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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处理系统 — 5】.3.1《  :中水处理《。系统应由原》水调节?池(箱)、中水【处理工艺构》筑物、消毒设施【。、中水贮存池—(箱)、相关设备】、管:。道等组?成 5.!3.2  》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能力《应根据中《水用水量和可回收】排水项目《的中水原水量经【。。平衡计算后》确定中水《原水:量应符合本》标准第3.1.【5条的规定 】 5.3.【3  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  【   式中》Q,h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能力》(m3/h);【 《。    》  :   ?  Qz最》高日中水用水量【(m3/d)—; —      — ,    《t处理系统》每日设计运行时间】(h/d);—。 》       【   ? n:1处:理设:施自耗水系数一【般,取值为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