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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3 》建筑容量《控,制 《 2.3.1 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表2.【3.1执行》 表2.3.【1 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 — 建设》类型 — 规《划控制分区 — 备【注, , — — 一级规》划控制区 ! 二?级规划控《制区 《 》三级规划控制区 】 ! , FAR ! , D% 】 FAR ! D%》 》 FAR 》 , D% 【 【 居【住,建筑 ? : 低》层住宅 【 -- — -- 】 》0.8 《 35【% 1】.0 《 3》8,% 》 :含商住?。、酒店?式公寓、办公住宅】。等,包含住宅功》能,的混合建筑 】 】 多层—。、中高层住宅 】 , 1.—5 ? 《30% !1.8 》 , 33%— 2.】0 — 35% 【 【 ? 高层住宅》 ? , -- 【 ? -- 】。 2.?8, , ? 22% 】 3.0—。 25】%, — 】办公建筑 ! 多层 【 2.—0 :。 《。 35% 》 2—.5 《 4》0% 》 ?2.8 》。 40%【 》 ,含办公、商务等 ! , 》 高】。层 》。 --》 -- ! 》4.:0 》 3?3% 》 , 4.5 【 35% 】。 — : : 商业建—筑 — 多层 【 , 2.》2 【35% 》 2.8【 40】% 3】.0 4!0% 《 含商—业,服务、文《化娱乐?、,旅馆等 — , , 》 》高层 《 ?。 ,。 --? 》 -- 【 3.5 !。 :33% 】 4.?0 《 35% 】 — 》 工业建筑 【 《 低层 【 , -- 【 ?。-- — 1?.0 【 40%《 —1.2 《 《。 45% — , :   ?。 ? — , ,。 多层 】 -- 】 : -- 【 2.0 】 35% ! 2《.5 》 , 4?0% — 】 普?通仓库 —。。 《低层 — -- — ,。 -》- 》 , ,1.:0 : 《 45% 》 , , ?1.2 —。 50% ! 含《物流中心 】 ! 多层 》 -【- --! , ? , 2.?0 4】0% 【 2.5 》 ?。 45% 】。 》。注     !1.: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 —     【。2.一、二、三级规!划控制区界定同本规!定2:.1.?2 :条 ?     —3.对未列》入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交通【建筑、?公用市政《建筑和特殊建—。筑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   4.表中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  《   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根》据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多功能综合楼基底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以及》相应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综合容!积率控制《指标即综《合,容积:率控制指标=多层住!宅面:积/总建筑面积【×多层住宅控制容】积率+高层》住宅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层—。住宅控制容积率【+公:共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公共建筑!控,制容:积率  【。   5.工业【建筑:及仓库建筑》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还应按土地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控制!下限以提高土地【利用率   【  6.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筑容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和—规划要求适当—调整 2》.3:.,2 : 建筑用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2的—规定 表2.【3.2 建筑【用地最小面积指标 ! ? 】建,设项:目 : 住宅建!筑 非!住宅建筑 》。 ?。 , ! 低层?居住建筑 — 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含商住综合楼) ! ? 高层居住【建筑 》 低》层、:多层建筑 【 高》。。层 — 》 《 建:筑高度≤50米 ! 建筑高度! —。 ,。 >50米—。 ? ,。 》 , :。 ?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 : 》500 — ?1000 ! 200《0 【1000 — ? 2000 【 , 3000 ! ?。 2.》3,。.,3 : 建:筑用地未达》到表2.3.2所】列,最小面积的建设、】。开发项目不》得单独建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在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建设 】 2.3.》3.1 相—。邻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有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3.3.】2 因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3.3.3 !临时建?筑 《 《 2.3.4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的地块【开发建设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     成片【开发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已审批通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容量控!制的前提下》成片开发的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表2.》3.1的规定适当】调整 ? 2.【3.5 《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居住建筑《用地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2?.3:.1的规定执行容】积率控制指标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表2.《3.1规定》的指标调整》按程序确定 2】.3:.6:。 :城市规划一级控制】。区禁止建《筑扩建、加》层其他?。区域建?筑基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指标达到或—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建》筑扩建、加层;原有!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虽未【超过其规定值但因其!扩建、加《层,造成用地总平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也【不得建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