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3.2 建!筑退让
《
:
3:.2.1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水体、山体、—铁路、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建!筑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景观、环—保和交通安全等【方面要求《并满足日照、采光、!。通风:。、视觉卫生等要【求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
》
3—.2.2 —建筑物距建》设用:地边界的《退让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边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当相邻用—地双方自愿协商【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定的前提下可按双方!的,书面协议及》附,图等:意见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确认:)
3—.2.2.1 】当建筑基地外用地】性,质或:建筑物性《。质未:明确时沿建设用地边!界(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建筑退界距离不得!小于此建筑物所【需间距?(间距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规定3.】1建筑间距)的0.!5,倍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相关:规定执?行
3.2】.2.2 当【建筑基地外》建筑物?性质已?知时:沿建设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基【底离界距离应满【足,本办法3.1—。。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
】 3:.2.2.3 【 地下建筑物的【退界距离不得—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于3米
【 3.2》.2.?4 各类建—筑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满足】防火、防爆、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特殊?退让用地边界—的要求
》
》 3.2.3 【 建筑物距一—般城市道路的退让】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按道路功能—、红线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确定其】退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
【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控制》一般规定见》表3.2.3—
表3.2.【。3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控制!一般规定
【
】 类别 《
《 ,
》 快速干道【
:
》 , ,(5060米—),
城市干!。道(2660米)】
:。 《支路:
— (16—25米)
!
— :。。 主:干,道
】 (?。。4060米)—。
次干】道
?
》 (26》35米)
!
!一级规划控》制区 ?
—低层建筑
—
? 6?
》 5
》 4
【 3
》
! , : 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 】
8【
,。
》5
《。 5
— 3
【。
—
》 多层建筑(高度>!10:米<24《米)
— 4
》
》
:。
: ?。高层建筑主楼
! (【高度≤3《0米)
【 ?10
?
? 10
】 8
【 :5
】
二 !
— 、?
》 ? 三
《
》 级
【 规
】
》 划
【 控
】
— 制 ?
? 区
】
? 低层建筑—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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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3
【
:
?
,
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
《 : 8
】5
:。
? 5
】 4
?。
,
】 《多层建筑 》
《 《(,高度> 10米<】24米)
】
《。
《。 , 高层建筑主楼 】
(!。高度≤?30米)
】 , , 1:5
【10
8!
《 6
《
?
! 高层建筑》主楼
》。 》 (高度>》30米? ≤》6,5米)
】 :。20
?。
《 15?
? 10》
8
】
?。
注
! ?。 1.表中控制数据!均为下限值
! , 2.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以,建筑物地《面,。。层,最突出?的外:墙(包?括柱)边线》计算
! 3.不同高度【组合建筑退让—距离可按建筑高【。度不同分别控制【
? 》。4.工业厂房、【仓库等建筑在满足基!本使用?要求符?合相关规范》。规定的?。前,提下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退让距离—
5!.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退让道路按3.2.!3,。.1条执行
!。 6.重要】城市交通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退让距?离按:3.2.5》条执行
《。
, 7.城!市快速路通过城【市,名胜古迹和》。风景区应保持不【小,于,20米的绿化景【观距:。离
3.》2.:3.1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影剧【院、游乐场、—商场、体育馆、【文娱、?交通:设,施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公共: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面临城市道路的建!筑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新区建设不》。得小:于10?米旧区改建不得【小,于8:米并按相《关规范留出回车场或!临时停车场》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
3.2.3—。.2 ?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让道—路交叉口处》红,线(:均由道路规划红线各!直线段与相》。接曲线?段的切点的连线交】点算起)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应小于8米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米且必《须满足视距三—角形后退要求
3!.2:.3.3 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控制《距离在满足立—交保护?范围的前提》下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必要—时应采取消音减噪】措施
?
