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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 第3. 1—条 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强度由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等?建,。筑容量指标控制 】 ,     —建筑容量应根据建设!用地的规划区—位、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条件、地【形和用地《状,况和:绿化条?件等综合承载—能力及城市景观要】求合理确定以形【成疏密有序、—错落有致、》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 】 》 第3. 2条【 一般地区的【建设用地建筑容量不!应超出表31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表32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和表3—3非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规定控【制指标(本章—。各表中容积率的控】制指标不含地—下建筑?面积如地《下建筑作为经营性用!途,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时在规【。划条件中进行核【定和确定)   !。  :受环境景观、特别】设施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指标应—经专题论证后确定 ! 表:3-1 — ! ,。 居住用地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 地 段 — 用 地!。 性 质 》。 《 建 筑 形 式! — 总建筑密度 ! ? 绿地率 》 ? — 旧改区 ! 二类】住 】 宅为主 — , ? 导性质 】 , :。 的用【地 【 ,兼容的商业及—其他: ?。 , 》公共设施<》20% 】 , ,  【≤30%《 ≥25!% 【 】兼容的?。商业及?其他公?共 】。。 设?施,>2:0%且<50% ! ? 商住楼 ! ≤?40%? ≥15!% ? 【 商业或商!住与住宅混合在同】一宗地 【 ?≤35% ! ≥:。20% 】 【 新建区 【 二类【住, : , 》 宅为主 ! 导性质 】 , 【的用地? 兼容!。的公共 》 及】其,他商业设施<2【0,% : —  》 ≤30% 【 , ? ≥30% — ! 兼容的公共!及,其他商业 ! ,。 ?。设施:>2:0%且<50—。。% 【商住楼 【 ≤40% ! 《≥,2,。0% 】 商!业或:商住与住宅混合在】同一:宗,。地 】≤,35:。% 》 ≥25% 【 》 :注1、本表兼—容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之比  】   2、总建【筑密:度是:。指项目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表32》。 ? 【。 住—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 建筑《层数 !(N) ! 新:。建区: 《 建筑》层,数, — ,旧改区 》 !。 ,。 住宅》密,度 ? 住—宅容积率《 《 : 住宅密《度 》 ?住宅容积率 】 : ! ≤7 《。。 —≤30 》 ≤1.8 ! ≤7【。 , ≤3】0 ? ≤1.8 ! : 》 ? 7《 》 ≤28《 ≤【2.1 】 7 — ≤28 【 ≤2—.2 — 《。 《 10 — ≤26 】 》≤2.4 ! 10 》 ? ,≤26 【 ≤2.》。4 】 ?。 ?。 12? ?。 ≤24— , ≤2.8! >15!。 ≤2!4 ≤2!.,7 ? ? 【 15《 《 , ≤22 》 《 ,≤3:.2 》 ≤22 】 ≤3.【1 — , 】17 】≤20? —。≤3.5 — ≤》20 》 ?≤3.?5 》 【 ≥20 】 》≤18 【 ≤4.0.【 》 ≤17 ! ≤4.《0. ! 【≤16 !。≤4.5 》 【 ≤【15 — :≤5.0 】 注1、【住宅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住—宅类建?筑投影面积与规划居!住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   2、住宅【容积率?是,指建设项目中住宅建!筑面积与《规划居住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 表3?-3 《。 ! : 非居住用地—容量控?制指标 】 【 用地性质 【 建 筑】 形: 式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绿地率(%)【 】 《 公共建筑【 , :。 用 地! , 商业建!筑 — 多、低层 ! ≤5—0 :。 ≤【2.0 ! ≥1?5 【 《。 ? 高 层 — ? ?≤40 】 ≤5.《0 — ≥20 》 》。 【 :办公建筑 【 多、低【层 】≤40 《 》 ≥1?.2且≤1.8 】 ≥25! ? 》 ? , 高 层 【 , 》≤,35: ? ?≤5.0 】 ≥?3,0 ? , , 《 : 商业、【办公 ? 《 综》合建筑 ! 多、低层 ! ≤45— ≤】2.0 》 : : ≥2?。0 ! 》 高 层 【 ≤40】 ? , ≤5.》0 【≥25 】 《 ? :宾馆、酒店 — 多低层! ≤】40 — ?≤2.0 【 ? ,。≥,25 》 】 高 层 ! ? :。≤35?。 ≤5.!0 ≥3!0 ! ? 市 场 】 ≤50】 ? 《≥0.8且≤2【.0 !≥15 ! 》 公共服务】 !设,施用地? ? 中学用地 ! ≤3】0, : 《无控制要求 ! , ≥30 ! 】。 小学用地 】 ≤30】 ! 幼儿园用!地 《 《≤35 】 》 ? 农:贸市:场,。 ? ≤45 】 ≤1.5! 《 : ≥15 》 : — 社【会停车库(场—。) : : , ≤50 【 《。 ≤2.0 】 ? ≥15 ! 【 医《疗卫生用地 — 医【院、疗养院 ! ≤4》0, 无控制!要求 《 ≥3【。。5 】 【大、中专学校用地】 ? 教》学、办公《、配套用房 ! ?≤35 》 《。无控:制要求 ! ≥30 【 , :。。 ? 《 工业品销售、维】修, ? 展厅、销】售、:维,修 《 ≤50【 《 ?≥,。1.0且≤》2.0 ! ≥2?5 《 : 《 物流】用地 》 满足物流功!能的用房 ! ≤?50: 《 ?≥1.0且≤3.】0 : ? ≥20 】 】 ? 仓?储用地 — , 仓库、管【理用房 《。。 《。 , ≥45 ! :≥1:。.0且≤2.—。5 ? ≥—。20 — , 】 工业 》 用】地 【。 机械、《装备制造 ! ≥?30: ? ≥》0.5 》 ≥20】 【 轻! 工 【 ≥0.8—。 : ? 《 《 盐、化工 【。 , ≥0.6! ? — 农【业产业化项目 】 农—产品加工生产、配】套用:房 : 《 , ≥:30 !≥0.?7 》 , ,≥20 】 注1、【植草的?中、小学用地的【运动场及《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可【以计入?绿地指标  【   2、工—业建筑和普通仓【储高:度超过8米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   3、农—。。业产:业化项目是》指工业?园区以外对农产【品就地加工的项【目 ?    4、—行政:划拨用地上的行【政办公、《业务、科研、—培训等建设项—目其容积率应—不应:小于1?.2(有特殊—需要或规定的除外)!     —5、工业《用地容量控》。制指标亦可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有关规》定,执行 ?    