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处理系统
》
:
5.【3.1 中水处】。理系统应由》原水调?节池(箱《)、中水《。处理工艺《构筑物、消毒设【施、中水贮存池(箱!)、相?关设备、管道等组】成
》
5.《3.2 《 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能力应根—据中水用水量和可】回,收排水?。项目的?。中水原水量经平衡】计算后确《定中水原水量—应符:合本标准第3.【1.5条《的规定
》
《5.3.3 — ,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
,
!
式中【Qh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能力(m【3/h);》。
?
》。 —。 Q?z最高日中水用【。水量(m《3/d);
【
【 《 t《。处理系统每日设【计运行时间(h【/d);
—
?
? n!1处:理设施?自耗:水系数一般》取值:为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