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管道系统的超压保护
14.1 超压保护
14.1.1 管道系统中的超压保护设计要求除应按本章的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
14.1.2 在运行中可能超压的管道系统均应设置超压保护装置。
14.1.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装设超压保护装置:
1 设计压力小于外部压力源的压力,出口可能被关断或堵塞的设备和管道系统。
2 减压装置出口设计压力小于进口压力,排放出口可能被关断或堵塞的设备和管道系统。
3 因两端切断阀关闭,受外界影响而产生热膨胀或汽化的管道系统。
4 背压式汽轮机的排汽管道。
14.1.4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除工艺有特殊要求外,应为正常最大工作压力的1.1倍,最低为1.05倍。
14.1.5 安全阀入口管道的压力损失宜小于开启压力的3%,安全阀出口管道压力损失不宜超过开启压力的10%。
14.1.6 安全阀的入口管道和出口管道上不宜设置切断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