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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第3!. 1条 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强度由【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等建筑容量指标】控制 — ,   建筑》容量应根据建设用地!。的规划区位》。、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条件】。、地形?和,用地状况《和绿化条件等—综合承载能力及【城市景观要求合理】确定以形《成疏密?。有序、?错,落有致?、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 ? : 《第3. 2条 【 一般?。。地区的建设用—。地建筑容量不—应超出表31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表32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和表33】非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规定控《制指标(本章—各表中容积率的控】制,指标不含地下—建,。筑面积如地下建【筑作:为经营性用途—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时在规划条件中】进行核定和确定) ! ,    受环—境景观?、,特别设施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指》标,应经:专题:论,证后确定《 表3-1 】。 ! 居》住用地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 地 段】 用 !地 性 质 ! 建 筑 【形 式 ! 总建筑密度— 【绿地率 — : ?。 旧改!区 【 二类住 》 — 宅为主 — 】导性质 》 【的用地 — 兼容—的商业及其他— !公共设施《<20% !   《 ≤—30% 《 》≥2:5% ? ? 《 兼容的!商业及其《他公:共 【 设施>20】%,且<50%》 —商住楼? ? ≤40【% : ? ≥1《5% ! : 《 ,商业或商住与住宅混!合在同一宗地 】 ≤35%!。 : ≥20% ! 《 【 新建《区 二!类住:。。。 — 宅为》主 【 , 导?性质 】 的用地 ! 《兼,。容的:公共 ? : : 及其—。他商业设施<2【0%: ,。 ?  《 《 ≤30% 】 , : ≥:3,0% — 》 ? 兼?容的:公共及其他商—业 》 设施>】20%且<5—0% 【 商住楼 】 ≤40—% : 》≥20% 【 ! 商业或商住与】住宅混合在同一宗地! 【≤3:5,% 《 ,。 ≥25% ! 注1、本!表兼容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之比   】  2、总建筑密】度是指项目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表》32 【 】 住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 》 建筑层数 】 (N)】 【新建区 《。 , 》。建筑层数 ! , 旧改?区 ? ? ? 住】宅密:度 【 住宅容积率 【 住【宅密度 【。 住《宅容积率 —。 ? 】 ≤7 ! , ≤30 》 :。 : ≤1.8 — 《。 ≤7 ! ≤30 》 》≤1.8 】 】 7 》 《≤28 】 ≤2.1 — : : 7 》 ≤28— —≤2.2《 , 【 : 10 【 《 ≤26《 , ≤—2,.4: : ? 10 》 ≤26【 , , ≤2.【4 ! : 12 ! ≤24 【 , ≤2.8】 >15! , —≤24 》。 ≤2.7】。 ? : 》 , , 1?5 ≤2!2 ≤】3.2 !≤22 — ≤3.1 】 ! 《17 — ≤20 — : ≤3.5 ! , ≤《。20 》 ≤3》.5 ? 【 —≥20 ! ≤18 】 ≤?4.0. — ≤17 】 ≤4.】。0. 【 , ≤!16 ≤!4.5 】 《 》≤15 】 ≤:5.0 】。 注1、—。住宅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住宅【类建:筑投:影面积与规划居住】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     2—、住宅容积率是【指建设项目》中住宅建筑面积【与规划居住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 表3-《3 : 《 — : ,非居住用地容量【控制指标 】 , ? 用地【性质 【 建 《筑 形 式》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绿地率(%【) — 【 , 公共建》。筑 【 , 用? 地 《 商业建筑! — ,。。多、低层 ! ≤?50 《 ≤—2.0 》 ≥15】 ! : 高 层【 《 ≤4》0 》 ≤?5,.0 ≥!。20 ! 】办,公,。建筑 —。 多、低层 ! 》≤40 》 ≥1.2!且≤1?.8 《 , ≥25【 》 — ? 高 层 》 : , : ,≤35 — ≤5.0【 《。 ≥30 【。 《 ?。 《 商业?。、办公 【 综合建筑! 多】、低层 ! ≤:45: 《。。 ≤2.0 】 》 ≥20 】 》 高【 层 !≤40 !。≤5.0 》 ≥2【5 ! —宾馆、酒店 — 《 多低《层 — ≤40 — ? ≤2.0 】 , , ≥25 ! !。。 高 层 ! 》≤35 】 ≤5.《0 : ≥30 ! — :。 市 【场, 》 ≤5《0 ≥!。0.8且≤》2.0? 》 ≥15 【 《 ? , 《 公共服《务 : — 设施用地 ! 中》学用地 ! ≤30 】 无控制要求 ! ≥—30 【 《 小学用】地 ?。 》≤3:0 【 : 《 幼儿园用—地 【 ≤:3,5, ? 】 农贸》市场 】 ≤45《 , ≤—1.5 【 ≥15 】 , 《 , — 社会停车库(场)!。 : , ≤50 】 《 ≤2.0 【 ≥15 ! , 【 》 医疗卫生用地【 : 医院、疗!养,院 ≤!40 《 无控制【要,求, 《 ≥35— 【 ?。 大》、中专学校》用,地 【。 教:学、办公、》配套用房《 — ≤35 】 , ,无控制要《求 ≥!30 【 ? : ,。。。 , :工业品销售》、维修 【 ?展厅、?销售:、维修 ! ≤:50 ? ? ≥1.0且】≤,2.:0 ≥!25 — , , 《 物流用地! ? 满足—。物流功能的用房 ! ≤5【。0 】≥1.0《且≤3.0 】 : ≥2《0 — ? 仓储!用地 《 : 仓库》。、管理用房 — ≥45! : 《 ≥1.《0且≤2.》5 】≥2:0 : — 【工业 —。 用地 ! 机—。械、装备制造 【 》 ,≥30 》。 : ≥《0.5 】 , ≥20 ! 】 轻 工 — 》 ,≥0.8 】 【。 , 盐《、化工 》 ≥—0.6 】 : 》 , 农业《产业化项目 【 , 农产—品,加,工生产、《。配套用?房 : ≥3】。。。0 ? 《 ≥0.《7 ? 《≥20 — : 注1、【植,草的中、小学用地】。的运动场及》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可以计入》。绿地指?标     2】、工业?建筑和普通》仓储高度《超过8米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    3、农【业产业?化项目是指》工业:园区以外对农产品】就地加工的项目 !    4、—。行,。政,划拨:用地上的行》政办公、业务、【科研、培训等建设】项目其容积率应不】应小于1.2(【有特殊需要或—规定的?除外)  —   5、工—业用地?