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2 ? 建筑退让
【
3.2》.1 ?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水?体、:山体、铁路、—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建筑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景!观、环?保和交通安全等方面!要求:并满足日照、—采光、通《风,、视觉?卫生等?要求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
!。
3.2【.2 建筑物距】建设用地边界的退】让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边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当】相邻用地双方自【愿协商?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定的前提下可按双!方的书面协》议及:附图等意见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确】认)
3.】2.2.1 — 当建筑基地外用地!性质:或建:筑物性质未明确时沿!建设用地边界(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建筑退!界距离不得小—于,。。此,建,筑物所需间距(间距!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规:定3.1《。建,筑间:距)的0.》5倍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相?。关规定执《行
3.【2.2?。.2 《当建筑基地外—建筑物性质已知时沿!建设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基底离界距离应满】足本:办法3.1》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
3.2【.2.3 地【下建筑物的》退界距离不得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于3米
!
3.2.【2,.4 各类建【筑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满足防火、防爆、】。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特殊退让】用地边?界的要求
】
,
3.2.【3, 建筑物距一般】城市道路的退—让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按道路功》能、红线《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确定其退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
: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控制!一般规定见表3【.2.3《
表?3.2.3》 ,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控制一般—规定
?
】 类别
【
,
!。 :快速干道《
【 (5《060米)
! 城?市干道(《26:60米)
— , 支路》
? ? , (1625米】。),
【。
主】干道
— 《 (4060米)】
: 次干道
!
(2!63:5米)
》
—
《 一级规划控制】区
《 《低层建筑
】 6
【 : 5
》 : 4
?。
》3
》
【 , 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
】 8
》 ? 5
【 5
?
3—
!
,。 ? 多层建筑(高度】>10米<2—4米)
《
《。 ,4
】
》 , 高层?建,筑主楼
】 《(高度?≤30米) —
》 10
!10
《 8
! 5?
,
—
— 二 ?
,
? 、
】 三 】
? 级
】
规】
? ? 划 》
控!
—。 制
【 : 区
! 低层建筑【
6
!
》5
4】
3【。
,
! , 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
《 : 8
【 :5,
5
! , ?4
—
:。
:
: 多《层建筑
】 《(高度> 10米<!24米)《
!
》高层:建筑:主楼
! (高度≤—3,。0米)
】 15
— , : 10
!8
— 6
》
:
《
, 高层—建筑:主楼
【 (高—度>30米 !≤65?米)
》 20—
1【5
【10
?
《 8
!
注
》 , 《1,.表:中控制数《据均:为下:限,。值,
,
《 : 2.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以建【。筑物地面层最突出的!外墙(包括柱—)边线计算
【 —3.不同高度组【合建:筑退让距离》可按建筑高度不同】分别控制
— : 4.工业】厂房、仓《库等建筑在满足【基本使?用要求符合相—关规范规定》。的前提下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退让距离
】 》5.: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退《让,道,路按3?.2.?。3.:1条执行《
: 6【.重要城市》交通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退让距离按】3.2.5条—执行
》 7—.城市快速路通过城!市名:胜古迹和风景—区应保?持不小于20米【的绿化景观距离
】
3.2.3—.1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影剧院、游乐】场、商场《、体:育馆、文娱、交【通设施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公共【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面临城市道路的建】筑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新区建设不!得小于1《0米旧区改建不【得小于8米》并按相关规范留【出回车场或临—时停车场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
3.2.3.2 !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让道路交叉口—处红线(《均由道路规划红【线各直线段与—相接曲线段》的切点的连》。线交点算起)—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应小于8—米,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米且必】须,满,足视距三角形后【退,要求
3.2.3!.3 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控制距离在满足立】。交保:护范围的前提下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必要时应】采取消音《减噪:措施
3.2.3!.4: 建筑《物,基底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用《地范围(用地红线】)应符合上》述相关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桂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其退】让距离可作》适当:调整
【 ,1.经审定》后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要—求,。以及文物保护—或一些?重要标志等
