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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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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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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查决定中】提出修改意见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决定进行修改—
【 市人民《政府应当《于城市总体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主要内容!。。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和?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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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的局】部调整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并!公布;?。对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上作重大变更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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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单独编制的各】专项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原:则,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各专项!规划应当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协调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分区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
! 分区《的范围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组,团结:构布局参照河流、海!域、山脉《。、道路等地形地貌的!分界并结合行政区】划确定分区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应当《征求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由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批《准,分区:规划:后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 对分【区规:。划作重大调整须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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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编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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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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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城:市重点地《。区的规划应》当制定法定图则【对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配套设施—等作出明确》、,具体和严格》的规定
! , 市规?划部门每年应当提】出法定图则》的编制计划》。报市规?划委员会备案市规划!部门:在编制法定图—则草案过程中应当征!。求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法定】图则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法定图则》编,制的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审批通过后的法!定图则?应,当予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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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修改?法定图则《
? ?。 (一)城市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分区的功能】与布:局发生较大影响的】;
《。 》(,。二)重大项目的设】立,对分区的功能—与布局发生较—大影响的《;
》 ,。 (三)市【规划: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修《改的
【 修改法定图则!应,当,按照制定法定图【则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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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的各个层次!都应当包括城市设】计,的内容
— , 城市重【点地段应《当单独编制城—市设计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由市规划《部门审查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和村庄规划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审查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村镇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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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城市规划、市规!划部门审《查或者审批城—。市规划均《应当于?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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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承担编制—各,类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 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管—理由:市,规划: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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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编制或!者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法定图则过》程中应当将》草案公开展》示十五日以上展示】的时间和地点应当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和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
】 公开展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书!面形式对草案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对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如有必!要可通?知建:议单位或者》个人列席有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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