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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原则上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或,相关规?划以:及本规定《附表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 , 2.2.2 【 凡附表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桂《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周围环境!。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  】 ,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范围】的应按城乡规划法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   ?  城市旧区改【建的:用地适建范围—由桂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规【划要求适当调整【。但须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