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库 容
3.2.1 所需的尾矿库有效库容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V——所需尾矿库的有效库容(m3);
W——尾矿库设计年限内需贮存的尾矿量(t);
ρd——尾矿库内的尾矿平均堆积干密度(t/m3)。
3.2.2 尾矿库内的尾矿平均堆积干密度应根据试验或类似尾矿库的实测资料确定;当缺少资料时,尾矿颗粒密度ρg为2.7t/m3的水力冲积尾矿可按表3.2.2选定;其他密度的尾矿应将表3.2.2中的数值乘以校正系数β。β值可按下式确定:
表3.2.2 尾矿平均堆积干密度(t/m3)
注:原尾矿系指选矿厂排出未经自然或机械分级的尾矿;原尾矿名称的定义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
3.2.3 尾矿库的有效库容和调洪库容应按尾矿不同坡度的沉积滩面和库底地形分别计算确定。
尾矿沉积滩面的坡度it可按尾矿物理性质、尾矿库地形及放矿条件类似的其他尾矿库实测资料或由试验确定。当缺少资料时,可按本规范附录B计算。计算有效库容时可取较大值1.0it~1.2it,计算调洪库容时可取较小值0.8it~1.0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