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建!筑管理
【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管线埋—设、文?物保护、安全的技术!规定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朝向!、环保节《能、视觉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同时执行【本规定高层》住宅、医院、学校及!幼托规划方案—在送审时应》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
3.1.【2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3.1.2.1 】 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与】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结《合桂林所《属的:。气候区划(Ⅲ区【),。桂林市住宅区日照】标,准不得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旧区:改建时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新建!住宅区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标准
! 3.?1,.2:.,。2, 多层住宅—建筑之间正面外墙】。最小间距一》律不得低于13【米住宅外《墙出:挑阳:台时其正面》阳台最?小间距不得》低于10米低层居住!建筑(不超过—3层)的正面外【墙最小间距》不得低?于10米《且应满足日照要求
!
3.》1.2.3 【有规则平面的居住】建筑按建筑》最突: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
》 3.1》.2.4 》 ,。相邻低、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居住建筑中北侧建筑!底层:为用于?停车、休闲活—动和绿化等非居【住用途的架空—层或建筑底层有其】他非居住《用房(含商店—)时间距计算时可扣!。除此架空《层或非?居住用房(》含商店)高度—当相邻?。居住建筑室外基【地标:高不一致时》其相:互间:。距计算应统》筹,考虑室外高差对【住宅:日照的增减影响
! 3.1.2【.,5 对原》有居住建筑》进行改建、扩建或增!加任何设施时不应】使相邻建筑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
3.1—.2.6 —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受遮《挡居住建《。筑的居室日照的有效!时间:应,符合:本规定第3》.1.2.1条和第!3.1.2.2条】规定并满足下—列,规定(参见附录【C居住建筑》间距图示)
! 《1.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要求
》 》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规划一级—控制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6!倍在:规划二、三级控制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4倍
》。
—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规划一级控制区内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8倍】在,规划二、三级控【制,区内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9【倍
— 2.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要求
】 : (1)》南,北向的间距》在规划一级控—制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规划《二级控?制区和?规,划三级控制区内不小!于0.8倍》且必须?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
(】2)东?西向的间距在规划】一,级控制?区内: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在规划《二级控制区和—规划:三,。级控制区内》不小于0.8倍且必!须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 —(,3)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或山墙》开启居室窗》。洞的:则其间距《均按居住建筑的【平行正面间距控制】
: 3.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要求
! : ,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4.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住宅《与相邻的建筑之间的!间距:在规划一级控制区内!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在规划二、三【级控:制区内不《小于1.2倍—且,须满:。。足本规定第3.1.!2.2条《的,要求
》 3.1《.2.7 高【层居住建筑相互之】间以:。及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采用经建—设部认证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保—证受遮挡居住—建筑的居《室日照?的有效时间满足本】规定第3.》1,.2.1《条规定并《满足下列规定(参】见,附录C?居住建?筑,间,。距图示)
! 1《.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应满—足
《。 《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24米
! (2)东西!向的如果相向互开居!室窗:者相互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宜,小于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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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应《满足
】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得小于》24米
】 (2)垂直布!置,时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及山【墙开启居室窗洞的则!其间距一律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3.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应【满足
?
《 , (1)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南侧与其北侧的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居?住,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得》小,。于24米
】 (2)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北侧】与其南侧的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按本规定【。3.1.2.6条】的1.(1)款有】关规定控制且—不得小于13米【。
(!3)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的】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高度的?0.9?倍且不得《小于13米
【 》 4.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应满足《
—。 (1)》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南侧与其北侧—的,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高!层居:住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得小于2【4米
! (2)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北侧与其南》侧的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低、多层(】中高层?)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13米【
: 》 (3)垂直布置】时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及山墙开—启,居室:窗洞的则其间—距一律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5.高层居】住建筑与《高,、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要求
?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3.1?.2.8 》 相邻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以下规定】。控制
】。 1.低层与低】层居:住建:筑相邻时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农村低层居住!建筑(不《超过3?。层)的山墙最小【间距不得低于4米】;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住宅?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对此规》定还:应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
:
, 2【.,低层:。与多层(包括中高】层)、多层》(包括中高层)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建—筑相邻时其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
— ,。 3.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相邻时其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
【4.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相邻时—。。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5.山墙《原则上不得有任何形!式的:窗洞若山墙开启居】室窗洞则其间距按】正面间距控制
】 :
3.1【.3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3.1!.,3.1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规】定控制?。
3.1.】3.:2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非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规定《控制
3【.,1.3?.3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规,定来控制但若—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其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规定】控制
《
《。 3.1.4 !大学:、中学及小学教【室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于2小时即日照间距!。系,数为1.3》两排教学楼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小于?25米学生宿舍按住!宅建:。筑间:距控制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于3!小时即日照间—距系数为1.—5
】 ,3.1?.,。5, 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用房建《筑间距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于2小时且!最小间距不小—于1:2米
》
? 3.《1.6 非—居住建?筑(第?3.:1.4、《3.1.5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3.1?.6.1 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
【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3米
3.1!.6.2 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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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3 》 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3.1.!6.4 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
?。
,3.1.6.5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规】。定,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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