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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建!筑,物高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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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桂林市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必须严格—控制除符合》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同时!应符合本章规定【。
】3.3.《。2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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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距》规划:与现状风景区(点)!。用地范围周边30米!内的建?筑物控制为低层【建筑其高度不超过1!0米
! 3.3.4— , ,。建筑基地位于下列】山,体的建筑高度控【制圈内的其建筑高度!须符合?以下规定
】3.:3.4.1》 一级重》点保护山《体有叠彩山、—独秀峰、伏波—山、象山、南溪【山、穿?山、普陀山》、塔山、老人山、净!瓶山等十座》山体以各《座,。山山顶投影》点为圆心半径30】0米内的建筑高【度由低层向多层逐】步增:高但高度不大—。于16米《。
: 3.3.4.2! 二级重点保护山!体有清秀山、西【山、中隐山、隐山】、虞山?、宝积山《、骝马山、斗鸡【山、铁封山、月【牙,山、鹦鹉山、雁【山、国家山等十【三座山体以各座【。山山顶投影点为圆】心半:径250《米内:的建筑高度由低层向!多,层逐步增高但高度不!大于16《米,。;,
《。3.3?.4.3 三级】重点保护的景—观山体有芙蓉山【、马鞍山、甲山、】会仙山、九华山【、骑马山《、朝:阳山、雉山》、方竹山、乳—钟山等十座山体以】各座山山顶投影点】。为,圆心:控制圈半径20【0米内?的建筑?高度由?低层向多层逐步【增高但高度不大【于2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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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建筑基】地位于下《。列水体?高,度控制圈内的其建】筑高度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3!.3.5.1— 漓江《沿江第?。一排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8米《(历史城区段漓江沿!。江第一?排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沿岸》300米范围—内为多?层建筑控制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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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2 —桃花江、宁远河、】訾洲河、小东江【、杉湖、桂湖和木】龙湖沿江、湖第【一排: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
】 3?.3.5.3 【 榕湖和《八角:塘沿岸?第一排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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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 建筑基地位于【城市重要景观视廊】范围内?的其:建筑高?度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3.—。3.:。。6.1? 象山《、,伏波山、叠彩山、】独秀:峰、普陀山、穿山】、南溪山、西—山,、老人山景观—视廊内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山体高》。度的1/3》
《3.3.6.2 】 穿山、《塔山以北至上海路之!间的建?筑高度控制在6米】以下
《 3.3.6.3!。 阳?桥东、西两》侧群峰?视廊内?的建筑高度控—制在:16米以下》
: 3.3.6【.,4 南门桥头东】、,西两条景观视廊可视!群峰以内其》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山【峰高度的1》/3
《 3.3.—6.5 《 十字街广场(【中,心)东、西两条【景观视?廊可视?群,峰以:内其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山峰高度的【1/3
《。
: 3.3.6.6】 解放桥、漓江】桥、虞?山桥、?净瓶山桥南、北【可视群峰以内其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山峰高度—的1/3
】
《3.3.《7, 所?有文物保护》单位:周,围,10米范围内为【非建筑?区;非建筑区外2】0米范围《内为:低,层建筑区新(改)】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
! 靖江王》。府沿王府城墙3【0,。米范围内为低—层建筑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其中!。城墙外16米—范围内为非建筑区
!
? 有特殊【要求的以《文,物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 3.3.8 【 市:中,。心区“两江四—湖”(漓江、桃花江!、榕湖、杉湖—、桂湖、木龙湖)历!史风貌保护区域内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4【米其中解放》东路以北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8米?
】3.3.《9 建《筑基地位于城市新】区范围内的其建【筑高度?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 3.《3.9.《1 琴潭新—区核:心地段允许少量【。成组高层建筑其最高!建筑高度不得—超过65米
【 3?.3.?9.2 》城北新区火车铁路】客运站附近允许少】量成组高层建筑其】。最,高,建,筑高度不得》超过5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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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9.3 三】里店中心《附近允许少量成组高!层建筑其最高建筑高!度不得超过40米
!
3.3—.9.4 上海】路、:中山南路《商业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40米
》3,.3:.9.5《 , 其余地段建筑高度!为,34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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