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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 ,。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旧区系指厦门【岛内东至湖滨东【路西至鹭江道南至】万石山北麓、演【武路北至禾祥—东路:。、禾祥?西路的旧城区鼓浪】屿区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旧城镇!;新区系指城—市,规划区内新的—建设:区,域 》 第二—十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指导【下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 【 : 第《二十七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建设—。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安排城市各类!建设用地必》须考虑城市土地的】区位与价值保—证城市土地得以科】学、:合理与充《分的利用 【     城市居住!建设用地应当—安排在自然》环境条件较》好,的地段?其相邻?。土地:的利用不应》当,影响居住环境的质量! , : 第二十】八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严格—注意保护海》岸沙滩?。、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遗产 !     城—市规划?区内的沿海道路临】海一:侧,地带应当作为城市】重点地段《进,行,规划和管理 【 ,     鼓—浪屿、万石山应当】根据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鼓浪】屿,改建应当降低建筑密!度严格?控制建筑体量、层】数绿地率必须大【于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九条 》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三统】一的原则《在制定详细》规划时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在实施规划管理【时市规划部门必【。须综合考《虑用地的位置、【环境:、使:用性:质、交?通状况?、城市景《观等因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制定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间距、沿街—退,缩道路?红线、绿地》率和停车场(—库)等城市规—。划控制?指标: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第三十条《 新区开发和各【类开发区建设—应当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与需求?确定适当的开发区】建设规模尽量—依托:城市旧区合理利用城!市现有?的各项市政公共设】施并:注意保护自然环境】 : : 第三十一条! 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统筹兼顾、逐【步改善的原则—旧,区内不得新》。建工业项目现有的妨!碍城市发《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工业项目应当逐步改!。。造或:者迁出?改善居住和交—通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功能 ! 第三十!二条 ?旧,区改建应当按详细】。规划成?。片、成?街,坊进行不得挤占空】。地,进行建?设 》  :  旧区危》房,应当根据详细规划】逐步更新《改造    !。 旧区?改建应当注重保护】文物古迹、传—。。统风貌建筑和旧【城特:色中山路《、思明北路、—思明南路镇》海路口以《北路段以及由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内的路段改建应当】保持原?街景风貌 !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确定保留或【者,。。预留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广场、?停车场所、园—林绿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永久测量》标志、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用地规划部门【应当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严格》加以控?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