《 6、?工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面积的7【%,且不得改变其工业用!地性质 第3.】。 3条 由政府组!。织和投资的公共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等)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可按?以,下要:求控制 —     建—筑层数?1,。0层至1《。4层建?筑密度为《2,5%至?28%容积率不大】于,3.0;  !。。   建筑层数【15层至20层建筑!密度为20%至2】5%容积率不—。大,。于3.5; ! ,   ?建筑层数2》1层:至,30层建筑密度【为17%至》20%容《积率不大《于4:.5; 《 第3!。. 4条 —。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科技馆》、文化活动中心等公!益性公共建》筑应强调建》筑特色和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在,满,足规划退距、消【。防、安全《等要求和绿》地率:大于30《%条件下规划—管理以?方案的合理性为原则!对建筑密度、容【积率无控制要求 】 【第,3. 5条 — 位于市中心—商贸集中区域和城市!规划允?许不退界或少退界的!建设用地《。。。且建设用地内规划布!局为:一整体建筑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以及【建设用地所处的【。。区位、建设性质和功!能、周边《环境容量和景观等情!况经论证后提出建筑!。容量调整方案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确定 【 : 第3. 6条【。 建筑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规划的》。其容:积率应在表31、表!3,2、表33规定【的,指标基础上按表【34:折减 表3-4 ! 《 !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 ? — 建筑基》地面积(A)— 【折减率(%) 【 】 —≤1000》 ,m2: 15! 】 : ? 1000 m【2,2,。 1】0 》 《 ? 500—0 m?22 ? ,。 5 【 — 第3. 7条【 除公共服务设施!(公厕?、垃圾库、社区【办公、?治安、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项目建设用地未【达到表3-4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 表3?-5 》 ! , : 开发建设用【地最小面《积规定 ! 建 】筑 类 别 ! ? 旧改区(m2)】 ? 《新建区(m2—) 】 低! 层 建 筑 】 ? 8?00 》 , 1500 】 】 , , 多 层 建 筑! 15!0,0 : 3—000 《 】 》。高 层 建》 ,筑 — 3?000 !5000 》 《     建设!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因周边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该地段绿!地已达到《规定标准《亦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允许:单独开发建设 】 第3.! 8条 建设【用地(?。居住用地除外)【范围:内已满足《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规定的】。配套:还向社?会公众提供常—年无:偿开放的《广场:、绿地等《公共使?用的室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结合地形高差!设置的上《人屋面?)的可以在规定容】积率基础上增加一】。定建筑面积作—为对:提,。供开放空间的—奖励 ? : : 第3.8】.1条对提供开放空!间的奖?励必须保《。证,不提高建《。筑密度和符》合,建筑间距、退距等】规定增?加的建筑《面积按提供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计算并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 《 第【3.8.2》条 开放空间设】置条件和建》设规定 《  《 ,  一、开放空【间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其至少?有一边面临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开敞式《设置且临《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的:连续长度不得—小于:开放空间周长25%!     】二,。、满足无障》碍设计规定》;     !三、绿地、》广场与城市》道,路或:游人可达公共—场所地面有高—差的其高《差不:大于3米且》设置连续、开放的】空间或?通道;?  》   ?四、符合消防、安】全疏散、卫生、【交通和城市景观【等要求;  ! , , 五:、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移交: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并不得—改,变公共?空间使用性》质和用途 ! , 第3.8.3条! 开放空间有效面!积和奖励增加建【筑面积的计算 !。     一、有】。。效面积?。计算公式《F=M?×N —   ? 式中F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 ; ?M对公众《开放空间的使—用面:积;N有《效系数   【 , 二、开放空间有】效系数(N)— , , 表3-6 — — 开—放,。空间:有效系数表 】 : ,。 《 开放空间形式】 》 与道路或游人】可达地面《高,差(m) 】。 : 有效系数 ! 《 室 !外 】 :(含下沉式》广场和屋面》) — ≤2 》.0 !1 】 : , 2.0 ~! 5.0 ! 0.7 【 ?    【 三:、开放空间》有,效面积与奖励增加建!筑面积的换算见表3!7 表3-7 ! 开放空《间有效面积与奖励】增加建筑面》。积的换算《表 ! 》核定:建筑容积率 (【FAR)《 , —FAR<2 — 2≤】FAR<《4 — 4≤F》AR<5 》 : : :FAR≥ 5 【 :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 1《.0 ? 1.5 ! 》2.:0 》 2?.5 》 》第3. 9 条【 居住小区级】以下的?。居住用地中》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配建农贸》市场且配建农—贸市场为独立建【筑其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可—不进入该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计《算 ? 第3.! 1:0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不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列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建筑)进行—完善:配套和改《。善使:。用条件的改》。造,、扩建(《含加层、加阳—台等:)或改变原使用【功能、?用途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   ?。 