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动力管道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64-2012 建标库

14  管道系统的超压保护

14.1  超压保护

14.1.1  管道系统中的超压保护设计要求除应按本章的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

14.1.2  在运行中可能超压的管道系统均应设置超压保护装置。

14.1.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装设超压保护装置:

    1  设计压力小于外部压力源的压力,出口可能被关断或堵塞的设备和管道系统。

    2  减压装置出口设计压力小于进口压力,排放出口可能被关断或堵塞的设备和管道系统。

    3  因两端切断阀关闭,受外界影响而产生热膨胀或汽化的管道系统。

    4  背压式汽轮机的排汽管道。

14.1.4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除工艺有特殊要求外,应为正常最大工作压力的1.1倍,最低为1.05倍。

14.1.5  安全阀入口管道的压力损失宜小于开启压力的3%,安全阀出口管道压力损失不宜超过开启压力的10%。

14.1.6  安全阀的入口管道和出口管道上不宜设置切断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