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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处理系统
【
5】.3.1 》 中:水处理系统应由原】水调节池(箱)【、中:水处理工艺构筑【物、消?毒设施、中水—贮,存池(箱)、相【关设备、管》道等组成
】
5.3.—2 : 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能,力应根?据,中水用水量和可回收!排水项目的中水原】水量:经平衡计算后确【定中水?原水量应符合本标】准第3?.1.5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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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
【 , 式中Qh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能力(m3!/h)?;
! 》 Qz最高日中!水,用水量(m3/d)!;
! 】t处理系统》每日设计运行时【间(h?。/d);
!
【 n1处理】设施自耗水系—数一般取值为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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