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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 建筑!容量控制 【 ,2.3.《1 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表2.!3.1?执行 表2—.3.?1 ?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 》 建设类!型 ? : , 规划《。控,制分区 ! 备:注 — 》。 : ?一级规?划控制区 —。 《 二级?规划控制区 — 三级规!。划控制区 — , 《 《 FAR 】 《 D% 【 F?AR D!% 【FAR — D% — 《 — 居住建筑 】 《。 :低层住?宅 ?。 ? -- 】 -- 》。。 0.【8 【35% 《 1.【0 3】8% 《 含》商住、酒店式公寓、!办公住宅等包—。含住宅功能的—。混合:建筑 【 , 】 多层、中高—层住宅 【 1《.5 — 30% 】 1.8 【 33%】 》 2.?0, ? 35%—。 : : 】 高?层住宅 【 -- 【。 -- 】 : 2.8 】 :。 22% 》 3.0 ! 25【% 】。 办公!建筑 — , , 多层 【。 , 2.《0 : 35% ! 2.5 ! 40%】 《 2.8 【。 40% ! 含办公、】商务等 《 【 【高层 【 --《 -- ! ,。 《4.0 】 ,33% 》 ? 4.5 】 , 35% 【 ? , 【商业建筑《 多】层 》 : 2.2 【 35% 】 2》.8 】4,0% 3!.0 【 ,4,0,% — 含商业《服务、文化娱乐、旅!馆,等 ? 》 — 高层 !。 :-,- --! 3.】5 3】。3% 【 ,。4.0 — ?35% 《。 】 》工业建筑 ! 低层 】 -- ! ,。。 -- — 1.0 【 40% ! 《 1.2 【 4《5,% —。   —。 《 多层】 :。 --【。 —-- 【 2.?0 3】5% 【 2.5《 40】% — — 普通》仓库 《 , 低》层 》 --》 -- ! 1.0 ! 4—5% ? 1.2 ! 《 ,50% — 含物流—中心 》。。 ? !多,层 — --《 , --【 : 《2.0 — : 40% ! 2:.,5 【4,5% 】 注 【    1》.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     】2.一、二》、三级规划控—制区界定同本规定】2.1.2》 条 》。     3—.对:未列入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交通建筑!、公用市政建筑和特!殊建筑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4.表中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   ?。  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根据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多功】能综合楼基底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以及相应—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综合】容积率控制》指标即综合容积率控!制指标=多层住宅】面积/总建筑—面积:×多层住宅控制【容积:。率+高层《住宅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层住宅控制】容积:率+公共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公—共建筑控制容积【率 :     【5.工业《建筑:及仓:库建筑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还应按土地!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控制下限以提】高土地?利用:率 :  :  : 6:.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筑容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和】规划要求适当调【整 2.3—。.2 建》筑用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2的规定! 表2.3.【2 建筑用地最小!面积指?标 ? : 【 ,建设项?目 : 》 住宅建筑 【 ,。 《。非住宅建筑 】 — 低层居!住,建,筑 — 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含】商住综?合楼) ! 高层居住建—筑 低!层、多层建筑— 《 高层 — ? 》 ? 建筑高度≤5!0米 】 建筑高度 ! 》>,50米 【 】 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 ! , ?500? 1【000 】 20?00 》 1000 】。 ? , 2000 ! 3?00:0 《 ? :2.3.3 — 建筑?用地未达到表2.】3.2?所列最小面》积的建设、开发【项目不得单独建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在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建设 2【.3:.,。3.1 》。相,邻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有》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3.3.2— 因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3.3.3! 临时建》筑 》 2.—3.4?。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的:。地块开发《建设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   成片开发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已—。审批通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容量控】制的前?提下成?片开发的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表2【。.3.1的规定适当!调整 】2.3.5 —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居住建筑用】地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2.3!.1的规定执—行容积率控制指标】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表2】.3.1规定的指】标调整按程序确定 ! 2.3.》6, 城?市规划一级控—制区禁止建筑—。扩建、加层其—。他区域建筑基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指标达!。到或: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建筑扩建、】加层;原有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虽!未超过其《规定:值但因其扩建—、加层造成用地【总,平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也!不得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