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2.:3 建筑》容量:控,。制 《 2.3.1— , 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表2.3—.1执行《 表2《.,3.1? 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 《 :。建,设类型? 【规划:控,制分区?。 《 备注 【 — 一】级规划控制区— 【二级规划控》制区 》 三级—规,划控制?区 】 — FAR 【 ? D% !FAR 【 D% 】 FAR》 D【% 】 , 居【住建筑? 》 :低层住宅 — -- ! , -《- 《 , :。0.8? 35】。% 》 1.0 】 3《8% 】含商住、酒店式公】寓、办公住宅等【包含住?宅功能的混》合建筑 — — ? 多层、中高】层住宅 《 1.5! ? 30》% — ,1.8?。 ? : 33?。% 》 2?.0: —35:% 》 》 ? 高层《住宅 】 -:- --! , 2.8 !。 《 22?% 【3.0 !25% — ? , — 办公建《。筑 》 多层 — 2.0!。 35】% 【2.:5 》 4?0%: 》 2.8 》 4—0% ?。。 含办公、!商务等? 》 【 高《层 ? --【 , -- ! 4.—0 》 :33% 【 4.5 【 ? 35% — 【 商—业建筑 — 多层 ! 2.—2 ? 35—%, 2.8! 《 40% 】 3.0— 》 40% 】 含商业服—务、文化《娱乐、旅馆等 ! 》 ? 高层 】 , -- 【 -—-, 3.】5 【。33:%, 4.0! 3【5% 》 ! 工业建筑 】 低层 】。 —-,- 《 -- — 1.【0 《 40% 】 1.2 ! 4》5,% —。。。   ? : 《 《 多层》。。 《。 -- 】 : -- 《 2.0 ! 35% ! 2.【5 : 4—0% —。 — 普通仓【库 】。低层 — , -- — -- ! 1.0— —45% — ,。 :。1.2 — 50》%, 》 含:物流中心 【 ! ,。 多层 》 《 -?- 《 -- 】 : 2.?0 》 40% !。 2?.5: 》 ,45% 】 ?注    】。 1.?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   【 , ,2.一、二、三级】规划控?制区:界,。定同本规《定2:.1.2 条—   —  3.对未列入】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交通【。建筑、?公用市?政建:筑和特?殊建筑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    》 4.表中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    — 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根据?。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多功能综合】。楼基底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以及相应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综合容积—率控制指《标即综?。合容积率控制—指标=多层》住宅:面,积,/总建?筑面积×多层—住宅控制容积—率+高层住宅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层住宅—控制容积率》+公共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公共建筑控【制容积率《 ? ,   ? 5.工业建—筑及仓库建》筑,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还应按土地》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控!制下限以提高土【地利用率   】。  6.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筑容》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和规划要求适当调整! 2.3.2 】 建:筑,用,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2的规》定 表2》.3.2 建筑用!地最小面积》指标 【 建设!项,目, : 住—。。宅,建筑 《 非住【宅建筑 【 — 低层居住!建筑 】 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含商住!综,合楼) — , : 高层居住》建筑 》 《低层、多层建筑 】 : 《高,层 : , 【 —建筑高度《≤50米 ! 建筑高度 ! >5】0米 《 ? 】 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 ! 500【 1【00:。0 》 , 2:000 — 1000 】 》2000《 : ? 3000》 《 2.—3.3 建—筑用地?未达到表《2.3.2》所列最小面积的建】设、开发项目不得】单独建?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在!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建《设 2.【3.:3.1? 相?。邻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有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3.3.2 因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3.3.!3 : 临时建筑 !。 :。。 2.3.—4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的地块开发【建设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  成片开》发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已审批通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容量控制的前!提下成片开发的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表2.3—.1:的,。规定适?当调整 】 2.3.5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居住建筑用地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2.3】.1的规定》执行:容积率控《制指标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表2.】3.1?。规定的?指标调整按》。程序:确定 2》.3.6 城【市规:划一级控制区—。。禁止建筑扩》建,、加层其他区域【建筑:基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指标?达到:或,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建筑扩建、加层】;原有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虽未超过—其规定值但因其扩建!、加层造《成用地总平》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也不?得建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