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3 建》筑容量控制
【
:2.3.1 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表2!.3.1执》行
表2.3.1! :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
— 建:设类型
— , 规划控制【。分区
!备注
《
—
《 一级规划控制!区 :。
,
《 二级规划控制【区
》 三级规划控制!区
《 ,
】 FAR
】 D%—
F【AR
】。D,%
:
FA【R
? D%
!。
》
居住】建筑
】 低层住《宅
】--
》 -《-
【0.8
》 35%
! 1》.0:
,
, 3》8%
】含,商,住、酒店式公寓【、办:公住宅等《包含住宅功能—的,混合建筑
【
—
多层】、中高?层住宅
— 1.5
】
3—0%
— :1.8
》 33%
】
2.【0
:
:。 35%
!
! 高层《住宅
— --》
--
!
? 2?.8
— 22%
【 3》.0
?
, 25—%
—
— 办公建—筑
】多层
—。 2.0
【
35%
!
: 2.5
【
40%
!
2.8】
? : 40%
【 ?含办公、《商务:等
》。 ,
【 高层
【
--【。
: 《--
?
: 4.》0,
》 33%
》
4.5
!
3—5%
】 :
商业】建筑
》 , : 多层
! 2.2
【 35%—
—2.8
【 40%》
,
》3.:0
:
: 40%
【。
》含商业服务、文化娱!乐、旅馆等
!
】 高层
】 《--
— -?-
— 3.5
— 33—%
《 : 4.?0
— 35%
!。
》 工业建【筑
?
低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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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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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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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通仓库 】
低【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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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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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50%
! 含物流中心!
!
多【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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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4】5%
!
注
《 1【.,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
? ? 2?。.一、二、三—级,规划控制区界—定同本规定2—.1.?2 :条
:
— 3.对未列入【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交通建】筑、公用市》政建:筑和特殊建》筑,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 4《.表:中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 ? 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根据《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多功能?综合楼基底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以及相应】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综合容【积率控?制指标即《综合:容积率?控制指标=多层【住宅面积《/总:建筑面积《。×多层住宅控—制容积?率,+高层住宅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层住?。宅控:制容积率+公共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公共建筑控制容!积率
《 : 《5.工业建筑及【仓库建筑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还应】按土地?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控制下限以提【高土地?。。利用率
!6.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筑容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和】规,。划要求适当调整【
2.《3,.2 ? 建筑?用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2的规!定
表《。2.3?.2 建筑—用地最小面积指标】
】 , 建设项目 】
》 ,住,宅建筑 《
,
: 非住宅建筑】。 ,
!
低—层居住建筑》。
?。 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含商住综合楼)【
【高层:居住建?筑,。。
? : 低层、多层【。建筑 ?
,
, 高》层 :
?
—
建—筑高度≤50米【
建筑!高度
《
》 , >:50米 《
— ,
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
》 500
!。 1?000
》 , 2000
! , ?1000
【。 ,。 2000
【
30【00
《。
2【。.3.?3 建筑用地未达!到表2.《3.2所列最小面积!的建:设、:开,发,项目不得单独建【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在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建设
—
2.》3.3?.,1 相《邻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有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3.?。2 : 因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3.3.3 【。临时建筑
》
《
2.3.4 !。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的地块开发建设【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 ,。。 成片》开发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已审批通!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容量【控制的前提》。下成片开《发的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表2.3.1的!规定适?当,调整
?。
《
2.?3.5?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居住建筑用地【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2.3—.1:的规定执行容积【率控制指《标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表》2.3.1规定的】指标:调整按程序》。确定
2.3.】6, ,。 城市规划》一级控制区禁止【建筑扩建、加层【其他:。区域建筑基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指:标达到?或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建筑扩建、!加层;?原有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虽未超【过其规定值但—因,其扩建、《加,层造:成用:地总平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也不得】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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