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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建筑容量控》制 2.3】.1 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表【2.:3,.1:执行: 表2.3.1】 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 ? 建设!类型 】 ,规划控制分区 ! , 备注 ! ! 一级规划控【制区 】。 二级规《划控制区 》 ? 三级规—划控制区 】 【 : FAR 】 D% ! :FA:R D%! 》 ,FAR 【 D% ! !居住建筑 — : 低层住宅 ! 《 -- 》 -- 】 , 0.8 !。。 ?35:。% 【1.0? 38%! , ? 含商住、—酒店式公寓、办【公住宅等包》含住宅?功,能的混合建筑— 》 ?。 ,。 ? 多层、中高层!住,宅,。 : 《 1.5 ! 30% — 1.8 】 33【%, 2【.0 】35% — 】 高层》住宅 】 -- 》 -- 】 2.8 ! ? 22% 】。 :3.0? ? , :25% ! , 【。办公建筑 ! 多层 【 , :。。 2.0《 35】。% 》 2.《5 4】0% — 2.8 】 4《0% 》 含办公、【商务等 ! 《 《 高层?。 --! , , -- ! 4.0— 33%! ? 4.5— —35% 【。 , 【 , 商业建筑》 — 多层 》 2.2】。 35%! 2.8! 40】% 《 , 3.0》 《 40% 】 含商》业服务、《文化娱乐、旅馆等 ! — : —高层 】 -- 】 -- !。。3.5? 》 33% 》 ? 4.0 】 35% 【 】 《。 工业?。建,筑 ? 低—层 《 ?。。 -- 【 -- ! 1.?0 : , 40%【 , 1.【。2 【45% 《   ! : 》 多》层 《 《-- 》 -《- 》。 2.0 — : , 35《% 《 2.》5 ? 4》。0% 】 ? 普通【仓库 【 :低,层 【 ,-- ? --【 , , 1.0【 ,。 ,。 《45% 》 1.2 ! , 50% 】 含物流中】心 》。。 — : 多层 【 -—-, --】 , 2.0 ! 40%】。 , 》2.5? 《 45% 【 ? , 注 【    《1.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 ! ,。  :   ?2,.一、二、三级【规划控制区界—定同本规定2.1】。.2 条 》 :     3.【对,未列入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交通建筑!、公用市政建筑和特!殊建筑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 ,     4.】表中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 ,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根,据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多功】能综合?楼基底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以及相《应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综合容积率控制指!。。标即综合容积率控】制,指标=多层住宅面积!。/总:建筑面积×多层住宅!控制容积率+高【。层住:宅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层住宅《。控制容积率+—公,。共,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公共建筑控—制容积率 】   ? 5.工业》建筑及仓《库建筑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还应按土!。地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控:制下:限以提高土》地,利用率? , ,   ? 6.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筑容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和》。规划要?求适当调《整 2.3—.2 建筑用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2》。的规:定, 表2.3.2 ! 建筑?用地最?小面积?。指标 —。。 — 建设项目 】 : 住宅》建筑 》 非住宅建】筑 !。 》 低层居住—建筑: : : 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含商住综合楼—) ? , 高》层居:住建筑 — , ?。低层、多《层建筑 【 高层 】 ! 建筑》高,度≤50《米 》 建筑高度 】 — >50米 】 】 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 50】0 1】000 》 2000 ! 100】。0 20!。00 ? 3000!。 《 : 2.3.3 】 建筑用《地未达?到表:。2.:3.2所《列最小面《积的:建设:、开发项目不—。。得单独建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在《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建设 【 2.3—.3.?1 : ,相邻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有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3.3《.2 因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3.3 临!时建筑 】 2.3.【4 :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的地块开—发建设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     成片开!发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已审批?通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容量控制的前提下】成片开发的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表2.3—.,1的规定适当调【整 【2.3.5》。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居》住建:筑用地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2!.3.1的规—。定执行容积率—控制指标《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表2:。.3.1规》定的指标调整按程】序确定 2.3】.6: 城市规划一级控!制区禁止建》筑扩建、加层其【他区域建筑基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指标达《到或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建筑【扩建、加层;原有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虽,未,超过:其规定值但因其扩建!、加层造成用地总平!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也】不得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