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 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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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中水处理《。系统应由原》水调节?池(箱)、中水【处理工艺构》筑物、消毒设施【。、中水贮存池—(箱)、相关设备】、管:。道等组?成
5.!3.2 》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能力《应根据中《水用水量和可回收】排水项目《的中水原水量经【。。平衡计算后》确定中水《原水:量应符合本》标准第3.1.【5条的规定
】
5.3.【3 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
【 式中》Q,h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能力》(m3/h);【
《。
》 : ? Qz最》高日中水用水量【(m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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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处理系统》每日设计运行时间】(h/d);—。
》
【 ? n:1处:理设:施自耗水系数一【般,取值为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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