容量控制指标亦可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有关规定《执行   —  6、《工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面积:的7%且不得改变】其工业?用地性质 》 第3. 3—条 由《政府组织和投资的公!共,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等)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可按以下要求控制】     建!筑层数1《0层:至14层《建筑密?度为25《%至:28%容《积率不大《于,3.0;《   — ,。 建筑层数15层至!。2,0层建筑《密,度,为20?%至25《%容积?。率不大于3.—5; 》 ,    建筑层【数,21层至30层建筑!密度为17%至【。20%容积率—。不,大于4.5; 】 , :。 : 第:3. 4条 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科技馆、文!化,活动:中心等公《益性:公共建筑《应强调建筑特—色和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在满:足规划退距、消【防、安全等要求和】绿地率?大于30%》条件下?规划管理以》方案的合《理性为?。原,则对建筑密度、容】积,率无控制要求 ! 第3. !5条 《位于市中心商贸集中!区域和城市规划允许!不退界或少》。退,界的建设用地且建设!用地内规划布—局为:一整:体建筑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以及建设《用地所处的区—位、建设性质—和功能、周边环境容!量和景观《等情:况经论证后提出建】筑容量调整方案【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确】定 【 第3. 6【条 建筑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规划《。的其容积率应在表3!1、表32、表【33规定的指标基础!上按表34折—减 : 表3-《。4 《 :。 , ! ,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 : , 》 建筑》基地面积(A) ! 折减【率,(%)? 《 , 【 ≤10—00 ?m2 【 15 【 【 , 1000 】m22 】。。 1?0 】 》 :。5000 》m22 《 》。 5 ? 》。 第3《. :7条 除公共服务!设施(公《厕、垃圾库、社区】办,公,、治安、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项,目建设用《地未达?到表3-《4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表3-—5 】 ? 开发!建设:用地最小面积规定】 , — 建 【筑 类 《别 【 , 旧改区(m—2) 】 新建区《(m2) 【 : : 【 低 层 建— 筑 ? ? , 800 【 150【0 ! 多 】。层,。 ,建,。 筑 】 1500 【 《3000 — 》 — 高:。。 层 建 筑 ! 300【0 ? 50—00 【 :。     》建设: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因周边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该地段绿地已!。达到规定《标准亦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允许》单独开发建设— ? 《 第3.《 8条 《 ,建设:用地(居住用—。地除外)范》围内已满足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规定的配套—还,。向社会公《众提供常年无偿【开,放的广?场、绿?地等:公共使用的室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结合地形高差设【置的上人屋》。面,。)的可以《在规定容积》。。率基:础上增加《一定建筑面积作为】对提:供,。开,放空间?的奖励 ! 第3.8.】1条对提供开放空】间的奖励必须—。保证不提高建筑密度!和符合建筑间—距、退距等规—定增:加的建筑面积按提供!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计算并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 】 第3.—8.2条 》 ,开放空间《。设,置条:件和建设《规定 —    一、开放空!间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其》至少有一边面临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开敞式设置且】。临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的连续长度不得小】于开放空间周长【25% 》  ?   二、》满足无障碍设计规】定; 》  :   三、绿地、】广场与城市道路【或游人可达》公共场所地面—有高差的其高—差不大?于3米且《设置连续《、开放的空间或通道!;    】 四、符合消防、安!全疏散、卫生、【交通和城市》景观:等要求;《。。。   —。。。  五?、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移交: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并不得改变公共!空,间使用性《质和用途 】 : 第3.8.3条!。 开放空间有效面!积和奖励增加建筑】面积的计算》 ?     》一、有?效面积计《算,公式F=M》×N:     】式中F?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 ; M对》公众开放空间的【使用:面积;N有》效系数 《。     二、开放!空间有效系数(【N,) 表》3-6 — 》 开放空【间有效系数表 !。 《 》开,放空间形式 【 ? 与道路或—游,。人可达地《面高差(m)— 《 有效》系数 《 ,。 】 室 外【 》 ? (含下沉》式广:场和屋面) ! ≤2 .0 ! ? :。 1 ? 【 ? 2.0 ~ !5.0 【 0.7 】 ? 《    三、—开放空间有效面积与!。奖,励增加建筑面积的换!算见表?37 ? 表3-7 【 开放空间有效【面积与奖励增加建筑!。面积的换算》表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FAR!) F!AR<?2 《 2≤FA】R<4 》 4—≤FAR<5 【 《 F?AR:≥ 5? 【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 1—。.,0 》 , 1.5 ! 2.?0 — 2.5 — 第【3. 9 条— 居住小—区级以下的居住用地!中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配建农》贸市场且配建农贸】市场为独立建—。筑其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可不进入该》。。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计算 《 ? 第《3,。. 10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不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列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建筑)进》行完善配套和—。改善使用条件—。。的改造?