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3 建筑》容量:控,。制
《
2.3.1— , 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表2.3—.1执行《
表2《.,3.1? 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
《 :。建,设类型?
【规划:控,制分区?。
《 备注
【
—
一】级规划控制区—
【二级规划控》制区
》 三级—规,划控制?区
】
— FAR
【 ? D%
!FAR
【 D%
】 FAR》
D【%
】 ,
居【住建筑?
》 :低层住宅
—
--
! , -《-
《 , :。0.8?
35】。%
》 1.0
】 3《8%
】含商住、酒店式公】寓、办公住宅等【包含住?宅功能的混》合建筑
—
—
? 多层、中高】层住宅 《
1.5!
? 30》%
— ,1.8?。
? : 33?。%
》 2?.0:
—35:%
》
》
? 高层《住宅
】 -:-
--!
,
2.8
!。
《 22?%
【3.0
!25%
—
? ,
— 办公建《。筑
》 多层 —
2.0!。
35】%
【2.:5
》 4?0%:
》 2.8
》
4—0%
?。。
含办公、!商务等?
》
【 高《层
?
--【
,
--
! 4.—0
》 :33%
【 4.5
【 ? 35%
—
【
商—业建筑
— 多层
! 2.—2
? 35—%,
2.8!
《 40%
】 3.0—
》 40%
】 含商业服—务、文化《娱乐、旅馆等
!
》
? 高层
】
, --
【
-—-,
3.】5
【。33:%,
4.0!
3【5%
》
! 工业建筑
】
低层 】。
—-,-
《 --
—
1.【0
《 40%
】 1.2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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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多层》。。
《。 --
】 : --
《
2.0
!
35%
!
2.【5
:
4—0%
—。
— 普通仓【库
】。低层
— , --
— --
! 1.0—
—45%
— ,。 :。1.2
— 50》%,
》 含:物流中心
【
! ,。 多层 》
《 -?-
《 --
】 : 2.?0
》 40%
!。 2?.5:
》 ,45%
】
?注
】。 1.?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
【 , ,2.一、二、三级】规划控?制区:界,。定同本规《定2:.1.2 条—
— 3.对未列入】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交通【。建筑、?公用市?政建:筑和特?殊建筑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 》 4.表中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
— 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根据?。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多功能综合】。楼基底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以及相应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综合容积—率控制指《标即综?。合容积率控制—指标=多层》住宅:面,积,/总建?筑面积×多层—住宅控制容积—率+高层住宅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层住宅—控制容积率》+公共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公共建筑控【制容积率《
? , ? 5.工业建—筑及仓库建》筑,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还应按土地》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控!制下限以提高土【地利用率
】。 6.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筑容》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和规划要求适当调整!
2.3.2 】 建:筑,用,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2的规》定
表2》.3.2 建筑用!地最小面积》指标
【
建设!项,目,
:
住—。。宅,建筑
《
非住【宅建筑
【
—
低层居住!建筑
】 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含商住!综,合楼)
— , : 高层居住》建筑
》 《低层、多层建筑 】
: 《高,层 :
,
【
—建筑高度《≤50米
! 建筑高度
! >5】0米
《
?
】 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
! 500【
1【00:。0
》 , 2:000
— 1000
】
》2000《
: ? 3000》
《
2.—3.3 建—筑用地?未达到表《2.3.2》所列最小面积的建】设、开发项目不得】单独建?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在!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建《设
2.【3.:3.1? 相?。邻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有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3.3.2 因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3.3.!3 : 临时建筑
!。
:。。 2.3.—4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的地块开发【建设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 成片开》发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已审批通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容量控制的前!提下成片开发的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表2.3—.1:的,。规定适?当调整
】
2.3.5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居住建筑用地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2.3】.1的规定》执行:容积率控《制指标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表2.】3.1?。规定的?指标调整按》。程序:确定
2》.3.6 城【市规:划一级控制区—。。禁止建筑扩》建,、加层其他区域【建筑:基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指标?达到:或,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建筑扩建、加层】;原有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虽未超过—其规定值但因其扩建!、加层造《成用地总平》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也不?得建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