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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3 —建筑物高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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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桂林市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必须!严格控制除符—。合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同时应符合本章规】定
【 3.3.—2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 3.3.3 】 距:规划与现状风景区】。(点)用地范—。围周边30米内的建!筑,物控制为低层建筑其!高度:不超过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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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4《 建筑《基,地位于下《列山:体的建筑高度控制】圈内:的其建?筑高度须符》合以下?规定
3【.3.?4.1 》一级:重点保?护山体有叠》彩山、独《秀峰、?伏波山、象山、南溪!山、穿山、普陀【山、塔山、老人山】、净瓶山等十座山体!以,各座山山顶投影点】为圆心半径30【0米内的建筑高度】由低层向《多层逐步增高—但高度不大于16米!
: 3.《3.4.2 —。 二级重点》保护山?体有清秀山、西山】、中隐?山、:隐山、?虞,山、宝积山、—骝马山、斗鸡山、铁!封山、?月牙山、鹦鹉—山、雁山、国家山等!十三座山体以各【座山山?顶投影点为圆心半径!250米内的—建筑高度由低层【向多:层逐步增高但高度不!大于1?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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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3 ? 三级?重点保护的景—观山体?有芙蓉?山、马鞍山、—甲山、?会仙:山、九华山、骑马山!。、朝:。阳山、雉山、方竹山!、乳钟山《等十:座,山体以各座山山顶投!影点为圆心控制圈】半,径200米内的建筑!高度由低层向—多层逐步增》高但高度不大于2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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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建筑基!地位:。于下列水体》高度控?制圈内的其》建,筑高度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 3.3.—。5.1 漓江【沿江第一排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8米(历史城—区段漓江沿江第一】排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沿,。岸300《米范围?内为多?层建筑控制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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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2 桃】花江、宁远河、【訾洲河、小东—。江、:杉湖、桂《湖和木龙湖沿江【、湖第一排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
3.】3.:5.3 《 榕湖和八角塘沿岸!。第一:排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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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建筑基》地位于城市重要【景观视廊范围内【的其建筑高度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3.】3.:6.1 象山、】。伏波山、叠彩山【、独秀峰、普—。陀,。山、:穿山、南《溪山、西山、老【人山:。景观视廊内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山体高度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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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2, 穿山《、,塔山以北至上海路之!间,的建筑高度控制在6!米以下?
3.3.6!.3 阳桥—东、:西两侧群峰视廊内的!建筑高?度控制在《16米以下
!3.3.6.4 !南门桥?。头东、西两条景观视!。廊可视群峰》以内其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山峰高度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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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5 十字街广】场(中心)》东、西两条景观视廊!可视群峰以内其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山峰高度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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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6? , 解放桥、漓江桥】、虞山桥、净瓶山】桥南、北可视群峰】以内其?。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山峰高度【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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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3《.7 《所有文物保护单位周!围1:0米范围内为非【建筑:区;非?建筑区外《2,。0米:范围内?为低层?建,筑区新(改)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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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靖江王府沿》王府:城,墙,30:米范:围内为?低,层建:筑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其中城墙《外1:6米范围内为非建】筑区
《 ? 有特》殊,要求的以文物—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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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市中心区!“两江四湖”(漓江!、桃花江、榕湖【、杉湖、桂》湖、木龙湖》。)历史风貌保护区域!内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4米其中】解,放,东路以北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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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建筑基地位于】城市:新,区范围内的》其建筑?高度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 3.3.9—.1 《。琴潭新?区核心?地段:允许少量成组—高层建筑其》最高:建筑高度《不得超过6》5米
3【.3:.9.2《 城北《新,区火车铁路客运【站附近允许少—量成组?高层建筑《其,最高:建,筑高度不得超过【5,4,米,
3.3【.9.3 三里】店中心附《近允许少《量成组高层建筑【其最高建《筑高度不得》超过:40:米
3.3.!9.4 《 上海路、中山【南路商业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40米
3!.3.9.5 【 其余?地段建?筑高:度为3?4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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