、扩建(《含加层、《加阳台等)或—改变原使用》功能、用途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一、!对周边空间环境、】城市景观和相邻建筑!不造成?影响:;  —   二、》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未《超出:其规定值《; ?     —三、符合间距、【绿化、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规定和】建筑结构安全; 】   》  四?、配套设施能满足】扩建后的需》要, ?。 第3. !11条 具—有合法?房产、?土地权属《证的居?民自:有住宅?和其他用房经市【级危房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的进行《危房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房屋基地》占地面积及位置【、建筑面积和层数】。不得超出原有房屋】房产、地产权属证记!载内容;不得—。增,加建筑高度》;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不得突—出其用地《权属范围 【     》二、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采光、!通风:和建、构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 三、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使用功能;》 :     —四、不得《破坏绿化、》侵占绿地和》妨,碍通道、影响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 《    五、— 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建筑控制区和—自,。。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确定的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和地段、自!流井-恐龙风景【名胜区确定的各风】景区和景《点等城市特别地【区的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其建筑形式!和外:观必须符合该—地段的规划要求【 第!3. 1《。2条 城市中心区!建,。设,规划用?地,范围内居民不得【在国有土地上插建】、扩建住宅和其他】用房;城市中心区】建设规?划用地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新建、扩建自!用住宅和其》他用房?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必须先依》。法取得建设用地 】  《   ?二、:符合城乡规》划和本规《定第3.11—条二至五《款以及相关规定【要求:;,。     】三、居民新建、扩】建自用住宅控制标准!以户籍常住人口计算!每人建筑面积为3】0,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以下的可按3—人计算 《 : , 《第3. 13条 !建筑容积率计—算 ?     —一般情?。况,下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应按照现行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执行;》以下:情况的?。容,积率计算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 普通住宅建筑!套型面积小》于或等于《90平?方,米的:住宅其建筑层高【不应低于3》.0米;套型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住宅】层高不应《高于:3.3米  !   套型面积【大于120平方【米的住宅其》卧,室和其他用房建筑层!高不应高于3.3米!起居室(厅)建筑层!高不应高于》4.4米当建筑层高!大于:4.4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应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二、!一般办公《建筑(不含门—厅、中庭、大型会】议,厅)办公建筑建筑】层高应不高于4【.5米当层高大于】或等于4.》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   ?  三?、普通商《业,建筑:(不:含门厅、中庭)【店堂:面积小于《或等于200—平,方米建筑《层,高不应高《于4:.5米;店堂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建?筑层高不《应高于5.1米当】建筑层?高大于上述高度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应该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四、!。工业建筑当建筑【层高大于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应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     》五、地下建筑—(地:下室)和半》地下建?筑(半地《下室)?     (一】)、地下建筑(地】下室)建筑周边完】全被掩埋《或,周边:部分被掩埋且—露出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小于1.2》米,。的地下建筑使用功能!为商业或其》他经营性场》所(公共《停车库除外下—同,)的其建筑面积折半!计,入容积?率作为非经营性或附!属及配套设施—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二:)、半地下建筑【(半地下《室)建?筑周:边部分被掩埋且【室外地面以上部分】高度大于《。1.2米小于—2.2米的半—地下建筑使》用功能?为商场或其他经营性!场所的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作!为非经营《性,或附属及配套设施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建筑周—边,部分被掩埋但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大于或【等于2.2》米的其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    六、 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建筑最低处一—侧的地面室外地坪标!。高作为?该建筑地《面,室外地坪《标高;特《殊地形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地面【。室外地坪《标高并?按技术规《范和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   七、居住建筑!底层:架,空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须符合本规定第】10.2条要求)】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第3.《 14条 住【宅建筑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该—套住宅建筑面积【的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