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863-2013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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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3.1.1  尾矿库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1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

    2  国家法律禁止的矿产开采区域。

3.1.2  尾矿库选址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宜位于大型工矿企业、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上游;

    2  不宜位于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3  应不占或少占农田,并应不迁或少迁居民;

    4  不宜位于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面;

    5  汇水面积应小,并应有足够的库容;

    6  上游式湿排尾矿库应有足够的初、终期库长;

    7  筑坝工程量应小,生产管理应方便;

    8  应避开地质构造复杂、不良地质现象严重区域;

    9  尾矿输送距离应短,宜能自流或扬程小。

3.1.3  在同一沟谷内建设两座或两座以上尾矿库时,后建库设计时应充分论证各尾矿库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影响。

3.1.4  废弃的露天采坑及凹地储存尾矿时,应进行安全性专项论证;露天采坑下部有采矿活动时,不宜储存尾矿。