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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公共设施配建】要求
—3.:6.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基本原!则
3.6!.,1.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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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2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与同—步投:入使用
3】.6.1.3—。 当规划用地【内居住人口规模介】于组团与小》区之间或《小区与?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有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相!应的有关指标
】。 :3.6.1.4 !居住区配套公建【。项目与配建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中附录A】。第A.0.6—条与其中《的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及,分类指标控制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套项目与【千人指标可》。酌情增减但须报【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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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2 】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要《求
》 3.6.》2.1 《 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
3.6.!2.2 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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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2.3 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3,.6:.2.4《 配?套公建的规划布【局和设计应考虑【发,展需要预留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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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3 ? 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的户数在3—0,0户以上的居民【。社区(含《商住小区集资—建,房及市场运》作建房?。)须根据规模设置社!区,文化站(含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图【书阅览?室)、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老年】文化:。活动用房)以—及其:他文化小《品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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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 规:划区:。内凡新、扩建的居】民,。住,宅区应?加强建设和谐—社区推进社区服务工!作重点建《立健:全包含居《委会:在内的社区》服务中心《(站)当户数在7】0,0户以下《须,设置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用房;当户【数在700户以上】须设置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用房;?当户数?在12?00户以上应—设,置,综合:社区服务《中心(含“星光”】 老年人《服务工程《、社区医疗卫生保】健和居委会等)其】。建筑面积不》少,于450《平方米室外》活动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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