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3.2 】建筑退让《
3》.2:.1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水体【、山体、铁》。路、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建筑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景》观、:环保和交通安全【等方面要求并满足】日,。照、采光《、通风、视觉卫生等!要求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
— ,
:
: 3.2.2 【 建筑物距建设【用地边界的退让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边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当相邻用地双方自】愿,。协商: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定的前提下可!按双:方的书面协》。议及附?图等意见《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确认》)
3.【2.2.1》。 当建《筑基地外用地—性质或?建筑物性质未明【确,时沿建?设用地边界(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建筑退界距离不】得小于此《建,筑物:所需间?距(间距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规定?3.1建筑间距)】的0.5倍》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相关规定—执行
—3.2?.2.2 当建筑!基地:外建筑物性质已【知时沿建设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基底离界距【离应满足本办—法3.1《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
】 3.2.2【.3 地》下建筑?物的退界距离不得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于3:米
》3.2.2.4【 :各类建筑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满足防火、防】爆、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特殊退让用地边】界的要求
!
3.2—.,3 建筑物距【一般:城市道路的退—让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按道路功能、—。红线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确!定其退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
》
: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控制一》般规定见表3.2.!。3
?。表3.2.3 【。。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控制一【。般规定
【
》 类别》。
? ?
快!。速干道 《
? :。 (506【0米)
《
城—市干道(2》660米)
【 支路—
《 (16】25米)《
?
《
主】干道
】 :。 (4060米)
!
: 次干》道
!。 (2?635米)
—
: ,
《
一级规!划控:制区
!低层建筑
】 ?。6,
5【。
》 4
— , 3
《 :
】 :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
— 8
《。
5—
,。
? 5
!3
【
】多层建筑《(,高度>10米—<,24:米)
《 , 4
】
?
》 高层建筑主楼 !
,
: ? , (高度≤30【米)
【 10《
10】
8【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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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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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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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层建筑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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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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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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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层建》。筑
【 (高》度> 1《0米<?。。24米)《
!
《 ,高层建筑《主楼
《
【(高度≤《3,0米)?
15!
1【0
8】
》 6
—
: :
,
:。 ?高层建筑主楼
! ? (高》度>30米 【 ≤65米)
!
20
!。 15
!。 10
! 8
!
注
】。 1.》表中控制数据—。均,为下限值
【 2.【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以建筑!物,地面层最突出的【。外,墙,(包括柱)边线计算!
? 《 3.?不同高?。度组合建筑退让距离!可按建筑高度不【同分别控制》
》 4.工业厂房!、仓库等《建筑在满《足基本使《用要求符合相关【规范规定《的,前提下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退!让距离
【。。 :。 5?.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退让道路按3】.2.3.1—条执行
《
》 6.重要城市】交通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退让距离按—3.2.《5条执行
— —7.城市快速路通过!城市名胜古迹和风】景区:。。。应保持不小于—20:米的:绿化景观距离
