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863-2013 建标库

7  尾矿库闭库

7.0.1  对已达到设计最终堆积标高并不再继续加高扩容,或由于各种原因未达到设计最终堆积标高而提前停止使用的尾矿库,应进行闭库设计。

7.0.2  闭库设计应在充分掌握停用尾矿库存在的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要求的各种隐患和风险基础上进行。

7.0.3  闭库设计应对各种隐患作出可行的整治措施设计。设计重点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坝体(包括初期坝、堆积坝和副坝)整治;

    2  尾矿库排洪系统整治;

    3  周边环境整治;

    4  完善监测设施;

    5  闭库后管理的要求。

7.0.4  尾矿坝整治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坝体稳定性不足的,应采取加固坝体、降低浸润线等措施,使坝体稳定性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2  整治坝体的塌陷、裂缝、冲沟;

    3  完善坝面排水沟和土石覆盖或植被绿化、坝肩截水沟、监测设施等。

7.0.5  排洪系统整治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尾矿库闭库后的防洪能力应符合本规范防洪标准的要求。当防洪能力不足时,应采取增大调洪库容或增建排洪系统等措施;必要时,可增设永久溢洪道;

    2  当原排洪设施结构强度不能满足要求或受损严重时,应进行加固处理;必要时,可新建永久性排洪设施,同时应将原排洪设施进行封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