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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公共设—施配建要求》
《3.:6,.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基本】原则
》 3.6》.1.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
《。 , 3.?6.1.2》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与同步投!入使用
3.!6,.,1.3 当规【划用地内居住人口】。规,模介于?组团与小区》。之间或小区与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有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相应的有关】。指标
3.】6.1.4》。 居住区配套【公建项目《与配建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中附录A》第A.0.6条【与其中的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及分!类指标控制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套—项目与千《人,指标可酌《情增减但须报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3.6.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要】求 :
3.6【.2.1《 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
《 ,3.6?.2.?2 : 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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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3 —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 3.6.2.4! , 配套公建的规【划布局?和设计应考虑发【展,需要预留发展空【。。间
】 ,3.6.《3 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的户》。数,在300户》以上的居民社区【(含商住小》区集资?建房及市场运作【。建,房)须根据规—。模设:。置社区文化站—(含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图书阅览室)、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老年文化活动!用房)以及其他文】化小:品设施?
— 3.6.4 】 规划?区内凡新、》扩,建,。的居:民,住宅区应《加强建设和谐社【区,推进社区《服,务工作重点建立健全!包含居委会在内【的社区服务》。中心(站)当户【数在700户以下须!设置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用房;《当户数在《700户以上须设置!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用房;当》户数在120—0户以?上应设置综合社区服!务中:心(含“星光—。” 老年人服务工程!、社区医《疗卫生保健和—居委会等《)其建筑面积不少于!4,50平方米》室外活动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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