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3.2 【建筑退让《 ? 3.2《.1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水体、山体、铁路】、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建筑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景】观、环保和交通安】全等方?面要:求并满足日照、【采光、通风、视觉】卫生:等要求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 》 》 3.《2.2 建筑物】距建设用地》边界的退让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边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当相邻用地!双方自愿协商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定的前提下【。可,按双方的书》面协:议及附图等意见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确认) 【 3.2—.2.1 当【建筑基地《。外用地性质或建【筑物性质未》明确时沿《建设:用地边界(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建—筑,退界距离《不,得小于?此,建筑物?所需间距《(间距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规,定3.1《建,筑,间距)?的0.?5倍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相:。关规定执行 】 3.2.》2.:2 ?当建筑基地外建【筑,物性质已《知,时沿建设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基《底离界距离应—满足本办法3.1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 : ?。3.2.2》.3 地下—。建,筑物的退界距离【不得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于3!米, 3》.2.2.4— , 各类建筑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满足防火、防爆、】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特殊退让用地边!界的要求 ! ?3.2.《3 建《筑物距一《般城市道《路的退?让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按道路功能、!红线:。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确,定其:退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控制一般【规定见表3.—。2.:3, 表?3.2.3》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控制一般】规定 【。。 , ? 类别 ! : ,  【快速:干道 ? — :(5060米) 】 》城市干道(2660!米) 》 支路 ! 《 (1625米【) — 【 主干《。道, 【 (4《0,60米?), 次干】道 《 , 《 (2?635米)》 》 !一级规划控制区 ! 《 低层建筑》 《 ?6 5】 》。 4 《 , 3 — , 【 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 》 《8, 5 】 》5 《 3 ! 》 多层建筑】(高度>1》。0米<2《4米) 》 4 ! ! 高:层,建筑主?楼 》 《 ,(高度?≤3:0米) 》 , ? ,10 ?。 : :。 10 《 8 ! ?。5 《 — 二 】 《 、 》 》 三 》 — 级 — 规【 : — ,划 】。 控 【 制 ! 》 区 !低层:建筑: 》 6 — , :5 》 4 《 》3 :。 ! 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 】 8 】 5 》 5《 , 4 】 》 【多层建筑 — (】高度>? ,10米<《24:米): : 》。 高】。。层建筑主楼 】 (高】。度≤30米)— ,。 , 15 ! ? 10 — 8 】 6 —。 : !高层建筑主》楼 : 】(高度>30米【 ? ≤65《米) 》 20 【 : 15 ! 10 【 ?8, ? 注 【     1.!。表中控制数》据均为下限》。。值 《     2.【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以建筑物地面】层最突出《的外墙(包括柱【)边:线,计算 》     》3.不同《。高度组?合建筑退让距—离可:按建:筑,高度不同分别—控制 —  :。  4.工业厂【房、仓库等建—筑在满?足基本使用要—求符合相关规范规定!的前提下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退让距】。离 《 ,    5.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退让】道路按3.2.3】.1条执行 !    6.—重要城?市交通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退【让距离按《3.2?.5条?执行   】  7.城市快【速路通过《城市名胜古迹和【风景区应保持不小】于20米的绿化景观!距离 3.2.3!.1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影剧【。院、游乐场》、,商场、体《育,馆、文娱、交—通设施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公共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面】临城市道《路的建筑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新区建设不得【小于10米旧区改建!不得小于8米并按相!关规范留《出回车场或临时停车!场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3.2】.,3.2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让》道路交?叉口处红线(均由道!路规:划红线?各直:线段与相接曲—线段的切《点的连线交》点算起)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应】小于8?米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米且必须—满足视距《三角形后《退,。要求 3.2.3!.3 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控】制距离在满》足立交保护范围的】前提:下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必要时】应采取?