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原水系统
5.2.1 原水管道宜按重力流设计,当靠重力流不能直接接入时,可采取局部提升等措施接入。
5.2.2 室内外原水收集管道及附属构筑物均应采取防渗、防漏措施,并应有防止不符合水质要求的排水接入的措施。
5.2.3 原水系统应计算原水收集率,收集率不应低于回收排水项目给水量的75%。原水收集率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η2——原水收集率;
∑QP——中水系统回收排水项目的回收水量之和(m3/d);
∑QJ——中水系统回收排水项目的给水量之和(m3/d)。
5.2.4 原水系统应设分流、溢流设施和超越管,宜在流入处理站之前满足重力排放要求。
5.2.5 职工食堂和营业餐厅的含油脂污水进入原水收集系统时,应经除油装置处理后,方可进入原水收集系统。
5.2.6 原水宜进行计量,可设置具有瞬时和累计流量功能的计量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