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动力管道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64-2012 建标库

14.2  超压保护装置

14.2.1  超压保护装置宜采用安全阀。

14.2.2  安全阀的选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安全阀应按泄放介质选用,并计及背压的影响。

    2  安全阀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阀一般要求》GB12241、《压力释放装置性能试验规范》GB12242和《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GB12243的规定。

    3  安全阀不应采用静重式或重力杠杆式的安全阀。

14.2.3  爆破片装置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片和爆破片装置》GB567的有关规定。

14.2.4  安全阀出口排放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放管道及其支承应有足够的强度承受排放反力。当直接向大气排放时,不应对着其他管道或设备进行排放,且不应对着平台或人员可能到达的场所进行排放。

    2  宜采用单独排放管道,但如果两个或更多个排放装置组合在—起,排放管的设计应具有足够的流通截面,排放管截面积不应小于由此处排放的阀门出口的总截面,且排放管道应尽最短而直,其布置应避免在阀门处产生过大的应力。

    3  排放管道的设计应易于疏水。

    4  当装设消音器时,消音器应有足够的通流面积,防止其产生的背压影响安全阀的正常运行和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