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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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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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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查?决,定中:提出修改意》见,。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决定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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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民政府!应当于城市》总体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主要内容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和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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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的!局部调整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并公布;对》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上作重大变—更,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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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单独编制的!各专:项,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原则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各:专,项规:划,应当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协调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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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分区—。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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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区的范围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组团结构布【局参照河《流、海域、山—脉、:道路等地形地貌的】分界并?结合行政区》划,确定分区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应当征求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由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批准》分区规划后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 ?。 对《分区规划作重—大调整须《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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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编【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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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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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城市重点地区的【规划应当制》定法:定图则对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配,套设施等作》出明确、具体和严】格的规?定
【 市规划部门每年!应当提出法定图【则的编制计划报【市规划委员会备案市!规,划部门?在,编制法定图则草案】过程中应《当征:求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法定图则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法定图则】编制的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审批通过后的法】定图则应当予—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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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修改法定图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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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分区的功能与【布局发生较大影【响的;
】 ,。 (二)重大项】目的设立对分—区的功能与布—局发:生较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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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市规划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修:改,的
】 ,修改法定图则应当】。按照制定法定图则】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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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的各《个,层,次都应当包》括城市设《计的内容
【 城市重点!地段应当单独编【。制城市设计》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由市—规划部门审查—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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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和村庄规》划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审,查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村《镇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城!市规划、市规—划部门审查》或者审批《。城市规?划均应?当于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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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承担编!制各类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 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管理由—市规划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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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编制?或者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法?定,图则过程中应当【将草案公开展示十五!。日以:上,展示的时间和地点应!当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和—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
《 ?。 公开展《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书面形式对草案!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对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如有必要可!通知:建议单位或者—个人列席《有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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