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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4 : 建筑?基地绿地控制— 3.—4.1 建—设用地内的绿地【。规,。划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进行布置】应保留和充分利【用已有的树木—和绿地重点保护古树!、名木 】 3.4.》2 各类建设用】。地内绿地率必须【按表3.4.2控制!。 , 表3.4.2 】 ,各类:建设用地《内绿地率指标— ! 用地性质 ! 绿—地率: : , 》 — 一级控制区 【 —二、三级控制区【 ! : 居住区(一!类居住?用地) 》 : 25%—(35%) — 3【。0%(38%) ! 】 , 行政办公、商!业、金融 】 2《5%: , 30%】 《 《 : 《一般:工,。。业、仓储 — 2—0,% ?。 20% ! , , 《 对环境!有较大污染的—厂矿企业 — — 》 40% 》 — 》 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 《 : ? 25% 【 : 30%《 】 , ? 机关团体—、文娱、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部队 《 ,。。 30—% — 40% 】 3.4.3!。 建设用地内【的公共绿《地面积在《体育、科研》、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用地中应不小!于用地总面积的1】5%在居住用—地中应符合表3.】4.:3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应不小于6—% 表3.4【.3: 居住区各级集中!绿地指标 】 】居,住用地 【 规模【 》 组团 》 : 《小,区 《 《居住区 》。 】。 : 集《中绿地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 5—% 1】2% — :15% 《。。 《 :     注沿城】市道路两《侧的绿化隔离带【不,作为居住用地内【的公共绿地计算 】 3.4.【4, :居住:用地内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居《住组团不得低于0】.5平方《米/:人;居住小》区(含组团)不得低!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和组团)不得—低于:。1.5平方》米/人 《 ? 3》.4.5 》 居住用地内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小!区级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带?。状、块?。状绿:地应:。符,合以下规定》 3.《4.5.1 各】级中心绿地应符【合,表3.4《。.5.?1规定表《中“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 》 表3.《4.5.1 各】级,中心绿地设置规【定 】 集—中绿:地名称? 设】置,内容 】 要求 【 最小规模(】ha:) 】 【 居住区公园—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凉亭雕塑《、小卖茶《座、老幼设施—、停车场地》和铺装地面等— 【园,。内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 【 1.》0 【 ? 小游园 !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老幼设》施和铺装地面等【 园】内布局应有一—定的功?能划分 ! 0.4 ! ? : , 组团》绿地 】 花木草坪、桌椅】、简:易儿童设施 !。 灵活布局 】 : 0》.04 ! 3.4.5【.2 各级—绿地至少应有一【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 3?.4.5.3 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少于70》% ? 3.4》.5.?4 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须采用开!敞,式如确实须分隔【则只能采取高度【不超过1米的绿篱】进行隔离 】3.4?.5.5 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3.4.5.—6 ?居住用地中各—级集中绿地必须设置!残疾人设施与通道 ! 3.4.5.!7 带状公—共绿地宽度不应小】于8米及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 3.4.】6 一个》街区内的绿地率集中!绿地面积《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绿地【率及:集中绿地指标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设用】地内平均《。分,布 【 3.《4.7 位于桂林!。市一级?规划控制区内—的除居住用地以外的!。建设用地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化指标的经桂【林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将屋面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折算方法见】表3.4.》7  《   其折算公【式F:=M×?N :     式中 】F为地面绿地面积】。;M为屋面绿化【面,积;N为《有效系数 表3.!4.7 》屋,面绿化面《积折算系数 — ? 《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米) ? 《 有效系数(N】) 《 【 小于、等!于,1.5 《 0.9】 【 , 》 大:于1.5小于、【等于5.0 【 0.—6, 【。 大于!5,.0小?于、等?于12.0 【 0.4 】 : ? 《。 《大于12.0小【于、等于18.0】 ,。 ? 0.2 【 》 【大,于18.0 】 0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