】3.2.3》.1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影剧:院、游?乐场、商场、体育馆!、文娱?、交:通设:施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公共》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面临城市道路的建!筑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新区—建设不得小》。于10米旧区改建不!得小于8《米并按相关规范【。留,出回车场或》。。临,时停车场《。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3.2.3【.2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让道?路,交叉口处《红线(均由道—路规划?红线各?直线段与相接曲线】段的切?点,的连线交点算—起)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应小于8米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米且必须满—足视距三《角形后退要》。求,
3.2.3.】3 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控制距离在满足立】交保护?范围的前提下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必】要时应采取消音【减噪措施
3【.2.3.4 】建筑物基《底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用《地范围(用》地红线)应符合上述!相,关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桂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其退让距离可作适】。当调整
《
, 1》.经审定《后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要求:以及文物保护或一些!重要标志等
】 2《.传统建筑》街道上?的扩建?。或,改建工程《
3.2.3【。.5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退让!道路规划红》线3米设《置
3.2.!4 相关构筑物】距城市道路的—退让
3.—2.:4.1 建筑【物的建筑基础、【花池、?台阶:、平台、挡土墙【和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包!括管沟、管井等【构,筑物:)须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5米
! :在规定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范围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广告、阳台、!招牌灯饰可》外挑:建筑外墙但须—在退让范《围内:其距地面净》高度须大于或—等,于4.5米》且不应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
【。 , , ,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筑如《。。因造型需要须向【外挑:出则:必须自第三》层起向外挑出且与相!临,临街建筑挑》出部分檐底标—高相互统一建筑物挑!檐、雨蓬等突出部】分,的设:置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及消防—安全和通过能力【
3.《2.4.2 【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需】修建围墙《或临时围《墙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建筑物、【单位院落及成片开发!的住:宅区的临街面一【。般不得修建围墙确属!防护、安全》需要须在规》划用地边《界,修建围墙的应为【透空生态形》式围墙且《高度不超过2—米退让道路规划红】线大于或等》于1.5《米规划及设计—方案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属特!殊性需求建实—体围墙的建》筑物、单《位,应报: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围:建实体?围墙并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1.5】米以:上,
2.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须修建的临时【围墙在报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允许临时压】占,道路规划红》线在使用期结束【后应:立即无偿自》行拆除
《
3.2.5 ! 建筑物距重要城】市道路、公路的退让!桂阳公路、桂黄【公路、机《场路、桂磨路、外】环线、万福》路、:环城高速《路,是我市重要》的交通道路》。沿路建?设的:所有建筑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退《让用以建《设沿路景《观绿化保护带
】3,.2.5.1 沿!桂阳公路《、桂黄公路》(桂林兴《安县:城)建设的建筑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各50?。米
3.2.5.!2 沿《机场:路各段两《侧建设的建筑退【。让依照经桂林市【政府审?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
3:.2.5.》3 沿桂》磨路各段两》侧建:设的建?筑退让城市》段(环城《南路:交叉:口规划铁山立交)】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30【米;郊区段(规划铁!山立交磨盘》山码:。头)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40米
3】.2.5.》4 沿城市外【环快速道路》两侧建设的》建筑退让西》。外环路段(漓江【以西)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20米【。;东外环路段(漓江!以东南?洲大桥东桂磨路口】)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30米其余部分(桂!磨路:口净瓶山大桥东)】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20米
】3.2.5.5 】 沿万福路》各段两侧建》设的:建筑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2【0米
3.2.】5.6 沿规【划桂林主城雁—山新城的干道两【侧建设的建筑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20米
—
3.?2.5.7 沿】环城高速路》、公路两侧建设的建!筑退让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公》路法>办法的有【关条:款
1】.在公路两》侧应划定隔》。离带作为公路建筑】控制区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
(1【)高速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含立交匝《。道,及连:接线、收费站)【起,各30米;
—
(2)】。国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各2【0米;
— (《3)省道两侧—边沟外缘起》各15米;
—。
》(4)县道》两侧边沟外缘起各】10:米,;
— (5)乡道两侧】边,沟外缘起各5—米,
