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3.?4 : 建筑?基地绿地控制—
3.—4.1 建—设用地内的绿地【。规,。划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进行布置】应保留和充分利【用已有的树木—和绿地重点保护古树!、名木
】
3.4.》2 各类建设用】。地内绿地率必须【按表3.4.2控制!。
,
表3.4.2 】 ,各类:建设用地《内绿地率指标—
! 用地性质
!
绿—地率:
:
,
》
— 一级控制区 【
—二、三级控制区【
!
: 居住区(一!类居住?用地)
》
: 25%—(35%) —
3【。0%(38%)
!
】 , 行政办公、商!业、金融
】 2《5%:
,
30%】
《
《
: 《一般:工,。。业、仓储
—
2—0,%
?。 20%
! , ,
《
对环境!有较大污染的—厂矿企业
—
—
》 40%
》
—
》 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 《
: ? 25%
【 : 30%《
】
,
? 机关团体—、文娱、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部队
《
,。。 30—%
— 40%
】
3.4.3!。 建设用地内【的公共绿《地面积在《体育、科研》、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用地中应不小!于用地总面积的1】5%在居住用—地中应符合表3.】4.:3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应不小于6—%
表3.4【.3: 居住区各级集中!绿地指标
】
】居,住用地
【 规模【
》 组团 》
: 《小,区
《 《居住区
》。
】。
: 集《中绿地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
5—%
1】2%
— :15%
《。。
《
:
注沿城】市道路两《侧的绿化隔离带【不,作为居住用地内【的公共绿地计算
】
3.4.【4, :居住:用地内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居《住组团不得低于0】.5平方《米/:人;居住小》区(含组团)不得低!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和组团)不得—低于:。1.5平方》米/人
《
?
3》.4.5 》 居住用地内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小!区级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带?。状、块?。状绿:地应:。符,合以下规定》
3.《4.5.1 各】级中心绿地应符【合,表3.4《。.5.?1规定表《中“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
》
表3.《4.5.1 各】级,中心绿地设置规【定
】
集—中绿:地名称?
设】置,内容
】 要求
【 最小规模(】ha:)
】
【 居住区公园—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凉亭雕塑《、小卖茶《座、老幼设施—、停车场地》和铺装地面等—
【园,。内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
【 1.》0
【
?
小游园 !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老幼设》施和铺装地面等【
园】内布局应有一—定的功?能划分
! 0.4
!
?
: , 组团》绿地
】 花木草坪、桌椅】、简:易儿童设施
!。 灵活布局 】
: 0》.04
!
3.4.5【.2 各级—绿地至少应有一【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 3?.4.5.3 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少于70》%
? 3.4》.5.?4 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须采用开!敞,式如确实须分隔【则只能采取高度【不超过1米的绿篱】进行隔离
】3.4?.5.5 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3.4.5.—6 ?居住用地中各—级集中绿地必须设置!残疾人设施与通道
!
3.4.5.!7 带状公—共绿地宽度不应小】于8米及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
3.4.】6 一个》街区内的绿地率集中!绿地面积《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绿地【率及:集中绿地指标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设用】地内平均《。分,布
【 3.《4.7 位于桂林!。市一级?规划控制区内—的除居住用地以外的!。建设用地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化指标的经桂【林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将屋面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折算方法见】表3.4.》7
《 其折算公【式F:=M×?N
:
式中 】F为地面绿地面积】。;M为屋面绿化【面,积;N为《有效系数
表3.!4.7 》屋,面绿化面《积折算系数
—
?
《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米) ?
《 有效系数(N】)
《
【
小于、等!于,1.5
《
0.9】
【 ,
》 大:于1.5小于、【等于5.0
【 0.—6,
【。
大于!5,.0小?于、等?于12.0
【 0.4
】
:
?
《。 《大于12.0小【于、等于18.0】
,。
? 0.2
【
》
【大,于18.0
】 0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