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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建筑容量控制【 《2.3?.1: ,。 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表2.3.1执】行 : 表2.3.1 !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 】 建设类型》 《。 规划控制分区! 》 备注 【 ! 一级》规划控制《区 》 二《级规:。划控制区 — 三—级规划控制区 】 : 【 FA—R D%! —FAR — D% 【 FAR【 , : D%》 , , !。 ?居,住建筑 】 低层住宅 】 -- ! : , -- 《 0.8】。 —3,5% 【 1.0 【 38% 【。。 , ? 含商住、酒—店式公寓、办公【住宅等包含住宅功】能的混合建筑 【 : ! 多层、—中高:层住宅 】 :1.:5 3】0% 《 1》.8 》。。 : 33% 【 2.0— 》 ,35:% 【 】高层住宅 ! -- 》。。 ? , -- 《 2.8 ! 22【% : : 3.》0 《 25》% ! ?。 ?办公:建筑 — , :多层 》 , 2.0— —35% 】 2.?5 《 40% 【 》2.8 《 , 40% 】 ? 含?办公、商务等— , 《 , 】 高层 ! -- — : --? 》 4.0 》 3—3% 【 4.?5 》 35% 【。 , 【 商业—建筑 !多层 】 2.?2 【35%?。 《 2.8 ! 40% 【 3.0【 《 40% — : 含商业—服务、文化娱—乐、旅馆等 】 ! , 高层 【 : -- — ? -- 】 ,。3.:5 — ,33:% 4】.0 《 35% ! , 【 《工业建筑 【 低层 】 --【 -【- 1】.0 》 40% 【 》1.2 —。 45% !  《 , — 【多层 【 -- ! --? 《。 2.0》。 , 3—。5% ? ? 2.5 【 40% ! ? 《 《 普通仓《库, 低层!。 : ? -- ! -- 【 1.0 】 45% 】 : , ,1.2 】 50% 》 《 含物流《。中心 《 — — 多层 【 -- 】 -- 【 2.—。0 【40% 《 ,。 2.—5 : 》45% 》 注 !     1.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 【    》 2.一、二—、三级规《划控制区界定同【本,规定2.1.2【 条   】。  3.对》未列:入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交通建筑】、公用市政建筑和】特殊建筑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   4.》表中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     》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根据》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多功能综合】楼基底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以及相应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综合容》积率控?制指标?。即综合容积率控制】指标:=多层?住宅面积/》总建筑面积×多层】住宅控制容》积率+高层住宅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层住宅《控制容?。积率+公共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公共?建筑控?制容积率 】    5》.,工业建筑及仓库建筑!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还应!按土地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控制下限以】提高土地利用率 】     》。。6.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筑容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和规划要—。求适当调《。整 ?2.3?.2 ? ,建筑用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2的规定 表【2.3.2 建筑!用地最小面积指标 ! ! 建?设,项目 《 住—。宅建筑 】。 ,。 非:住宅建?筑 : , ! 低层居住】建筑: 【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含商《住,综合楼) —。 , 高层—。居住建筑 》 低层】、多层建筑 】 高层 ! ? 【 建?筑高度≤50米【 建】筑高:度 — ? >50米 — , ? ! 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 —5,00 ? 1000! 2【000 】 1000 】 20》00 】3000 【。 : 2.3.3 ! 建筑用地未达到表!2.3?.2:所列最?。小面积的建设、开】发项目不得单—独建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在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建设 ! , 2.3.3.】1 ?相邻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有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3:.2 ? 因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2:.3.?3.3 临时建筑! : 2.3!.4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的地块开发建!设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   成片开发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已审!批通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容量控制—的前提下成片开发的!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表2.3!.,1的规?定适当调整 — 2—.3.5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居】住建筑用《地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2.3《.1的规定执行容积!率控制?指,标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表2.!3.1规定》的指标调《整按程序《确定: 2.《3.6 》城,市规划一级控制区】禁,止建筑扩建、—加层其他区域建筑】基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指标达》到或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建筑扩建《、加层;原有—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虽未超?过其规定《值,但因其扩建、—加层造?成用地总平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也不得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