消音减噪措施— 3.2.3.】4 建筑物基【底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用地《范围(用《地红线)应》符合上述相关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桂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其退让距离—可作适当调整 【  :  : 1:.经审?定后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要求以及文物保护!或一些重要标—志等:  ?   2.传统【建筑街道上的扩建】或改建工程 — 3.2.3—。.5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退让道路】。规划红线3》米设置 《 3.2.4 ! 相:关,构筑物距城》市道路的退让 3!。。.2.4.1 建!筑物的建筑基础、】花池、?台阶、平台、挡土墙!。和,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包括!管沟、管井等构筑】物)须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5:米,。     在【。规定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范围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广告、阳台、招牌】灯饰可外挑建筑【外墙但须在退—让范围内其距地【面净高?度,须大:于或等于4.5米】且不应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     !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筑如因造—型需要须《向外挑出则必须自第!三层起向外挑出【且与相临临街建筑】挑出部分《檐底标高相互统【。一建筑物《挑檐、雨蓬》。等,突出部分的设置【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及【消,防安全?和通过能《。力 ?3.2.4.2【 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需修建《围墙或临《时围墙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建筑物、单位院!落及成片开发的住】宅区的临街面一般不!得修建围墙》确属防护、安全【。需要须在规划用地边!界修:建围墙的《应为透空生态形式围!墙且:。高度不超过》2米退让道路规【划红线大于》或等于1.5米规】划及设计方》案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属!特殊性需求建实体】围墙的建《筑物、单位应报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围—建实体围《墙并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1:.5米以《上,  ?   2.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须【。。修建的?临时:围墙在报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允:许临时压占道路规】划红线在使用—期结束后应》立即无偿自行拆除】 , 3.2.5 ! 建筑?物距重要城市—。道路:、公路的退让桂阳】公路:。、桂黄公路、—机场路、《桂磨路、外环线、】万福路、《环城高速路是我市】重要:的交通道路沿路建】设,的所有建筑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退【让用以建《设沿路景观绿化保护!带 3《.,2.:5.:1 沿桂》阳公路、桂黄公路】(桂林兴《安县城)建设—的建筑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各】5,。0,米 3.2.5】.2 沿机场【。。路各段两侧建设的建!筑退让依《照经桂林市政府审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3.2!.5.3《。 沿桂《磨路各?段两侧建《设,的,建筑退?让城市段(》环,城南路交叉口—。规划铁山立交)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3【0米;郊区段(规划!铁山立?交磨盘?山码头)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40米! 3?.2.5.4 】。。沿城市?外环快速道》路,。两侧建?设的建筑《退让西外环》路段(漓江》以西)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20:米;东外《环路:段(漓江《以东南洲大桥—东桂:。磨路口?。)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3,0米其余部分—。(桂磨?路口:净瓶山大桥》东)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20米 — 3:.2.5《.5 沿万福路】各段两侧建设—的,建筑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20米 》 3.?2.5.6 沿】规划桂林主》城,雁,山新城的干道两侧建!设的建?筑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2】0米 3.—2.5?.7 沿》。。。环城:。高速路、《公路:两,侧建:。设,的建筑退《让,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公路法>办法】的有关条《款     【1.:在,公路两侧《应划定隔离带—作为公路《建筑控制区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   (1)高速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含立交匝—道及连接线、收费】站)起?各,3,0米;?     (【2)国?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各20米; !     (3)省!道两侧边沟外缘起】各15米《;     (】4,)县道?两侧边沟外》缘起各1《0米;  —   (5》。)乡道两侧边沟外缘!起,各5:米    — 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禁止修建除公!路附属设施外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   2《.禁止?在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的下列范【围,内,规划和?新建镇、开发区【、住宅区以及—医院、学校、厂矿、!集贸市?场,。等建筑群或集散【地 :     (1)高!