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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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建立能源】利用监测《制度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设】。施、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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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能源利用—监测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进行能源利用—。。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实施的能源》利用监测有关用【。能单位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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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对列入法》定监:测计:划,的能源利用监测【项目实施监测不【得收费所需经—费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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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建立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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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对使用煤炭、天然】气、电力《和,成品:油的用?能单位实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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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建立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加价收【费制度加《价收取的费用作为】。。政,府用于节能的专【项资金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加:价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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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地方节能技术!标准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督促用能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节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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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确保能源计量准【确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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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和:计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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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各级》统,计部门和有关—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做好能源生【产、消费《。和利用状况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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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能《源产品生产、—购进、消费、库存】原,始记:录和建立《健全统计台帐按【规,定向:统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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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建立能耗指】标公报制度》。
】 市—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各区】县(自治县》)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电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重点:耗能企业单位产【值能耗等《用能信息《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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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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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或【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
】 设【计单位在进行项目或!产品设计时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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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产品《设计、生产等环节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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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定能源最低【消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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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或供《应,能源单位不得向本】单位员工或其他居民!无偿:或低于国《家规定价格提—。供能: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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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或供应【能源单位不得对本】单位员工或》其他居?民实行能源使用包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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