】 2.传—统建筑?街道上的《扩建或改建工—程
3《.2.3.5—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退让道【路规划红线3米设】置
》3.2.4 —。 相关构《筑物距?城市道路的退—让
3.2.4.!1 : 建筑物的建—筑基础、花池、台阶!、平台、挡土—墙和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包括管沟、【管井:等构筑物《)须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5米
】 , 在规定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范围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广】告、阳?台、招牌灯饰可外】挑建筑外墙但须在】退让范围《内其距地面净高【度须大于《或等于4.5米且不!应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
】 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筑,如因造型需要须向】外挑出则必须自第三!层起向外《挑,出且与相临临街建】筑挑:出,部分檐底标高相互统!。一建筑物挑檐、雨】蓬,等突出?部分的设《置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及消防安全和【通过能力
》
,3.2.4》.2: 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需修建围墙或【临时围墙《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建筑物、【单位院落及成片开】发的住宅区的临街面!一般不得修建围【墙确属?防护、安《全,。需要须在规划用地】边界修建围墙的【应为透空生态形式】。围墙且高度不超过2!米退让道路规—划红线大《于或等于1.5【。米规划?及设计?。。方案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属?特殊性需《求建实体围》墙的:建筑物、单》位应报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围建实》。体围墙并《。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1.5米以上
! ?2.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须修建的临】时围墙在报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允,许临时压占道—路规划红线在使【用,期结束后应立—即无:。偿自行拆除
】
3.2《.5 建》筑物:距重要城市道路【、,公路的退让》桂阳公路、桂—黄公路、机场路【、桂磨路、外环【线、万福路、—环城高速《路是我市重要的交】通道:路沿路?建设的所有建—筑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退让用《以建设?沿路景观绿化—保护:。带
3.》。2.5.1 沿桂!阳公:路,、桂黄?公路(桂林兴安【县城)建《设的建筑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各50米
3!.2.5.2— 沿机场》路各段两侧建—设的建筑退让依照】。经桂林市政府审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
,。3.2.5.—。3 沿《桂磨路各段两侧建】设的建筑退让城市】段(环城南路交叉口!规划铁山立交)【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30—米;郊区段(规划】铁山立交磨盘山【码头)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40米
》。3.:2.5.4 沿城!市外:环快速道路两侧建】。设,的建筑退让西外环路!段(漓江以西—)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20米;》东外环路段(漓江】以,东南洲大桥东桂磨路!口)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30米】其余部分(桂磨【路口:净瓶山大桥》东)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2:0米:
3.2.—。5.5 沿万福】路各段两侧建—设,的建筑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20米
》3.:2.5.6 沿】规,划桂林主城雁—山新城的干道两侧建!设的建筑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20米
3—.2:.5.7 沿【环城高速路、公【路两侧建设的建【筑退让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公路法>办】法的有关条款
【
1—.,在公路两侧应—划定隔离带作—为公路建筑控制【区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1)高速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含立交匝道及连接线!、收费站)起各【30米?;
(】。2)国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各2《0米;
】。 (3)省道两侧边!沟外缘起各》15米;
! (4?。)县道?两,。侧边沟外缘起—。各10米;
】 , :(5)乡《道两侧边沟外缘起】各5米
《
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禁止修建除公路!。附属设施外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2.禁?止在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的下列范【围内规划和新建镇、!开,发区、住宅》区以及医院、—学校、厂矿、集【贸市:场等建?筑群或集散地—
—(1:)高速公路》不少于8《0米;
— (2)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
: (3)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对已】存在公路两侧建设的!建筑群和集散地不得!在上述范《围内沿公《路平行扩建》或改建
》
3.2.6【。 建筑物距—铁路的退让》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3.!2.6.1》。 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3!。.2:.6.?2 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等建《设项:目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3.2?.6.3 —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各段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
,
3.2.7 建!筑物:。距城市水体的退让】沿城市水体两侧新建!。、,改建的建筑物—须满足以下要求(】临水体的风景景【观建:筑与水工建筑除外】)
3.2.7】.,1, 建筑基》底退让一级水体(漓!江、桃花江、小东江!、訾洲河、相—思江、宁远河、南】溪河、榕湖》、杉湖?、桂:湖、木龙湖、八角】塘、月?牙池、?隐山西?湖、芳莲池、铁【佛塘以及各公园【内湖塘水面)的要求!
