍,通道、影响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
】
五】、 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建筑控制—。区和自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确?定的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和?地段、?自流:。井,-恐龙风景名胜区确!定的各风景区和【。景点等?城,市特别地《。区的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其:建筑形式和外观【必须符合《该地段?。的规划要求》
— 第3《. 12条 城市!中心:区建设规划》用地范围内居民不】得在国有土地上插建!、扩:建住宅和《其他用房;城市中】心,区建设规划用地【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新建、扩》建自用住宅和其他用!房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必须先依法取得建】设用地
【 ? 二、符《合城乡规划和本【规定第?3.:11条二至五款【。以及相关规定要求;!
【 三、居民新建、】扩建自用《住宅控?制标准以户籍常住】人口计算每》人建筑面积》为3:0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以下的《可按3人计算
】。 ,
:
第3》. 13条 建】筑容积率计算
! ? 一?般情况下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应按照现行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执:行;以下情况的容积!率计算?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 一、 【。普通住宅建筑—套型面积《小于或等于90【平方米的住宅其建】筑层高不应低于3.!0米;套型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住宅—层高不应高于3.】3米
?
套】型面积?大于1?20平方米》的住宅其卧室和其】他用房?建筑层高不应高【于3.3米起居【室(厅)建》筑,层高:不,应,高于4.4米当建筑!层高:大于4.4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应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 ?二,、一般办公》。建,筑,(不含?门厅、中庭、—。大型会议厅)办公建!筑建筑层高》应不高于4.5米】。当层高大于或等于4!.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 三、普通商业【建筑(不含》门厅:、中庭)店堂面【积小于或等》于20?0平方米建筑层【高不应高于4.5】米;店堂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建筑层高不—应高于?。5.:。1米当建筑层高【大于:上述高度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应该》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 四》。、工业建筑当—建筑层高大》于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应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
五—。、地下建筑(地下室!)和:半地下?建筑(半地下室【)
:
(一【)、地下建筑(地下!室)建?筑周边完全被掩【埋或周边《部分被掩埋且露【出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小于【1.2米的地下建筑!使用功?能为商业《。。或其他经营性场所】(公:共停:车库除外下》同):的其建筑面积—折,半,计入容积率》作,为非经营性或附属】。及配套设施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二)、!半地:下建筑(半地下室)!建筑周边部分被掩埋!且室外地面以上部分!高度大于1.2【。米小:于2.?2米的半地下—建筑使用《功,能为商?场或其他经营性场】所的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作】为非经营《性或附属及配套设施!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建筑》周边部?分被掩埋但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大于或等!于2.2米的其【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 六《、 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建筑【最低处一侧的地面】室外地坪标》。高作为该《建筑地面室》外地坪?标高;特殊地形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地面》。。室外地?坪标高?并按技术《规范和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七、:居,住建筑?底层架空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须,。。符,合本规定第》1,0.2条要求)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第3. 14条 ! 住:宅建筑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该》套住宅建筑面积的】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