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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6 公共【设施配建要》求 ? 3.6.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基本原!则 —3.6.1.—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 《3.6?.1.2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与同步》。。投入使用 】3.6.《1.3 《 当规划用》地内居住人口规【模介于组团》与小区?之间或小区与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有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相应的有—。关指:标 》。。。3.6.1.4 】 居住区《配套公建《项目与?配建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中附录A《第A.0.6条与其!中的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及》分类指标控制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套项!。目与千人指标—可酌情增减但—须报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 《 3.6.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要求《 《 3.6.2.【1 : ,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 — 3《.6.2.2 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 】 3.6—.2:.3 《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3.—6.2.4 【配套公建的规—划布局?和设计应考虑发展】需要预留发展空【间 —。 3.6—.3 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的户数在30【0户以上的居民社】区(含商住小区集】资建房?及市场运作建房)须!根据规模设置社区】文化站(《含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图书阅览室)、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老年文化活动!用,房):以及其他文化小【品设施 【 3.6.】4, 规划区内凡【新、扩建的居民住宅!。区应加?强建设和谐》社区:推进社区服》务工作?重点建立《。健全:包含居委会在内的社!区服务中心(站)当!户数在700户【以下须设置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用房!;当户数在》700户以》上须设置《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用房;!当户数在12—00户以上》应设置综合社—区服务中心(含“星!光” ?老年人服务工程、社!区医疗卫生保健【和居委会等)其建筑!面积不少于4—5,0平方米《室外活动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