3.2.3—.4: 建筑物基底【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用【地范围(用地红线】)应符合上述相关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桂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其退让距离—可作适当调整
! 1《.经审定后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要求以【及文物保《护或:。一些重要标志等【
: : 2.传统建筑街!道,上的扩建或》改建工程
—。3.2.3.—5,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退让道!路规划红线3米【设置
3【.2.4 相【关,构筑物?距城市道《路,的,退让
3.2.】4.1 》建筑物的建筑—基,础、花池、台—阶、平台、挡土墙】和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包括管沟、管井【等,构筑物)须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5米
【 在?规定: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范围》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广告、【阳,台、招牌灯饰可【外挑建筑外墙但须在!退让范围《。内其:距地:。面,净高:度须大于或等—于,4.5?米且不?应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
? 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筑如因造型【。需要须向外挑—。出则必?须自第?三层:起向外?挑出且与相临临街】建筑挑出部分—檐底标高相互统一】建,筑物挑檐《、雨蓬等突出部分】的设置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及消:防安:全和:通过:。能,力
3.》2.4.2 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需修建围墙或临时】围墙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建筑物!、单:位院落及成片开发】。的住宅区的临街面一!般,。不得修建围墙确属】。防护、安全需—。要须在规划用地边界!修,建围墙的应》为透空?生态形式《围墙且高度不—超过2米《退让道路规划红【线大于或等于1【.5:米规划及设计方案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属特殊性需—求建实体《围墙的建筑物、【单位应报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围建实》体围墙?并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1.5米—以上
》 : 2.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须修建的《临时围墙《在报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允许临时压!。占道路规划》红线在使用期—。结束后?。应立即无偿自行【拆除
》
3.2.5 建!筑,物距重要城》市道路、《公路的?退让桂阳公路—、桂黄?公路、机场路、桂磨!路、外?环,线、万福路、—环,。城高速路是我市重】要的交通道路沿路】建设:的所:有建筑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退让用以建设沿】路景观绿化保护【带
3.2—.5:.1 沿》桂阳公路、桂—黄公路(《桂,林兴:安县城)建设—的建:筑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各50《米
3.2.【5.2 沿机场路!各段两侧建》设的建筑退让依照】经,桂林市?政府审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3.《2.5.3 沿】桂磨路各段两侧建】设,的建筑退让城市【段(环城《南路交叉口规划【铁山立交)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3《0米;郊区段—(,规划铁山立》交磨:盘山码头)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40米
3【.2.5.4— 沿城市外环快】速道路两《。侧建设的建》筑退:让西外环《路段(漓《江以:。西)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20米;!东外:环路段(漓江以【东南洲大桥东—桂磨路口)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30米其余部】分(桂磨路口净瓶山!大桥东)《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20米
3.】2.5.《5 沿万福路各段!两侧建设《。的建筑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20米
3.2!.5.6 —沿,规划桂林《。主城雁山新城的干】道两:侧建设的建筑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20!米
3《.2.5.7 【 沿环?城高:速路:、公:路两:侧建设的建》筑退:让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公路法>办法】的有关条款
【 ? 1.在公路两侧】应划定隔《离带作为公路建【筑控制区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 (:1)高速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含立】交匝道及连接线【、收费站)起—各30米;
】 (2》)国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各2:0米;?
—(3:)省道两侧边—沟外缘起各15米】;
(】。4)县道两侧边沟】外,缘起各10米;
】
? , ,(5)?乡道两侧边》。沟外缘起各5米
】
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禁止》修建除公路》。附属设施《外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2.禁?止在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的—下列范围内规划和新!建镇、?开发区、住宅—区以及医院、—。学,校、厂矿、》集贸市场等建筑群】或,集散地?。
(1】。)高速公路不少于8!0米;
《
(—2)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 ?(3:)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 对?已存:在公路两侧建设【的,建筑群和集散地不得!在上述范围》内沿公路平行扩【建或改建
》
3《.2.6 建筑】。物距铁路《的退让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3.2.6.1 】 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3,.2.?6,.2 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等《建设项目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
3.2《.6.3 —。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各段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
3.2.7 【 建:筑物距城市水—体,的,退让沿?城市:水体:两侧新建、改—建的建筑物须—满足以下要》求(临水体的风【景景观建筑与水【。工,。建筑除外)
3.!2.7.1 【建筑基底退让一级水!体(:。。漓江、桃《花江、小东江、訾】洲,河、相思江、宁远河!、南溪河、榕湖【、杉湖、桂》湖、木龙《湖、八角《塘,、月牙池《、隐山西湖》、芳莲池、铁佛塘以!及,。各公园内《湖塘水面)的要求
!
