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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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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
—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查决定中提出修改!意见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决定进行修改!。
? 市人民】政府应当于城市总体!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主要内容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和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
【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的局部调整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并公:布;对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上作重大变更—。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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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单:独编制的《。各专项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原则:。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各专项—规划应当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协调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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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分区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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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区!的范围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组团结】构布局参照河—流、海域、山脉、道!路,等地形地貌》的分界并结合—行政区划确》定分区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应当征求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由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批准分【区规划后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 , ? 对分区规划作重大!调整:须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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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编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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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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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城市重点地区的规!划应当制定法定图则!对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配套设施等作—出明确、具体和【严格:的规定
— 市—规划部门每年应【当提出法《定图则的编制计划】报市规?划委员会《。备案市规划部门【在编制法《定图则草案过程【中应当征求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法定图则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法定图则编】制的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审批通】过后的法《定图则?应当予?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修改法定图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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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分【区,的,功能与布《局发生较大影响的】;
!(,二)重大项目的设】立对分区《的功能与布局—发生较大影响的;】
】(,三,)市规?划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修改的
》 ?。 , 修?改法定图则应当【按照制定法定图【则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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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的各【个层次都应》当包括城市设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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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重点地!段应当单独编制城市!设计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由市规划—部门审查《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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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和村庄规划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审!查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村—。镇,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城—市规划、市规划部门!审查或者审批—城市:规划均应当于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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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承担编—制各类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 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管理由市!规划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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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编?制或者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法定【图则过程中应当将】草案公开展示十五日!以上展示《的时间和《地点:应当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和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
》 : 公开展》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书面《形式对草案》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对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如有必要》可通:知,建议单?位或者个《人列席有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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