一、对周边空间】环境、城市》景,观和相邻建筑不造成!影响;?  》   二、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未超出其规定值; !     三】、符合间距、绿化、!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规,定和:建筑结?构安:全; 》     四、【配套设施能满—足扩建后的需要 ! 《 :第3. 11条【 具?有合法房《产、土地权属证的居!民自有住《宅,和其他用房经市【级危房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的进行】危房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房屋基《地占地面积及位【置、建?筑面积和《层数不得《超出原?有房屋房产、地产】权属证?记载:内容;不得增—加建筑高度;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不得!突出其用地权—属,范围    ! 二、?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采光、通风!和建、构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     三、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使用功能【;    】 ,四、:不得破坏绿》化,、,。侵占绿地和妨—碍通道、影响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 : ,     —五、 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建筑控制《区和自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确定的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和地!段、自流井-恐【龙风景名《胜区确?。定的各风景区和【景点等城《市特别地区》的,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其建《筑形式和外观—必,须符合该地段的【规划要求《 — 第3. 12条! 城市中心区建设!规划:用地范围《内,居民:不得在国有土地【上,插,建,、扩建住宅和其他用!房;城?市中心区建设—。规划用地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新建、】扩建自?用住宅和其他用【房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 ,     一、必】须先依法取得建【设,用地   】  二?、,符合城乡规划和本规!定第3.11条【二至五款以及相【关,。。规定要求; 】     三—、居民?新建:。、扩建?自用住宅控制—标准以?户籍常?住,人口计算《每人建?筑面积?为30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以下—的可:按3人?计算 》 ? :第3.? 13条 建筑】容积率计《算   【  一般情况下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应按《照现:行,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执行:。;以下情况》的,容积率计算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     一、 】普通住宅建筑—套型面?积小于或等于90】平方米的住》宅其建筑层》高不应低《于3.0米;—套型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住宅】层高不应高于3【.3米 【。  :  套型面积—大于1?20平方米的—住宅其卧室和其他用!房建筑层高不—。应高于3.3米起居!室(厅)建筑层高不!应高:于4.4米当建【筑层高大《于4.4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应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  二?、,一般办公建筑(不】含门厅、中庭、大】型会议厅)》办公建筑建筑—层高应不高于4.5!。米当层?高大于或等于4.】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  三、普通商【。。业,建筑(不含门厅【。、中庭)《店堂面积小于—或等于200平方】米建:筑,层高不应高于—4.5米;店堂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建筑层高不应【高,于,5.1米《当建筑层高大于上述!高度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应该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    《 四、工业建筑【当建筑层高大—于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应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 ,  五、《地下:建筑(?地,。下室)和半地—下建筑(半》。地下室)《 :。    (一—)、地下建筑(【地下室)建筑周边完!全被掩埋或周—边部分被掩埋且露出!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小于1.】2米的地下建筑使用!功能为商业或—其他经营性场—所(公共停车库除外!下同)的其建筑面积!折半计入容》积率作为非经营【性或附属及配套【设施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二)、半地下【建筑:(半地下室)—建筑周边部分被【掩埋且室外地面以上!部分:高度大于1.—2米小于2.2【米的半地下建筑使用!功能为商场》或其他经营性—场,所的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作为:非,经营:性或:附属及配套设施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建【筑周边部分》被掩埋?但,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大于或!等于2.2米的【其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    六、— 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建筑?最低处一侧的地面室!外,地坪标高作为该建】筑地:面,室外地坪标高—。;特殊?地形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地面室外地坪【标,高并按技术规—范,和,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   七、居住【建筑:底层架空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须符合本】规定第10》.2条要求)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3.: 1:4条 住宅建筑】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该套住—。。宅建筑面《积的2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