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863-2013 建标库

11.3  管槽敷设

11.3.1  尾矿管道可明设、半埋设或地下埋设。对长距离浆体管道应采用地下埋设方式,尾矿自流槽宜明设。管槽明设对交通或环境有影响时,管槽可暗设在地沟或通廊内,对自流槽可加设盖板。对于管道通过地质条件复杂、地形坡度大的山体时,宜采用隧洞或管桥。

11.3.2  自流槽的平面转角不宜大于60°,并应做成曲线,曲线半径不应小于槽宽的5倍。当转角大于60°,或虽不大于60°、但受地形限制不能按要求做成曲线时,可采用转角井,有落差时可采用跌水井。管道转角使用的弯头不宜大于45°,当转角角度较小时,可利用接头偏转调整。

11.3.3  现场冷弯弯管的最小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径小于或等于300mm的管道不应小于管道外径的18倍;

    2  管径为350mm的管道不应小于管道外径的21倍;

    3  管径为400mm的管道不应小于管道外径的24倍;

    4  管径为450mm的管道不应小于管道外径的27倍;

    5  管径大于或等于500mm的管道不应小于管道外径的30倍。

    6  弯管两端宜设置不小于2m的直管段。

11.3.4  自流槽与管道连接时,宜设连接井。

11.3.5  管槽路基面的宽度,应根据管槽断面大小、管槽外壁之间和外壁至路缘的距离,以及人行道或简易车道的宽度等因素确定。其中管槽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4m,外壁至路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3m,人行道宽宜为0.6m~0.8m。

11.3.6  管槽路基的排水,应根据地形和工程地质条件设一侧或两侧排水沟。路基面应有2%的横向坡度坡向排水沟。排水沟的纵向坡度与路基纵坡应相同。

11.3.7  管槽路堑的边坡坡比,可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或按表11.3.7确定。

    当有地下水时,边坡应通过稳定验算确定,并应设置排水设施。

表11.3.7  管槽路堑的边坡坡比

11.3.8  管槽路堤的边坡坡比,可根据填料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及路堤高度确定。对于中等密实的岩土,可按表11.3.8确定。

    路堤受水浸淹部分的边坡坡比,应采用1:2,必要时应采取边坡加固和防护措施。

表11.3.8  管槽路堤的边坡坡比

11.3.9  管线跨越或穿越公路及铁路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取得相关部门的同意;

    2  穿越时,应首先利用已有桥涵敷设。当不能利用已有桥涵时,应设专用的涵管或套管;

    3  与铁路或公路宜垂直交叉。

11.3.10  输送管槽与河流交叉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取得相关部门的同意;

    2  与河流宜垂直交叉;

    3  跨越河流时,宜利用已有的桥梁。

11.3.11  敷设尾矿输送管槽的暗沟,应根据管槽设置深度与检修要求,设计为可通行或不可通行的暗沟。可通行的暗沟,走道宽度不应小于0.6m,净高不应小于1.8m。当与其他地下设施相交时,局部高度可降低至1.2m。暗沟沟壁同管壁之间以及管壁与管壁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3m。对于较长的可通行暗沟,尚应采取通风措施。

11.3.12  敷设尾矿输送管槽的隧道,隧道断面除应满足施工最小断面要求外,尚应满足走道宽度不小于0.6m、净高不小于1.8m,隧道洞壁与管壁之间以及管壁与管壁之间的净距不小于0.3m的要求。

11.3.13  当地形坡度过大时,对自流槽的设计,应采取沿陡坡人工加糙、单级或多级跌水等局部消能措施;对压力管道的设计,应采取沿陡坡缩小管径增加沿程阻力、单级孔板或多级孔板组成的调节环管等局部消能措施。

11.3.14  尾矿管道在停泵时不需排空者,其敷设坡度不应大于尾矿颗粒在管内的下滑坡度;需排空者,敷设坡度不宜小于矿浆计算水力坡降,对于敷设坡度无法达到计算水力坡降的管道,应采取管道冲洗措施。

11.3.15  尾矿输送管道V形管段的管径不应大于临界管径。最低处宜设置事故放矿阀及事故池。放矿阀的操作根据需要可采用人工或自动控制。

11.3.16  对于线路较长、断面较大的尾矿输送管槽,应结合尾矿泵站和尾矿库(坝)的施工及检修,统一修建简易车道。

11.3.17  坝顶放矿支管的间距宜采用8m~15m。放矿的支管断面面积之和应为主管断面面积的1.5倍~2.0倍。初期放矿时,应将放矿支管延至尾矿坝坝踵上游处。较长的尾矿坝应用矿浆阀将主管分成几段并应分段分区放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