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 建标库

第十二章 城市环卫设施规划

第129条 垃圾处理原则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原则,防止二次污染的发生。

第130条 垃圾中转站
    按0.7~1.0平方公里一处的标准设置垃圾收集点,并在每个片区靠近主要对外道路处设置1~2座小型垃圾中转站。

第131条 垃圾处理场
    新建西塞、罗桥、铁山垃圾处理场,规模分别为250吨/日、200吨/日、150吨/日;扩建凤烈山垃圾处理场,规模为300吨/日。

第132条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
    重点防治占市区工业固体废物总量80%以上的尾砂、冶炼渣、粉煤灰和有毒铬渣,加强对排污大户的监管,以减量化、资源化为前提,不断削减固体废弃物产量,控制削减其对土地的占用,达到无害化的工业固体废弃物方可外排,并应统一送往城市垃圾卫生填埋场作最终处理。

第133条 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处理
    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首先必须妥善保存,严防泄露流失,其次应按无害化要求进行安全处置,严防二次污染的产生,其无害化处理后的残留物可送往城市垃圾卫生填埋场作最终处置。

第134条 公厕
    沿主要道路以300~800米间距布置水冲式公厕。

第135条 水上环卫工作场所
    在沈下路和沿湖路各设两处水上环卫工作场所,保证磁湖水面环境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