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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2:. :1条 城市用地以!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和用途依《照现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划分和《归类分为10—大类46中类7【3小类城市》用地大?类的类别《代,号见表21》 :表2:1 《 — : ? 城市?用地类别《代号表 》 ? 《 用 地 分 !类 】代 号 【 用 地 分 !类 ? 》代, 号 》 , , 》 ? 居住用地 】 R !。 : ,道路广场用地 ! S ! , 】 公共设施用—地 《 C》。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 工!业用地 【 , M 】 绿地 【 G — ? !仓储:用地 !W 特殊!用地 《 D 【 】 》对外交通用地 【 : , : T 》 水域和—其,他用地 — ? E ? : 第2. !2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包括兼容范围及兼】容,比例下同《)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下达规划—。条件时按附录一建】设用:地,适建兼容性》表核定?  》   建设项目拟】兼容的用地性—。质或用途在建设【用,地适建兼容性表【中未列入的》应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项目主导用地】性质和与周边环【境相互影响情—况,、基础设施配套条】件等具体《核定适建兼容性内】容纳入?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规定性内容!。 【 第2. 3—条 建设用地地块!规划条件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除—项目: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应配套《的公共服务用房【及,设施:外建:设单位?(含个人下同)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对该项目核定!。的用地性质、—兼容性内容实施建设!不得自行增加过【改变 【 : 第:2. 4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中分类标示各类用】地,的划分和列出技【术经济指《标;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明,。确标示?各配置的位置和规模! 《 第2. 】5条 计》。。算建设项目各项【规划控制指》标的用地面积以该】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用地面积】为,准不包?括项目建设用地红线!。以外的拆迁用地面】积和代建、代—征的城?市规划绿线、黄【线、蓝线、紫线【等,范围内的用地面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