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3 建筑!容量控制
【
,2.3.《1 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表2.!3.1?执行
表2—.3.?1 ?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
》
建设类!型
?
: , 规划《。控,制分区
! 备:注
—
》。
: ?一级规?划控制区
—。
《 二级?规划控制区 —
三级规!。划控制区
—
,
《
《 FAR
】
《 D%
【 F?AR
D!%
【FAR
— D%
—
《
— 居住建筑 】
《。 :低层住?宅
?。
? --
】 --
》。。
0.【8
【35%
《
1.【0
3】8%
《 含》商住、酒店式公寓、!办公住宅等包—。含住宅功能的—。混合:建筑
【
,
】 多层、中高—层住宅
【 1《.5
— 30%
】 1.8
【
33%】
》 2.?0,
? 35%—。
: :
】 高?层住宅
【 --
【。 --
】 : 2.8
】 :。 22%
》
3.0
!
25【%
】。
办公!建筑
— , , 多层
【。 , 2.《0
:
35%
!
2.5
!
40%】
《 2.8
【。 40%
! 含办公、】商务等 《
【
【高层
【 --《
--
!
,。 《4.0
】 ,33%
》 ? 4.5
】 , 35%
【
? ,
【商业建筑《
多】层
》 : 2.2
【 35%
】 2》.8
】4,0%
3!.0
【 ,4,0,%
— 含商业《服务、文化娱乐、旅!馆,等
?
》
— 高层
!。 :-,-
--!
3.】5
3】。3%
【 ,。4.0
— ?35%
《。
】
》工业建筑
! 低层
】 --
! ,。。 --
— 1.0
【
40%
!
《 1.2
【 4《5,%
—。
—。
《
多层】
:。
--【。
—--
【 2.?0
3】5%
【 2.5《
40】%
—
— 普通》仓库
《
, 低》层
》 --》
--
!
1.0
!
4—5%
?
1.2
!
《 ,50%
— 含物流—中心
》。。
?
!多,层
— --《
,
--【
: 《2.0
— : 40%
! 2:.,5
【4,5%
】
注
【 1》.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
】2.一、二》、三级规划控—制区界定同本规定】2.1.2》 条
》。 3—.对:未列入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交通建筑!、公用市政建筑和特!殊建筑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4.表中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 ?。 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根据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多功】能综合楼基底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以及相应—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综合】容积率控制》指标即综合容积率控!制指标=多层住宅】面积/总建筑—面积:×多层住宅控制【容积:。率+高层《住宅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层住宅控制】容积:率+公共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公—共建筑控制容积【率
:
【5.工业《建筑:及仓:库建筑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还应按土地!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控制下限以提】高土地?利用:率
:
: : 6:.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筑容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和】规划要求适当调【整
2.3—。.2 建》筑用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2的规定!
表2.3.【2 建筑用地最小!面积指?标
?
:
【 ,建设项?目 :
》 住宅建筑
【
,。 《。非住宅建筑
】
—
低层居!住,建,筑
— 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含】商住综?合楼)
! 高层居住建—筑
低!层、多层建筑—
《 高层 —
?
》
? 建筑高度≤5!0米
】 建筑高度
! 》>,50米
【
】 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
! , ?500?
1【000
】 20?00
》 1000
】。
? , 2000
! 3?00:0
《
?
:2.3.3 — 建筑?用地未达到表2.】3.2?所列最小面》积的建设、开发【项目不得单独建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在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建设
2【.3:.,。3.1 》。相,邻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有》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3.3.2— 因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3.3.3! 临时建》筑
》
2.—3.4?。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的:。地块开发《建设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 成片开发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已—。审批通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容量控】制的前?提下成?片开发的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表2【。.3.1的规定适当!调整
】2.3.5 —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居住建筑用】地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2.3!.1的规定执—行容积率控制指标】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表2】.3.1规定的指】标调整按程序确定
!
2.3.》6, 城?市规划一级控—制区禁止建筑—。扩建、加层其—。他区域建筑基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指标达!。到或: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建筑扩建、】加层;原有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虽!未超过其《规定:值但因其扩建—、加层造成用地【总,平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也!不得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