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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建《筑基地?绿地控制 【 3:.,4.1 建设用地!内的绿?地,规划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进行布置应保【留和充分利用已【有的树木和绿地重点!保护古树、名木【 —3.4.2》。。 各类建设用地】内绿地?率必须按表3.4.!2控制 《 表3.《4.2 各—类建设用地内绿地】率指标 《 ?。 — 用地性质 】 绿地率】 , ! 一—级控制区 》 —二、三级控制区 】 — , 居住!区(一类居》。。住用地?) 】25%(《35:%) 》 30—。%(:38%) 》 — ? 行政办公】、商业、金融 ! 25% 】 , 《30% — 》 ? 一《般,工业、仓储》 — 20% 】 :20:% ! —对环境有《较大污染的厂矿企业! 】 40】% 】 ? , 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 】25%? —30% 》 ? 《 机—关团体、文娱、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部】队 【 3:0% 《 ? ,40% 》 3.4!.3 建设用【地,内的公共绿地—面积在体育、科研、!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用地?中应不小于用地总】面积的15%—在居住用地中应符】合表3.《4.3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应不小—于6% 表—3.:。4.3 《 居住区各级—集中绿地指标 ! 】 居住用地》 : : , ? 规模 【 , 组团 】 : 小区 《 《 居住区 【 ? 《 《 集中绿地—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 5% 【 : 12% 【 15—% — ,     注沿】城市道路两侧的绿】化,隔离带不《作,。为居住用地内—的公:共绿地计算 【 3.《4.4 》居住用地内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居住组》团不得低《于0.5《平方米/人》;居住小区(—含,组团)?不得低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和组团)—不得低于《1,。.,5平方米/人— 【 3.4.》5 居住用—。地内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小区级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带《状、块状绿地—。应符合以下规定 】 3.4.5.【1, 各级中心—绿,地应符?合表3.4.—5,.1规定《表中:“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 表3.4.】5.1 各级中】心绿地设置规—定 】 集—。。中绿地名称 — 设置内!容 : 《。 要求 》 《 , 最小规模》(ha) 【 》 :。 , 《居住区公园 】 :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凉!亭雕塑、小卖茶座】、老幼设施、停车场!地和铺装地面—。等 ? 》园内: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 》 , 1.?0 》 ? 小游!园 《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老幼设施和铺装】地面等 》 园—内布局应有一定【的功能划分 — , : 0.》4 《。 《 ? 组团绿【地 : ,。 花木草】坪、桌椅、简易儿】童设施 ! 灵活布局 】 《0.:04 —。 , 3《.4.5.2 各!级绿地至少》应有一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 3.》4.5.3 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少于7!0% 《 3.4.5.4! 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须采用开敞式!如确实须分》隔则只能采取高【度不超过《1米的绿篱进行隔离! : 3.《4,.5.?5 :。 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 :3.:4.5.6 【居住用地中各级【集中绿地必须设置残!疾人设施与通—道 3.4】.5.7《 带?状公:共绿地宽度不应【。小于8米及》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 3.4】.6 一》个,。街区内的绿地率集中!。绿地面积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绿:地率及?集中绿地指》标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设【用地内平均》。分布: 】3.4.7 位】于桂林市一级规划】控,制区内的除居住用】。地以外的建设用地】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化指标《的经桂林《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将屋面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折算方法见表3.】4.7     !其折:算,公式F=M×N 】 ,    式中— F为地面绿地【面积;M为屋—面绿化面积》;N为有效系—。数 表3.—4.7? 屋面绿化面积折!算,系数 !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米) ! 有效?系数(N) 【 : ! :小于、等于1.5】 0.9! , ? 》 大—于1.5小于—、等于?5.0 !0.:6 》 】 大于5.0小于!、等于1《2.0 》 0.4【 】 —大于:12:.0小于《、等于?18.0 》 》0.:2 》。 】 大于《18.0 》 : 0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