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排洪构筑物
6.3.1 进水构筑物的型式应根据排水量大小、尾矿库的地形条件和是否兼作回水设施等因素确定。当排水量较大时,宜采用框架式排水井;排水量较小时,宜采用窗口式排水井或斜槽;排水井内径不宜小于1.5m。
6.3.2 排水井井底应设置消力坑。在排水管或隧洞变坡、转弯和出口处,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消能防冲措施。
6.3.3 排水管或斜槽的净高不宜小于1.2m。
6.3.4 排水隧洞的净高不应小于1.8m,净宽不应小于1.5m,最小设计坡度不宜小于0.3%。
6.3.5 沟埋式和平埋式排水管,两侧回填土应夯实,顶部应松填,其厚度不应小于0.5m;上埋式排水管管顶的垂直荷载应根据上覆尾砂厚度确定附加系数。
6.3.6 排水管应根据气温和地基条件确定伸缩缝和沉降缝的分缝长度。建在岩基上的排水管宜每隔10m~20m设一条伸缩缝,在岩性变化或断层处应设沉降缝;建在非岩基上的排水管宜每隔4m~8m设一条沉降缝。接缝处应采用密闭型橡胶(或塑料)止水带,止水带厚度应满足内、外工作水压的要求,当尾矿渗水不会污染下游环境时,无压管亦可采用反滤接头。接缝处均应设套管。建在季节性冻土区的排水管管基应设在冻土深度以下。
6.3.7 排水管外壁宜涂刷沥青。
6.3.8 隧洞岩体条件较好且隧洞中的水流流速在该岩体或喷锚支护衬砌的允许流速范围内时,可采用不衬砌或喷锚支护。
6.3.9 排洪设施在终止使用时应进行封堵,封堵后应同时保证封堵段下游的永久性结构安全和封堵段上游尾矿堆积坝渗透稳定安全和相邻排水建筑物安全。
6.3.10 排水井在终止使用时,应在井座上部、井座、支洞进口或支洞内采取封堵措施,封堵体宜采用刚性结构,封堵设计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L 279的有关规定执行。封堵体不得设置在井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