速公:路不少于80米;】     —(2)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  :  (3)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对已存?在公路两侧建设的建!。筑群和?集散地?不得:在上述范《。围,内沿公?路,平行扩?。建或改建 】3.2.6 建筑!物,距铁路的退让—。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 ,3.:2.6.1 — 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3.2.6.2 !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等建设项目!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3.2.6【.3 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各【段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3.2.7 【建筑物距城》市水:体的:退让沿城市水—体两侧?新建、改《建的建筑《物须满足以下要求】(临水体《。的风景景观》建筑与水工建筑除外!) 3.2—.7:.1 建筑基底】退让一?级水:体(漓?江、桃花江、小东】江、訾洲河》、相思江《、宁:远河、南溪河、【。榕湖、杉湖、桂湖】、木龙湖、八角塘、!月,牙池、隐山西—湖、芳?莲池、?铁,佛塘以及各公园内】湖塘:水,面)的要求 【    1.—漓江除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沿江【绿化保护范围外其】余,城市河段《。(北起赵家》桥、南至斗鸡山)两!岸各5?0,。米为非建《筑区(除少量水工】建筑外)《;郊:区段(即《上述城市河段以外)!两侧各?延至3?00:米及第一丛》山,以内的区域为漓江】自然风?貌严:格控制区域应按漓】江风景名《胜,区保护各项建设活】动应符合“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有关要求《 :    2.—其他一级《水体除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保护?范围外沿岸周—围20米为非建【筑区 3.2【.7.2 —建筑基底退让二级】水体(瓦窑河—、灵剑溪、南溪【塘、将军塘、清塘、!。阳家塘、长海—、芙蓉山塘等)的一!级堤岸(未建堤岸的!按常年水位线计算】)距离为《。15米 》3.2.7.3 】 建筑基底》退让三级水体(琴】潭湖、长塘》、铁路公园塘—、土地塘《。、莲花塘、》黄初塘、《大风山水上》乐园、甲山塘、湖塘!、纺织配件厂—塘等)的一级堤【岸(未建堤岸的按】。常年:水,。位线计算)距—离为10米 3】.2.?7,.4 《建筑基底退让—东,干渠、西《。干渠:、引水入湖渠道【等水利灌溉、排【涝渠道两侧距—离为10米 !3,。.2.8 —建筑距城市山体的】退让城市山体附近】新建、改建的—建筑物须满足—以下:要求 3.—2,.8:.1: 一级重点保—。护,山体:包括老城及》七星组团内周—边的叠彩山、独【秀峰、伏波山、象】山、南溪山、穿山】、普:陀山:、塔山、老人山【。、净:瓶山等山《体,;雁山?组团的雁山该类山】体周围建筑应退让】山脚线20米—以上 3.2.8!.2二级重点保护山!体包括老城》及七星组团内周【边,的,清秀山、《西山、中隐》山、隐?山、虞?山,、,宝积山、骝马山、斗!鸡,山、铁封山、月牙山!。、鹦鹉?山、国家山等山体】;临桂新区内的【翻,。山、母猪山、龙【头,山等中心绿地内的】山体该类山体周围】建筑应退让山脚线1!5米以上 3.】2.8.3》三级:重点保护山》体包括老城及七星】组团内周边的西山】、芙蓉?山、马鞍山》、甲山?、会仙山、九—华山、骑马》山、朝阳《。山、雉?山等:山,体;雁山组》团的方竹《。。山、入钟山等山【体临桂新区的鸡公】山、:盘古山?、大山等山体该类】山体周围建》筑,应退让山脚线—10米以上 — ,3.2.8.4其】它一般石山山—体周围第一排新建】、改:建建筑?物基底与石山山体】之间留?出10米以上的【距离作为防》护林带?以防范危石下滚 】 3《.2.9 建筑】距电:力、电缆《、光缆的退让建筑】物退让电力线路【、光缆?的距离必须满足电】力线路、光缆保护】的要:求在其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具体规定如】下, 3.2.9.1! :市区内单杆单回水】平排列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35千伏—至500千伏—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高压走廊安全】隔离带宽度安全隔离!带控制宽度见—表3.2.15【。.1安全《隔离带内不得建【任何建筑物 【表3.2.15.1! 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 】。线路电压等级(【KV) 】 高压走廊宽度】(米) 【 】 : 500 】。 , ≥6?0 》 》。 : 330— , 》≥40 【 《 》 2:。20: ?。 ≥3》6 —。 — 110 【 ≥24 ! : ! 35以上~【110以下》 ≥】20 】。 : 》 ,35 — ≥12— 【 3!5以:下 — ≥10 —。。 【 注:  》   ?1.表中控制数据】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中表7.5》.5和2003【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规划建?筑中表2.6—.2相关数据综合】确定:   《  2.《建筑物与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中附录B!。。.0.2的》规定 3.2.9!.2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延伸?。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 : 3:.2.?9.3 电—力光缆线路保—护区:。两,侧各2米范围内【不得建?房搭棚两侧各3米】范围内不得打桩【、取土或建池 】 : ?。 3.2.10 建!筑距文物保护单位】的退让?建筑物基底》退让文物保护—紫线的要求 】 3.?2.10.1— 凡文物保—护单位周围10米】以上为非《建筑区 3】.2.10》.2 靖江王府】。沿王府?城墙16米范围内】。为非建?筑,区,其他控制要求与【紫,线管理一致 【 3.2.10.!3 有特殊要求】的以文物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 3】.2.11 建筑!物基地距城市防【洪堤的退让除—有关专业规》定外:建筑物基《地退让城市》防洪堤堤脚不—得小于6《米 【 3.《2.12 建筑】距人防工事的退【。让人防工事口部通】向主要道路的必【须,保留5米至8—米的路面宽度使其畅!通在:距人防坑《道口部中心点20】米范围内以及出入】通道上严禁建设与】人,防无关的建筑 】 : 3.—2.13 —建筑距挡土》墙、护坡的退让【。 3.—2.13.1 】居住区内住宅—。建筑距挡土墙应满】足住宅?的日:照和通?风要求 》 3.2.1【3.2 《 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下缘与!建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