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中水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336-2018 建标库

3  中水原水

3.1  建筑物中水原水

3.1.1  建筑物中水原水可取自建筑的生活排水和其他可以利用的水源。

3.1.2  建筑物中水原水应根据排水的水质、水量、排水状况和中水回用的水质、水量选定。

3.1.3  建筑物中水原水可选择的种类和选取顺序应为:

    1  卫生间、公共浴室的盆浴和淋浴等的排水;

    2  盥洗排水;

    3  空调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

    4  冷凝水;

    5  游泳池排水;

    6  洗衣排水;

    7  厨房排水;

    8  冲厕排水。

3.1.4  建筑物中水原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Y——中水原水量(m3/d);

          β——建筑物按给水量计算排水量的折减系数,一般取0.85~0.95;

          Qpj——建筑物平均日生活给水量,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中的节水用水定额计算确定(m3/d);

          b——建筑物分项给水百分率,建筑物的分项给水百分率应以实测资料为准,在无实测资料时,可按表3.1.4选取。

表3.1.4  建筑物分项给水百分率(单位:%)

    注:沐浴包括盆浴和淋浴。

3.1.5  用作中水原水的水量宜为中水回用水量的110%~115%。

3.1.6  下列排水严禁作为中水原水:

    1  医疗污水;

    2  放射性废水;

    3  生物污染废水;

    4  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排水。

3.1.7  中水原水水质应以类似建筑的实测资料为准;当无实测资料时,建筑物排水的污染浓度可按表3.1.7确定。

表3.1.7   建筑物排水污染物浓度(单位:mg/L)

    注:综合是对包括以上五项生活排水的统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