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3.4 建!。筑基地绿地控—制,
?。
3.4.1—。 建设《用地内的绿地规划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进行:布置应保《留和充分《利用:已有:的树:木和绿地重点—保护古树《、名木
》
3.—4.2? 各类建》设用地内绿》地率必须按表3.】4.:。2控制
《
表3.4.2【 各类建设用【地内绿地《率指:标
》 ,
:
用—地性质
— 《绿地率?
】 ,
: ? 一级控制区—
二、!三级控制区
】
】 居》住区(一《类居住用《地)
—。 25%(【35%)《
? : 30%》(38%)
【 :
《。。
: 《行政:办公、商业、金融 !
—25:%,
—30%
—
】 : 一般工业、—仓储
《
《。 20%
! 20%
—
! 对《环境有较大》污染的厂矿企业
!
: ,
《
》4,0%
【。
,
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 !
25】。%
30!%
】
《。 : 机关团体》、文娱?、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部队】
【30%
【 , 40%
!
3.4.3 ! ,建设用地内》的,公共:绿地面积在体育、科!研、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用地中应】不小于用《地总面积《的15%《在,居住用地《中应符合表3—.4.3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应不小【于6%?
表3《.4:.3 居》住区各级集》中绿地指标
【
】 ,。 居住?用地 ?
— 规?模,
组】团
】小区
》 居住区 】
!
集中绿地!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
5%
! 12—%
》 15%》
【。
: 注《沿,城,市道路两《侧的绿?化隔离带不作—为居住用《地内的公共绿地计算!。
3》.4.4《。 居?。住用地内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居住:。组团:不得低于0》.5:平方米/人;居住】小区(含组团)不】得低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和组团》)不得低于》1.5平方米/人
!。
3.!4.5 居住【用地内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小,区级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带》状、块状《绿地应符合以下规】定
3.》4.5?.1 《各级中心绿地应符合!。表3.4.5.1规!定表中?“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
》
表3.4》.5.1 》 各级中心绿地设置!规定
》
:
》 ,。 集:中绿地名称
! ?设,置内容 《
》 要:求
《 ? 最小规《模(ha) —。。
【 ,
? ?居住区公园》 ,
《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凉亭雕】塑、小卖茶》座、老幼《设施、停《车场:地和铺装地面等
!
, 园内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
!1.:0
》
《
? 小游园
】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老幼设—施和铺装地》面等
】。 园内?布局应有《一定的功能划分 】
《 0.4》
,
【
? 组团绿地【
【花木草坪、桌椅【、简易儿童设施【
》 灵活布》局
0!.,04
!
3.4.》5.:2 各级》绿地至少应有一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
3《.4.5.》3 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少于70!%
3.【4.:5.4 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须采用!开敞:式如确实须分隔【则只:。能采取高度不—超过1米的绿篱进】行隔离?
3.4.5!.,5 ?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
3.4.5】.6 居住—用,地中:各级集?中,绿地必?须设置?残疾人设《施与通道
】3.4.5.—7,。 , 带状公共绿地宽度!不,应小于8米及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 :
3.4.6! 一个《街,区,内的绿?地率集中《绿地面积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绿地率】及集中绿地指标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设用】地内平?。均分布
》
—3.4.7 位于!桂林市一级》规划控制区内的除居!住用地以外的—建设:。用地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化指【标,的经:桂林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将屋面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折算方法见表3!.4.7
】 其折算公—式F=M×N
【
? 式中 》F为地面绿地面积;!M为屋面绿化面【。积,;N为有效系数【
表3.4.7 ! 屋面绿化面—积,折算系数《
,
?
?
:。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米:)
有!效系:数(N) 》
【
》。。 小于《、等于1.5—
0【.,9
】 ,
: 大于1【.,5小于、等于5.】0
—。 0.6
》
《
?
《 大于5.0小】。于、:等于12.》。0
》 0?.4
?
—
《 大于》12.0《小于:、等于1《。8.0
》。 0.—2
《
! 大于《18.?0
:
:。 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