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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建》筑容量控制 【 :2.3.1 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表2!.3.1执》行 表2.3.1! :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 — 建:设类型 — , 规划控制【。分区 !备注 《 — 《 一级规划控制!区 :。 , 《 二级规划控制【区 》 三级规划控制!区 《 , 】 FAR 】 D%— F【AR 】。D,% : FA【R ? D% !。 》 居住】建筑 】 低层住《宅 】-- 》 -《- 【0.8 》 35% ! 1》.0: , , 3》8% 】含,商,住、酒店式公寓【、办:公住宅等《包含住宅功能—的,混合建筑 【 — 多层】、中高?层住宅 — 1.5 】 3—0% — :1.8 》 33% 】 2.【0 : :。 35% ! ! 高层《住宅 — --》 -- ! ? 2?.8 — 22% 【 3》.0 ? , 25—% — — 办公建—筑 】多层 —。 2.0 【 35% ! : 2.5 【 40% ! 2.8】 ? : 40% 【 ?含办公、《商务:等 》。 , 【 高层 【 --【。 : 《-- ? : 4.》0, 》 33% 》 4.5 ! 3—5% 】 : 商业】建筑 》 , : 多层 ! 2.2 【 35%— —2.8 【 40%》 , 》3.:0 : : 40% 【。 》含商业服务、文化娱!乐、旅馆等 ! 】 高层 】 《-- — -?- — 3.5 — 33—% 《 : 4.?0 — 35% !。 》 工业建【筑 ? 低层 】 , -- !。 , ?-- — 1?.0 【。 4:0% 】1.2 【 45%》 《   — ! 多?。。层 》 -- 】 ?-,。- : 《 ,2.0 》 35—%, 2【.5 》 ?40:% ? ! 普通仓库 】 低【层 《 -- 【 : --》 —1.0? 45】% — 1.2 — 50% ! 含物流中心! ! 多【层 》 -- — -- 】 2.0 ! 40%】 2.】。5 4】5% ! 注 《     1【.,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 ?   ?  2?。.一、二、三—级,规划控制区界—定同本规定2—.1.?2 :条 :    — 3.对未列入【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交通建】筑、公用市》政建:筑和特殊建》筑,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   4《.表:中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   ?  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根据《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多功能?综合楼基底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以及相应】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综合容【积率控?制指标即《综合:容积率?控制指标=多层【住宅面积《/总:建筑面积《。×多层住宅控—制容积?率,+高层住宅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层住?。宅控:制容积率+公共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公共建筑控制容!积率 《 :    《5.工业建筑及【仓库建筑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还应】按土地?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控制下限以提【高土地?。。利用率     !6.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筑容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和】规,。划要求适当调整【 2.《3,.2 ? 建筑?用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2的规!定 表《。2.3?.2 建筑—用地最小面积指标】 】 , 建设项目 】 》 ,住,宅建筑 《 , : 非住宅建筑】。 , ! 低—层居住建筑》。 ?。 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含商住综合楼)【 【高层:居住建?筑,。。 ? : 低层、多层【。建筑 ? , , 高》层 : ? — 建—筑高度≤50米【 建筑!高度 《 》 , >:50米 《 — , 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 》 500 !。 1?000 》 , 2000 ! , ?1000 【。 ,。 2000 【 30【00 《。 2【。.3.?3 建筑用地未达!到表2.《3.2所列最小面积!的建:设、:开,发,项目不得单独建【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在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建设 — 2.》3.3?.,1 相《邻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有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3.?。2 : 因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3.3.3 【。临时建筑 》 《 2.3.4 !。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的地块开发建设【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 ,。。   成片》开发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已审批通!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容量【控制的前提》。下成片开《发的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表2.3.1的!规定适?当,调整 ?。 《 2.?3.5?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居住建筑用地【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2.3—.1:的规定执行容积【率控制指《标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表》2.3.1规定的】指标:调整按程序》。确定 2.3.】6, ,。 城市规划》一级控制区禁止【建筑扩建、加层【其他:。区域建筑基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指:标达到?或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建筑扩建、!加层;?原有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虽未超【过其规定值但—因,其扩建、《加,层造:成用:地总平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也不得】建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