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处理系统
!
》
5.3.1— 中水处理—系统应由原》水调节池(箱—),、中水处理工艺【构筑物、消毒—设施、中水》贮存池(《箱)、相关设备【、管道等组成
!。
5.3—.2 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能力应根据!中水用水量和—可回收排水项目的】。中水原水《量经:平衡计算后确定【中水原水量应符【合本标准第3.【1.5条的规—定
?。
5.—3.3 》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
】 《式中Qh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能力!(m:3/h);
—
】 【Qz最高日中水用水!量(m3/d)【;
》
《 】t处理系统每日【设计运行时》间(h/d)—;,
》。
》 —n1处理设施自【耗水系数一般取值】为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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