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水文、水力及调洪计算
6.2.1 尾矿库洪水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各省水文图集或有关部门建议的特小汇水面积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当采用全国通用的公式时,应采用当地的水文参数。有条件时应结合现场洪水调查予以验证。对于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宜取两种以上方法计算,宜以各省水文图册推荐的计算公式为准或选取大值;
2 库内水面面积不超过流域面积的10%时,可按全面积陆面汇流计算。库内水面面积超过流域面积的10%时,水面和陆面面积的汇流应分别计算。
6.2.2 设计洪水的降雨历时应采用24h计算,经论证也可采用短历时计算。
6.2.3 计算调洪库容时,应按本规范第3.2.3条的规定执行。
6.2.4 尾矿库排洪构筑物型式及尺寸应根据水力计算和调洪计算确定,并应满足设计流态和防洪安全要求。对特别复杂的排洪系统,宜进行水工模型试验验证。
6.2.5 排洪构筑物的设计最大流速不应大于构筑物材料的容许流速。
6.2.6 调洪计算应采用水量平衡法按下式计算:
式中:Qs、Qz——时段始、终尾矿库的来洪流量(m3/s);
qs、qz——时段始、终尾矿库的泄洪流量(m3/s);
Vs、Vz——时段始、终尾矿库的蓄洪量(m3);
△t——该时段的时间(h)。
6.2.7 尾矿库的一次洪水排出时间应小于72h。
6.2.8 尾矿库不得采用机械排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