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禁止】修建除公路附—属设施外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 2.禁止—在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的下列》范围内规划和新【建镇、开发区、住宅!区以及医院、学校】、,厂矿、?。集,贸市场等建筑—群,或集散地
! (1)高速公路】。不,少于80米;
】 , , (2)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
, ? (3)《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 对已存【在公路两侧建设【的建筑群《和集:。散地不得在上述范】围内沿公路平行扩】。建或改建
3!.,2.6 建—筑物距?铁路的退让》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3.2【.,6.1 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3.2.6.—。2 : 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等建?设项目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3.2》.6.3 —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各【段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3.2.7 — 建筑物距城市【水体:的退让沿城市水【体两侧新建、改建】的建筑物须满足【以下要求(临水体的!风景景观《建筑:。与水工建筑除外)】。
3.2.7【.1: 建筑基底退让】一,级水体?(漓江、桃》。花江、小东》江、訾洲河、相思江!、宁远河、南—溪河:、榕:湖、杉湖、桂湖、木!龙,湖、八角《塘、月牙《池、隐?山西湖、芳》莲池、铁《佛塘以及各公园【内湖塘水面)的【要求:
》 1.漓江除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沿江绿化保护范围!外其余城市河段(北!起赵家桥、南至【斗鸡山)两岸各50!米为非?建筑区(除》少量水工建筑外)】。;郊:区段(即《上述城市河段以【外)两侧《各延至30》0米及第一》丛山以内的区域【为漓江自《然风貌严格控制【区域应按漓江风景名!胜区保护《。各项建设活动应【符合“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有关要求
【 2》。.其他?一级水体《除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保护范—围外沿岸周》围,20米为非建筑【。区
?3.2.7.2【 建?筑基底退让二级水体!(瓦窑河、灵剑溪、!。南溪塘、将军塘【、清塘、阳家塘、长!海、芙蓉山塘等)的!一级堤岸(未建堤岸!。的按常?年水位线计》算)距离为1—5米
?。
3.2.7.3 ! 建:筑基底退让》三级:水体(琴潭湖、长】塘、铁路公》。园塘、土地塘、莲】花塘、黄初塘、【大风山水上乐园【、甲山塘、湖塘【、纺织配件厂塘【等)的?一级堤岸(未建堤岸!的按常年水位线计算!)距离为10—米
3.2—.7.4 —建筑基底退让—东干渠、西干渠【、引水入湖渠道【等水利灌溉、排涝】渠道两侧距离为【10:米
3.2】.,8 建筑距城市】山体的退让城—。。市山体附近新建、改!。建的建筑物须—满,足以下要求
【3.2?.8.1 》一级重点《保护:山体包括老城及【七星组团内周—边的叠彩山》、独:秀,峰、:。伏波山、象山—。、南溪山、穿山、普!陀山、塔《山、老人山、—净瓶山等山体;雁】山组团的雁山该类山!体周围建筑》应退:让,山脚线2《0米以?上
3《.2.8.2二【级重点保护山体【包括老?城及七星组团内【周边的清秀山—、西山、中隐山、】隐山、虞山、宝【。积山:、,骝马山、斗鸡—。山、:铁封山、《月牙山、鹦鹉山、国!家,山等:山体;临桂》新区内的翻山—。、母猪山、龙头山】等中心绿地》内的山体该类山体】周围建筑应退让【山脚线15米—以上
《3,。.,2.8.3三级重】点保护山体包—括老城及七星组团】内周:。边的西山《、芙蓉山、马鞍山、!甲山、?会仙山、九华山【、骑马山、》朝阳山?、雉山等山》。体;雁?山组团的方竹山、】入钟:山等山?体临桂?新区的鸡《。公山、盘《。古山、大山》等山体该类山体周】围建:筑应退让山脚—线1:0米以上
3.2!.8.4其它—一,般石:山山体周围第—一排新建、改建【建筑物基底与石山】山体之?间留出10》米以上的距离作为】防护林带以防范危】石,下滚
3.2!.9 建筑距电力!、电缆、光缆的退】让建筑物《。退让电?力线路、光》缆的距离必须满足】电,力线路、光缆保护的!要求在其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具体规定【如下
3.2【.,9.1 市区内单!杆单回水平排列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35千伏—至500千》伏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高压走【廊,安全隔离带宽度安全!隔离带?控制宽度《见表3.2》.,15.1《。安全隔离带》内不得建任何—建筑物
《
表3.2》.15.1 【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 ,
线路!电,压等级(KV)
!
高压【。走廊宽度(米—)
?
】
500】
≥【60
】
3!3,0
≥4!0
【
— 220
【 ≥3—6,
— ,
【110
】 ≥2?4
!
,
, 35—以上~1《1,0以下
—。。 ≥》20
》 ,
—。。 ? 35
! ≥12 》
—
《 35—以,下
《 ≥1—0
—
注
】。 ,。 ?。 1:.表中?控制数据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中表7.5【.5和2《003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规划建筑中!表2.6.》2相关?数据综合确定—
2.建!筑物与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中附录B.0.2】的规定
3.【2.9.《2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延?伸,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3.2.!9.3? 电力光缆线路】保护:区两侧各2米范围内!不得:。建房搭棚两侧各3米!范围内不《得打桩、取土—或,建池
【
3《。.2.10 建筑距!文物保护单位的退让!建筑物基底退让文物!保,。护紫线的要求
【
3.2.1】0.1 》凡文物保护单—位周围10米以【上为:非建筑区
3!。.2.10.2 】 靖江王府沿王府城!墙16?米范围?。内为非建《筑区其?他,。控制要求与紫线管】理一致
》 3.2.10】.3: 有特殊要求的以!文物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
3.】2.11 建筑】物基地距城市防洪堤!的,退让:除有关专业规定外】。建筑物?。基地退让城市防【洪堤堤脚《不得:小于6?米
【 , 3.2.12 !建筑距人防工事的退!让人:防,。工,事口:部,通向:。主要道路的必须保留!5米至8米的路面】。宽度使?其畅通?在距人防坑道口【部中心点20米【范围:内以及出入通道上严!禁建设与人防无【关的建筑
】
? 3.2.13 】 建筑距挡土墙【。、护坡的退让
】 3.2.13.!1 ?居住区?内住宅建筑距挡土墙!。应满足住宅的日照】和通风?要求
3【.2.13.—2 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下缘与建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