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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公共】设施配建《要求
3.6!.1 ?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基本原】则,
《 3.6.1—.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
3.6.】1.2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与同步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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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3 当规划用地!。内居住人口规模介】。于,组,团与:小区:之,间或小?区与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有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相《应,的有关指《标
3.6】.1.4《 居住区》配套公建项目与配建!。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中附录A《第A.0.6条与其!中的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及】分类指标《控制: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套项目!与千人指标可酌【情增减但须报—。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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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要求 !
? 3:.6.2.1— 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
3》.6.2.2 【 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
? 3.6.2.】3 ?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3—。.6.2.4 配!套公:建的规划布局—和设:计,应考虑发展》需要预留《发展空?间
】 3:。.6:.,3 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的】户数在300户以上!的居:民社区(含商—住小区集资建房【及市场运作》建房)须《根据规?模设置社区文化站】(含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图书阅览室】)、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老年文!。化,活动用房)以—。及,其他文化小品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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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规划区内【凡新、扩建的—居民住?宅区应加强建—。设和:谐,社区推进社区服务工!作重点建立健全包含!居委会在内的社【区服务中心》(站)当户》数在700户以【下须:设置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用房;当户数】在700户以上须】设置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用房;当户数【。在12?0,。0户以上《应设置综合社区【服务中心(含“【星光” 老年人服务!工程、?社区医疗卫生保健】和,居委:会等)其建筑面【积不少?于450平方—米室外活动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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