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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4 建!。筑基地绿地控—制, ?。 3.4.1—。 建设《用地内的绿地规划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进行:布置应保《留和充分《利用:已有:的树:木和绿地重点—保护古树《、名木 》 3.—4.2? 各类建》设用地内绿》地率必须按表3.】4.:。2控制 《 表3.4.2【 各类建设用【地内绿地《率指:标 》 , : 用—地性质 — 《绿地率? 】 , : ? 一级控制区— 二、!三级控制区 】 】 居》住区(一《类居住用《地) —。 25%(【35%)《 ? : 30%》(38%) 【 : 《。。 : 《行政:办公、商业、金融 ! —25:%, —30% — 】 : 一般工业、—仓储 《 《。 20% ! 20% — ! 对《环境有较大》污染的厂矿企业 ! : , 《 》4,0% 【。 , 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 ! 25】。% 30!% 】 《。 : 机关团体》、文娱?、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部队】 【30% 【 , 40% ! 3.4.3 ! ,建设用地内》的,公共:绿地面积在体育、科!研、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用地中应】不小于用《地总面积《的15%《在,居住用地《中应符合表3—.4.3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应不小【于6%? 表3《.4:.3 居》住区各级集》中绿地指标 【 】 ,。 居住?用地 ? — 规?模, 组】团 】小区 》 居住区 】 ! 集中绿地!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 5% ! 12—% 》 15%》 【。  :   注《沿,城,市道路两《侧的绿?化隔离带不作—为居住用《地内的公共绿地计算!。 3》.4.4《。 居?。住用地内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居住:。组团:不得低于0》.5:平方米/人;居住】小区(含组团)不】得低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和组团》)不得低于》1.5平方米/人 !。 3.!4.5 居住【用地内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小,区级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带》状、块状《绿地应符合以下规】定 3.》4.5?.1 《各级中心绿地应符合!。表3.4.5.1规!定表中?“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 》 表3.4》.5.1 》 各级中心绿地设置!规定 》 : 》 ,。 集:中绿地名称 ! ?设,置内容 《 》 要:求 《 ? 最小规《模(ha) —。。 【 , ? ?居住区公园》 , 《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凉亭雕】塑、小卖茶》座、老幼《设施、停《车场:地和铺装地面等 ! , 园内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 !1.:0 》 《 ? 小游园 】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老幼设—施和铺装地》面等 】。 园内?布局应有《一定的功能划分 】 《 0.4》 , 【 ? 组团绿地【 【花木草坪、桌椅【、简易儿童设施【 》 灵活布》局 0!.,04 ! 3.4.》5.:2 各级》绿地至少应有一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 3《.4.5.》3 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少于70!% 3.【4.:5.4 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须采用!开敞:式如确实须分隔【则只:。能采取高度不—超过1米的绿篱进】行隔离? 3.4.5!.,5 ?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 3.4.5】.6 居住—用,地中:各级集?中,绿地必?须设置?残疾人设《施与通道 】3.4.5.—7,。 , 带状公共绿地宽度!不,应小于8米及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 : 3.4.6! 一个《街,区,内的绿?地率集中《绿地面积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绿地率】及集中绿地指标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设用】地内平?。均分布 》 —3.4.7 位于!桂林市一级》规划控制区内的除居!住用地以外的—建设:。用地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化指【标,的经:桂林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将屋面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折算方法见表3!.4.7   】  其折算公—式F=M×N 【   ?  式中 》F为地面绿地面积;!M为屋面绿化面【。积,;N为有效系数【 表3.4.7 ! 屋面绿化面—积,折算系数《 , ? ? :。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米:) 有!效系:数(N) 》 【 》。。 小于《、等于1.5— 0【.,9 】 , : 大于1【.,5小于、等于5.】0 —。 0.6 》 《 ? 《 大于5.0小】。于、:等于12.》。0 》 0?.4 ? — 《 大于》12.0《小于:、等于1《。8.0 》。 0.—2 《 ! 大于《18.?0 : :。 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