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3 【 建筑容量控制【
《2.3?.1: ,。 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表2.3.1执】行
:
表2.3.1 !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
】 建设类型》
《。 规划控制分区!
》 备注
【
! 一级》规划控制《区
》 二《级规:。划控制区
—
三—级规划控制区
】
:
【 FA—R
D%!
—FAR
— D%
【 FAR【
,
: D%》
,
,
!。 ?居,住建筑
】 低层住宅
】
--
! : , --
《
0.8】。
—3,5%
【 1.0
【 38%
【。。
, ? 含商住、酒—店式公寓、办公【住宅等包含住宅功】能的混合建筑 【
:
! 多层、—中高:层住宅
】 :1.:5
3】0%
《 1》.8
》。。 : 33%
【 2.0—
》 ,35:%
【
】高层住宅
! --
》。。
? , --
《
2.8
!
22【%
:
: 3.》0
《 25》%
!
?。 ?办公:建筑
— , :多层
》 , 2.0—
—35%
】 2.?5
《 40%
【
》2.8
《
, 40%
】
? 含?办公、商务等— ,
《
,
】 高层
! --
— : --?
》 4.0
》
3—3%
【 4.?5
》 35%
【。 ,
【 商业—建筑
!多层
】 2.?2
【35%?。
《 2.8
! 40%
【 3.0【
《 40%
—
: 含商业—服务、文化娱—乐、旅馆等
】
! , 高层
【 : --
— ? --
】 ,。3.:5
— ,33:%
4】.0
《 35%
! ,
【 《工业建筑
【 低层
】
--【
-【-
1】.0
》 40%
【
》1.2
—。 45%
! 《
,
—
【多层
【 --
! --?
《。 2.0》。
,
3—。5%
?
? 2.5
【 40%
!
?
《
《 普通仓《库,
低层!。
:
? --
! --
【 1.0
】 45%
】 : , ,1.2
】 50%
》
《 含物流《。中心
《
—
— 多层
【 --
】 --
【 2.—。0
【40%
《
,。 2.—5
:
》45%
》
注
! 1.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
【 》 2.一、二—、三级规《划控制区界定同【本,规定2.1.2【 条
】。 3.对》未列:入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交通建筑】、公用市政建筑和】特殊建筑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 4.》表中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 》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根据》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多功能综合】楼基底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以及相应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综合容》积率控?制指标?。即综合容积率控制】指标:=多层?住宅面积/》总建筑面积×多层】住宅控制容》积率+高层住宅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层住宅《控制容?。积率+公共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公共?建筑控?制容积率
】 5》.,工业建筑及仓库建筑!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还应!按土地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控制下限以】提高土地利用率
】
》。。6.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筑容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和规划要—。求适当调《。整
?2.3?.2 ? ,建筑用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2的规定
表【2.3.2 建筑!用地最小面积指标
!
! 建?设,项目
《
住—。宅建筑
】。 ,。 非:住宅建?筑 :
,
! 低层居住】建筑:
【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含商《住,综合楼)
—。
, 高层—。居住建筑 》
低层】、多层建筑
】 高层
!
?
【 建?筑高度≤50米【
建】筑高:度
— ? >50米 —
,
?
! 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
—5,00
?
1000!
2【000
】 1000
】 20》00
】3000
【。
:
2.3.3 ! 建筑用地未达到表!2.3?.2:所列最?。小面积的建设、开】发项目不得单—独建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在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建设
!
, 2.3.3.】1 ?相邻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有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3:.2 ? 因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2:.3.?3.3 临时建筑!
:
2.3!.4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的地块开发建!设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 成片开发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已审!批通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容量控制—的前提下成片开发的!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表2.3!.,1的规?定适当调整
—
2—.3.5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居】住建筑用《地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2.3《.1的规定执行容积!率控制?指,标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表2.!3.1规定》的指标调《整按程序《确定:
2.《3.6 》城,市规划一级控制区】禁,止建筑扩建、—加层其他区域建筑】基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指标达》到或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建筑扩建《、加层;原有—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虽未超?过其规定《值,但因其扩建、—加层造?成用地总平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也不得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