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五章【 ,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三十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 】  ?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工程?都,必须: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需,由省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规划部门应当—公开办事程序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和受—理要求 《 ,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持有《关批准文件向—规,划部门?提,出选址申请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实际!确定选址在三—。十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 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的!。。。。选,址申请由市规划部】门提请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五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市!规划委员《会未通过或者—市人民政府不予批】准的:市,规划部?门予以书面答复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原核发机关予以】吊销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当?在有效期内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和》受理要求《向规:划部门?申,报建设项目总平【面和单体设计方案】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三十!日内予以批》复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批复后即可按照】受理要求向规划部】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在收》齐申报资料后—七日内按照相应【的规划设计条件审】定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控制指《。标同意的应》当同: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原核发—机,关予以吊销 —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拟定出让的地块由!。规划部门《按已批准的规划确】定其位置《、使用性质规定该】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和停《车场(库)等规划管!理技术控制指标以及!其他应当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九:条, 按规定需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规划部门【的设计方案批复后】编制:。初步:设计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并在【收,齐按设计方案(或者!初步设计)批复【要求:编,制的施工图及—消防、民《防、抗震《、园林等《部门:核准意见等相—关资料后方可向规】。划部: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在三十日内核发;!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主体工程】不,动工又未《申请:延期的由原核—发机:关予:。以吊销 — ?。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工?程设计 》     —施,工单:位必须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 ? 《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必须经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放样定位并经规!划部:门验线及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工,;规:划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报—检后五日内组织检查! 《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筑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收—规,划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规划验收 —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需申请临》时,用地的必须》向规划部门申—办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已有用地红线!。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向规划【部,门申办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两层总高度不!。得超过七《米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临,时建筑规模》、使:用期限和使用—性,质建设和使》。用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者出?租、转让临》时建:设使用?期满或者国家建【设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无偿自行《拆除 【 :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单独设置的城市雕】塑应当向规》划部门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城《。市户外广《告牌:、宣:传牌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规】划不得影《响城市景观、风景】名胜和消防》、交:通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