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
第3》. 1条 》 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强度由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等—建筑容量指标控制
!。
? 《建,。筑容量应根据建【设,用地的规划区位、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条件、地—形和用地状况—和绿化条件等综合】承载能力及城市景观!要求合理确定以【形成疏密有序—、,错落有致、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
】第3. 2条 】一般地区的》建设用地建筑—容量不应超出—表31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表32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和表33非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规定控制【指标:(本章?各,表中:容积:率的控制《指标:不含地下建筑面积如!地下建筑作为经【营性用途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时在规!划条件中进行核【定和确定)》
—受环境景观、特别设!施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指标!应经专题论证后确定!
:表3-1《 ! 《 居住《用地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
— 地 段
—
》用 地? 性: 质
《
?。 建? 筑 形 式
】
? 总建筑密—度
】。绿地率
—
—
旧改区!
二】类住
【 ? 宅为?主
?
— 导:性质
》 《 的用地
【
《 兼容的商业—及其他
】 公共设施】<20%
【
—
≤3【0,%
:
《 ≥2?5%
?
:
—
《 兼:容的商业《及其他公共》
:
《 设《施>:20%且<50%】
》 商住楼 》
≤40!%
:
≥15】%
?。 :
【 商业或商【住与住宅混合—在同一宗地
】 ? ≤35%》。
—。。≥20%
!
?
,
》新建区 《
》 二类住
【 宅为】。主,
— :。 导性?质,
】 的:用地 ?
兼【容的公共《
】 及其他商业设【施<:20:%
—
— ≤3》0%
【 ,≥30%
—
《
兼!容的:公共及?其他商业《
!设施>20%—。。且<5?0%
《。 : 商住楼
! ≤4》0%
《 ≥2—0%
?
【
《 :商业或商住与—住宅混合在同一宗】地
》 : ,。≤35%
! ≥25%
!
注1、本】。。表兼容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之比
【 2、总建】筑密:度是:指项:目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表】32 》 ? — , 住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建筑层【数
?
(N【),
— ,新建区?
建】筑层数
【。 , 旧?改区
《
《
】 住:宅密度
】 住宅《容积率
! 住宅密《度
》 :。 住宅容《积率
《
—
? ≤7—
【≤30?
≤1】.8
≤!7
】。≤30
!。≤1.8
】
— ? 7
》 ≤2》8
? ≤》2,.,。1
》 7
《
≤—。28
【 ≤2.2
—。
【
《 10《
? ?≤26
—。 ≤2.4【
—。10
?
: : ≤26
》
《 ≤2.《4
【
《 : , 12?
≤24!
,
≤2【.8
】>15?
《。 ≤24
! ≤2.7
!
—
》 ,15
≤!。22
》 ≤《3.2
— ≤《22
≤!3.:1
】
1】7
:
, ≤20
】
≤3.】5
》。 ≤20
! ≤3.5
!
—
《 ≥20《
— ≤18
】 ≤?4.0.
【 ≤1》。7,
≤4.!0.
【
— ≤《16
】≤,4.5?
《
】。 , ≤15
! ≤:5.0
】
注《。1、住宅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住宅类建筑投影面!积与规划《居住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2!。。。。、住宅容积率—是指:建,设项:目中住宅建筑面【。积与规划《居住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
表3-3 】 : 【 非居》。住用:地容量控制指标
!
【 用地性【质,
— ,建 筑 形 式 】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绿地【率(%)
—
《
【 公共《建,筑
?
》 :。用 地
》
《 商业建筑》
《 多、低层 】
≤50!
? , ≤2.0
!
≥15 !
【 ,
? ?高 层
!。。 ≤4?0
≤】5.0
【 ≥20》
】
— 办公?建筑 ?
》 多、低《层
》 ?≤40?
【≥1.2且≤—1.8
— ≥25【 ,
【 ,
高【 层
!≤35
《
≤—5.0
《
≥—30:
:
》
? , 商业、办公】
《。 综合建筑!
【多、低层 》
》 ≤45
—
≤2.】0 :。
: ≥》20
】
】 高 层 》
:。 《≤40
》 , , ≤5.0
! : ≥2?5
?。。 :
?。
【宾馆:、酒:店
— 多低层
! ?≤40
【 ≤2.0 】
,
, 《≥25
!
】 高 层
【 ≤35【
≤5】.0
】≥30
》。。 , ,
【。 市 场—
》 ≤50
】 ≥》0.8且《≤2.0 》
《 ≥1《5
《 ,
:
!公共:服,务
! 设:施用地 《
: ? 中学?用地
— :。 ≤30
》
无—控制要求《 ,
》 ,≥30?
!
小—学用地
》
:。 ≤《30
《 :
《
—幼儿园用地
【。
《 ≤35
【
《
【农贸市场 》
—≤45
— ≤1.5 】
》 ≥15
!
【 ?社会停?车库(?场)
《
: ≤50
】 ≤2.0 !
? ≥15
!
?
