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在设计中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统一设计标准,提高设计质量,推动技术进步,做到充分利用资源,确保安全生产、环保节能和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火力发电厂范围内输送蒸汽、水、气和易燃易爆、有毒及腐蚀性液体或气体等介质的管道设计。不适用于下列管道设计:
1 制造厂成套设计的设备或机器所属的管道;
2 锅炉烟风煤粉系统管道;
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管道及非圆形截面的管道;
4 地下或室内给排水及消防给水管道;
5 泡沫、二氧化碳及其他灭火系统的管道;
6 各种塔、建筑构架、贮罐、机械设备和基础用的管道;
7 核电站管道。
1.0.3 本规范设计压力均为表压。
1.0.4 电厂动力管道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