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处理系统
5.3.1 中水处理系统应由原水调节池(箱)、中水处理工艺构筑物、消毒设施、中水贮存池(箱)、相关设备、管道等组成。
5.3.2 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能力应根据中水用水量和可回收排水项目的中水原水量,经平衡计算后确定。中水原水量应符合本标准第3.1.5条的规定。
5.3.3 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h——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能力(m3/h);
Qz——最高日中水用水量(m3/d);
t——处理系统每日设计运行时间(h/d);
n1——处理设施自耗水系数,一般取值为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