《 1.漓江除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沿江绿化保—护范围外其余城市】河段(北起赵家桥】、南至斗鸡山—)两岸各5》0米为非建筑区(除!少量水工建筑外【);郊区段(即上】述城:市河段以外》)两侧?各延至3《00米及第一—丛山以内的区域为】漓江自然风貌严【。格控:制区域应按》漓江风景名胜区【保护各项建设活动】应,符合“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有】关要求
!。2.其他一》。级水体?除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保护范围外沿!岸周围20米为【。非建:筑区:
,
3.2.7—.2 建筑—基底退让二》级水体(瓦窑河、灵!剑溪、南溪塘、将】军,塘、清塘、》阳家塘、《长海:、芙蓉山塘等—)的一级堤岸(未建!堤岸:的,按常年水《位线计算)距—离为15米
3.!。2.7.3 — 建筑基底退—让三级水体(琴潭】湖、长塘、》铁路公园塘、土地】塘、:莲花塘、黄初塘、】大风山水上乐园、甲!山塘:、湖塘?、纺织配件厂塘等】)的一级堤岸(【。未建堤岸的按常【年水位线计算)【距离为10米
3!.2.?。7,.4 建》筑基底退让东—干渠、?西,干渠:、引水入《湖渠道等水利灌溉】、排涝渠道两侧距】。离,。为10米
—
3.2.8 !建筑距城市山体的退!让城市山体附近【新建、?改建的建筑物—须满足以《下要求
3—.2.8.1 一】级重点保《护山体包括老城【及七星组团内周边的!叠彩山、独》秀峰、伏波山、【象山、南溪山—、穿山、普陀—山、:塔山、老人山、净】瓶,山等:山体;雁山组团【的雁山该《类山体周《围建筑?应退让山《脚线:20米以《上
3.》。。2.8?.2二级重点保【护山体包括老城及】七星:组团内周边的清【秀山、西山、中隐山!、隐山、虞山、【宝积山?、骝马山《、,斗鸡山、铁》封山、月牙山、【鹦,鹉山、国家山—等山体;临桂新区】内的翻山、母—猪山、龙头山等【中心绿?地内的山体该—类山体周围建筑【应退让山脚线—15米以上
3.!2.8.3三级重点!保护山体包括老城】及七星?组,团内周边《的西山、芙》蓉山:。、,马鞍山、甲山、会】仙山、九华》山、骑马山、朝阳】山,、雉山等山体;雁山!组,团的方?。竹山、入钟山等【山体临桂新区的鸡公!山、盘古山、大山】等山体该《。类山体周围建—筑应退让山脚线10!米以:上
3.2.【8.4其它》一般石山山体周围】第一排新建》、,改建建筑物基底与石!山山:体之间?留出10《米以上的距离作为】防护林带以防范危石!下滚
3.】2.9 》建筑距电《力、:。电缆、?光缆的退让建筑物退!让电力线路、—光缆:的距离?必须满足电》力线路、光缆保护】的要求在《其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具体规定如下
】
3.2.9.【1 市《区内单杆单回水平】排列: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35千!伏至500千—。伏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高压走廊安全!隔离:带宽度安《全隔离带控制宽【度,见表:3.2.《15.1安》全隔:离带内不得建任【何建筑物
表3】.,2,.15.1 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
,
— 线?路,电压等级(KV)】。
《 高压走—廊宽度(米)
!
! 500—
》 ≥60
》
【
,
3—30
【 ≥40
!
【 220
! ≥36
!
】 110
【 : ≥24
!
【 35以—上,~110以下
! : ≥20
【 :
》。
《 35 《。
? , ≥12
!
】 35以下【
【≥,10
》
注
! 1.表!中控制数《据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中表7.!5.5?和2003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规划建筑【中表2.6.—2相:关数据综《合确定
!2.建筑物》与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中—附录B.0.—2的规定
3.2!.9.2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延伸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3.2!.,9.3 电力光缆!线路保护区》两侧各2米范—。。围内不得建房搭棚】。两侧各3米范围内不!得打桩?、取:土或建池
【
》。3.2?.10 建》筑距文物保护—单位的退让建筑【物基:底,退让文物《保护:紫线的要《求
:
3.》2.10.1 凡!文物保护单位周围】10米以上为—非建筑区
》
, 3.《2,.1:0.2 靖—江王:府沿王府城墙16米!范围:内为非建筑》区,。其他控制要求与【紫线管理一》。致
? 3.2.10.!3 有特殊要求】的,以文物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 ,
:
3.2.11! 建?筑物基地《距城市防洪堤的退】让除有关《专业:。。规定:外建:筑物基地退》让城市防洪堤堤【脚不得小于6米
!。
》 3.2.12 !建筑距人防工事的】退让人防《工事:。口部通向主要—道路:的必须保《留5米至8米的路面!宽度:。使其畅?通在距人防坑—道口部中心点2【。0米范围《内,。以,及,出入通道上严禁建】设,与人防?无关的建《。筑
《 ,
3.2【.13 》。建筑距?挡土墙、《护坡的退让
】 3.?2.:13.1 居住区!内住宅建筑距挡【土,墙,应满足住宅的—日照和通风要求【
3.2.1!3.2 》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下【缘与建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