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尾 矿 库
3.1 选 址
3.1.1 尾矿库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1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
2 国家法律禁止的矿产开采区域。
3.1.2 尾矿库选址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宜位于大型工矿企业、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上游;
2 不宜位于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3 应不占或少占农田,并应不迁或少迁居民;
4 不宜位于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面;
5 汇水面积应小,并应有足够的库容;
6 上游式湿排尾矿库应有足够的初、终期库长;
7 筑坝工程量应小,生产管理应方便;
8 应避开地质构造复杂、不良地质现象严重区域;
9 尾矿输送距离应短,宜能自流或扬程小。
3.1.3 在同一沟谷内建设两座或两座以上尾矿库时,后建库设计时应充分论证各尾矿库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影响。
3.1.4 废弃的露天采坑及凹地储存尾矿时,应进行安全性专项论证;露天采坑下部有采矿活动时,不宜储存尾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