, :
》 医疗卫《。。生用地
》
医院【、疗:养院
【 ≤40
【 无控—制要求
— ≥35【
:。
! 大、中专学】校用地 《
教学】、办公?、配套用房
【。
≤35】
: 无控制要】求
— ≥30
!
:
?
《 工:业品销售、维修 】
—展厅、?销售、维修》
≤】50 ?
》 ≥1.0》且,。≤2.?0,。
— ≥25
【
》
:
, 物流用地 !。
满足】。。物流功能《的用:房
— , ,≤50 《
》 ≥1.0》且≤3.0
! ?≥20 《
】
仓储用!地
《 仓库、【管理:用房
》 : ≥45
】 ≥1.【0且:≤2.5《
≥】20
】
》 , , 工业
【。 ? 用?地
《 机械、【装备制造
—
≥30 !
? , , ≥0.《5,
》 ≥20》
?
】 轻 —工
】≥0.8
】 ,
《
盐、化!工
?
≥0【.6
!
?
农业【。产业化?项目
】 农产品加》工生产、配套用房 !
: ≥30 】
《 ≥0.》7
≥2!。。0 :
》
?。注1、?植草的中、小学用】地的运动场及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可,以计入绿地指标【
: 2、工业建!筑和:普,通仓储高度超过8米!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农业产业化项目!是指工业园区以外对!农产:品就地加工的—项目
《 4、行政】划拨用地上的行【。政办公、业务、科】研、培训等建设项】目其容积率应—不应小于1.2【(有特殊需》要或规定的》。除外)
】。 5、工业用地容量!控制:指,标亦可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有关规定执【行
6】、工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面积?的7%且不》得改变其《工业用地性质
【
第3. 3条【 由?政府组织和投资的】公共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等》。)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可按:以下要求控制
! 建—筑,层数1?0层至14层建筑密!度为25%至28%!容积率不大于—3.0;
》
建】筑层数15层至【20层建筑》密度:为20%至25【%容:积率不大于》。3,.5:;
!建筑层数21—层,至3:0层建筑密》度为17《%至20%容积【率不:大于4.5;
【
, :
第3.【 4条 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科技馆、文化—活动中?心等公?益性公共《建筑应强调建—筑特色和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在满足规!划退距、消》防、:安,全等要求和绿地率大!于30%条件下规划!管理以方案的—合理性为《原则对建筑密度、】容积率无控》制要求
《
》。 第3. 5【。条 位于市中【心商贸集中》区域和城市规—划,允许不退界》或少退?。界的建设用地且建】设用地内规划—布局为一整体建筑】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以及建设用地所处】的区位、建设性质】和功能?、周边环境容量和景!观等情况经论证后提!出建:筑容量调整方案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确定
【
《第3. 6条 】建筑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规划的其容】积率应在表31、表!32、表33规【定的指标基》础上按?表34?折减
?
表3-4 【 【。 【。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
建!筑基地?面积(?。A)
》 , ?折减:。率(%) 》
— :。。。
≤1】000 m2
】。
? :15
—
:
】1000《 m22
—。
10
】
【
《 :5000 m22 !
《 5
》 ,
第3【. 7?条,。 除?公共服务设施(公】厕、垃?圾库、?社区办?公、治安、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项目—建设用地未达到表3!-4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表3-5】 】 【 开发建》设用地最小面积规定!
?
《
: 建 筑— 类 别
【 旧改【区(m2) —
: 新建—区(m2)
】
?
【 低 层 建【 筑
【 800
—
《 1500
】
?
多!。 层 建 筑— ,
? 1500
】
, : 300》0
】
? 高 —层 建? 筑
!3000
】 , 5000
—
! 建设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因周边》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该地段绿地已】达到规定《标准亦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允:。许单独开《发建设
》
》 ,第3. 8条 】建设用地(居住用地!除外)范围内已满足!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规定的配套还向社!会公众提供》常,年无偿开放的广【场、绿地等公共使用!。的室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结合地!形高:差,设置的上人屋—面,)的:可以在规定容积【率基础上增加—一定建筑《面积作为对提—供开放空间的—奖励
】
, 第?3.8.1条对提】供开放?空间的奖励必须保证!不,提高:建筑密度和符合建筑!间距、?退距等?规定增加的》建筑面积按提供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计算并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
】
第3.—8.2条 开【。放空间设置条—件和建设《规定
》。。 《 一:、开:放空间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其至少?有一边面临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开敞式设置且—临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的连续长【度不得小于开放空】间周长25%
】 二、】满足无障碍设计规定!;
— 三、绿—地、:广场与?城市道路或游人可达!公共场?所地面有高差的其】高差不大于3米且】设置连续、开放的】空间或通道;
! 》四、:符合消防、安—全疏散、卫生、交】通和城市景观等要】求;
?
》 五、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移:。交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并不得】改变公共空》间使用性质和用途
!
?
