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建筑小区中水原水
3.2.1 建筑小区中水原水的选择应依据水量平衡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优先选择水量充裕稳定,污染物浓度低,水质处理难度小的水源。
3.2.2 建筑小区中水可选择的原水应包括:
1 小区内建筑物杂排水;
2 小区或城镇污水处理站(厂)出水;
3 小区附近污染较轻的工业排水;
4 小区生活污水。
3.2.3 建筑小区中水原水量应根据小区中水用量和可回收排水项目水量的平衡计算确定。
3.2.4 建筑小区中水原水量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1 小区建筑物分项排水原水量可按本标准公式(3.1.4)计算确定;
2 小区综合排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规定计算小区平均日给水量,再乘以排水折减系数的方法计算确定,折减系数取值同本标准第3.1.4条。
3.2.5 建筑小区中水原水的设计水质应以类似建筑小区实测资料为准。当无实测资料时,生活排水可按本标准表3.1.7中综合水质指标取值;当采用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为原水时,可按城镇污水处理厂实际出水水质或相应标准执行。其他种类的原水水质则应实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