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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能源利!用监:。测制:度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设施、】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 【 ,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能【源利用监测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进》行能源利用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实施的【能源利用监》测有关用能单位应】当配合? 《 《 ,   ? ,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对,列入:法定监测《计划的能源利用监测!。项目实施监测—不得收费《所需:经费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 】 : 第:二十八条 建—立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制度 》 :   —  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对使用煤》炭、天然气》、电力?和成品油的》用能单位实》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管理《 【 第二】十九条 建立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加价?收费制度加》价,收取:的费用作《为政府用于节能【的专项资金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加价: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三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地方节能技术!标准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督促用能《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节能标?准 ? 【 第三十一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确保《能源:计量准确可靠— ?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和计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第三十二条 【各级统计部门和【有关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做好》能,源生产、消费和【利用状况统计—工作 —。。 》   ?。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能源:产品生产、购进、】消费、库存原始【记,录和:建立健全统》。计台帐按规》定向统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 : , — : 第?三,。十三条 《建立能耗指》标公报制度 !   【  市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各区县(自】治县)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电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重点耗!能企业单位》产值能耗等》用能信息予以—公布: 》 —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或设备 【 】    凡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或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 》    】 设计单《位在:进行项目或产品【设计时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或设备 】    】 在:产品:设计、生产》等环节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标【准 — 《 :。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定?能源最低消》费量 ? 《 :     生产或!供应能?源单:位不得向本单位员工!或,其他居民无偿—。或低于国家规定【价格提供能源产品】 【    生》。产或供应能源单【位不得对本单位【。员工或其他居—民实行?能,源使:用包费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