第3.8】。.3条? 开放空间有效面!积和奖励增加建筑面!积的计算
【 》一、:有效面积计算公【式F=M《×N
— 式中—F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 ;《 M:对公众开放空间的使!用面积;N有效系】数
— ,二、开放空间—有效系?数(N)
【表3-6 】 】开放空间有效系数表!
—
开【放空间形式
!。 ?与道路?或,游人可达地面高差(!m)
《
《 有效系《数
》。
:。
《。
室 【。外
《 (【含下沉?式广场和屋面—)
》 ≤2 .0 !
? : 1
?
:。 ,
,
《
2.0 !~ :。5.0
》
: ?0,.7
》
【 ?三、开放空间有效面!积与奖励增加建筑】面积的换《算见表37
【表3-?。7 : 开?放空间有效面积与奖!励增加建筑面积的】换算表 《
: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FA【R) ?
? :。 ,FAR<2
!。 2≤FAR】<4
【 4?≤FAR<5
】
FAR≥! 5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 1:.0
1!.5
【 ,2.0?。
—2.5
!
第3. 9 条! , , 居住?。小区级以下的居【住用地中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配建—农贸市场且》配建农?贸市场为独立—建筑其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可》不进入该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计算
《
:
? 第?3. 10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不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列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建筑)进《行完善配套和改善使!。用条件的改造、【扩建(含加层—、加阳台等)或改变!原使用功能、用途】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 , : :。 一、?对,周边空间环》境、:城市景观和》相邻建筑《不造成影响;—
《 二、—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未超出其规定值【;
:
: ? 三、《符合间距、》绿化、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规定和—建筑结构安全;
】
—。 四、?配套:设施能?满,足扩建后《的需:要
?
第3.! 1:1,条 ?具有合法房》产、土地权》属证的?。居民:自有住?宅和:其他用房经市级危房!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的,进行危房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房屋基—地占地面积及—位置、建筑面积【和层数不得超出原有!房屋房产、地产权】属,证记载内容;不得】增加建?筑高度;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不得:突,出其:用地权属《。范围
?
【二、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采光、通风和!。建、构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 , : 三、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使用功能;
! —四、不得破坏绿化、!侵占绿地《和妨碍通《道、影响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
【 五》、 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建筑控制区和自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确定的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和》地段:、自流?井-恐龙风景名胜区!确定的各风景区【和景点等城市—特别地区的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其建【筑形式和外观—必须符合该》地段的规《划要求?
?
? 第3. 12】条 城市中心【区建设规划》。用地:范围内居民不得在】国有土?地上插建、扩建【住宅和其他用房;】城市中心区建设规】划用地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新建、扩建自用住】宅和其他用房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必?须先依法《取得建设用》地
》 二、符【合,城乡规划和本—规,定第3.11条【二至五款以及—相关规?定要求;
》
三】、居民新建、—扩建:自用住宅控制标准】以户:籍,常住人口《计算每人建筑面积】为30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以下的可【按3人计算
!
第》。3. 13条 】建筑容积率计—算
》 一般情【况下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应按《照现行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执行;以下情况的】容积率?计算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 一、 —普通住?宅建筑?套型面积小于或等于!90:。。平方米的住宅其【。建筑层高不应低【于3.0米;套型】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住宅层》。高不应高《于3.3米
】 》套,型面积大《。。于120平方米的住!宅其卧室和其他【用房建筑层高—不应高于3.—3米起?。居室(厅)建筑层】高不:应,高于4.4》米当建筑层高大于】4.4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应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
二、一般!办公建筑(》不含门厅、中—庭、大型会议厅)办!公建筑建筑层高应不!高于4?.5米?当层高大于或等【于4.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 三、—普通商业建筑(【。不含门厅、中庭)】店堂面积小于或等】于200平》方米建?筑层高?。不应:高于4.5米;店】堂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建筑层高不!应,高于5.1米当【建筑层高大于上述】高,度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应该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
? 四?、工业?建筑当建筑》层高大于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应【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 五、地下》建筑(地下》室)和?半,地下建筑(半地下室!),
,
(一【)、地下《建筑(地下室)【建筑周边完全被掩埋!或,。周边部分被掩埋【且露出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小于1【.2米的地下建筑】使用功能为商业或】其他经营性场—所(:。。公共停车《库除外下同)—。的其建筑面》积折半计《入容积?率作为非经营性或附!属及配?。套设施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二)、半地下】建筑:(半地下室)建筑】。周边部分被掩—埋且室外地面以上】部分高度大》于1.2米小—于2.2《米的半地下建筑【使用功能《为商场或其他经营】性场:所的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作为【非,。经营性或附属及配】套设施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建《筑周边部分被掩埋但!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大【于或等?于2.2《米的其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
六、【 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建筑—最低处一侧的地面室!外地坪标高》。作为该建筑地—面室外地坪标—高,;特殊地《形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地面室外地》坪标高并按技术规范!和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 七、—居住建筑底层架空】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须?符合:本规定?第,10.2条要求)】。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3. !14:条 住宅建—。筑,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该套住宅建!筑面:积的:2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