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 建标库

第十三章 防灾规划

第一节 防洪规划

第136条 防洪标准
    长江堤防为《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报告所规定的防洪标准,即防御1954年型洪水为防洪标准。内湖堤按100年一遇三日降雨湖泊对应蓄水位为标准设防。

第137条 防洪措施
    1、提高花湖堤等级,加固阳新四顾堤、大冶石龙头堤及王家山横堤,扩大防护范围,形成城市防洪保护圈,与长江干堤形成外围防洪体系。
    2、规划长江干堤设计堤顶高程以黄石港断面29.50米为基准,干堤沿线高程按汛期长江水力坡度进行推算,并加相应超高。
    3、对城区西塞山以下长江干堤进行防渗处理。
    4、磁湖东侧的堤防采用直墙式形式,减少占地面积,堤顶设计高程为22.0米(吴淞高程)。
    5、对工矿企业的尾矿坝应根据库容及坝高确定相应防洪标准,其标准不得低于50年一遇。
    6、禁止填湖,保证调蓄水体面积。

第二节 消防规划

第138条 消防给水
    采用生产、生活、消防合一的低压给水系统。按同一时间火灾三次,一次灭火用水量95升/秒,火灾持续时间2小时计算消防水量。沿道路以不大于120米的间距布置消火栓。
    在沈下路及沿湖路各设一处消防取水场所,并与消防通道相连。

第139条 城区共设15座不同等级的陆上消防站,在上窑江边新建一座水上标准普通型消防站。消防站布局详见《城区消防站规划一览表》。

第140条 消防通讯、消防通道、消防装备
    在团城山特勤消防站建立现代化消防调度指挥中心。以主要道路为骨架,形成通畅、快捷的城区消防通道体系。各消防站内及调度中心设备均按相应要求设置。

第三节 抗震规划

第141条 设防目标
    一般建筑物按六度设防,城市生命线工程提高一度设防。

第142条 抗震措施
    1、新建工程依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设计、施工,对已建重要工程进行抗震加固。
    2、预留临时疏散场地,布置疏散通道。
    3、制定震后救护方案及应急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第四节 人防规划

第143条 规划目标

第144条 防护措施
    1、严格控制城区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
    2、新建10层以上民用建筑一律修建“满堂红”地下室,新建9层以下民用建筑、生活小区、安居工程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以上,要求按总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3、城区重点小学、普通中学,大中专学校至少修建一个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4、利用地形,依附团城山、月亮山、东方山、西塞山等自然山体修建地下指挥所及战略物资贮备仓库。
    5、在市区范围内建立防空警报网。
    6、医院、电力、电信、交通、水厂等部门以及重要工厂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采取防护、加固措施及预定战时救护方案。
    7、结合李家坊及黄思湾隧道工程的修建,可在隧道两侧修建人防工程,使之成为战时粮食及医疗物资贮备中心。

第五节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145条 防治原则
    贯彻“以防为主、以治为辅、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以《湖北省黄石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为依据,城市建设用地选择及交通、市政等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应考虑地质灾害的影响,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区。

第146条 治理措施
    1、滑坡治理主要以抗滑、防滑两类工程为主。
    2、崩塌治理采取避让优先原则,若治理优于避让,则采取危岩清除、加固、排水防渗、拦护等工程治理。
    3、岩溶塌陷主要采取减少地下水下渗,控制地下水抽水量、减缓地下水循环速率等措施治理;采空区塌陷严禁做为城市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