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3 建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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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管线埋》设、文物《保护、?安全的技术》。规定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朝向、!环保:节能、?视觉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同时执!行本:规定高层《住宅:、医院、学校—及,幼托规划方》案在送审时应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 3.1》.2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3.1《.2.1 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与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结合桂林所属的!气候区划(Ⅲ区【)桂林市住》宅区日?照标:准不得?。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旧区改建时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新建住宅区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标准《
3.1】.2.2《 多?层住宅建筑之间正面!外墙最小间距一律不!得低:于13?米住宅外墙出—挑,阳台时其正面—阳台最小间距—不得低于10米低层!。居住建筑《。(不超过3层)【的正面外墙》最小间距《不得低于《10米且应满足日照!要求
—3,.1.2.3 】有规则平面的—居住建筑按建筑最】突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
? 3.《1.:。2.4 相邻低】、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居住建筑中北侧】建筑底层为》用,于停车、休闲活动和!绿化等非居住—用途的架空层或建筑!底层有?其他非居住》用房(含商店—)时间距《计算:时可扣除此架空层】或非居住用房(含】商店)高度当相【邻居住建筑室—外,基地标高不一致时】其相互间距计算【应统筹考虑室—外高差对住》宅日照的增减影【响,
《3.1.2.5 !对,原有居住建筑—进行改建、扩建【或增:加任何设《施时不应使相邻建筑!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 :3.1.2.6【 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受》。遮,。挡,居住建?。筑的居室日照—的有效时间应符【。合,本,规定第3.1.2】.1条和《第3.1.2.2】条规定并满足—下,列,规定(参见附录C】。居,。住,建筑间距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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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要求】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规划一级控】制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6倍》在规划?二、三级控制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4倍
【 , :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规《划一级控《制区内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8】倍在:规划:二、三?级控制区《内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9倍
【 ?。2.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要求:
: : : (1)南北向的!间,距在规划一级控【制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规划二级》控制区和规划—三级控制《区内不小于》。0.8?倍,且必须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 (2—)东西向的》间,距在:规划一级《控制区内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在:规划二级《控制区和规划三级控!制区内不小于0.8!。倍且必须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 : , (3)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或山墙开启居室!窗洞的则其间距均】按居住建筑》的,平,行正:面间距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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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要求
《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4【.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住宅与相邻》的建筑之间》。的间距在《规,划一级?控制区内《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在】规,划,二、:三级控制区》内不小于1》.2倍?且须:满足本规定》第3.?1.2.2条的要】求
?。 3.1.2【.7 高层—居住建筑《相互之间以及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采用:经建:设部认?证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保证受遮挡居住!建筑的居《室日照?的有效?时,间满足本规定—第3.1.2.1】条规定并满足下【列规定(参》见附录C《居,住建筑间《距图示)
】。 1.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应满足
【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2:4,米
!(2)?东西向的如果相【向互开居《室窗者相互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宜小于1—8米
! 2.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应满足
!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得小于24米
!。
— (2)垂直布置时!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及《山墙开启居室窗洞】的则其间距一—律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3.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应满足
!
(】1)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南侧与其》北,侧的: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居住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得小于2《4米
【 : (2)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北侧与其【南侧的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按本》规定3.1.—2.6条的1—.(1)款有关【规定:控制:且不得小于1—3米
《 》 ,。(3)?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的—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高》度的0.9倍且【不得小于13—米
— 4.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应,满足
【 ?(1)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南侧与其—北侧的?。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高层居住】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得小于2【4米
】 , (2)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北:侧与其南侧的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低、多》层(中?高,层)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13米
》
《 (3)垂【直布置时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及山墙开启居室】窗洞的则其》。。间距一律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5.高【。层居住建筑与高、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要求: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3?.,1.:2.8 相邻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以下【规定控制
! :。 1.低层与低层】。居住建筑相邻—。。时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农村低层居!住建筑(不超过3层!)的山?墙最小间距不得低于!。4米;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住宅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对此规定!还应:。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
— ?2.:低层与多层(包括中!高层)、《多层(包括》中高层)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建】筑相邻?时其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
?
3.!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相邻时【。其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 》4.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相邻时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 5.山》墙原则上不得有任何!形式的窗洞若山【墙开启居室》窗洞则其《间距按正面间—距控制
《
3】.,1.3 《。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3:.1.3.1—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规定】。控制:
? 3.?1.3.2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非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规:定控制?
3.1【.3.?3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规定来控】制但若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其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规》定控制
《
【3.1.4 【大学、中《。学及小学教室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于2?小时即日《照间距系数为1.】3两排教学楼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小于】25米学生宿—舍,按住宅建筑间距【控制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于3小时即!日照间距系数为1】.5:
】3,.1.?。5 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用房建《筑间距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于2小《时且:。最小间距不小于1】。2米
》
3.1】.6 《非,居住建筑(》第3.1.4、3.!。1.:5,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3.《1.6.1 【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
】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 :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3米
》 3.1《.6.2 》 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3.1.6!。.,3 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3.!1.6.4 【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
,
3.1.》6.:5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规定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