1.漓!江除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沿?江绿化保护范围外】其余城市河段(【北起:赵家:桥、南?至斗鸡山《。)两岸各50米为非!建筑区(《除少量水工建—筑外);《郊区段(即上述【城市河段以》外)两侧《各,延至300米及第一!丛山以内《的区域为漓江自然】风貌严格控制区【。域应按漓江》风景名胜区保—护各项建设活动应符!合“: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有关要求
【
《 2.其他一级水体!除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保护范围外沿【岸周围20米—为非建筑区》
3.2》.7.?2 建《筑基底?退让二级水体—(瓦窑河、灵—剑溪:、南溪塘、将军塘】、清塘、阳家—塘、长海、芙蓉山】塘等)的一》级堤岸?(未建堤岸的—按常年水位线计算】)距离为15米
】
3.2.7—.3 建筑基【底退让三《级,水体(琴潭湖、长】塘、铁?路公园塘、土地【塘,、莲花塘、黄初【。塘、大风山水上乐】园、甲山塘、—湖塘、纺织配件【厂塘等)的》。一级堤岸《(未建堤岸的按常】年水位线计算)距】离,为10米
3.2!.,7.4 建—筑基底退让东—干渠、西干渠、【引水:入湖渠道等》水,利灌溉、排涝渠道】两侧距离为10【米
《
3.2.8 】建筑距城市山体的】退让城市山体附近】新建、改建的建筑】物须满足以下要求】
,
3.2《.8.1 一—级重点保护山体【包括:老城及七星组团【内,周边的叠彩山、【独秀:峰、伏波山、象山】、南溪山、穿山、普!陀山、塔山》、老:人山、净瓶》山等山?体;雁山组团的【雁山该类山》体周围建《筑应退让山脚线2】0米以上
—3.2.8.2二级!。重点保护山体—包括老城及七星组团!内周:边,的清秀山、西山、】中隐山?、隐山?、,。虞山、宝积山、【骝马山、斗鸡山、】铁封山、月牙山【、鹦鹉山、国家山】等山体;临桂新区内!的,。翻山、母猪山、龙头!山等:中心绿地内的山体该!类山体周围建筑应退!让山脚?线15米以上
3!.2:。.8.3三级重点保!护山体?包括老?城及七星组团—内周边?的西山?。、,芙蓉山、马鞍山、甲!山,、会仙山、九华山】、骑马山、朝阳【山、雉山等》山,体;雁山组团的方】竹山、入钟山等山】体临桂?新,区的鸡公山、盘古】山、:大山等山体该—类山体周围》建筑应退让山脚【线10?米以上
》3.2.《8.4其《它一般石山》山体周围第一排【新建、改建建筑物基!底与石山山体—之间留出10米【以上的距离作—为防:护,林带以防范》危石下滚
3!.2.9 —建筑距电力、电【缆、光缆的退—让建筑物退让电【力线路、光缆—的距离必须满足【电力线路、光缆【保,护的要求《在其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具?体,规定如下
》
3:.,。2.9?.1 《市区内单杆》单回水平排列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35千伏!至500千伏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高压走廊安全隔离!带宽度安《全,。隔离:带控制宽度见表3.!2.:15.1安全隔离】带内不得建任何【建筑物?
,
表3.2》.15.1 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 :
,
线路电】压等级(KV—) :
—高压走廊《宽度(?米)
》
—
50】0
【≥60
!
3!30
《 ≥40
】
【
: : 220
】 ?。≥36?
:
】。 ? 110
】 ≥24
!
! 35以上》~110《以下
— ≥20—
【。。
:
: 35
】 ≥》。12
》
《
《 : 3?5以下
】 :≥10 《
?
:
注
【 1.表】中控制数据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中?表7.5.5—和200《3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规划《建筑中表2.6【.2相关数》。据综合确《定
? : 2.《建筑物与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中附录B.》0.:2的规定
—3.2.9.2 】。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延伸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3!.2.9.3— 电力光缆线路】保护区两侧各—2米范围内不得建】房搭:棚两:侧各3米范》围内不?得打桩、取土或【建池
】 3.2.1【0, 建筑?距文物保护单位的】。退让建筑物基底退让!文物保护紫线的要求!
3.2.】10.1 凡【文物:保护单?位周围10米—以,上为:非,建筑区
3.!2.10.2 靖!江王府沿《王府城墙16—米范围内为》非建筑区其》他控制要求与紫【线管理一致》
3.2.】10.3 有特】殊要求的以文—物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 3.《2.:11 建筑—物基地距城市防洪】堤的退让《除有关专业规定【外建:筑物基地退让城【市防洪堤堤脚—不得小于6米
】
3【.2.12 建筑!距人防工《事的退?让人防工事口部通】向主要道路的—必须保留5米至8米!的路面宽度使其【畅通在?距人防坑道口—部中心?点20?米,范围内以及出—入通:道上:严禁建设与人防无关!的建筑
》
》 3.2.13 !建筑距?挡,土墙:、护坡的退让
】 3?.2.13.1 !居住区内住宅—建筑距挡土墙应【满足住宅的日—照和通风要》求
3.2】.,13:.2 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下缘与建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