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3 》 建筑管理》
—
3.《1 建《筑,间距
》
3.1.1 【 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管线埋】设、文物保护、安全!。的技术规定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朝】向、环?保节:能、视觉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同时】执行本规定》高,。层住:宅、医院、学校及幼!托规划方案》。在送审时应》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 3:.1.2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3.1.2.】1 : 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与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结合桂林所属的气!候区划(Ⅲ区)【桂林市住宅区日【照标准不得》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旧区改建》时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新建住?宅区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标准
【。 3.1.2.2】 :。多,层,住,宅建:筑之间?正面外墙最小间距】。一律不得《低于13米》住,。宅外:墙出挑阳台时—其正面阳台最—小间距不《得低于1《0米低?层居住建筑(不超过!3层)的正面外墙】最小间距《。不得低?于10米且应—满足日照《要求
3.1!.,2.3 《 有:规则平面的居住建】筑按建筑最突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
:。 3.1.2【.4 相邻—低、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居?住建筑中北侧建筑】。底层为用于停—车、休闲《。活动和?。绿化等非《。居住用途《的,。架空层或建筑底层】。有其他非居住用房】(含商店《)时间距计算—时可扣?除,此架空层《或非居住用房(含】商店)高度》当相邻居住建—筑室:外基地?。标高不一《致时其相互》间距计算应统—筹考虑室外高差对】住宅日照的增减影】响
3.【1.:。2,.5:。 对原有居住建筑!进行改建、扩建或】增加任何设施时不】应使相邻《建筑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1.2《.6 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受遮挡居住!建,筑的居室日照的有效!时,间应符合本》规定第?3.1?.2.?1,。条和第3.1.2】.2条规《定并满足下列规定】(参:见附录C居住—建筑间距《图示)
】 1.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要求
【
《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规】划一级控制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6倍在规划二、】三级控制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4倍
【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规】划一级?控制区内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8倍?在规划二、三级【控制区内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9倍—
— , 2.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要求
— , (1》)南北?向的间距在规划一】级控制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规划二级!控制区和规划—三级控制区内不【。小于0.8倍—且必须?。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 :(2)东西向的间】距在规划一级—控制区?内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在!。规,划二级控制区和【规划三级控制区内】不,小于0.8》倍且必?须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 : (3)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或—山墙开启居室—窗洞的则其间距【均按居住建筑的【。平行正面间距控【制
《 , 3》.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要求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4.】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住宅》与,。相邻的建《筑之间的间》距在规划一》级控制?区内: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在—规划:二、三?级控:制区内不小于1.2!倍且须?满足本规定第3.1!.2.2条》的要求
3】.1:.2.?。7, :高层居住建筑相互之!间以及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采用经建】设部认证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保证受遮【挡居住建筑的居【室日照?的有效时间》满足本?规定第3.1.【2.1条规》。定并满?足下:列规:定(参见附录C居】住建筑间距图示)】
: 1.】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应满足
【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24米
【 ? ?(2)东西》向的如果相》向互开居《室窗者相互》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宜小于18米
! ,。 2.【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应《满足
【 ,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得小于《24米
《
(】。2)垂直布置时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及山墙开启【居室窗?洞的则其《间距一律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3《.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应—满,足
】 (1)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南侧与》其北侧的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居住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得小于24】米
:
(】2)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北侧与其南【侧的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按!本规定3.1.2.!。。6条的1.(1【)款有关规定控制】。且不得小于13米
!。
《 (《3)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的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高度的0.9!倍且不得小于13】米
【 4.《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应满《足
— , (1)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南—侧与其?北侧的?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高层居住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得小于24!米,
》 , (2)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北侧:与其:南,侧的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低、多层(中高层!),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13米
】
? (3)垂】直布置时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及山墙开启居室窗】洞的则其间距一【。。律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5.高层居住建筑!与高、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要求
】 ?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3.1《.2:.,8 : 相邻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以下—规,定控:制
】 1.低《层与低层《居住建?筑相:邻时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农村低层居住】建筑:(,不超过?3层)的《山墙最小间》距不:得低于4米》;,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住宅》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对此!规定还应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
】 2.低层与多】层,(包括中高》层)、多层(—包括中高层》)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建筑?相,邻时其?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
!。 3.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相邻时其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 4.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相邻时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5.山?墙原:则上不得有任—何形式的窗洞—若山墙开启居室窗】洞则:其间:距按正面间距控制】
《
3.1.3!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3.!1.3.1 —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规定》控制
《 3.1.3.】。2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非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规:定控制
《
3.1.3.!3 :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规—定,来,控,。制但若?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其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规定控【制
》
3.1.】4 大学、中学】及小学教室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于2小】时即日?照间距系数为1.3!两排:教学楼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小于25—米,学生宿舍按住—宅建筑间距》控制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于3小时即日【照间距系数为1【.5
! 3.1.5— 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用,房建:筑间距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于2小时且】最小间距不》小于12米
【
3.1!。.6: :非居住建筑(第3.!1.4、3》.1.5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3.1】.6.1 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
! 《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3米
—3,.1.6.》2 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 3.?1.:6.3? 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3.!1.6.4 — 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
!3.1.6.5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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